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贵港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文物普查的通知》(桂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文物普查目的
(一)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研究确定我市文物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制定文物保护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
(三)在普查的基础上,核定公布一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为推荐第七批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准备。
(四)发掘、整合利用我市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五)培养和锻炼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文物普查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此次文物普查范围:我市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1、具有一定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原未列入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民族建筑、乡土建筑、近代建筑、文化路线、古墓葬、古文化遗产、石刻、岩崖(壁)画等。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3、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
(二)文物普查主要任务:
1、通过广泛深入的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变化情况,做好调查登记,准确填报普查信息。
2、对未列入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民族建筑、乡土建筑、近代建筑、文化路线、古墓葬、古文化遗产、石刻、岩崖(壁)画等,评估其科学、历史、艺术价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的文物保护单位。
3、对此次文物普查发现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文物资源,提出保护和利用的方案,为发展当地社会经济服务。
三、普查工作安排
此次文物普查工作从2007年7月起至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07年7月——9月):准备阶段。
1、成立市、县市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须在9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并上报贵港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8月份在桂平市举办我市文物普查工作人员培训班。
3、组建县市区文物普查队伍。县市区文物普查队以县市(区)文博专业人员为主,并抽调一些有一定知识和经验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第二阶段(2007年10月——2009年12月):调查阶段。
各县市(区)开展野外文物普查、调查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宣传访问,层层落实,真抓实干,对每个乡(镇)、村、屯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填写文物普查登记表,做好资料的汇总造册,上报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对因自然灾害、经济建设或人为因素而遭受破坏及损坏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也需填写登记表,作出书面报告。对暂不能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先行登记后,报上级普查专家组核查。同时要指导各乡、村做好文物普查书面登记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2月):整理、评估阶段
主要任务是对普查成果进行综合整理、汇总、电脑录入,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建立贵港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库管理系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选择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资源要制定出初步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四、文物普查经费安排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经费核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五、文物普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第三文物普查工作列入今后五年政府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各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要加强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落实普查经费和机构,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确保文物普查工作按计划顺利完成。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指定专人参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在人力、信息和设备上支持普查机构开展工作。各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属地管理的规定,按照各地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文物调查、登记工作。
(二)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各县市(区)要根据群众最了解当地的历史、最熟悉本地情况的实际,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群众提供有价值的文物线索,使普查工作有的放矢,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深入细致,认真搞好实地调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深入基层,涉足实地,摸清每一处文物遗迹,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要确保普查信息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
(四)加强督查,及时反馈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市(区)要把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作为转变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层层落实,抓出实效。市政府将不定时对各县市(区)的普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此次文物普查时间跨度较大,各县市(区)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好各项普查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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