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防洪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贵港市防洪应急预案(全市)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目录1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11.4工作原则•••12全市概况•••22.1自然地理•••22.2社会经济•••22.3洪涝风险分析•••32.4洪涝防御体系•••52.5重点防护对象•••6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73.1指挥机构•••73.2成员单位职责•••73.3办事机构•••114预防和预警•••124.1预防预警信息•••124.2预警级别划分•••154.3预防预警行动•••194.4预警支持系统•••225应急响应•••22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225.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245.3主要应急响应措施•••285.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305.5应急响应结束•••346应急保障•••346.1通信与信息保障•••346.2抢险与救援保障•••366.3供电与运输保障•••386.4治安与医疗保障•••386.5物资与资金保障•••386.6社会动员保障•••406.7宣传、培训和演习•••407后期处置•••427.1灾后救助•••427.2抢险物资补充•••427.3水毁工程修复•••437.4灾后重建•••437.5保险与补偿•••437.6调查与总结•••438附则•••448.1名词术语定义•••448.2预案管理与更新•••488.3奖励与责任追究•••498.4预案解释部门•••498.5预案实施时间•••49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做好贵港市洪涝、山洪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贵港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珠江流域综合规划》以及《贵港市城区防洪排涝工程总体规划》和《贵港市城区防洪排涝工程郁江北堤城区段初步设计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专业规划,并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贵港市范围内的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有灾无灾按有灾准备,大灾小灾按大灾防范”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2全市概况2.1自然地理贵港市位于桂东南的浔郁平原,东接梧州市,西至南宁市,南接玉林市,北至来宾市。地理位置在东经109°11′-东经110°40′,北纬22°39′-24°02′,总面积10606km2。行政辖区有:桂平市、平南县、港南区、港北区、覃塘区,共85个乡镇,耕地面积19.61万公顷。贵港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夏长冬短。多年平均气温为21℃左右,极端最高气温39.7℃,极端最低气温-3.4℃。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500mm左右,降雨在年内分配不均匀,4~8月份雨量约占全年雨量的75%左右,9月~次年3月雨量占全年雨量的25%左右。浔、郁江河段自西向东贯穿全市,南北面为丘陵和山区,中部为广西最大的平原浔郁江平原,西江水系的干、支流,黔、郁二江相汇在桂平市城郊下游约2.0km处,(下称西江的浔江河段)。郁江在贵港市境内长185km,黔江、浔江在贵港市境内分别长60km和80km。2.2社会经济贵港市位于广西最大的冲积平原--浔郁平原,是一座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古郡,又是一个充满生机的新兴内河港口城市。1995年10月贵港升格为地级市,辖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总面积10606km2,总人口475万。贵港市区位优势独特。地处广西东南部,位于南宁、柳州、北海、梧州四市的几何中心,北回归线横贯中部,黎湛铁路、广州至南宁高速公路、324和209国道以及西江贯穿全境,是华南地区水陆联运的交通枢纽、大西南地区东向出海最便捷的通道之一。贵港是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等口岸联检机构齐全。西江航道一年四季可通行千吨级船舶,从贵港出发30个小时即可到达粤、港、澳,是中国西部地区最大的内河港口。贵港市经济发展快速。十年来,围绕把贵港建设成为桂东南区域性经济中心和具有南国特色园林城市的战略目标,不断加快发展步伐,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呈现出勃勃生机,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形成了以制糖、造纸、电力、建材、化工、饲料以及港口运输等支柱产业和以冶金、机械、食品、医药、服装为特色的地方工业体系,其中贵港糖厂是全国八大糖厂之一。据2004年末统计,全市生产总值225.7亿元,财政收入17.05亿元。2.3洪涝风险分析2.3.1暴雨洪水特性暴雨:贵港市自1959年有气象资料记录以来,日降雨大于50mm的暴雨,平均每年达5.9次,一年四季都可能有暴雨出现。但基本集中在汛期4-9月,降雨量约占全年的80%,日降水量最大是1971年5月31日达开库区的奇石乡24小时降雨达617.0mm,是贵港市有记录以来日降雨量强度最大的一次,为广西罕见。1996年6月30日桂平市金田水库24小时降雨也达359.3mm,1983年9月10日桂平日降雨330.1mm。2002年7月1日平南官成水库12小时降雨达392mm;同年8月19日覃塘镇至蒙公乡一带6小时降雨达217mm,暴雨强度大。洪水:贵港市的洪涝灾害主要有外江洪水、境内暴雨造成内涝和外洪加内涝成灾三种。其中,山洪瀑发成灾年年有,特别是浔江,由于受静止锋和台风的影响,洪水往往呈双峰复峰状态,洪水叠加或外洪加内涝造成的洪灾特别严重。郁江的洪水,由于地理位置不同,发生洪水的时间比浔江迟,频率低,但峰高、量大、历时长。1994年7月郁江的贵港市区洪水过后积水内涝长达半个多月未消退,浔江一个月内先后两次出现20年一遇左右的洪峰,桂平市一个月内两次受灾。郁江的贵港水文站集水面积为8.5148万km2,多年平均径流量467亿立方米,年最大平均流量9000立方米每秒,经调查,最大洪水是1913年水位达48.90米(1985国家基面,本预案中除水位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面外,其余所有高程除另有标明外均采用1956年黄海基准面,余同)相应流量19400立方米每秒;郁江的贵港站建国以来,实测最大洪水是2001年7月10日最高洪水位46.93米超,警戒水位5.73米。桂平江口水文站集水面积为28.8544万km2,多年平均径流量达1860亿立方米,年最大平均流量27100立方米每秒。建国以来,贵港市境地内浔江河段桂平江口水文站实测最大洪水是1994年6月23日,最高洪水位达38.28米,相应流量40800立方米每秒。2.3.2洪涝风险分析贵港市沿江两岸地势平坦,地面高程大部分在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如果没有防洪堤的作用,每遇较大洪水即处于受淹状态,为此,贵港市已列为广西五个重点防洪城市之一。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区将集中越来越多的财富,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就越严重。贵港市虽已建成沿江防洪堤370km,各种防洪闸503座。但由于这些堤防的防洪标准普遍较低,目前,贵港市除贵港、桂平两大城区通过抢修可防20年一遇洪水以外,其余仅可防10年一遇左右的洪水,半数以上水闸已严重老化,而贵港市洪涝灾害频繁,1994以来,几乎每隔两年又遭受一次洪灾的袭击,损失惨重,仅1994年6~7月的那场特大洪灾,就造成全市直接经济损失92.92亿元。2.4洪涝防御体系贵港市全境分别属郁江防洪区和浔江防洪区,浔、郁江河段自西向东贯穿全市,市境内黔江河段长60km,郁江河段长185km,浔江河段长80km。经过全市人民多年来的努力,已建成沿江防洪堤370km,各种防洪闸503座。一般洪水可保护耕地130.26万亩,保护人口127.63万人。城区堤防及部分乡村堤防在94年大洪水后对沿江防洪堤266km进行了加高加固,目前大部份已达10年一遇洪水标准。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根据1998年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复的贵港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贵港城区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桂平、平南城区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乡村按10年一遇洪水标准建设了部分防洪工程,使贵港市防洪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贵港市现有的主要防洪堤、排涝闸和排涝泵站情况详见附表一~附表三。此外,贵港市有大小水库290多座,其中大型水库4座,总库容9.60亿立方米;中型水库17座,总库容4.68亿立方米;小型水库269座,总库容2.55亿立方米。其中:4座大型水库有达开、六陈2座属三类险库,病险率占50%;17座型水库有桂平社波河、平合、大洋河、金田、白石、罗贤和港南岭蒙共6座属三类险库,若大、中型水库失事可直接影响耕地82.9万亩133.9万人的安全。而269座小型水库中也有73座属三类险库。这些病险水库,主要是坝身单薄,达不到设计要求;排洪道欠宽,无衬砌,崩塌损坏严重;坝体渗漏严重等等。由于这些病险水库若得不到及时的除险加固,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水库运行水位,使有效蓄水量锐减,造成灌溉效益下降;另一方面也严重威胁着水库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贵港市现有的病险水库及其存在主要问题详见附表四。2.5重点防护对象由于贵港市洪涝灾害频繁,受灾面广,人口密度大,往往洪灾造成的损失比其他自然灾害惨重。为防灾减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洪灾损失,根据贵港市的实际情况,防洪保护的主要对象:一是城市,即已列入自治区重点防洪城市的贵港、桂平和平南三城区,特别是党、政、军机关所在地为重点;二是黎湛铁路及324、209国道和省道南梧公路等交通干线以及重要工矿企业、军事设施等。防洪重点:一是达开、平龙、六陈、武思江四座大型水库和其他中型病险水库,二是重要防洪堤、闸及城区排涝工程。其中:(一)城市防洪,贵港市列入自治区重点防洪城市的有贵港、桂平、平南三城区。1、贵港城区:江北部分因江北大堤未建,主要靠街道挡水,属半设防状态,主要险段是棉新街和东湖段堤身单薄欠高,东湖排污口无闸门洪水倒灌入城区,此外,要适时关闭江防洪闸和适时抽水排涝;江南部分主要是红砖厂段浆砌石堤段质量差,易管涌和漏水,还有防木松岭附近排污口洪水倒灌。2、桂平城区大米仓堤石堤段有局部变形,防崩缺,大坑口、官冲口等排涝站要及时排涝,特别是第二农贸市场容易积水成涝;3、平南城区从镇小学校门前至公安局一线无堤设防,需及时封堵街道和有关民房的门口。(二)水库主要是达开、六陈、平龙、武思江四大水库和其它中、小型三类险库。(三)大中型水闸:全市20座大中型水闸除平南武林闸、桂平永江闸、摩天河闸,港北的小江闸、沙江闸经过更新加固外,大部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比较险的是平南乌江闸、白马闸、望步闸,桂平市的石敬坑闸等,保护面积都有在万亩以上。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1指挥机构3.1.1市防汛指挥部贵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工作,拟订全市防汛预案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3.1.2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在市防汛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市、区)的防汛工作。防汛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3.2成员单位职责贵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成员由贵港军分区、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销联社、贵港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处、电信贵港市分公司、贵港供电局、贵港石油分公司、人保财险贵港市分公司、广西国营西江农场、贵港中心水文站等共27个单位(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在防汛工作中,按各自防汛工作职责执行,并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配备第二防汛责任人,两位责任人在汛期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做好交接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贵港军分区:根据城区抗洪抢险及突发险情需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后,由贵港军分区统一调动兵力,参与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洪措施的任务。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盗窃、破坏防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确保防汛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对防汛部门提出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市水利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抢险及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负责行洪河道及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各类防洪工程的检查、维护管理,担负防洪、兴利调度,组织防汛抢险及防汛工作。市纪委(监察局):督查各有关部门执行有关抗洪抢险救灾的指示、指令,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抗洪抢险的后勤物资供应。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抗洪建设、修复水毁防洪工程的资金;负责防洪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下达,并协调防洪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筹措。市经委:负责协调组织防洪抗旱抗灾所需紧急调用的物资,并担负经贸系统防洪救灾的指导。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学校危房改造,落实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加强在校学生的防汛意识教育宣传,暴雨洪水发生后组织学生安全转移。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区水情灾害的救助和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防汛紧急期,负责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抗洪抢险、修复水毁防洪工程资金预算安排,把中央特大防汛经费和度汛应急资金需要市级配套的部分列入年度预算。对防汛抗旱部门或水利部门提出的防汛经费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及时核拨并监督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河岸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和完善预防预警体系,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市建设局:负责城区排涝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配合水利部门搞好城镇防洪排涝规划编制,并将防汛排涝规划统一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建筑工地防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城市供水安全和保障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汛期协助海事部门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及堤岸保护,必要时,对防汛部门提出的水面实行交通管制。汛期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抗洪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市农业局:掌握农业洪涝受灾情况,负责洪涝灾后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实施救灾防病预案,预防疾病流行。市粮食局:负责做好本系统仓储粮食的防汛工作,发生非常汛情时,协助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麻袋调运工作;负责灾区救灾粮的供应和调运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明确责任,确保安全。市供销联社:负责防汛抢险编织袋(或麻袋、草袋)等抗灾物资及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贵港海事局:负责加强通航水域内的船舶、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在洪水期间,做好通航秩序的维护,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并做好抢险救灾船舶的通航安全维护。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有关气象资料。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防汛无线通信的频率调配;组织排除干扰,确保防汛期间无线通信畅通。电信贵港市分公司:负责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及汛情、险情、灾情通信畅通,负责本系统电信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贵港供电局:负责所辖供变电站的运行安全,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和防洪工程运行的电力供应、电力调度;本部门通信设施在汛期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贵港石油分公司:提供抗洪抢险所需的汽油、柴油等物资。人保财险贵港市分公司:负责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广西国营西江农场:负责西江农场范围内的防汛工作。贵港中心水文站:负责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报告和及时提供洪水预报。其他:各成员单位除做好上述本职责工作外,还要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负责城区防洪堤责任地段的巡堤检查和抢险加固工作,负责责任堤段抢险措施的实施。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充分的思想动员和行动准备,根据需要随时抽调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抗洪抢险。3.3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办事机构,由各成员单位及其它单位组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订防汛预案,组织全市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当好市委、市政府防汛工作的参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水利局,电话:4558276、4558205,传真:4558204。其职责分工如下:(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有关法规。(2)贯彻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防汛抗旱的决定和调度命令。(3)掌握防汛抗旱的情况和信息,组织水文、气象等有关部门会商,为指挥防汛抗旱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发布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公告、决定和命令。(4)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工作系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贯彻防汛工作行政首长制的督促检查。(5)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服从抗洪抢险的统一调度指挥,克服麻痹思想,提高防灾减灾意识。(6)会同市水利工程管理站负责全市中型水库防洪调度运用计划的编制;指导各县、市、区编制防汛、抗旱和防台的预案。(7)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督促做好防汛抗旱的准备工作,抓好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和度汛应急工程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8)负责市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经费计划的编制、调配与管理,并监督使用。(9)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逐步实现防汛抗旱指挥工作的现代化。(10)承办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4预防和预警4.1预防预警信息4.1.1气象、水文信息(1)市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市防汛指挥部、分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2)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灾害和风暴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4.1.2工程信息(1)堤防工程信息。a、当郁江、黔江、浔江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水位时,各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市防汛指挥部,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市防汛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立即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b、当沿江堤防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市、区)政府、水利局和市防汛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2)水库工程信息。a、在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自治区、市防汛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视工程运行状况应向自治区、市水利部门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大型和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市防汛指挥部。b、当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c、当大中型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所在县(市、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提早向水库下游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4.1.3洪涝灾害信息(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2)洪涝灾情发生后,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及市民政、教育、建设、交通、电力、农业、海事、水产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指挥部,并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市防汛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指挥部报告。(3)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4.2预警级别划分贵港市的洪水量级,按郁江、黔江、浔江各水文、水文站站址处对应的各种洪水位划分,见表4-1~表4-6。(本预案中除水位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面外,其余所有高程除另有标明外均采用1956年黄海基准面。)表4-1贵港水文站各种洪水水位表水位:m项目警戒水位低洪中洪高洪保证水位设防水位56黄海基面41.0633.0638.0643.0646.1047.10珠江基面40.4632.4637.4642.4645.5046.5085基准41.2333.2338.2343.2346.2747.27备注:1、85基准(m)=56黄海基面(m)+0.162(m)2、85基准(m)=珠江基面(m)+0.765(m)3、“1985国家高程基准”简称“85基准”。表4-2桂平水位站各种洪水水位表水位:m项目警戒水位低洪中洪高洪保证水位设防水位56黄海基面33.1039.6041.10珠江基面32.5039.0040.6085基准33.2439.7441.34备注:1、85基准(m)=56黄海基面(m)+0.142(m)2、85基准(m)=珠江基面(m)+0.742(m)3、“1985国家高程基准”简称“85基准”。表4-3平南水位站各种洪水水位表水位:m项目警戒水位低洪中洪高洪保证水位设防水位56黄海基面27.6122.6125.6130.6134.1135.61珠江基面27.0022.0025.0030.0033.5035.0085基准27.7322.7325.7330.7334.2335.73备注:1、85基准(m)=56黄海基面(m)+0.125(m)2、85基准(m)=珠江基面(m)+0.733(m)3、“1985国家高程基准”简称“85基准”。表4-4贵港水文站各频率洪水水位表水位:m频率标准50%(2年一遇)20%(5年一遇)10%(10年一遇)5%(20年一遇)2%(50年一遇)1%(100年一遇)56黄海基面42.7745.4846.5847.3547.9848.47珠江基面42.1744.8845.9846.7547.3847.8785基准42.9445.6546.7547.5248.1548.64表4-5桂平水位站各频率洪水水位表水位:m频率标准50%(2年一遇)20%(5年一遇)10%(10年一遇)5%(20年一遇)2%(50年一遇)1%(100年一遇)56黄海基面36.4038.8140.1341.2442.5143.45珠江基面35.8038.2139.5340.6441.9142.8585基准36.5438.9540.2741.3842.6543.59表4-6平南水位站各频率洪水水位表水位:m频率标准50%(2年一遇)20%(5年一遇)10%(10年一遇)5%(20年一遇)2%(50年一遇)1%(100年一遇)56黄海基面31.6033.8234.5535.8036.7138.51珠江基面30.9933.2133.9435.1936.1037.9085基准31.7233.9434.6735.9236.8338.63内涝量级:堤防保护区内的内涝由市区的暴雨洪水或与郁江洪水遭遇而成。贵港城区各频率年最大24小时暴雨量以及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见表4-7。表4-7贵港市各频率暴雨表暴雨情况50%(2年一遇)20%(5年一遇)10%(10年一遇)5%(20年一遇)2%(50年一遇)1%(100年一遇)备注年最大24小时暴雨量(mm)112153192226270305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mm)304975108145185注:雨洪同期是指由警戒水位上涨至洪峰再下降到警戒水位的这一时段内,统计贵港市最大各时段暴雨量。根据贵港市防洪排涝工程现状以及可能发生的江河洪水、山洪、暴雨渍涝等灾害对贵港市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由重到轻分为i、ⅱ、ⅲ、ⅳ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向社会发布警示标志。4.2.1ⅰ级(红色警示,为特大洪水)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二十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超过47.67m、42.14m、36.13m(1985国家高程基准,余同);②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5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超过185mm。凡符合上述2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预警级别定为ⅰ级。4.2.2ⅱ级(橙色警示,为大洪水)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十年一遇~二十年一遇的大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为47.27~47.67m、41.24~42.14m、35.73~36.13m;②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270~305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145~185mm。凡符合上述2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预警级别定为ⅱ级。4.2.3ⅲ级(黄色警示,较大洪水)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五年一遇~十年一遇的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为46.27~47.27m、39.74~41.24m、34.23~35.73m;②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225~270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108~145mm。凡符合上述2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预警级别定为ⅲ级。4.2.4ⅳ级(蓝色警示,为一般洪水)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五年一遇以下的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为41.23~46.27m、33.24~39.74m、27.73~34.23m;②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192~225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75~108mm。凡符合上述2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预警级别定为ⅳ级。4.3预防预警行动4.3.1预防预警准备(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市预防水灾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江河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4.3.2江河洪水预警行动(1)当主要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2)当主要江河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汛指挥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4.3.3山洪灾害预警行动(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市气象、国土资源、水文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2)有山洪灾害的地方,由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并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市、区)防汛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4.3.4台风灾害预警行动具体参照《贵港市防御台风预案》。4.3.5暴雨渍涝预警行动贵港市沿江等低洼区为暴雨渍涝易发地区。有关市(设区)、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4.4预警支持系统4.4.1洪水风险图(1)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水库洪水风险图。(2)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和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4.4.2防御洪水方案(1)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2)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3)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按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市或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水库管理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水库洪水方案,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自治区、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备案。5应急响应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5.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由重到轻分为i、ii、iii、iv四级。5.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5.1.3市防汛指挥部负责所管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跨市的水利、防洪工程由市防汛指挥部视情况直接调度5.1.4洪涝灾害发生后,郁江、黔江、浔江等水利、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防汛工作,在自治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排涝、救灾减灾等工作。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5.1.5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早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当地防汛指挥部报告。5.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部通报情况。5.1.7因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5.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ⅰ、ⅱ、ⅲ和ⅳ共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其他各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5.2.1ⅰ级应急响应(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二十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超过47.67m、42.14m、36.13m②某县(市、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③郁江、黔江、浔江或鲤鱼江重要河段防洪堤发生决口;④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⑤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5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超过185mm。(2)ⅰ级响应行动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有关市领导、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并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市防汛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汛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情,报导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市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汛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县(市、区)按照所辖区防洪应急预案开展工作。5.2.2ⅱ级应急响应(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十年一遇~二十年一遇的大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为47.27m~47.67m、41.24~42.14m、35.73~36.13m;②某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③郁江、黔江、浔江或鲤鱼江重要河段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河段防洪堤发生决口;④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⑤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270~305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145~185mm。(2)ⅱ级响应行动由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自治区政府、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市政府派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防汛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防汛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县(市、区)按照所辖区防洪应急预案开展工作。5.2.3ⅲ级应急响应(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五年一遇~十年一遇的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为46.27m~47.27m、39.74~41.24m、34.23~35.73m;②某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③郁江、黔江、浔江或鲤鱼江一般河段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④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⑤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225~270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108~145mm。(2)ⅲ级响应行动由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报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卫生部门做好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的准备工作。市防汛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县(市、区)按照所辖区防洪应急预案开展工作。5.2.4ⅳ级应急响应(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五年一遇以下的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为41.23m~46.27m、33.24~39.74m、27.73~34.23m;②某县(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③郁江、黔江、浔江或鲤鱼江一般河段防洪堤发生较大险情;④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⑤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192~225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75~108mm。(2)ⅳ级响应行动由市水利局分管防汛的副局长或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市防汛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并通报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5.3主要应急响应措施5.3.1江河洪水(1)当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2)当河湖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湖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防洪法》、《防汛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5.3.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郁江、黔江、浔江、鲤鱼江堤防及其重要支流、河道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汛指挥部,其中郁江、黔江、浔江、鲤鱼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垮坝应立即报自治区防汛指挥部。(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部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3)当地防汛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导。5.3.3山洪灾害(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部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指挥部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5.3.4暴雨渍涝(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2)在河湖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5.3.5台风具体参照《贵港市防御台风预案》。5.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5.4.1信息报送、处理(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含大面积停电、停水,重大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报告;(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情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5)市防汛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并及时续报。5.4.2指挥和调度(1)出现水情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当地防洪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3)发生重大水情灾害后,市防汛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5.4.3群众转移和安全(1)各地、各部门要按防洪预案组织转移受灾地段人员和物资;对重要物品、有毒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处理。(2)群众转移原则: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切实做到以人为本,积极实施救助,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确保不发生因灾饿死人等现象,确保社会稳定。(3)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5.4.4抢险与救灾(1)出现水情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3)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4)处置水情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5.4.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3)出现水情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4)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6)出现水情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5.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出现水情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5.5应急响应结束5.5.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或险情基本消除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可视汛情情况,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5.5.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5.5.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协助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6应急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以市防汛指挥部为中心,形成连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一级通信网。通信网主要由电信部门的有线程控电话、移动电话组成,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等其它必要手段,保证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的及时传递,保证各种防洪险调度指令的及时准确下达。汛前市、各县(市、区)防汛办将有关防汛电话、手机等号码统计并打印成册。汛期市、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及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24小时专人值班,保证各种防汛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市、各县(市、区)防汛办及时向电信部门通报防汛情况,电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防汛电话的保障工作。紧急情况下,由电信部门按制订的通信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信畅通。6.1.1市、各县(市、区)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6.1.2市、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水闸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6.1.3市、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具体要求参见市防汛指挥部修订的《贵港市防汛通信应急预案》。6.1.4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或调动使用贵港市森林防火无线对讲机网作为抗洪救灾应急通信网,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6.1.5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6.1.6建立健全贵港市防汛指挥系统(1)形成覆盖全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汛指挥部。(3)建立和完善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大、中型水库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5)建立城区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6)建立市防汛指挥部与自治区、县(市、区)防汛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市防汛指挥部与自治区防汛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已建立并能正常使用。(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8)建立全市灾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灾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防汛形势和作出防汛决策提供支持。6.2抢险与救援保障6.2.1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防汛指挥部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洪工作。对贵港市历史上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6.2.2各类工程、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房屋建筑、交通干线抢险、抢修工作原则上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抢险、抢修。有必要时,防汛指挥部可以安排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抢修。6.2.3市、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6.2.4抢险队伍保障(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根据抗洪抢险及突发险情的情况,需要调度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由贵港军分区(人武部)统一调动,军分区(人武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单位负责后勤保障。6.2.5凡进入危险地点、接触有毒物体、易爆物体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市、各县(市、区)指挥部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明知抢险无明显效果又非常危险的地点,一般不派抢险队伍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6.3供电与运输保障市、各县(市、区)供电局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市、各县(市、区)交通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6.4治安与医疗保障市、各县(市、区)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和危及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6.5物资与资金保障6.5.1物资储备市、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6.5.2物资调拨(1)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市、区)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2)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需调用自治区防汛物资的,由市防汛指挥部向自治区防汛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6.5.3资金保障(1)当启用应急响应时,市财政根据响应等级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响应行动。(2)市财政根据水情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情灾害的防汛设施修复补助。(3)自治区财政设立有专项防汛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维护。市防汛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向自治区防汛指挥部申请。6.6社会动员保障6.6.1防汛抗洪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洪的责任。6.6.2汛期,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水灾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工作。6.6.3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6.6.4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灾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6.6.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6.7宣传、培训和演习6.7.1信息发布(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2)当郁江、黔江、浔江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分管权限,由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6.7.2培训(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自治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市、县防汛指挥部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4)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6.7.3演习(1)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7后期处置7.1灾后救助7.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7.1.2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饮,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7.1.3灾区市、县(市、区)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灾后疫病的传播、蔓延。7.1.4灾区市、县(市、区)公安、交通部门要维护好社会治安和正常的交通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趁机扰乱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7.1.5灾区市、县(市、区)环卫部门协同乡(镇、街道)政府清洗街道、公共场所,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清除。7.2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7.3水毁工程修复7.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防洪工程水毁修复的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解决。7.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在洪水退去后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或者由各部门自行解决。7.4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尽快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和灾民重建家园等善后措施。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具体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制订。7.5保险与补偿明确保险与补偿的适用条件、承办机构职责和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流程等。7.6调查与总结每年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8附则8.1名词术语定义8.1.1洪水风险图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8.1.2防洪工程措施我国治河防洪所采取的工程措施大体划分为泄洪工程、蓄洪工程和分洪工程三大类别。(1)泄洪工程主要指行洪河道、沿河堤防,拦河闸和穿堤涵闸,是防洪工程系统中的基础和骨干。行洪河道是宣泄洪水的通道。(2)蓄洪工程主要指水库。水库是利用合适地形拦河筑坝,使河谷形成人工水域用以拦蓄、控制天然径流,改变其原有时空分布状况的工程。水库是控制性的防洪工程,防洪作用十分显著。水库因所处地点不同,可分为山谷水库和平原水库,主要由拦河坝、溢洪道和输水洞等部分组成。(3)分洪工程分洪工程是在洪水有可能超过河道安全水位、流量时,为保护河道堤防的安全而分担超额洪水的工程设施。我国许多河流现有防洪能力不够,防洪标准不高,为了防御较大洪水,大多建有分洪工程。分洪工程因分出洪水的归宿不同,大体上有以下几种类型:①直接分洪入海的称为入海减河;②分洪入邻近河道或经调蓄即回归原河道的称为分洪道;③分洪人邻近湖泊洼淀,停蓄一段时间后仍回归原河道;④分洪入蓄洪垦殖区。习惯上把后两类容纳洪水的地方统称为蓄滞洪区。8.1.3防洪非工程措施防洪非工程措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洪水预报和警报系统。在洪水到达之前,利用卫星、雷达和电子计算机,把遥测收集到的水文气象数据,通过无线电系统传输,进行综合处理,准确作出洪峰、洪量、洪水位、流速、洪水到达时间、洪水历时等洪水特征值的预报,密切配合防洪工程,进行洪水调度;及时对洪泛区发出警报,组织抢救和居民撤离,以减少洪灾损失。一般来说,洪水预报精度愈高,预见期愈长,减少洪水灾害损失的作用就愈大。(2)制定超标准洪水防御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超标准洪水,提出在现有防洪工程设施下最大限度减少洪灾损失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3)进行救灾与实行洪水保险。依靠社会筹措资金、国家拨款或国际援助进行救济。凡参加洪水保险者定期缴纳保险费,在遭受洪水灾害后按规定得到赔偿,以迅速恢复生产和保障正常生活。(4)对洪泛区进行管理。通过政府颁布法令或条例,对洪泛区进行管理。一方面,对洪泛区利用的不合理现状进行限制或调整,如有的国家采用调整税率的政策,对不合理开发洪泛区采用较高税率,给予限制;对进行迁移,防水或其他减少洪灾损失的措施,予以贷款或减免税收甚至进行补助以资鼓励。另一方面,对洪泛区的土地利用和生产结构进行规划、改革,达到合理开发,防止无限侵占洪泛区,以减少洪灾损失;在防洪区内兴建各项安全措施工程等。(5)制定撤离计划。在洪泛区设立各类水标志,并事先建立救护组织、抢救设备,确定撤退路线、方式、次序以及安置等项计划,根据发布的方式警报,将处于洪水威胁地区的人员和主要财产安全撤出。(6)进行河道管理。对河道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地面开挖、土石搬迁、土地利用、植树砍树等进行管理。(7)制定、执行有关防洪的法规、政策。将古今中外成功的防洪经验和应当吸取的教训,以法规、政策的形式规定下来,把防洪工作纳入法制轨道。8.1.4防御洪水方案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8.1.5高程基准面及防汛特征水位高程基准面:为与工程基准面一致,本预案中除水位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面外,其余所有高程除另有标明外均采用1956年黄海基准面。其换算关系如下:贵港城区:85基准(m)=56黄海基面(m)+0.162(m)85基准(m)=珠江基面(m)+0.765(m)桂平城区:85基准(m)=56黄海基面(m)+0.142(m)85基准(m)=珠江基面(m)+0.742(m)平南城区:85基准(m)=56黄海基面(m)+0.125(m)85基准(m)=珠江基面(m)+0.733(m)警戒水位:是指堤防临水,达到一定深度,有可能出现险情,要加以警惕戒备的水位。贵港、桂平和平南城区防洪警戒水位分别定为41.23m、33.24m和27.73m。到达这一水位时,开始进入防汛戒备状态,要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的发展变化,在各自防守堤段或区域内增加巡堤查险次数,开始昼夜巡查,并组织防汛队伍上堤防守,做好防汛抢险人力、物力等的准备。这一水位主要是防汛部门根据长期防汛实践经验和堤防等工程的抗洪能力、出险基本规律分析确定的,是制定防汛方案的重要依据。保证水位:也称设计防御水位。它的基本意义是到达这一水位时,仍必须确保堤防保护区防汛的安全,它是根据长期防汛与防洪规划实践的科学分析,以及堤防不断加培所构成的防御能力拟定的,有的采用历史实际最高水位,有的在历史最高实际水位基础上适当提高。到达保证水位则意味着进入非常紧张的阶段,则要求领导上阵,全面动员,以保安全。并且作好运用分、蓄洪工程的准备,以随时待命。设防水位:主要是根据堤防的防御能力拟定的,当洪水到达这一级高度时,它标志这一地区堤防将开始出险,并随着水位的持续或上涨,险情将增加。有关单位需即组织群众参加防汛,并准备好相应的防汛物资和器材,以防患于未然。8.1.6洪水等级以洪峰流量重现期划分4级:一般洪水:5年一遇以下;较大洪水:5~10年一遇;大洪水:10~20年一遇;特大洪水:大于20年一遇。8.1.7洪涝灾害等级一般洪水: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人以上,或一次性灾害倒塌住房100间以上;较大洪水: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人以上,或一次性灾害倒塌住房500间以上;严重洪涝灾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人以上,或一次性灾害倒塌住房1500间以上;特大洪涝灾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灾害倒塌住房3000间以上。8.1.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是结合贵港市的防洪工程现状、社会经济情况以及城市发展规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修订、完善,力求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市防汛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防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8.3奖励与责任追究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并向自治区政府、国务院推荐表彰;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4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贵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8.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八日贵港市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的思路,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二)工作目标各地在已保范围的基础上,着力整合救助资源,加大资金投入,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在2007年年底前将低于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三)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切实突出保障重点,确保农村低保人数,保障标准必须与我市经济发展、人均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2、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凡申请农村低保,必须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农村低保。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4、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二、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一)可以纳入农村低保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我市当地常住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重病、重残、重灾导致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七种:1、痴呆傻特困户;2、无劳动能力且无扶(抚)养人、赡养人又未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特困户;3、重病大病特困户;4、重残特困户;5、因灾或意外事故致贫特困户;6、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户;7、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户。(二)不能纳入农村低保的范围和对象:1、虽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和因违法婚姻、非法收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3、家中安装电话或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4、虚报瞒报家庭收入的;5、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抛荒的;6、无正当理由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半年以上的;7、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和自救措施救助的;8、其他法律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二、保障标准根据我市农村特困居民维持最低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用等项费用,确定我市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683元,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特困居民实施低保救助。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金额在15元以上。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各地可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但不能低于市里统一规定的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差水平。三、申请人家庭收入计算(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加工业生产获得的收入。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抚养费。5、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6、受灾户领取的的救灾救济款(物)。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二)以下项目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3、为解决在校学生困难,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5、独生子女奖励费。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7、农村特困群众家庭大病医疗救助费。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4个环节。(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二)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评议或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三)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申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过村委会告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报告县民政局,经复核后,按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资金的手续。五、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一)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拔款、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主要是:1、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按照自治区确认的补助对象人数和制定的补差标准进行计算,所需补助资金自治区负担50%,市本级负担5%,县市区负担45%。2、按规定可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额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1、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2、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核算的拨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三)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1、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资金发放进度按季或按月划拨到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经批准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款等要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2、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按进度将资金从县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划拨至县级民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确定的低保对象名单将低保金直接划到低保对象的个人银行(信用社)存折帐户,减少资金发放环节,确保低保金能及时到达低保户手里。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划拨至保障对象的个人存折帐户。六、实施方法和步骤第一阶段:2007年1—3月,各地对辖区内农村特困户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情况,将农村特困群众分类建档立卡,建立家庭备案制度。同时,制定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发放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第二阶段:2007年4月—12月,落实保障对象,确保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并逐步把其它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目标。七、组织领导和具体措施(一)建立领导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资金进行分配、审核、管理和监督;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收入核实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对保障对象的管理、服务等工作。(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按照负担的比例,安排好本级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按规定使用其他可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三)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范申请、评议、公示、审批等环节,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监督,确保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发展。(四)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服务。各地要为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完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的人员充实管理队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努力实现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附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模和资金分担比例测算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市直机关单位第二批定点扶贫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一日贵港市市直机关单位第二批定点扶贫工作意见2005年以来,市直机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定点扶贫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定点扶贫工作,基本完成了第一批整村推进贫困村的扶贫开发任务,为贫困地区的生产发展、农民增收、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贡献。按照自治区政府“继续实行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扶贫开发”的要求,现就市直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帮扶单位)开展第二批整村推进贫困村定点扶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对定点扶贫工作的认识开展定点扶贫工作是实现新阶段扶贫工作目标的重要举措。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定点联系、帮助贫困地区,使贫困人口尽快脱贫致富,使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地区差距,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帮扶单位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的重要性,把定点扶贫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培养锻炼干部,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贵港的重要举措,动员组织本单位干部积极参加定点帮扶活动,努力完成定点扶贫的各项任务。二、帮扶单位、定点扶贫的对象和时间第二批定点扶贫帮扶单位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第二批定点扶贫的对象(以下简称帮扶村)是我市第二批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29个贫困村。第二批定点扶贫时间为2年(2007—2008年)。三、定点扶贫的基本任务定点扶贫工作要结合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进行。基本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团结带领干部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二)协助当地党委抓好以党支部建设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着力提高基层干部的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三)围绕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验收标准,帮助帮扶村做好扶贫开发规划,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和其他帮扶资金,组织干部群众实施好扶贫开发规划,全面完成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四)关心群众生活,各尽所能,为帮扶村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办实事。四、定点扶贫工作队员的选派、职责和管理定点扶贫工作队员对外统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定点扶贫工作队员)的选派、职责和管理,按照《自治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关于选派万名干部驻村担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意见》(桂作风效能组发〔200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办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办理。五、加强对定点扶贫工作的领导各帮扶单位要围绕定点扶贫基本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帮扶措施,鼓励、动员本单位干部职工为帮扶村办实事好事。要动员社会力量,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共同推进定点扶贫工作。各帮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定点扶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入贫困村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定点扶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定点扶贫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扶贫部门要将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安排通知帮扶单位。对定点扶贫项目的验收,帮扶单位要参与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扶贫部门要协助各帮扶单位做好定点扶贫工作,配合帮扶单位对定点扶贫工作进行总结和对定点扶贫工作队员进行考评。要适时在新闻媒体公布各帮扶单位联系的帮扶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织市定点扶贫工作巡视组,定期开展巡视活动,指导、检查、督促我市定点扶贫工作。要加强检查,推进定点扶贫工作,市设立定点扶贫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扶贫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扶贫办副主任担任。市定点扶贫工作办公室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培训、统计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帮扶单位要指定1名联络员,加强与市定点扶贫工作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市定点扶贫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好职责,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定点帮扶工作取得实效。附件:贵港市机关定点帮扶第二批整村推进贫困村名单附件:贵港市机关定点帮扶第二批“整村推进”贫困村名单县市区乡、镇贫困村机关定点帮扶单位港北区中里乡塘河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奇石乡达开市机关工委、市建设投资管委办六马市政法委、市文化局港南区木梓镇蕉田市交通局、市民委陈樟市委宣传部、林业局瓦塘乡大村市卫生局、教育局旺良市广播电视局、市商务局覃塘区樟木乡中团市农业局、市供销联社东龙镇义合市审计局、市公路局山北乡松英市财政局、市计生委三里镇水仙市公安局、市编委办平南县大鹏镇平湾市人防办、市妇联罗德市发改委、市江南工业园管委国安乡民安市民政局、市志办大兴市经委、市司法局同和镇活步市劳动保障局、外事侨务办新雅市水利局、招商局马练乡新河市监察局、市体育局北胜市环保局、市糖办桂平市社坡镇太安市水产畜牲局、市安监局石龙镇安旺市扶贫办、市机关局社步镇杨溪市统计局、市农机管理中心紫荆镇元安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罗秀镇廖村市科技局、市房产局下湾镇贝团市建设局、团市委大湾镇硬塘市供电局、市档案局下山市农行贵港分行、市债务管理局厚禄乡双寨市委统战部、市粮食局木乐镇罗贤市人事局、电信贵港市分公司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九日贵港市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和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市本级和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中开展行政权力和服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为确保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推行透明政务,打造阳光政府”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编制、运行政务公开目录,规范行政行为,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目录编制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依法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二)全面真实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三)及时便民原则。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向群众及时公开。二、目录公开的主要内容政务公开目录是政府运行规则的手册、政府信息载体的手册、群众办事指南的手册、群众监督依据的手册。目录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市本级公开内容。市政府领导分工、行政权力及政府工作规则;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年度工作目标;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举措的提出及实施、大事实事的办理及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上年度财政决算和本年度财政预算总体情况,基本建设资金(含土地出让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城市维护费、外经贸经费、水资源费、排污费、工交基金、市统管经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交易方式、交易内容及交易程序;重大项目、重点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审批、位置、面积、用途、价格和供地对象,征地的用途、补偿标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案及评估结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项目的招投标情况,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有关规费的收缴依据、标准及额度;规费减免的项目、额度、享受减免的单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项目、资金到位率、项目进展及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情况;市政府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安全、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人民群众关注的其他事项。(二)市政府各部门公开内容。对社会公开的内容:本部门的机构设置、法定职能、工作规则;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事项的种类、标准、法律依据、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依据、期限、具体负责的科(室)及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流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申请示范文本;执收执罚部门税、费及罚款的标准和收缴情况;工作纪律、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责任追究及处理;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对内公开的内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人事任免、调整、交流、奖惩情况;福利待遇分配情况;职工关注的其他事项。(三)公用事业单位公开内容(教育、卫生、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物业、公交)。包括服务项目、范围,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收费依据、标准及减免条件;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办理时限、办事纪律、监督办法、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责任追究;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群众关心的其他问题。三、目录编制的程序和方法(一)清理。对市本级、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及公用事业单位服务项目逐项进行清理登记,明确每项行政权力的行使依据、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范围及不予公开的理由,逐项编制权力运行和服务项目流程图。各县市区政府行政权力清理和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由区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二)审定。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初审后,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三)分类。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据审定结果进行科学分类,按照职能、许可、服务、决策、规范性文件、工作动态等6个方面,将审定后的市本级、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及公用事业单位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其中:职能类是指各部门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等;许可类是指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置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方式、期限、结果等;服务类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依职办理的各种属于法定许可类的服务项目;决策类是指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类是指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工作动态类是指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四)编制。根据分类情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贵港市政务公开目录。目录编制具体格式:1.信息索取号: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制的一组代码,由信息分类号、机构代码、信息生成年度、信息顺序号4部分共11位组成。如:a0012001001,其中,a代表类别、001代表机构代码、2001代表信息产生年份、001代表信息序号。2.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3.公开时限:体现信息是长期公开、定期公开或动态公开。4.公开范围:除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外,都要向社会公开。5.办理部门:具体办理该许可(服务)类事项的部门。四、编制成果的运用(一)广泛宣传。利用电视、报纸等宣传手段,将目录编制的主要目的、内容及使用方法等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了解目录,人人使用目录”的良好氛围。(二)全面公开。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网页)、行政服务中心、新闻媒体,以及在车站、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电子触摸屏、建立政务公开目录发布点等形式,及时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三)深入实施。将目录运行纳入政府工作的全过程,严格依据要求组织公开和实施,同时建立网上信息更新系统,及时更新和充实目录内容,保证目录实施准确高效,快捷便民。(四)信息查询。制定《贵港市政务公开信息查询办法》、《贵港市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法》,指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查询程序获取政府信息。五、推进步骤(一)安排部署阶段(2007年3月30日-4月15日)1.会议动员。对目录编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程序、推进措施,全面启动编制工作。2.制订方案。市政府各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要制订本部门的目录编制方案,方案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备案。(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4月15日-5月20日)1.清理行政权力及公用事业单位服务项目。2.在清理行政权力及公用事业单位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市本级、市政府各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分别编制政务公开目录。(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5月20日-5月31日)对各部门目录编制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六、组织领导为确保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顺利进行,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徐联雄和市法制办副主任吴华灵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事局等单位派员共同落实。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也要安排人员具体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九日贵港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7]5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以下简称脱钩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原则,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繁荣我市经济。(二)基本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脱钩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隶属本部门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脱钩工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脱钩工作。(三)主要目标。通过脱钩工作,切实解决我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存在的行政依附性强、职责不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使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真正发展成为“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展机制。二、脱钩范围(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界定。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登记,由同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同业公会、商会、市外投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的异地商会和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以及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列入行业协会管理范围。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企业、公民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监督、协调、规范、代理、咨询、法律、认证认可等服务的社会机构,如各类事务所及评估、代理、拍卖等机构。(二)具体范围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各级民政、工商、编制等部门登记、审批的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依照本方案进行脱钩工作。1、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2、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合账的;3、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兼任职务的(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下同);4、应当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的其他情形。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现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等。三、脱钩内容(一)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必须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必须与行政职能部门分设。机构分设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不得使用行政职能部门的办公场所,行政职能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提供办公场所。(二)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兼任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职务,并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按章程和规定选出新的负责人和领导成员,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三)财务分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职能部门业务科(股)、处(室)代管的,必须设立独立账号,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四)财产分清。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财产关系不明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行政职能部门不得占有、平调、借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资产,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使用国有资产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五)职能分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主要依据章程和设立的规定承担职能,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行政职能部门的名义开展社会活动和业务活动。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或可由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职能依法移交给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将适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工作,并从中牟利。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二者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四、脱钩工作步骤和时限(一)工作步骤。脱钩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1、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1)2007年4月30日前召开相关会议,部署调查摸底工作。(2)2007年5月8日前成立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彭健铭副市长副组长:宋家钢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李育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黄金横市编委办调研员覃小康市发改委副主任梁柏中市经委副调研员周建华市监察局副局长李汉炯市民政局副局长梁天华市司法局副局长杨建军市财政局党组书记、第一副局长梁秀山市人事局纪检组长梁启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龚健市国资委副主任张建文市工商局副局长吴华灵市法制办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育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吴华灵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3)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本县市区、本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脱钩工作方案,于2007年5月10日前完成并报市政府。(4)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全市脱钩工作实施方案(2007年5月15日完成)。2、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5月中旬至9月下旬)(1)2007年5月中旬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本实施方案。(2)各县市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向市政府汇报开展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与职能部门脱钩的工作情况。此项工作在2007年5月-10月进行,原则上每个月汇报一次。(3)市政府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此项工作在2007年6月-10月不定期进行。(4)各县市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向市政府汇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与职能部门脱钩情况。7月和9月各汇报一次。(5)市政府对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与职能部门脱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2007年10月底前彻底脱钩。此项工作在2007年10月中旬进行。(6)召开总结会议,写出工作总结。此项工作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要求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落实专人负责,明确时间表,认真开展脱钩工作,切实做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机构和办公场所分设、人员分离、职能分明、财务独立等。3、检查落实阶段(2007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工作动态,及时解决脱钩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也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督查。(二)脱钩时限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于2007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脱钩工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完成脱钩工作后,必须于2007年10月31日前到各级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或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和审批。五、有关问题的处置(一)人员安置。妥善安置人员是脱钩工作成败的关键,要依法、分类、稳妥地安置有关人员。1、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工作、人事关系保留在行政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退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所在行政职能部门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工作的,必须辞去行政职能部门的公职。2、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可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当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或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管理。3、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中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三)服务与收费。政府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的,应给予相应的物资或经费保障。政府依法要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应按“费随事转”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六、加强对脱钩工作的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脱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脱钩工作作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脱钩工作的研究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制办、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地区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有脱钩任务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参加的脱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脱钩工作。(二)明确责任分工。在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下列分工开展脱钩工作: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代理机构、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价格鉴证机构、商标与专利代理等执业机构、人才与劳务中介机构等,由各级工商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2、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3、在编制部门登记的具有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各级编制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4、律师事务所、公证服务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由各级司法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脱钩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由各级法制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部门配合。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对照规范标准,做好各项自查自纠工作,主动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按脱钩工作方案要求,主动配合完成脱钩工作,并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的各项工作。(三)严肃各项纪律。在脱钩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行政职能部门对收回的国有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积极组织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进行脱钩工作,使队伍不乱、专业服务不间断,确保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正常有序地运转。(四)抓好督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等一律与行政职能部门分开。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的脱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问责制的规定,对不及时开展脱钩工作或不按时完成脱钩工作的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对脱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脱钩不彻底和隐瞒不报、该脱钩而不脱钩现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脱钩工作完成后,由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与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名单。七、做好规范管理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对行业协会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对中介组织要依照相关规定强化监督。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以及2007年5月1日以后登记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规范管理。(一)名称。行业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为后缀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中介组织的名称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二)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会员的构成认定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三)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有关工作机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它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行业协会负责人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四)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民主选举、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会员管理、内设机构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五)明确和完善职能。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政职能部门可依法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逐步将培训、资质认证、行业统计、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公信证明等职能移交其承担。有关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重大项目立项应吸收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参与听证、论证,并作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制度予以坚持。(六)调整优化结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八、有关材料报送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5月10日前填写并报送《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联络员名单表》。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7年5月15日前填写并向自治区报送市本级《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联络员名单表》。(二)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5月10日前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调查统计表》。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7年5月15日前向自治区报送市本级脱钩工作实施方案。(三)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9月20日前填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基本情况统计表》。(四)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10月20日前将脱钩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送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007年10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10月20日前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脱钩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市本级脱钩工作书面总结材料,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07年10月31日前报自治区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1、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联络员名单表2、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调查统计表3、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后基本情况统计表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渔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渔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贵港市渔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发[2006]25号)精神,贵港市水产畜牧局更名为贵港市渔牧兽医局。贵港市渔牧兽医局是主管全市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和兽医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主要职责贵港市渔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渔业、畜牧业、兽医行业和饲料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拟订本行业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加强本行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管理工作。(二)拟订本行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本行业的投资和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引导本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生产方式转变、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三)组织指导渔业、畜牧业生产、监督指导饲料工业企业和兽药工业企业的生产;推广良种良法;培育和扶持优势产业;促进行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益的提高。(四)拟订本行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协助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提出预警措施和建议;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兽药残留监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渔牧产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兽药、渔药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兽医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管。(六)指导本行业市场体系、信息体系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工作,促进渔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指导、促进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七)加强本行政区渔业资源和野生水生动植物资源、草地资源、畜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渔业、畜牧业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负责渔港、渔船管理的工作。(八)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辖权。负责水产苗种、种畜禽监督管理工作。(九)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措施;强化兽药生物制品、剧毒药品的管理。(十)承办本行业产业化的具体事务;承办本行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和实施工作;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推荐、评审及科研成果的管理;负责本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和实施本行业人才资源开发、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和监督实施工作。(十一)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本行业社团组织为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发展服务。(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渔牧兽医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起草局综合性材料、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承办局综合性会议、文秘、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承办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市人大建议、市政协提案等工作;负责制定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局治安综合治理、计生等工作。(二)防疫检疫与法规监督科(加挂贵港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牌子)负责督促检查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有关渔业、畜牧业、兽医业、饲料工业等涉及本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指导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法规咨询;负责指导渔业、畜牧业、兽医业及饲料工业行政执法体制体系建设;负责承担本行业行政复议工作和重大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拟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执法、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规划、计划、措施、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出证以及动物、动物产品标识与可追溯管理、移动控制等工作;负责饲养、生产、加工、储藏、流通等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动物产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拟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协助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实施官方兽医工作机构、民间兽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制度;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及其他兽医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负责兽药经营等领域有关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和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兽医、兽药行业社团组织专业技术工作;负责兽医、兽药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拟订动物疫病防治的有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动物疫情的管理,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提出预报、预警措施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督查工作;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归口管理和指导局直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三)水产科负责指导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拟订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业的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管理;负责指导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和水产养殖容量调查和监控;负责承办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指导水生动物病害防治、防疫检疫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生产试验示范、商品鱼基地和渔业生产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渔业社团专业技术工作;负责渔业行业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四)畜牧与饲料科(加挂贵港市饲料工业办公室牌子)负责拟订畜牧业、草业和饲料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畜牧业、草业、饲料工业产业结构、品种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组织畜禽资源、牧草资源和饲料资源的调查、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畜牧业标准化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审核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范标准、备案程序的组织实施;负责畜牧业、草业、饲料工业行业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指导草场建设、利用和保护;负责指导畜牧业养殖方式转变;负责指导畜牧行业社团的专业技术工作;负责畜牧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畜牧业、饲料工业产业化经营,指导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建设;负责研究提出加快本行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经营进程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促进畜牧产品的规范生产与加工、流通的发展;负责承办有关本行业产业化的具体事务。三、人员编制贵港市渔牧兽医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正科级4名,副科级3名)。贵港市渔牧兽医局机关工勤编制2名。四、下属事业单位(一)撤销贵港市畜牧兽医站,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二)撤销贵港市畜禽品种改良站,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职能划归贵港市畜牧管理站。(三)设立贵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市渔牧兽医局所属的相当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0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贵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屠宰、储存各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管;负责动物疫情的处置、扑灭、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负责民间执业兽医队伍及动物诊疗活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动物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等。(四)设立贵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贵港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检测中心牌子),为市渔牧兽医局所属的相当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贵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定性和技术仲裁;负责动物疫情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以及动物疫情收集、汇总、上报;负责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科普宣传;负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检测与评价等。(五)将贵港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更名为贵港市畜牧管理站,保留相当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原核给贵港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17名事业编制中,划转5名给贵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贵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划转后贵港市畜牧管理站事业编制为12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六)保留贵港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加挂贵港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牌子),原定相当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名不变,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七)保留贵港市渔政管理站(加挂贵港市渔监船检站牌子),原定相当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8名不变,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八)保留贵港市渔业增殖站,原定相当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2名不变,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九)保留贵港市水产养殖场,原定相当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8名不变,其中:场长1名、副场长2名。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强化消防工作,实现贵港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十七日贵港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意见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快我市消防事业发展,确保贵港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贵港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为构建“富裕贵港、文化贵港、生态贵港、平安贵港”,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贵港”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快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切实提高全社会防范和抗御火灾的能力,为贵港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健全全市的火灾防控、应急救援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的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改善。三、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一)全面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1、完成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编制和组织实施城乡专项消防规划。要依法严把规划审批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审批。要摸清本地公共消防设施情况,对公共消防站、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及公共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最低标准的,要制定整改规划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达标。目前,我市城区、桂平市城区、平南县城区以及被列为自治区重点镇的11个镇有10个已完成消防规划编制任务,仅剩下的覃塘镇已完成了消防规划文本。2007年上半年前,覃塘区覃塘镇的消防规划要修改完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由覃塘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已颁布实施的贵港市城区、桂平市城区、平南县城区消防规划以及被列为自治区重点镇的大圩镇、桥圩镇、西山镇、金田镇、江口镇、木乐镇、社坡镇、平南镇、大安镇、丹竹镇消防规划要按照规划抓紧实施。力争到2010年使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取得较大突破。2、加强消防水源建设目前,我市城区、平南县城区、覃塘区城区市政消火栓安装率尚未达到自治区规定的90%、80%、80%标准。2007年底前,贵港市城区金港大道要完成安装市政消火栓,平南县城区、港南区城区和覃塘区城区市政消火栓安装达80%,2008年底贵港城区以及桂平、平南、港南、覃塘城区市政消火栓安装达100%。新建道路要按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保证不欠新帐。贵港城区在2008年底前,要结合沿江防洪堤改造工程同步建成一个消防车取水码头。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消防水源建设,“十一五”期间,所有安装了自来水供水管网的乡镇均要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公共消火栓;近期解决不了供水管网的偏远地区,要结合水改工程,在重点地段或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3、加快消防指挥中心和消防站建设贵港城区特勤消防站要在2007年春节前建成并驻兵执勤。港南区消防站2006年底前要完成征地,2007年底前建成。覃塘区消防站2007年底前要完成征地,2008年底前建成。2008年前,对港北、桂平、平南3个不符合标准的消防站和危旧营房改造完毕。“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建港南和覃塘2个标准普通消防站、1个特勤消防站。按照现代化消防挥指中心“火警受理电脑化、实时录音自动化、方案编制科学化、消防信息管理综合化”的建设标准和“设计新颖、功能齐备、设备先进”的基本要求,2007年底前,完成全市消防数字地理信息系统(gis)、消防车辆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和消防应急指挥vsat卫星通信系统的建设,实现全方位、立体化、可视化的调度指挥功能;2008年底前,贵港消防指挥中心必须达到国家颁布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标准并投入使用。(二)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1、加快特勤队伍和社会抢险救援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全面构建社会抢险救援体系,提高特勤队伍的跨区域应急救援能力。现我市特勤消防站正在建设,已接近竣工,港北区消防中队、桂平市消防中队和平南消防中队己成立抢险救援特勤班,但特勤装备还未达标。装备配备方面,其中:特勤消防站的特勤器材还是空白,港北、桂平、平南3个中队的抢险救援特勤班的特勤装备配备率分别为国家最低配备标准的50%、20%、20%。2007年底前,贵港城区特勤消防站即特勤大队以及港北、平南、桂平3个普通中队特勤班的抢险救援装备器材要分别达到国家最低配备的90%和80%的标准;2010年底前,消防部队特勤装备器材要全部达到国家最低配备标准的100%。2、加强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器材配备依照国家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消防部队每个消防站均应满足配备4辆消防车的标准。2007年底之前,桂平市公安消防中队、平南县公安消防中队要全部按标准配齐。所有服役满期的执勤消防车辆当年要得到更新。至2010年底,全市消防车辆的数量和种类应达到国家最低配备标准(其中2008年前特勤大队要配备1台举高消防车)。按照国家标准,2006年底前,全市各公安消防中队的常规抢险救援装备器材配备率要达到100%。2007年至2010年,根据需要逐步更新器材装备,提高消防员防护装备质量。(三)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十一五”期间,我市各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全面推行电子警务和政务公开,开通利用互联网受理审批业务和公布审批结果,逐步实现消防行政审批网络化、规范化和公开化。2007年底前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建设的通知》(公消[2004]266号)要求,没有达标的贵港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配备消防监督技术装备要达100%,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桂平市、平南县公安消防大队配备要达60%。到2010年前,各大队的消防监督所需技术装备要配备达100%。(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现我市的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精神,我市社会主义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进一步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加大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农村消防安全规划,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做到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农村火灾防治工作,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水平,力争至2010年底,使广大农村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消防安全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得到有效遏制。(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在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同时,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发展与消防工作需要,大力发展非编制系列的合同制消防员和聘用制消防文职人员,各人事局、劳动局等部门要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2007年上半年前,符合独立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条件的中国华电贵港发电有限公司和桂平市金源酒精实业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必须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在城市社区和乡镇加强义务消防队建设,学习、借鉴平南县大安镇民间消防经验,鼓励民间办消防。(六)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消防宣传投入,贵港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开辟宣传阵地、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面对面的消防宣传,全面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工作,全面提升消防宣传社会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消防安全文化宣传体系的建立。“十一五”期间,市教育局、劳动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将消防安全教育内容列入教学、培训计划。我市要建立消防教育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七)大力推进科技强警战略实施努力促进消防安全技术的发展,利用计算机网络加强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应用系统建设,提高普及水平和应用能力。四、政策措施(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政府消防工作机制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一是落实消防工作负责制,明确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是消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当地消防安全工作的协调、组织和落实工作;二是将消防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三是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将消防工作会议纳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每季度召开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当前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研判当地火灾的形势和特点,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四是建立完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的市(县、区)、镇(乡)、村(街、办事处)三级消防组织机构,在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建立消防工作组织,形成自上而下完善的消防工作网络;五是在全市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消防工作督察机制,建立起由市政府督察室牵头实施的半年一督察、年度一考评的督察考评制度,并由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部门进行考评表彰。(二)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监、公安、工商、建设、卫生、文化等部门联合进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集中行动,重点排查公众聚集和易燃易爆等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场所,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宾馆等,认真解决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三)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检查、评估、整改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各级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机制、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召开消防、安监、监察、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研究火灾隐患整改对策,使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四)全面建立和完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1、保证正常消防业务所需经费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的精神,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工作所需经费足额到位并逐年增加投入,做到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将消防员意外伤亡保险、地区生活补贴、高危行业补贴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2、加大消防专项经费的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工作任务,建立起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车辆、营房、装备所需经费,要列入地方投资预算。要积极拓宽消防经费来源渠道,加大对消防的经费投入,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城市建设维护费必须按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和维护,并积极吸纳单位、团体或社会热心人士的捐助资金以弥补消防经费不足。五、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把解决消防问题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要实行规划目标责任制,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把规划的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年度的建设项目和发展政策中。(二)切合实际,强化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完善各种消防工作的机制和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尤其要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形成逐级负责,按级管理的机制,杜绝消防工作失控漏管,确保火灾形势的平稳,为贵港的社会发展和经济腾飞创造一个和谐安宁的消防安全环境。(三)协调配合,形成联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充分整合资源和力量,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合力落实规划,共筑消防安全屏障,推动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开创消防工作的新局面。消防安全工作与社会繁荣稳定息息相关,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配合。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增加投入,以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市消防事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贵港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市2008-2009年的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公布《2008-2009年贵港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五、集中采购目录中属通用的、零星的、经常性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用品、会议、印刷、汽车和汽车的加油、保险、维修等项目可分别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所辖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七、本《目录及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八、本《目录及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附件:2008-2009年贵港市政府集中目录及限额标准贵港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十六日附件:2008-2009年贵港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目录编码品目名称备注(一)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1a货物类1a01电器设备1a0101电视机1a0102电冰箱(冰柜)1a0103摄影和摄像器材1a0104空气调节设备1a0105其他电器设备1a02办公自动化设备1a0201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1a0202打印机1a0203传真机1a0204复印机1a0205速印机1a0206投影仪1a0207扫描仪1a0208多功能一体机1a0209刻录机目录编码品目名称备注1a0210正版通用软件1a0211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1a03交通工具1a0301轿车1a0302越野车(吉普车)1a0303旅行车(面包车)1a0304卡车1a0305载客汽车(大、小客车)1a0306皮卡1a0307摩托车1a0308公务用船舶1a04办公消耗用品1a0401纸张(含复印纸、打印纸等)1a0402u盘(含移动硬盘)1a0403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含墨盒、墨粉、硒鼓、油墨等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耗材)1a05办公家具市本级单位单项金额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千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目录编码品目名称备注1a06电梯1a07锅炉1a08发配电设备1a09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1a10专用机动车辆1a1002工具车1a1003警车1a1004消防车1a1005救护车1a1006通讯和广播用车1a1007其他专用机动车1b工程类1b0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住房和廉租房1b0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1c服务类1c01公务车辆保险1c02公务车辆维修1c03公务车辆加油(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2a货物类目录编码品目名称备注2a01物资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2a0101救灾物资2a0102防汛物资2a0103抗旱物资2a0104农用物资2a0105储备物资2a0106慰问物资2a02通信设备2a0201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2a03网络设备及网络配套设备2a0301服务器2a0302路由器2a0303交换机2a0304调制解调器2a0305磁带库2a0306磁盘阵列2a0307防火墙2a0308加密设备2a04医疗设备、器械2a05计划生育设备2a06消防设备目录编码品目名称备注2a07警用设备和用品2a08监控保安设备2a09教学设备2a10实验室设备2a1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2a12灯光、音响设备2a13文艺设备2a14体育设备及器材2a15船只2a1501救助船舶2a1502缉私船2a1503港务监督巡逻艇2a16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2a17质量检测仪器设备2a18农用机械及设备2a19林业专用设备2a20水产畜牧专用设备2a21水利专用设备2a22交通专用设备(含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2a23海洋、气象专用仪器设备目录编码品目名称备注2a24防震、防雷、地质勘察、测绘仪器设备2a25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等)2a26各种疫苗、药品2a27公务服装及相关用品2a28专用材料市本级单位单项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2a29图书资料2b工程类2b01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2b02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b03本单位公用设施建设工程2b04供水、供暖、供热、供气工程2b05市政建设工程2b0501市政道路工程目录编码品目名称备注2b050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2b06环保、园林、绿化工程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b07污水处理工程2b08水利、防洪工程2b0801河道疏浚工程2b0802大坝、水库、闸门、泄洪、排涝工程2b0803农田水利工程2b0804江河、湖泊治理工程2b09交通运输工程2b0901机场、航空工程2b0902港口工程2b0903铁路工程2b0904公路、桥梁、涵洞2b10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b11其他工程2b1101油气工程2b1102电力工程2b1103电信工程2b1104系统集成目录编码品目名称2b1105网络工程2b1106监控工程2c服务类2c01会议接待2c02印刷2c0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2c04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上限控制价编制、项目代建单位等服务2c05租赁服务2c0501办公用房租赁2c0502宿舍用房租赁2c0503通讯线路租赁2c0504网络租用2c06物业管理2c07其他服务(包括:审计、评估、咨询、广告设计等服务)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货物类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地级市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自治区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地级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三)服务类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地级市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货物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开招标方式。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各部门要制订本部门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工作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努力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化、依法办事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的工作水平和执政能力。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对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作出相关决定。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十二、加强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十八、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十九、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十、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二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二十四、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二十五、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三十一、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三十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作出通报。第八章会议制度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议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三)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问题;(六)有计划地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决定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六、市长、副市长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协调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各县市区落实。三十七、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秘书长汇总,报市长确定;对会议议题要在会前认真协调,未经协调的议题,不要提请政府会议审议;协调意见不一致的,须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议方案,供会议决策;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三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由市长、副市长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协调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呈市长或副市长审阅同意后,由受委托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不另行文,属重大的或全市性的事项,则按规定程序行文;适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则报市长审定。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精简会议的要求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费用,精简会议人员。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的规定;要把好政策法律关、文字关和格式关,确保文件的思想性、指导性、政策性和权威性。四十三、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四十四、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四十五、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四十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全局性的重要文件由市长审核签发,其他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发。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第十章作风纪律四十九、建设学习型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用餐要简便、节约,不收礼。五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五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办理。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五十五、副市长、秘书长离贵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贵外出,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第十一章附则五十七、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五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贵港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文物普查的通知》(桂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文物普查目的(一)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研究确定我市文物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制定文物保护计划提供科学依据。(二)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三)在普查的基础上,核定公布一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为推荐第七批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准备。(四)发掘、整合利用我市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五)培养和锻炼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二、文物普查范围和主要任务(一)此次文物普查范围:我市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1、具有一定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原未列入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民族建筑、乡土建筑、近代建筑、文化路线、古墓葬、古文化遗产、石刻、岩崖(壁)画等。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二)文物普查主要任务:1、通过广泛深入的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变化情况,做好调查登记,准确填报普查信息。2、对未列入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民族建筑、乡土建筑、近代建筑、文化路线、古墓葬、古文化遗产、石刻、岩崖(壁)画等,评估其科学、历史、艺术价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的文物保护单位。3、对此次文物普查发现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文物资源,提出保护和利用的方案,为发展当地社会经济服务。三、普查工作安排此次文物普查工作从2007年7月起至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2007年7月——9月):准备阶段。1、成立市、县市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须在9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并上报贵港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8月份在桂平市举办我市文物普查工作人员培训班。3、组建县市区文物普查队伍。县市区文物普查队以县市(区)文博专业人员为主,并抽调一些有一定知识和经验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二)第二阶段(2007年10月——2009年12月):调查阶段。各县市(区)开展野外文物普查、调查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宣传访问,层层落实,真抓实干,对每个乡(镇)、村、屯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填写文物普查登记表,做好资料的汇总造册,上报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对因自然灾害、经济建设或人为因素而遭受破坏及损坏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也需填写登记表,作出书面报告。对暂不能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先行登记后,报上级普查专家组核查。同时要指导各乡、村做好文物普查书面登记工作。(三)第三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2月):整理、评估阶段主要任务是对普查成果进行综合整理、汇总、电脑录入,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建立贵港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库管理系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选择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资源要制定出初步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四、文物普查经费安排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经费核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五、文物普查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第三文物普查工作列入今后五年政府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各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要加强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落实普查经费和机构,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确保文物普查工作按计划顺利完成。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指定专人参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在人力、信息和设备上支持普查机构开展工作。各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属地管理的规定,按照各地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文物调查、登记工作。(二)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各县市(区)要根据群众最了解当地的历史、最熟悉本地情况的实际,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群众提供有价值的文物线索,使普查工作有的放矢,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深入细致,认真搞好实地调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深入基层,涉足实地,摸清每一处文物遗迹,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要确保普查信息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四)加强督查,及时反馈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市(区)要把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作为转变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层层落实,抓出实效。市政府将不定时对各县市(区)的普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此次文物普查时间跨度较大,各县市(区)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好各项普查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正常进行。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镇建设项目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城镇建设项目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十六日贵港市城镇建设项目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促进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建设项目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问题制定如下处理办法:一、通过依法出让取得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规划设计条件。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有关规范要求,并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贵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审批事项请示;(二)由贵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三)经贵港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第二款“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八条“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中“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受让方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调整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调整后受让方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是指经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是指经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原依法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的价格。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六条“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中“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规定,对企业原有工业生产性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情况下,经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增加容积率(扩建、加层)的,不再补收土地出让金。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为了整合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市政府决定同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合作建设贵港市电子政务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加快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目标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建成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市县乡三级政务信息网络运行和支撑平台;重点业务系统应用取得显著成效;深层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建设基础性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实施“阳光政务”门户网站工程,实现宣传制高点,让中国、让世界能够更多地从网上了解贵港,建设办公自动化、电子监察体系,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形成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逐步完善与电子政务相关的制度和标准;改善和提高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任务贵港市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包含贵港市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系统、贵港市“阳光政务”门户网站、机关效能电子监察系统三项内容。其中,贵港市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系统包括贵港市及下辖的各县市区行政中心内的协同办公系统平台与软件(具体包括市四家班子办公室、各县市区四家班子办公室),软件使用已覆盖贵港市和各县市区各部委办局及政务服务中心,电路租用及接入终端建设由各县市区各部门负责。贵港市“阳光政务”门户网站内容包括贵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民信息服务五方面内容。机关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的软件使用点包括贵港市行政效能监察所覆盖的市级和各县市区对外的窗口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分三期进行。第一期的主要任务是在2007年底前建成贵港市“阳光政务”门户网站、机关效能电子监察系统、贵港市及下辖的各县市区行政中心内的协同办公系统。第二期的主要任务是在2007年底前建成市本级各部委办局及政务服务中心内部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在2008年底前建成各县市区各部委办局及政务服务中心内部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第三期的主要任务是建成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的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计划在2009年前完成。三、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方式电子政务平台由电信公司投资建设,并提供电子政务网络接入服务。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承担租用费用及终端建设等费用。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几点要求(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子政务建设对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工作体系,促进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和科学决策的重要意义,将电子政务建设列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专人跟踪负责。(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贵港市三级电子政务建设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拟定总体规划,指导、研究和协调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安排,抓紧实施,共同推进。(三)利用统一网络平台,严禁重复建设。各级各部门已经建设的业务系统和网络,要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抓紧调整,逐步规范和完善,实现原有系统与统一网络平台的互联互通;新建的业务系统要利用统一的网络平台,严禁重复建设。(四)保证建设和运行资金。各级各部门要确保电子政务建设的经费投入,要将电子政务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从资金源头上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入,确保专款专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电子政务建设工作联系电话:456351813768059359。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二十日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消化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和节约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称《广西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闲置土地盘整,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虽已动工但投资未达到规定规模中止建设满1年以上的建设用地。第四条闲置土地的盘整坚持依法依规、以用为先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我市的产业布局规划,对辖区内的闲置土地统一规划、分步骤实施盘整。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闲置土地盘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盘整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盘整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六条盘整收回的土地,主要用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和公共建设配套设施以及工业园区的建设。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第七条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不含地价),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闲置土地的,应及时通知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如实报告土地闲置情况,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国土资源局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应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确认书》,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和规划建设部门。第九条根据《广西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从确认之日起计收土地闲置费,其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2-10元;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经依法批准延期的除外。第十条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收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第十一条确认的闲置土地,在未实施无偿收回程序前,土地使用者可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挂帐收回土地。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收回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在该宗土地上合理投入作挂帐处理,待该土地盘整重新出让收回地价款后再退款给原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该宗闲置土地的合理投入,包括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交给政府的地价款和开发费用。地价款如未能提供有效凭据的,以当时征地补偿“三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应缴交的税费为准。征地补偿“三费”按征地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开发费用按开发时县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审核确认的数额为准。具体实施盘整时,各项金额均不计算利息。第十二条未能联系上闲置土地的使用者时,市(县)国土资源局可通过《贵港日报》等媒体公告送达《闲置土地盘整通知书》、《闲置土地确认书》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第十三条闲置土地使用者在接到《闲置土地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土地闲置费。未缴清土地闲置费的,在采取挂帐收回该宗土地时应扣除与土地闲置费相等数量的金额。第十四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撤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第十五条盘整闲置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市(县)国土资源局向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盘整通知书》;(二)闲置土地的使用者自接到《闲置土地盘整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应向发出通知的国土资源局提供该闲置土地的资料,并提出意见,由国土管理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三)接到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确认书》;(四)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经批准的盘整方案向该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发出盘整闲置土地决定书,并对该闲置土地实施盘整处置。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闲置土地盘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盘整收回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收购(收回)、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第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二十日贵港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减少城市噪音和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散装水泥优势,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建科字[2001]46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用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由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以预拌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第四条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辖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推广、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进行工程设计、编制概算和进行图纸审查,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纳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第六条凡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位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点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一次性浇灌混凝土量在8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特殊情况经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意,可继续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七条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混凝土;(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经批准允许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八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禁使用无证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第九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电源、水源及照明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等单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出现问题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当按照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第十九条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低于规定比例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二十日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辖三区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生产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厂区内设置的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第三条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市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条工业项目必须符合贵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五条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办法,负责市辖三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委、环保、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各工业园区,根据本规定按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工业用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发改等部门以及广西贵港江南工业园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结合市场需求状况,研究制订我市工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列入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编制工业用地出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第八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会同市发改、经委、建设、环保、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拟订包含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时间和项目要求、投资强度要求等内容的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行监督。第九条工业用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用地现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审议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前须严格保密。第十条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出让方案发布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公布受理竞买申请时间,资格审查时间和竞价时间(挂牌竞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参加工业用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公告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的条件。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书中应明确产业要求、投资强度、规划建设要求、开工竣工期限、闲置土地处置、转让条件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竞得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成交价款。第十二条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出让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职能管理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对违约者应依照出让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桂平市、平南县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三日贵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支取(含销户,下同)、贷款等。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法定职责行使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市辖桂平管理部、平南管理部,以下简称市中心)是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具体业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的外籍职工、临时职工以及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职工除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五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下岗、内退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提前退休的职工,如职工个人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也应当足额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第六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计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市中心负责办理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八条市中心必须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发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九条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第三章缴存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时,只能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一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二条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月缴存的工资基数按照进城务工人员的月聘用工资计算;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当缴存人缴存基数超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时,缴存基数按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下岗、内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发给职工的下岗、内退工资。因机构改革原因提前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退休工资计算。职工提前退休后再就业的,只能在原单位或新就业单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方所发的工资为计缴基数。第十三条本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统一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年批准的缴存比例执行。缴存比例提高到各15%后,单位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还可以建立缴存比例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缴交,职工个人不用扣缴)。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单位提出,经市管委会审核,报自治区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不得自行管理或截留。第十六条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执行本市统一缴存比例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降低后的比例不能低于5%;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七条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意见;(三)单位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表;(四)反映单位经营情况的会计报表。第十八条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一)单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二)单位向市中心提出申请;(三)市中心审核;(四)市管委会批准。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市管委会或市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市管委会授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也可由市中心核准,报市管委会备案后执行。第十九条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单位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在停薪留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本人自行出资缴存。缴存的工资基数按该职工停薪留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恢复在职工作并重新领取工资后,单位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停薪留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再补给。第二十条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本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1992年11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市中心可依据市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职工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第二十三条本市每年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核定缴存基数的年审工作,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到市中心(管理部)办理年审和缴存基数调整核定手续。第四章转移、封存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一)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单位合并、分立的;(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重新就业的。第二十五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变更、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市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市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第二十六条职工调动到广西境内另一个设区城市工作的,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市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市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信汇到新工作地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第二十七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市中心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封存管理:(一)被兼并或破产单位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职工所在单位撤销,职工到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三)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四)职工辞职或者被单位辞退,未被新单位录用的;(五)职工被单位除名或开除的,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六)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被封存账户职工重新就业或者与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为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章支取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或者迁出自治区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凭一年内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商品房的,职工凭一年内有效的购房票据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额不能超过票据实际发生额,购房定金票据不能作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集资建房的,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职工可凭一年内有效的购房发票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第三十条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三十一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复印件备查):提取时必须书写个人申请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若结婚证遗失的,可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户口簿。除已调出单位(在中心封存部)的职工外,其他职工将材料一并交由单位经办人办理。(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具经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产权人为两人以上的须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二)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贵港市房改房屋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比例通知书》(由房改办盖章确认)。(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证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交易票据。(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五)建造自住住房的,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有效期两年,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危房鉴定证书和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表。房屋翻建是指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建工程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破坏等原因使房屋结构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房屋大修是指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六)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批文和职工花名册(或与集资单位签订的集资协议书)及集资单位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七)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在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的《租赁合同》和工资证明。(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1、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出具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配偶的身份证明。2、偿还银行住房贷款的,出具银行打印的还款明细单(须反映贷款余额)和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配偶的身份证明。(九)离休、退休的,出具离休、退休证或批文。(十)户口迁出自治区的,出具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与外市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工作调离自治区的,出具对方工作人事关系调动函;出国、出境定居的,出具因出国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出国移民证或境外身份证。(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后未就业的,出具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和未再就业的相关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具鉴定机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出具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继承公证书或者单位责任书、继承人申请书(公证书或者责任书中指定的继承人,需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书,未成年的提供户口簿)。(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由市城区(县)居委会开具、城区(县)民政部门核实的低保证明。(十四)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出具相关证明。(十五)支取(销户)金额高于五万元的,须经市中心领导审批。(十六)凡单位集中为职工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含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单位应当将支取公积金职工支取情况在公告宣传栏列榜公示。公示7天后,单位持公示情况报告(含名单)与相关材料集中到市中心具体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手续。市中心在收到单位提交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支取的决定;准予支取的,通知单位经办人到市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第三十二条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或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单位负责追回,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同意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市中心将支取金额转到职工所在单位的账户内,职工到单位财务领取,或者由市中心划入承担施工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第六章贷款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市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银行向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发放的专项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自住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的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三十六条贷款对象: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三十七条贷款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连续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折算);新开户缴存者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外地调入职工将原缴存公积金转入本市,视为正常缴存;(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及二手房)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八)同意在中心指定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产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手续;(九)根据市中心要求,同意将本人所有贷款材料提交担保机构、公证机关进行担保、公证。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凭有效购房合同或建房审批手续等文件向市中心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相关材料及有关表格,并向市中心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借款人在本市城镇的常住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明,未婚职工(含离异、丧偶未再婚)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及单位未婚证明;(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已婚职工提供夫妻双方经济收入证明);(三)购买自住住房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建房立项批文、设计文件批复、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预算书;集资建房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及大修、翻建预算;二手房凭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买卖契约、纳税凭证、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四)购房或集资(自)建房的首期付款凭证(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自建住房的,要求自建住房工程完成50%以上);(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六)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如:开发商保证书、预售许可证等)。第三十九条职工在本市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向购房或参加集资建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市中心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如购房或参加集资建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因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时,市中心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直接给异地购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四十条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第四十一条市中心必须公示贷款程序,必须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市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委托银行;受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房地产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及其配偶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四十二条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章后,由借款人或委托银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市中心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贷款专户,再由受托银行将款项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内。第四十三条贷款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抵押物变现能力综合审核,按借款人购房的价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造价予以确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房改房等控制在70%以内;自建房、二手房、商住两用房控制在60%以内;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控制在50%以内。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5万元。第四十四条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止,最长为30年。第四十五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利率执行。第四十六条借款人必须用购买的住房或自建、大修、翻建的住房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承担其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抵押登记、保险等费用。第四十七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额度偿还货款本息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七章监督和罚则第四十八条市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市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第四十九条市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十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市中心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中心复核。市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五十一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市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管委会审议。市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市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贵港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订本方案。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全市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调查是为了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至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普查工作目标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数据。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贵港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三)普查内容1.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3.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级)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四、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1.对工业源中占各县(市、区)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国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二)普查步骤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1.准备阶段(2006.10~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学习掌握各类技术规范,熟悉相应软件和数据库的使用;开展普查培训。2.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市、县(市、区)遂级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5月20日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2008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和汇总后,2008年7月底前上报国家环保总局。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分析研究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普查工作经验,迎接上级验收。五、普查组织及实施(一)基本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二)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或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4.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5.向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普查培训工作,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全市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上报,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和迎接上级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部队后勤部门负责按国务院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四)培训市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参加国家及自治区举办的污染源普查培训学习,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五)质量保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市及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及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六)宣传动员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六、普查经费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市、县(市、区)负担部分按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九日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建设局更名为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通知》(贵政发〔2007〕20号),贵港市建设局更名为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并增挂贵港市市政管理局牌子。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主要职责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结合贵港市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编制城市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相关行业管理。(二)参与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三)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道路、设备的安装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管理建筑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拟定勘察设施、施工、建筑监理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质认定。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市级有关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筑标准定额的实施。(四)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五)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六)负责房屋拆迁管理。依规章核准城镇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全市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审核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准入许可。(七)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奖的审批;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八)负责全市建筑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委管行业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建筑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九)负责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及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负责城建监察工作,依法检查、纠正、处理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参加行政诉讼、主持行政处罚听证会。(十)负责对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设6个科(室)(一)办公室承办委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和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文书档案、后勤、信息、信访、督办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承担委机关并指导委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城乡建设规划年鉴资料等工作;负责委机关人事、劳资及机构编制管理。(二)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编制委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各项年度计划;负责利用外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建立建设项目库、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委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价格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委管行业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经济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有关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本委、委属单位和委管各社团组织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审工作。(三)规划科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贯彻执行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业务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等方案的审批;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工作,负责临时建筑、广告定点审批;组织经办建设项目用地(含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核工作;负责各类建筑项目用地的调整工作和土地出让、转让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核发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各类建设用地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办理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工程等管线工程的审批手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四)建设科负责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依据批准的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放线、验线工作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办理市中心城区公房、私房报建审批手续;负责公共场所建筑小品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和广告招牌报建审批手续;指导全市房屋拆迁许可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和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负责城建监察、建设规划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建档案、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五)技术科(总工室)负责研究建设规划行业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建筑建设方案审核和施工图报建的审查;负责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对工程勘察设计重大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攻关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建立“项目库”;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委托、审查工作和建设过程的信息报送工作,综合协调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推行建筑质量样板工程和消除质量通病工作;负责督查建设内各项技术工作的落实;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领域抗灾防震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建设信息管理工作。(六)工程管理科负责对全市建筑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工程建设、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修的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立项以后建设秩序实施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建材市场质量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管理全市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设监理、建筑构件、建筑装修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机构、招标和造价管理机构的技术资质等级的审查、核定;负责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协调处理工程概、预、结算中的问题;审查进出市内外施工队伍,负责建筑市场、装修装璜市场的综合执法稽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推动发展对外工程和劳务工作;对全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拨付,调剂申请管理;负责建筑行业统计报表工作。三、人员编制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机关工勤编制4名。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九日贵港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建设局更名为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通知》(贵政发〔2007〕20号)精神,贵港市建设局更名为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并增挂贵港市市政管理局牌子。贵港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贵港市实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制订近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管理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风景名胜、城市道路桥梁、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排水排污工作;行业管理城市供气、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事业。(三)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制订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四)负责城市相关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或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档管理;管理(审查)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施工企业资质。(五)负责提出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安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维护费使用安排计划组织实施。(六)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系统的财务和统计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价格的申报工作;监督、检查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统计和内审工作。(七)负责局属单位的党建、人教、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相关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培训教育工作。(八)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其它工作;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九)负责对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业务指导。(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局党务政务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党务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综合性文稿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上传下达、文电处理、办文办会、对外联络、印鉴管理、档案保密、信息信访、年鉴立志;负责系统内的党建群团、组织人事、劳资保障、宣传教育、纪检监察、侨务统战、机构编制、提案议案、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办公室工作。(二)计划财务管理科负责建立健全局财务后勤保障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组织部门年度预算方案的编制;提出城市维护费年度使用安排计划草案和其他用于城市市政配套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安排计划草案;负责局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价格申报;负责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确保机关物资保障,公务后勤保卫;负责机关内务和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和农村联系点工作管理;负责实物保管与固定资产管理,公务交通通信管理和对外接待管理;负责内审监督、统计年报和对局属单位财务后勤保障工作的指导。(三)环境卫生管理科负责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负责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各专项活动的组织工作,检查指导城市清扫保洁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检查指导城市环卫设施管理养护工作;指导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指导城市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城市环境卫生宣传活动;审核环卫从业机构资质;组织指导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参与城市环卫专项规划修编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执法监察。(四)园林绿化管理科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和城市广场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和城市广场管理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城市绿化工程养护、城市广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庭院绿化活动;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审核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砍伐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申请、花卉苗木经营申请和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请;审核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参与城市绿化专项规划修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监察。(五)公用事业管理科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公用事业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计划;管理城市供气事业,审核城市供气企业资质,核发《城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城市供排水事业,审核城市供排水企业资质,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城市公交事业,审核城市公交运行线路和乘客上下站点设置申请;管理城市道路照明事业,审核城市道路照明安装企业资质,指导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管理城市路政,审核临时有偿使用城市道路申请,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的维修养护工作;管理城市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审核有偿使用城市公用设施申请;组织指导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市政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各专项规划修编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执法监察。(六)工程项目管理科(总工室)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新建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依照规章审核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负责组织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档管理。负责组织审核新建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负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配置环卫设施、绿化工程以及其它市政公用配套工程的备案管理、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库及项目前期工作;运用科学技术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的发展;研究解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和相关设施建设过程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三、人员编制贵港市市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贵港市市政管理局机关工勤编制4名。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创新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港市创新计划(2008-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贵港市创新计划(2008-2010年)为加快资源整合,加强集成联动,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具有贵港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和谐发展,根据《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桂政发[2007]57号)、《贵港市十年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自治区与我市签订的《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任务目标责任状》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六靠”工作思路,按照“多引进、促转化、兴产业、强支撑”的总体要求,以发展我市主导产业为主线,以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为重点,以研发新产品为核心,以产学研结合为动力,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以两大基地、两大平台、四大科技工程、五大科技行动为主要内容的第四轮创新计划,通过工程、项目、行动聚集创新资源,大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实现技术突破,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贵港提供有力支撑。二、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自主创新能力有较大提高,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完善,创新机制和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步伐明显加快,高新技术产业有突破性发展;科技对县域经济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明显增强,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新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得到有效推广;社会科技发展步伐加快,全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日益显现。──科技促进新型工业化又好又快发展。开发工业新产品60个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年增长2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新突破。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明显成效,优势特色产业实现技术升级。开发、引进和推广一批节能降耗先进适用技术,涌现一批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先进典型。──科技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引进、培育和推广一批农业新品种,引进和推广一批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精深加工关键技术,培育和壮大一批科技型龙头企业,建成若干农业标准化和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立和完善一批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建设一批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建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农业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推广面显著扩大。──科技为改善民生发挥重要作用。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进一步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养,加快先进实用技术的普及推广。在生物质能源、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民生相关领域,引进和推广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出一批新产品,科技成果更多更广惠及广大民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生态和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科技创新体系初步建立,自主创新能力较大提高。推进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建成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家,企业技术中心5家。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向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发展;各级政府科技经费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借助“市校科技对接合作机制”,对市外科技资源吸收能力明显增加,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团体,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每年全市专利申请量增长10%以上。三、重点任务紧紧围绕自治区的战略部署和我市的发展战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产业科技需求,突出特色,强化创新,支撑产业,建设两大基地、两大平台,实施四大科技工程、五大科技行动,以项目带动,重点突破,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努力实现“科教兴市、工业强市”的目标。两大基地1、绿色环保建材(生态水泥)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基地开展综合利用、深加工技术研究,针对建材产业升级及产业链延长所面临的共性关键技术难点,进一步提高我市建材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和质量、档次,促进建材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建材产业集群,推动建材产业跨越发展。重点支持绿色环保建材(生态水泥)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解决水泥建材产业的绿色建材新产品开发,重点引进推广节能减排型水泥装备技术,鼓励利用工业废弃物作为原燃材料生产水泥以及新型绿色水泥基材料的应用推广;鼓励采用各种节能降耗技术;支持水泥企业采取改善环境,积极利用低品位原料,提高资源利用率;积极开发特种水泥新品种,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轻量化水泥下游产品,延长产业链。建立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新技术2项以上,开发新产品2个以上。2、生物质能源作物品种选育及产业化基地围绕木薯、甘蔗、麻疯树等能源植物资源,着重开展能源植物优良品种引进推广,高产高效良种栽培技术推广示范;开展木薯、甘蔗综合配套节本和机械化生产技术集成研究示范;开展高效生物质能源洁净生产技术的引进、应用与推广,加快生物质产业发展。引进推广能源植物优良品种1个以上,引进推广新技术1项以上,建立能源植物高效栽培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个以上。两大平台1、市校科技合作与科技“三引”服务平台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六靠”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开放合作,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促进更多投资项目落户我市,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建立我市与广西大学等市校科技对接合作机制,以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加强地市、高校的联系,借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力雄厚的科研力量,结合我市当地资源和基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化发展,推动我市产业化结构优化和升级,提供更有力持久的科技支撑,加快我市工业化发展步伐和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开展企业科技需求调研,做好“一招三引”项目的策划包装和前期对接等基础工作;以“两周三会”科技会展为平台,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开展以企业为主体的项目推介、项目招商、项目洽谈、技术交易等各种科技“三引”活动,推进“产学研”结合;对已签约的项目,尤其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做好项目实施的配套、跟踪服务工作,提高项目履约率和开工率;市本级设立“一招三引”项目资金,择优资助一批“一招三引"项目的组织实施。三年内开展产学研结合科技项目10项以上,引进科技成果项目履约率达60%左右。“三农”科技信息服务网覆盖三分之二以上县(市、区),中小企业创新科技服务网服务示范企业10家,通过创新科技服务网引进5项科技成果,引进科技成果项目履约率达到60%。2、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针对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企业规模较小、特色不突出、专业人才缺乏、创新能力不强等突出问题,为提高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资源的共享利用率,降低企业创业和技术创新成本,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建设贵港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该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公共设计、研发、试验、分析、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发布、专利检索与查询等服务,提供开展技术研发、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场地及设施等。每年为3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产业信息服务,提供信息1000条以上;每年为中小企业引进先进科技项目15项目以上;为中小企业组织相关各类专业技术培训10期以上;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等提供检验检测等相关服务。(三)四大科技工程工业产业科技支撑工程围绕我市制糖、造纸、水泥建材、机械、化工、电力等重点工业产业,突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集成创新,集成运用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新产品。重点实施“三个”专项计划。一是扎实推进“引领”计划。针对支柱产业链中的缺损项、上下游延伸项以及新兴产业的培育,招标实施一批科技专项,组织开展解决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创新的项目攻关,在全市公开招标,对中标单位予以重点支持。三年共开发工业新产品60个以上,引进、消化、研发工业先进技术20项。二是深入实施“培育”计划。鼓励中小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科技成果、优秀科技人才,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创新能力,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为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型工业的培育,发挥强有力的推进作用。三年共培育高新技术企业2家,高新技术产品5个以上。三是全面启动实施“支撑”计划。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解决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创新。着眼科技成果转化,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三年共建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家,建立企业技术中心5家,开展企业专利试点1家以上。重点开发三水铝土矿生产氧化铝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锰矿开采、加工新技术、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关键技术、以蔗糖为原料的糖化工新产品及其产业化关键技术,开发以甘蔗渣为生产原料的新材料产品及其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废蜜、滤泥的综合利用技术。开发造纸化学品、绿色食品和高效、安全的植物源农药新品种。引进开发煮茧与缫丝新工艺,改进缫丝设备和工艺,提高生丝质量的关键技术。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现代中药制剂技术、中药质量标准控制技术,加强现代中药制剂设备的应用,逐步实现中药材生产规范化、中成药生产程控化、检测自动化、输送管道化、包装机械化,推进特色优势传统中成药品种二次开发,发展现代中药,发掘特色方药,筛选特色中药材,开发中药新药或保健新产品。2、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围绕甘蔗、水果、蔬菜、畜禽等传统优势产业和优质稻、桑蚕、中草药、茶叶、优质水产品、速丰林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农业生物技术和农业信息技术的研发与示范,促进常规农业技术的改造升级,研究开发主要农作物轻简栽培等高产高效栽培技术和畜禽水产规模化高效健康养殖技术;加强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关键技术的攻关,加快农产品产地认证和质量认证进程,建设一批农业标准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或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研究开发高附加值深加工新产品,延长农业产业链,培育科技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解决粮食、经济作物生产标准化,产品质量安全及深加工技术、淡水养殖和主要畜禽良种繁育、健康养殖和重大疫病防控等技术问题。主要开展优质水稻丰产综合技术开发、甘蔗、木薯、桑蚕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标准化生产与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保鲜储运及深加工关键技术开发、特色林产品栽培技术开发与示范等。三年共培育、引进、推广应用面在千头万亩的农业新品种5个,引进、开发、推广标准化种养新技术10项,开发应用农产品加工新技术5项,开发农产品加工新产品15个以上。3、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程推动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上的广泛应用,促进传统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化和传统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升级。进一步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扩大信息技术在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的应用。主要开展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技术集成应用,“三网通”技术开发与应用。到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6家,高新技术产品达到15个,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增加值年增长率达到20%以上,高新技术人才大幅度增长。4、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程重点针对我市制糖、造纸、水泥建材、化工、钢铁、电力、有色金属、生物质、畜禽业等主要高耗能和高污染产业,组织节能减排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围绕减排降耗、污染治理,加强清洁生产工艺开发,加快工业废水和烟气处理技术以及工业废渣、城市垃圾高效利用技术研究,进行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排放处理技术集成与示范,推进固体废弃物、废水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研究示范,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技术。在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工业园区,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三年共引进开发推广节能减排关键技术5项以上,建立节能减排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试点企业1家。(四)实施五大科技行动1、创新型企业培育与产学研结合促进行动选择盈利潜力大、技术创新意识强和研究开发试验条件较好的企业作为试点企业,组织创新型企业创建示范活动。引导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机构,增加科技投入,优先支持试点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试点企业实施专利战略,试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以上,新产品产值率要达到30%以上。通过创新型企业试点,发挥其对各类企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模式和机制,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依托区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智力和人才优势,支持院校与市县、企业合作,鼓励企业主导的嫁接与联合,利用高校院所创新平台解决技术难题,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与产品创新,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重点产业中探索建立重大产品产学研战略联盟,培育产学研结合的先进典型。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产学研结合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产学研结合逐步向紧密型、集约化和相对稳定的高层次发展。2、新农村建设科技支撑行动以发展现代农业为重点,通过开展系列科技活动,促进新农村建设。以科技型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主体,按照“公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模式,有针对性地引进、转化或开发先进适用技术成果,促进一县一业、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等特色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搭建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提供及时、有效、可靠的技术、政策和市场等信息服务,推进农村生产信息化,提高农民开拓市场的能力。结合科技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培训、农民转移就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建立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扩大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推进科技扶贫,探索科技富民强县新模式。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示范,重点引导建设1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市、区),2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2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2009年通过(2007—2008年度)全国科技进步考核。3、多区域科技合作行动积极利用“二周三会”(广西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活动周、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平台,通过科技合作论坛、项目推介、项目招商、项目洽谈、技术交易等活动,大力推进科技“一招三引”,积极引进区内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项目。以技术引进带动产业转移,鼓励转移企业与区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4、知识产权开发保护行动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及专利服务经济专项活动,择优建设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利用专利文献信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和公众开发和申报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专利申请年均增长10%以上;组织专利技术转化推广活动,促进现有专利的应用,引导企业培育知名品牌;组织实施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形成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新的知识产权,带动开发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形成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水平,增强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引导和帮助地方或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5、科学技术普及拓展行动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积极创新科普模式和方式,不断提高科普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拓展科普培训面,完善科普教育培训体系,科普重点人群年科普培训面达30-50%。推动科普进村入户、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举办青少年科技创新比赛,开展科技小制作、小发明、小创造、“爱科学月”等活动,贯彻落实《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开展农村科技引领先锋行,组织农民技术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建设一批科普示范村、示范户。抓好全国科普日、广西科技活动周、“十月科普大行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大型科普活动,每年组织2次以上大型科普活动,每年组织科技下乡活动10次,每年开展种养实用技术培训5万人次。四、工作部署(一)部门职责与分工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委、国资委、中小企业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招商促进局、环保局、统计局、扶贫办、科协、总工会、妇联等实施第四轮创新计划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责任,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加强集成联动和资源整合,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合力。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和科技人才管理、培训、引进等工作,继续推进“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培育优秀创新团队。市委宣传部负责科技创新计划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重大科技活动以及先进典型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市科技局承担“统筹规划、协调配合、综合集成”的职能,负责牵头制定创新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科技创新环境与机制建设,指导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加快推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负责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及科技工程、行动实施的督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高技术重大产业化项目等。市财政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拨款和决算,经费使用监督等。市经委、国资委、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工业企业产品创新,抓好企业技术创新示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推进产学研联合,推动企业深入实施专利战略,培育创新型企业等。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农业新品种开发;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新技术集成、新品种应用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建设,培育一批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和一批农业名牌产品等。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水产品种改良及畜禽优良品种快速繁育技术、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与示范、重大畜禽疫病快速检测、防控技术与兽药新产品开发、规模化养殖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市林业局负责特色林产品良种选育与繁育,高产优质种植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特色林产品深加工技术引进推广。市教育局负责联系组织区内外高校科技力量参与创新计划的实施,引导市内企业与市内外高校建立紧密持续的科技合作关系,利用高校的科研成果发展本地经济;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原始创新工作,培养创新人才等。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推行和指导清洁生产。市招商促进局、商务局、经委负责招商引资、引技,组织、协调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试验论证和申报工作。市扶贫办负责科技扶贫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创新计划统计监测体系,制定和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统计监测指标、监测方法和评价制度,做好创新计划实施统计监测工作。市科协负责调动学会组织和广大会员主动参与创新计划实施,组织开展经常化、群众化和社会化的科普活动。各重点任务的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绿色环保建材(生态水泥)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基地、生物质能源作物品种选育及产业化基地建设,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农业局、环保局、商务局组织实施。市校科技合作与科技“三引”服务平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由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经委、国资委、中小企业局、商务局、招商促进局、教育局组织实施。工业产业科技支撑工程,由市经委、科技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由市农业局、科技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程,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程,由市环保局、经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与产学研结合促进行动,由市经委、国资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教育局、总工会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科技支撑行动,由市农业局、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扶贫办、科协、妇联等部门组织实施。多区域科技合作行动、知识产权开发保护行动,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农业局、招商促进局、教育局、科协等部门组织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拓展行动,由市科协、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文化局、卫生局、扶贫办、妇联、总工会等部门组织实施。(二)市、县(市、区)职责与分工市本级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市第四轮创新计划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确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点和工作切入点。重点围绕做大做强本地优势特色产业的需要,大力开展科技“三引”,积极组织实施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能够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着力培植科技型龙头企业。推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加强人才小高地建设。进一步抓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科技信息网建设,深入推进科技示范县(市、区)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科技“一把手工程”。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全面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发挥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深入推进科技示范乡镇、村和户建设;大力发展农业专业技术协会、科技特派员等新型组织形式,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着力抓好农民技术培训,加强基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国家科技进步考核,积极创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五、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创新实施加强政府对创新计划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市创新计划实施协调小组,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组织策划、协调创新计划重大事宜,定期商议创新计划重大事项。强化地方政府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机制,县(市、区)政府要把组织实施创新计划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层层量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实施创新计划的责任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创新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二)强化集成联动,形成创新合力健全和完善创新计划实施协调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县(市、区)的参与和分工合作。层层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分级实施,将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完善实施创新计划和目标任务完成考核的责任制度。加强部门、行业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各部门、各社会团体的积极性,统一组织,整合资源,共同推进创新计划的实施。(三)突出主体,引领创新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坚持把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措施。通过市场和政府的资源配置,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在政策、资金、服务和环境等方面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提供有利条件。突出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大力实施人才战略,依托重大科研和建设项目,加强人才小高地建设,培养造就和引进一批科技领军人才,积极推动创新团队建设。突出科技中介机构在科技创新中的服务作用。强化现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加强合作与互动,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四)突出重点,衔接发展将第四轮创新计划与市十年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衔接,以项目为依托,重点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非公企业的发展。重点支持有明确创新目标,对我市经济增长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重点支持有较好产业化前景、对培育新兴产业、提升重点产业作用显著的集成创新;重点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及公共性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及县域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拓宽经费渠道,提供创新保障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加强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重大科技工程和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投入主体,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服务,加快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利用股份制融资等多种手段筹集发展资金,扩大和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六)注重监测评价,确保创新绩效明确创新计划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落实目标责任,以项目管理为抓手,完善计划项目目标责任监督机制。加强创新计划实施情况的统计、分析、总结及实施过程的检查、监督、指导,加速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创新计划的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创新计划,营造创新计划实施良好氛围。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强化项目过程跟踪、结题验收和创新绩效考评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对实施创新计划的奖励办法,将实施创新计划与国家科技进步考核、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绩考核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完善创新计划工作的督查和评价制度,对实施创新计划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附件:1、贵港市实施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目标责任分解方案(各县市区)2、贵港市实施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目标责任分解方案(创新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市“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市义务教育普及程度、青壮年非文盲率等指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通过了国家“两基”督导检查验收。在“两基”工作中,我市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了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推动我市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桂平市人民政府等5个县市区颁发“推进‘两基’工作成就奖”;授予市委办公室等60个单位“全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梁炳绍等252位同志“全市‘两基’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进取,不断创新,为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希望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我市义务教育水平,不断巩固提高“两基”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贵港作出应有的贡献。附件:1、推进“两基”工作成就奖名单(5个)2、全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名单(60个)3、全市“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252个)贵港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推进“两基”工作成就奖名单(5个)桂平市人民政府平南县人民政府港北区人民政府港南区人民政府覃塘区人民政府附件2全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名单(60个)市直(16个)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市政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地方税务局广西电信贵港分公司自治区烟草公司贵港市公司桂平市(15个)桂平市发改局桂平市财政局桂平市木圭镇中心小学桂平市麻垌镇中心小学桂平市大洋镇中心小学桂平市石龙镇中心小学桂平市白沙镇人民政府桂平市白沙镇中心小学桂平市西山镇人民政府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委会桂平市西山镇中心小学桂平市南木镇人民政府桂平市南木镇桂塘小学桂平市南木镇二中桂平市石咀镇二中平南县(12个)平南县委办公室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平南县教育局平南县财政局平南县审计局平南县平南镇人民政府平南县思旺镇人民政府平南县镇隆镇一中平南县镇隆镇中心小学平南县大安镇一中平南县官成镇中心小学平南县大新镇中心小学港北区(5个)港北区财政局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港北区港城镇人民政府港北区庆丰镇一中港北区贵城西江中心小学港南区(5个)港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港南区教育和科技局港南区财政局港南区湛江镇中心小学港南区东津镇第一初级中学覃塘区(7个)覃塘区教育和科技局覃塘区财政局覃塘区覃塘镇人民政府覃塘区覃塘镇第三初级中学覃塘区三里镇一中覃塘区三里镇中心小学覃塘区石卡镇方竹小学附件3全市“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252名)市直(54名)梁炳绍市委副秘书长黄光文市委办公室第一秘书科科长李寿权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吴俊文市政府办公室第七秘书科副科长江兰(女)市政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副主任罗建勇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科长甘涌泉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吕健泽(女)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黎合泉市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韩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庞汉光贵港日报社党组书记、社长苏少珍(女)贵港日报社记者部主任周建华(女)市监察局副局长覃小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甘露(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科科长唐荫民市教育局工委书记吴能枝市教育局调研员覃胜辉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宾胜冠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副科长刘国培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主任宁锋市教育局学校装备办副主任谭明市教育局学校装备办干部蒙青市“两基”办干部杨培君市“两基”办干部庞业莲(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政委朱远强市民政局局长韦宁市司法局局长杨大团市财政局国库科科长罗金权市人事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科长曲勇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基市交通局副局长梁荣忠市水利局局长刘庆东市农业局局长苏静华市文化局文化稽查支队副队长李殷华市审计局港南办主任吉莉莉(女)市审计局科员梁书能市广播电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韦博华市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雷美生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科员赵晓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水产科副科长谭佐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周桂莲(女)市扶贫办主任梁国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贾尚明市检察院行装科科长韦永弼市总工会副主席廖少雄(女)市妇联妇女工委办主任陆肖颜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参谋朱伟明市地方税务局局长陈贵全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文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李健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刘晓洪广西电信贵港分公司副总经理彭锋中国华电贵港发电有限公司书记、总经理刘建伟中国人保财险贵港市分公司总经理桂平市(59名)黄志光桂平市委书记麦承标桂平市市长覃伯贤桂平市委副书记廖福才桂平市人大副主任许小红(女)桂平市政协主席覃永明桂平市委办公室副主任甘学良桂平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庆年桂平市发改局股长梁远飞桂平市教育局副局长李琼贤桂平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何秀芬(女)桂平市教育局成教办主任张其新桂平市教育局教学仪器站副站长梁礼全桂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干部陈超球桂平市教育局招生办副主任柯作强桂平市教育局改善办副主任陈新汉桂平市财政局局长陈桥桂平市建设局规划股股长赵仕来桂平市审计局副局长覃彬泉桂平市二中教导副主任林梅馨(女)桂平市实验小学教师周冰(女)桂平市西山镇党委委员莫贤波桂平市西山镇中心小学副校长冯柏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党支部书记陆森源桂平市石咀镇镇长吴成海桂平市石咀镇中心小学副校长曹敬芬(女)桂平市白沙镇人大主席梁世伟桂平市白沙镇中心小学校长杨杰桂平市白沙镇一中教导副主任韦相炎桂平市中沙镇党委书记韦海桂平市中沙镇中心小学副校长刘伟红(女)桂平市南木镇副镇长张超美桂平市南木镇二中校长陈立阶桂平市南木镇中心小学少先队辅导员满世兆桂平市木圭镇中心小学校长黄龙才桂平市木乐镇步心小学校长覃光标桂平市木乐镇二中副校长莫湘源桂平市马皮乡中心小学校长莫超凡桂平市寻旺乡中心小学副校长陈远华桂平市社坡镇中心小学辅导员杨志瑞桂平市社步镇二中校长陆洛玲(女)桂平市社步镇中心小学少先队辅导员梁仲强桂平市蒙圩镇中心小学校长梁仁兴桂平市蒙圩镇一中副校长陈仕金桂平市下湾镇中心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农世锋桂平市麻垌镇中心小学校长梁有晖桂平市罗秀镇中心小学校长姚玲(女)桂平市罗秀镇一中教师梁进勇桂平市木根镇中心小学副校长李振平桂平市罗播乡中心小学校长莫森钦桂平市大洋镇中心小学校长谢汉周桂平市大洋镇蕉树村委会主任梁伟良桂平市大湾镇中心小学校长黄启勇桂平市石龙镇中心小学副校长陈超松桂平市厚禄乡中心小学校长林斌桂平市金田镇中心小学校长余国强桂平市江口镇中心小学校长伦仁海桂平市紫荆镇三江中心小学教导主任张睿桂平市垌心乡中心小学校长周枝远桂平市油麻镇中心小学校长平南县(50名)徐育东平南县委副书记粟卓飞平南县委常委、副县长、宣传部部长覃一钊平南县委办公室副主任陈雪峰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赵炳其平南县编委办主任莫瑞荣平南县教育局副局长李成权平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人江桂兰(女)平南县财政局副局长韦北昌平南县人事局副局长韦振良平南县审计局副局长何剑平南县平南镇镇长王洁红(女)平南县平南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赵国泉平南县平南镇中心小学校长曾颖平南县平山镇党委书记李国泉平南县平山镇初中校长杨朝炎平南县寺面镇党委书记覃以平平南县寺面镇初中校长黄玉娟(女)平南县六陈镇镇长李超怀平南县六陈镇中心小学校长刘春萍(女)平南县大坡镇党委宣委、副镇长王斌平南县大洲镇党委书记谢柱新平南县大洲镇中心小学“两基”专干覃锋平南县大安镇镇长杨汝溪平南县大安镇中心小学校长廖翠婷(女)平南县大新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龚超庭平南县大新镇安福小学校长蒙爱杏(女)平南县武林镇党委书记卢其妙平南县镇隆镇党委宣委、副镇长梁世新平南县镇隆镇中心小学校长罗祖明平南县上渡镇党委书记陈绍畅平南县安怀镇党委书记陈灿平南县安怀镇中心小学校长蒙斌平南县丹竹镇镇长翁萍(女)平南县丹竹镇东山小学校长韦学能平南县东华乡党委书记方向文平南县官成镇党委书记吴林平南县官成镇二中副校长刘永德平南县思旺镇党委书记袁春明平南县思旺镇中心小学教务主任韦仕春平南县思旺镇镇北小学校长李喜业平南县思界乡乡长曾容琨平南县思界乡中心小学校长李安良平南县大鹏镇党委书记黄光球平南县大鹏镇中心小学校长林似云平南县国安瑶族乡党委书记罗修勇平南县国安瑶族乡中心小学校长黎晓林平南县同和镇党委书记易冠华平南县同和镇宇华小学教师、镇“两基”专干黄荣泉平南县马练瑶族乡党委书记梁绍明平南县马练瑶族乡新华初中校长港北区(29名)曾海燕(女)港北区区长韦魏港北区委副书记罗奕军港北区委常委、副区长、宣传部部长卓天高港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业丰港北区政协副主席、教科局副局长邓国芳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钟力英(女)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副局长潘荣昌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股长潘维南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温龙飞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成教办主任蒙炳彩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两基”办副主任陈泽世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两基”办干部叶观奇港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杨意寿港北区建设局局长周现慰港北区卫生局局长黄秋莲(女)港北区人口计生局局长邓芳芳(女)港北区团委书记杨大东港北区港城镇镇长农进琼港北区港城镇棉村学校副校长卢贵庭港北区港城镇蓝田村村委主任黄克霖港北区庆丰镇党委书记钟日兴港北区庆丰镇中心小学校长曾健清港北区贵城镇党委书记张伟定港北区贵城西江中心小学校长黄式平港北区大圩镇中心小学校长陆国健港北区中里乡中心小学副校长潘善果港北区奇石乡中心小学副校长刘兵港北区武乐乡中心小学校长郑文伟港北区根竹乡中心小学副校长港南区(30名)杨评防港南区区长杨喆港南区纪委书记罗均职港南区委常委、副区长、宣传部部长梁昌余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林衍湘港南区人民政府督学黄波港南区教育和科技局党组书记黄科菊港南区教育和科技局副局长谭创宇港南区教育和科技局督导室主任梁岳山港南区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股长杨泽冰港南区教研室副主任韦长安港南区财政局局长谢君茂港南区桥圩镇党委书记谭远注港南区桥圩镇第二初级中学校长傅嘉新港南区桥圩镇中心小学校长梁桂芳(女)港南区桥圩镇中心小学成教专干吴能强港南区湛江镇党委书记林玉兴港南区湛江镇中心小学校长甘朝耿港南区湛江镇中心小学成教专干邓东升港南区东津镇党委书记梁富隆港南区东津镇中心小学校长苏海燕港南区东津镇洋七桥学校副校长梁东港南区八塘镇党委书记韦忠水港南区八塘镇中心小学校长卢鸿港南区新塘乡党委书记谭树高港南区新塘乡第一初级中学校长杨燕发港南区木梓镇镇长韦汉标港南区木梓镇中心小学校长潘君学港南区瓦塘乡党委书记黄火芳港南区木格镇党委书记宋素华港南区江南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覃塘区(30名)李水恒覃塘区区长刘庆强覃塘区委常委、副区长、宣传部部长余铖武覃塘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李恒兰(女)覃塘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达覃塘区政协副主席吴桂梅(女)覃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朱汉灵覃塘区教育和科技局副局长曾德勇覃塘区教育和科技局副局长李家平覃塘区教育和科技局纪委书记黄恒锦覃塘区教育和科技局教育股股长谭健覃塘区教育和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吴福水覃塘公安分局局长覃农学覃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股长陈浩覃塘区建设局局长覃有海覃塘区卫生局副局长黎军覃塘区审计办股长杨燕忠覃塘区石卡镇镇长黄立安覃塘区石卡镇中心小学校长黄金优覃塘区山北乡党委宣传委员李春定覃塘区山北乡中心小学副校长韦进伟覃塘区东龙镇镇长黄健军覃塘区东龙镇中心小学校长邓远光覃塘区五里镇党委宣委苏中柱覃塘区三里镇党委书记黄敬伟覃塘区樟木乡党委宣传委员覃鸿略覃塘区樟木乡中心小学校长潘晔覃塘区覃塘镇龙岭小学校长黄东坡覃塘区蒙公乡第一初级中学校长黄耀覃塘区黄练镇第一初级中学校长黄长平覃塘区大岭乡初级中学党支部书记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强降温天气抗灾救灾工作预案的通知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强降温天气抗灾救灾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贵港市强降温天气抗灾救灾工作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认真落实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代主席马飚的重要批示精神,做好灾害性雨雪冰冻天气的应对工作,根据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国办应急明电[2008]1号)、《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灾害性雨雪冰冻天气的应对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强降温天气抗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强降温天气抗灾救灾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凡在我市发生的强降温天气引发的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给因灾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救助。政府统一领导,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2启动条件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2.1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因灾倒塌住房0.2万间以上。2.2由于强降温天气引发的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2.3由于强降温天气引发的灾害导致困难群众的救助,特别是鳏寡孤独及五保户、身体残疾、临产孕妇、身体病重等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人群,视情况启动本预案2.4上级或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3.1组织指挥体系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贵港市强降温天气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贵港市强降温天气灾害救助应急机构,负责研究制定贵港市减灾工作的计划、方案、办法,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县市区开展抗灾减灾工作,配合上级做好强降温天气抗灾减灾的交流和合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3.2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贵港军分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局、卫生局、经委、房产局、粮食局、民政局、工商局、安监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环保局、气象局、供电局、供销社、贵港海事局、无线电管理处、电信贵港分公司、人保财险贵港市分公司、贵港石油分公司、贵港中心水文站等部门组成。3.3成员单位及职责任务市发改委:负责制订全市强降温天气的防灾减灾计划,协调并统筹安排全市强降温天气所需抗灾防灾的物资供应,对电力、交通、燃气、供水、汽油等重要物资统筹安排,重点保证电力、交通、燃气、供水、汽油等重要企业的物资供应;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立项和规划;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审批和计划的下达,并协助各部门做好重建所需资金的预算;参与对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和损失评估。市民政局:起草市防灾、减灾、备灾和抗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提出开展重大减灾活动和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建议,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指导县市区开展防灾、减灾、备灾、灾民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配合上级做好抗灾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负责灾害应急期全市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和灾民的救助;编制灾情信息、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简报,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期间社会捐赠活动,负责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分配、发放和提供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分配、发放情况。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公路、安监等部门制定全市强降温天气下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重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确保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组织相应的交通物资和器械配合其他地市完成自治区交给的任务;制订辖区应对强降温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公共突发事件预警预报;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盗抢国家救灾物资、灾民财产、破坏公共设施等犯罪活动;在抗灾救灾紧急期间,协助贵港警备区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确保抗灾救灾人员和车辆及紧急救助物资优先通行,根据抗灾救灾办公室发出的预警信息,提出道路交通管制方案,对抗灾救灾重要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市交通局:负责制订强降温天气下交通运力的统筹安排,根据天气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科学安排运力,保证春运期间的旅客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确保重点防灾抗灾物资陆路、水路的运输;负责灾后全市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灾害损失情况的统计、核定、评估和上报。根据灾情预报,协助海事局做好突发水难的应急搜救工作,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水上人员转移情况;协助公安交警对江河水面实行交通管制。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各项救灾补助资金调度安排。根据灾区需要,把本级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灾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卫生救灾补助资金、农业救灾资金、专项工作经费、救灾设备采购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等及时予以拨付并监督使用;积极参加对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和灾情损失评估;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市抗灾救灾资金执行情况。市经委:负责协调市供销社、粮食局做好物资调度方案,确保重点救灾物资的供应;负责灾民救助所需物资紧急调度;指导辖区内厂矿企业特别是电力、燃气、供水、汽油等生产企业制订抗灾救灾应急预案;负责辖区所有企业因灾停工停产情况和损失情况的统计、核实、评估和上报。市卫生局:负责商市财政局做好本级卫生救助资金预算;制订全市应对强降温天气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因灾伤病灾民的医疗救治;指导县市区制订强降温天气下灾区重大疫情应急防治预案,预防疾病流行;及时统计、核查、评估、上报本系统灾害损失情况;负责接收、管理、分配社会捐赠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储备必要的灾民救助器材、药品医疗物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订辖区强降温天气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发布预警预报;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强降温天气导致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强降温天气灾害应急处置知识培训;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杜绝安全事故隐患;根据需要参与其他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和评估。市农业局:负责制订全市强降温天气造成的农业生产减灾防灾避灾预案,并发布灾害的预警预报;负责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的统计、核查和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生产恢复工作。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本系统因强降温天气造成的损失情况的统计、核查、评估和上报;指导灾区防灾抗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定期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气象信息,在灾害发生期间,及时提供各时段气象资料。市水利局:制订全市水利系统强降温天气的防灾减灾计划;发布洪涝灾害预警预报;组织、指导县市区对灾情影响到的库区居民及物资及时转移,并提供转移安置灾民和物资的水上交通工具,及时向领导办公室报告库区居民转移情况。市建规委、市政管理局:制订城市公共设施减灾防灾计划;负责灾后全市城镇公共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核定、评估和上报,负责城市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根据灾情预报,提前做好市公交公司车辆维护保养,为灾民提供紧急转移所需车辆;做好灾后城市供水保障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灾后灾民倒房重建房屋设计和规划。贵港中心水文站:负责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江河水质报告和江河洪水预报;在灾情发生期间,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和预报成果,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贵港海事局:负责加强通航水域内船舶、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在灾害期间,做好通航秩序的维护,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并做好抢险救灾船舶的通航安全维护;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对灾后灾区环境质量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市房产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提供居民住房损毁评估标准,参与对灾区损毁民房损毁程度的核查、评估。市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参与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核定。人保财险贵港市分公司:负责灾区民房倒塌损坏的核查、评估,及时做好灾区投保人员及财产的理赔工作。贵港军分区: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制订驻军参加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受灾地区被困灾民及物资的营救和转移,搭建紧急转移灾民临时居住帐篷和住所,并提供营救和转移灾民及物资所需的运载工具。市委宣传部:根据抗灾救灾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落实新闻单位对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对新闻单位有关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稿件的审核;设立抗灾救灾信息发布专栏,制订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对灾情发布和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向社会公示实行零收费的政策规定。市工商局:负责对灾后重建物资市场的监管,防止和杜绝低劣重建物资进入市场。市粮食局:负责做好灾民救助口粮的储备、供应和调运工作。市供销社:负责灾后恢复生产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抗灾救灾期间无线通信的频率调配,及时排除干扰,确保无线通讯畅通。电信贵港分公司:负责本系统各项设施安全运行,重点保障各级抗灾救灾指挥机构通讯畅通;及时抢修因灾损毁设施,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灾后重建方案,制订本系统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的优惠政策。贵港供电局:负责全市强降温天气下的电力保障计划和应急预案,保证所辖供变电设施的运行安全,重点保障各级抗灾救灾指挥机构、重点防灾抗灾救灾企业和城镇居民的电力供应,及时抢修因灾损毁设施,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灾后重建方案,制订本系统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的优惠政策。贵港石油分公司:做好汽油、柴油的储备,及时提供抗洪抢险所需的汽油、柴油等物资。市委组织部:根据公务员考核标准,对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后备干部在抗灾救灾工作期间工作表现提出审核意见,并备案;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后备干部在抗灾救灾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跟踪、监督。市监察局:负责督查各有关部门执行有关抗灾救灾的指示、指令,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抗灾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杜绝救灾救济款物被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积极参加对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抗灾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杜绝救灾救济款物被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市人事局:根据公务员考核标准,提出对处级以下公务员在抗灾救灾工作期间工作表现的评估标准和方案;负责对处级以下公务员在抗灾救灾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备案。其他:各成员单位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按各自工作职责执行,并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成员单位应指定第一、二责任人,两位责任人在抗灾救灾期间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做好交接。要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制订本系统减灾防灾规划和本部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灾害应急救助队伍,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本系统各级灾情信息员,落实灾害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的统计的初报、续报、核报和核查及评估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4.1灾害预警预报4.1.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4.1.2根据灾情预警,对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情况下,市本级和有关县(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4.2灾害信息共享灾害发生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需按照职责分工对灾害信息进行收集,于每天上午9时前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上级和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通报信息。4.3灾情信息管理4.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情况、房屋倒塌、交通设施、城市公共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电力通讯设施、水利设施损坏情况、环境污染情况、厂矿企业停工停产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4.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灾情初报。乡镇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市区民政局和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市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市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县市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市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市区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即刻通过电话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自治区民政厅。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乡镇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政府每天8:30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市区民政局上报,县市区民政局每天9:30之前向县市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30之前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随时报告。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和乡镇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4.3.3灾情核定部门会商核定。各级人民政府协调民政、财政、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交通、建设、卫生、教育、电力、通讯、房产、商务、保险、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现场调查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灾情后,协调市本级民政、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交通、建设、卫生、教育、供电、通讯、房产、商务、环保、保险、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业务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区灾情实地进行核查,核实灾情。5应急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市设定四个响应等级。5.1.1iv级响应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小于10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小于5万人;因灾倒塌住房0.2万间以上,小于0.3万间;5.1.2启动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局长,下同)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5.1.3响应措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市、县广播电视台、站发布。5.1.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主任。5.2.1ⅲ级响应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小于30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小于10万人;因灾倒塌住房0.3万间以上,小于1万间;5.2.2启动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下同)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5.2.3响应措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市、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综合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市、县广播电视台、站发布。5.2.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抗灾救灾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下同)。5.3.1ⅱ级响应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小于50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小于30万人;因灾倒塌住房1万间以上,小于10万间;5.3.2启动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副组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5.3.3响应措施由副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及办公室与抗灾救灾小组及办公室相同,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市、县、乡广播电视台、站发布。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向全区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5.3.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组长(市政府分管市长,下同)报告。5.4.1ⅰ级响应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灾死亡50人以上,小于100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小于80万人;因灾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小于15万间;5.4.2启动程序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组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组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5.4.3应急响应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社会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5.4.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5.5信息发布5.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5.5.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灾后救助6.1.1县市区民政局调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6.1.2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6.1.3制定救济工作方案。6.1.4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门下拨特大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6.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6.1.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6.1.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6.1.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6.1.9发改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6.2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避灾因素。6.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在灾情稳定后2日内将本县市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6.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市区民政局,组织有关业务骨干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6.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6.2.4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6.2.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6.2.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6.2.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6.2.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6.2.9发改委、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7附则7.1奖励与责任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灾害救助应急调机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市、区)灾害救助应急预案。8.5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南宁铁路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切实保障春节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1月lo日以来.我国自西向东连续出现两次大范围雨雪天气,部分地区出现大雾、冰冻天气.导致公路等交通运输大范围受阻,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受到影响.据预报,近日全国仍将有一次大范围持续性雨雪天气过程.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下同)的运输和销售,保障春节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采取临对性应对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公路运输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干支线道路的维护.及时清除冰雪路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的监管和组织,维护交通秩序,尤其要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信道”畅通。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地交通、公安部门要切实做到:1、优先放行;2、一律免收路桥通行费;3、“不扣车、不罚款、不卸载”,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警力调配,及时疏导车辆,确保道路畅通;4、所有成品油加油站要优先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油料供应,不限量,更不得加价:5、高速公路沿线服务站、收费站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二、增加铁路运力铁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调度,全力保障铁路鲜活农产品的运输,特别是对重点大中城市等鲜活农产品主销区,要切实在运力上给予保障。各地农业、商务部门要及时提出运输需求,铁道部门负责安排。三、减免流通环节费用各地价格、财政、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清理针对鲜活农产品批发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项目,能免除的要尽量免除。对进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一律减半征收。四、促进产销衔接对海南等鲜活农产品的重要产地,要抓紧调度车辆,及时组织运输。各地商务、农业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流通企业和运销大户加强与产地衔接,适当扩大鲜活农产品收购、运输和销售量。五、加强信息服务新闻媒体要客观、及时、准确地报导鲜活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农业、商务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要充分发挥农业信息网、新农村商业网的作用,及时发布农产品供求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鲜活农产品的市场供应。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1月25日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历时一年的“两基”迎国检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已圆满结束。广西的“两基”工作顺利通过了国家的评估验收。为表彰先进,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推动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两基”迎国检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两基”工作先进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陈定远市委副书记李鸣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梁炳绍市委副秘书长尹子云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姚伟文市教育局局长成员:陈均平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林英初市政法委副书记黄云贵市财政局局长张立文市审计局局长刘哨川市人事局局长蒋少云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唐荫民市教育局党组书记苏志勇市教育局副局长谭桂兰市教育局纪检组长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两基”工作先进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两基”迎检办,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姚伟文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苏志勇同志兼任。二、评选范围及名额(一)评选范围1、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参与“两基”迎国检工作的有关单位、乡镇政府、学校、村民委。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参与“两基”迎国检各项工作的有关领导、工作人员、教职员工及为“两基”工作和为迎国检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3、各县市区政府不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参照自治区的表彰模式,各县市区为推进“两基”工作成就奖;2007年评为自治区“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不再参加此次评选。(二)评选名额先进单位50个、先进个人260人(详见附表1)。三、评选条件(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重视“两基”工作,定期研究解决“两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广泛动员,干部群众参与率高,能积极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干部群众全面完成“两基”任务,在“两基”迎国检工作中成绩显著;3、积极筹措资金投入“两基”建设,学校(或所帮扶对象)校容校貌、设施设备明显改善,并建立了投入(帮扶)长效机制;4、“两基”指标全面达标,各项工作扎实认真,成效显著;5、关心教育,积极帮扶指导挂点学校开展“两基”迎国检工作,成效显著。(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两基”工作有较高的认识,积极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2、服从领导,听从安排,积极为“两基”捐资捐物,积极到联系学校开展“两基”工作,作出较大贡献;3、积极为学校牵线搭桥,争取得到外援,改善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4、积极动员中小学生入学,尤其对动员辍学学生返校做了大量的工作,实现普及程度达标。四、评选办法和程序(一)先进单位:申报单位依据“两基”工作实绩自行申报,自下而上推选。各县市区先进单位的推选办法:由县市区按先进单位评选的基本条件和分配的名额进行申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再报市“两基”工作先进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市直(中直、区直)先进单位的推选办法:由各有关单位按照评选的基本条件推荐填表申报,报市“两基”工作先进评选领导小组依据各单位“两基”工作实绩,特别是“两基”迎国检工作实绩研究决定。(二)先进个人各县市区先进个人的推选办法:各县市区按照评选的基本条件和分配的名额进行评选推荐,填表申报,经县市区“两基”工作先进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后,再报市“两基”工作先进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市直(中直、区直)先进个人的推选办法:由各有关单位按照评选的基本条件进行评选推荐,报市“两基”工作先进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五、评选工作要求(一)评选全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是贯彻落实全市“两基”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全市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评选工作的要求,严肃评选工作纪律,认真按照评选推荐程序,增强透明度,严禁徇私舞弊,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性,有效发挥表彰工作的教育和激励作用。(二)评选全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要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和个人(即各直属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中小学校、社会各界人士等应有一定的比例)。各县市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逐级推荐、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确保所推荐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先进性和示范性。(三)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利用评选契机,积极做好全市“两基”工作先进集体典型经验和先进个人先进事迹宣传工作,通过评选表彰活动,有效地推进我市“两基”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四)市直(中直、区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切实保证评选推荐质量,杜绝弄虚作假。(五)申报材料和时限1、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上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推荐名单正式公文一份(附推荐对象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2、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申报推荐表及推荐名册各一份。3、先进个人的廉政、计生证明材料各一份。4、所有申报推荐表格材料均须打印,表格事迹栏不够填写,可加宽加页,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打印,并将推荐名册及申报材料按名册顺序分类装订,名册在前,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证明材料附在各人的推荐表后)装订成两本。5、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08年1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按要求整理好报送市“两基”工作先进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三楼市“两基”迎检办内)。办公室联系电话:4573579。逾期未报者,视为放弃。附表:1、贵港市“两基”工作先进名额分配表2、贵港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审批表3、贵港市“两基”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审批表4、贵港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名册5、贵港市“两基”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十五日附表1:贵港市“两基”工作先进名额分配表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港北区530港南区530覃塘区530桂平市1560平南县1050市直(中直、区直)1060合计50260附表2:贵港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审批表评选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主要先进事迹县市区“两基”工作先进评选领导小组意见(盖章)年月日市“两基”工作先进评选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注:表格事迹栏不够填写,可加页,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打印。附表3:贵港市“两基”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工作单位主要先进事迹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县市区“两基”工作先进评选领导小组意见(盖章)年月日市“两基”工作先进评选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注:表格事迹栏不够填写,可加页,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打印。附表4:贵港市“两基”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名册推荐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2008年月日类别序号单位名称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两基工作先进单位1234567891011121314注:分类别排序,栏目数量根据实际名额调整。附表5:贵港市“两基”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册推荐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2008年月日类别序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备注两基工作先进个人1234567891011121314注:分类别排序,栏目数量根据实际名额调整。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贵港市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特制定本方案。一、资助目标和原则全面贯彻落实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或中等职业教育问题,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构建和谐贵港步伐。二、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贵港职业学院和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资助方式及经费来源(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贵港职业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面为不超过在校生的0.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我市按照上级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贵港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面约占在校生的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我市按照上级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贵港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我市招生规模、生源结构、高校类别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等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在校生的28%。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该类国家助学金按二档进行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贵港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我市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五)贵港职业学院和市辖区内所有中等职业学校要按5%的比例,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中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俭学、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六)建立助学贷款制度。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七)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教育捐赠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扣除。(八)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经费分担原则。中央规定自治区应承担20%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根据自治区的规定,各县市区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贵港职业学院和市本级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全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四、申请与评审贵港职业学院在校生所享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由贵港职业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贵港职业学院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所享受的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应一并递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学生申请资助时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2.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高限确定;3.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属于第2、3点类型的学生,在申请资助时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市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各职业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二)确保资金到位。市财政要根据确定的经费分担原则,将资助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安排,科学合理地进行分配,及时拨付到各县市区和相关学校,同时负责跟踪中央和自治区经费的到位。各县市区要及时将上级划拨的资助经费下拨到各个学校。(三)强化监督管理。高、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县市区、各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四)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各有关单位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向社会和广大家长、学生宣传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高、初中毕业生和职业学校学生都知晓受资助的权利,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名称: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专业年级班级入学时间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本人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家庭经济状况户籍性质□农村(含县镇)□城市主要收入来源家庭住址邮编联系电话家庭人口总数家庭年收入人均年收入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签名:家长签名:年月日班级审核意见班主任:签字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负责人:公章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和高等职业学校采用非财政性投入方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①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建立政府对土地集中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的宏观调控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新机制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法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根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调控能力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政策规定,审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审查计划执行及资金运作情况,协调各部门关系。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决定全市土地收购储备事宜。委员会下设贵港市土地储备中心(隶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具体负责实施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的开发准备工作。(二)全面实施《贵港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凡符合《贵港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规定应纳入收购储备范围内的土地,自本《通知》发布后都必须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登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分期分批实施收购储备。《贵港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实施后,严禁各单位自行开发建设应纳入收购储备的土地。(三)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1、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2、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3、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储备的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4、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5、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四)储备土地出让(出租)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出让(出租)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土地收购储备成本,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全额返回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收益基金按有关规定计提和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帐核算。市土地储备中心运作过程中的有关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土地利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集约利用的土地利用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执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突破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建立土地储备库。按照《贵港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规定,因破产、撤消、解散、企业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被依法没收或收回的土地、企业改制或旧城改造或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等,一律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收购(收回)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实施储备。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储备土地应按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供应。三、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实施土地储备土地储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具体领导,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办理的原则,实行实物储备、红线储备和信息储备等多种土地储备形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土地,实施实物储备,依法将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实际掌握土地使用权;对旧城改造、企业改制或搬迁等政府已经列入土地开发计划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规划要求冻结土地出让或转让,列入土地收购储备日程,并向社会公布土地开发计划,实行土地红线储备;对已规划进行土地开发,但由于财力不足等原因而暂时难于实物储备的土地,采取信息储备方式。(一)增量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代表市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二)闲置土地,按照《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实施。(三)旧城改造、城市规划调整置换出的土地,统一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收购储备这类土地,可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进行房屋货币补偿,或按不低于土地原批准用途的标定地价的40%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四)城市规划区因企业改制、搬迁、关闭、撤消、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含商业仓储用地,以下同)原则上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入市场。1、因城市规划调整、环境污染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外迁的企业,收购储备其用地,可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进行房屋货币补偿。企业取得增量建设用地的,按用地剩余年限出让地价进行土地收购补偿;取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用地,按划拨地价与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之和进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补偿款原则上作为异地搬迁、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的费用。2、企业主动要求“退二进三”调整出的原划拨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企业不需要异地搬迁的,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进行补偿。3、企业依法破产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土地出让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有关规定列入企业破产财产。4、企业关闭、撤消、解散、注销的,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可按现值补偿。收回的土地出让后所得的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5、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求补办原划拨用地出让手续的,按不低于土地原批准用途标定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求将原划拨用地改为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用地的,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按不低于土地原批准用途标定地价的40%进行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6、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申请转变为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实行土地收购储备补偿。按土地原批准用途的标定地价,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的土地出让金后的金额为收购补偿费。(五)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如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使用者,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进入市场的,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应由土地储备部门进行收购储备,按不低于土地原批准用途标定地价的40%进行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现值补偿。(六)特殊用地的处置储备1、个人住宅用地连片转让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优先收购储备,按照补偿收回闲置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2、涉及司法部门或其他部门查封的闲置土地,经与查封部门协调,按照补偿收回闲置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收回储备,补偿款暂存市土地储备中心专户,待查封部门裁定后,按照裁定执行文书予以兑付。3、涉及金融机构抵债的闲置土地,按照补偿收回闲置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收回储备,补偿款支付给金融机构。对设定抵押的闲置土地,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进行处置收回,补偿款暂存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债务到期后,依照有效法律文书兑付给权益人。4、土地使用权转让,经检查其实际价格或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由土地储备部门优先收购。(七)收购土地涉及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原用途、城市基准地价及有关标准,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土地储备部门出让的储备土地,应当经过土地整理或“三通一平”建设,净地出让,而且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一)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一律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二)严格执行《贵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储备土地原则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今后储备土地供地方式以拍卖方式为主。(三)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将储备土地整合达到一定规模后,进行详细规划,综合配套,按功能分区拍卖。(四)加强宣传和招商引资。储备土地的年度利用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宣传储备土地的利用和规划设计;结合区域条件和产业布局,与招商引资结合起来,进行储备土地招商推介,提升储备土地利用价值。五、加强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贵港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第三条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概算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相关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财政机关负责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机关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有计划地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机关完成项目评审后,应将评审初步结果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在财政机关送达初步评审结果之日起1个半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财政机关。财政机关按照审计报告正式出具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据。对不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仍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执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五)市政府指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项目,审计机关决定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七条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到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是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是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十条对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含电子资料):(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文、投资计划以及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三)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四)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等资料;(五)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及出库、入库资料;(六)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决算报表;(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事项包括:(一)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增加工程造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二)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三)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政府采购、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五)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七)工程结算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八)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九)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十)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十一)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十二)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十三)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十四)尾工工程投资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十五)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和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机关予以注明;提出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二)建设概算外工程的;(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财政机关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出具的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七条对已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办理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重点披露。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串通舞弊的;(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贵港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贵港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前款所称不依法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适当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重证据、重事实,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首长承担行政过错责任:(一)对上级的决定、决议拒不执行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上级组织部署的工作,机关效能低下,影响全局工作整体推进的;(三)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城乡规划重大调整、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资金使用、国有企业改制等作出错误决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四)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不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造成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六)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成解决或者纠正的事项,不积极解决和纠正的;(七)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法定监督机关的决定的;(八)对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九)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发生责任事故的;(十)行政机关首长言行有损政府形象,或者在公众场所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行政管理制度或者执行不力的;(十二)违反规定录用、任免、奖惩公务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其他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形。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的;(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的;(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的;(五)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的;(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的;(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的;(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指定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提供、接受服务,指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的;(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的;(十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依法移交或者互相推诿、拖延不办的;(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十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征收的;(二)违反规定设立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三)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时限实施征收的;(四)违反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征收款的;(五)实施征收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六)其他违反征收工作规定的情形。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政府非税收入。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和不完全履行检查职责的;(四)发现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和纠正的;(五)违反规定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前款所称行政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二)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的;(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五)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罚没财物的;(六)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的;(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的;(三)截留、挪用、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四)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不依法予以受理的;(二)不按规定依法移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三)不按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四)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五)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六)其他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情形。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内容的;(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的;(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隐匿或者损毁信访材料;(二)泄露检举、控告、揭发材料或者将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揭发人的;(三)刁难信访人、投诉人、申诉人的;(四)对突发性事件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五)其他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的情形。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三)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的;(四)公文办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需要协商,未经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经共同上级同意,擅作决定的;(五)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失或者丢失的;(六)未严格核对公文文种、文号、格式和文字发文,造成不良后果的;(七)违反规定使用行政印章的;(八)其他违反公文管理规定的情形。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有下列不作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拒绝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受救助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二)拒绝发放应当发放的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三)拒绝履行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法定职责的;(四)其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第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二十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三)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第二十二条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报请批准人批准,审核人不报请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和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第二十五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的决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种类和适用第二十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种类:(一)诫;(二)责令书面检查;(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四)通报批评;(五)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六)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七)辞退;(八)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过错的,视情形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处理。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因行政过错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视情形予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第三十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视情形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行政过错行为应当给予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干扰、阻挠、不配合行政过错调查的;(二)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调查人的;(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为的;(四)行政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二)有效阻止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三)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五)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第三十三条各级监察机关主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审计、人事、法制、信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第三十四条下列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一)行政机关行政过错;(二)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过错;(三)其他应当由监察机关追究的行政过错。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理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二)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三)本机关组织的清理、检查中发现的;(四)其他应当调查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七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控告、检举、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明确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的,应当将决定情况及理由书面通知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控告、检举、投诉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控告、检举、投诉。监察机关收到控告、检举、投诉后,可以责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处理或者由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人事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监察建议;涉及行政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处理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四十条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查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第四十一条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过错责任人;有明确的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的,应当告知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复核申请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答复。第四十四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人事和法制部门备案。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贵港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