关于印发《河池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工业园区、有关企业:
《河池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于2008年6月5日经市二届人民政府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河池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金城江区各乡镇)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生产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厂区内设置的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必须(除符合划拨目录用地项目和原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外)在市土地有形市场上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建设与规划、环境保护、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业用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与规划、发展和改革、经济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布局规划,结合市场需求状况,研究制订工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城镇、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分批制定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投资者的投资用地预申请。用地预申请应包括所需地块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保证金。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申请,缴纳适当数额的预付地价款或保证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编制工业用地出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价格;如报价低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报价不能依法成交的,退还其缴纳相应数额的预付地价款或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建设与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时间和项目规划、投资强度要求等内容的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行监督。
第九条 工业用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用地现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审议确定出让底价或起始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出让底价或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并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公布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受理竞买申请时间、资格审查时间和竞价时间(挂牌竞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事务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与评估中心具体承办。
参加工业用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公告的竞投、竞买条件。
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后,市国土资源交易与评估中心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交易与评估中心应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公示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编号、位置、面积、用途、成交价格、成交时间、竞得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竞得人或中标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书中应当明确产业要求、投资强度、规划建设要求、开工竣工期限、闲置土地处置、转让条件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当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价款应按规定首先足额安排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余额用于土地开发、支农、城市建设及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发现违约行为的应当依照出让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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