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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建立政府对土地集中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的宏观调控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新机制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法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根据需要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调控能力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政策规定,审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审查计划执行及资金运作情况,协调各部门关系。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决定全市土地收购储备事宜。委员会下设贵港市土地储备中心(隶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具体负责实施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的开发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贵港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凡符合《贵港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规定应纳入收购储备范围内的土地,自本《通知》发布后都必须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登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分期分批实施收购储备。《贵港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实施后,严禁各单位自行开发建设应纳入收购储备的土地。 
(三)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1、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3、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储备的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4、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5、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储备土地出让(出租)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出让(出租)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土地收购储备成本,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全额返回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收益基金按有关规定计提和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帐核算。 
市土地储备中心运作过程中的有关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土地利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集约利用的土地利用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执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突破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建立土地储备库。按照《贵港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规定,因破产、撤消、解散、企业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被依法没收或收回的土地、企业改制或旧城改造或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等,一律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收购(收回)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实施储备。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储备土地应按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供应。 
三、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实施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具体领导,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办理的原则,实行实物储备、红线储备和信息储备等多种土地储备形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土地,实施实物储备,依法将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实际掌握土地使用权;对旧城改造、企业改制或搬迁等政府已经列入土地开发计划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规划要求冻结土地出让或转让,列入土地收购储备日程,并向社会公布土地开发计划,实行土地红线储备;对已规划进行土地开发,但由于财力不足等原因而暂时难于实物储备的土地,采取信息储备方式。 
(一)增量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代表市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 
(二)闲置土地,按照《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实施。 
(三)旧城改造、城市规划调整置换出的土地,统一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收购储备这类土地,可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进行房屋货币补偿,或按不低于土地原批准用途的标定地价的40%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 
(四)城市规划区因企业改制、搬迁、关闭、撤消、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含商业仓储用地,以下同)原则上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入市场。 
1、因城市规划调整、环境污染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外迁的企业,收购储备其用地,可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进行房屋货币补偿。企业取得增量建设用地的,按用地剩余年限出让地价进行土地收购补偿;取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用地,按划拨地价与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之和进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补偿款原则上作为异地搬迁、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的费用。 
2、企业主动要求“退二进三”调整出的原划拨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企业不需要异地搬迁的,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进行补偿。 
3、企业依法破产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土地出让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有关规定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4、企业关闭、撤消、解散、注销的,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可按现值补偿。收回的土地出让后所得的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5、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求补办原划拨用地出让手续的,按不低于土地原批准用途标定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 
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求将原划拨用地改为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用地的,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按不低于土地原批准用途标定地价的40%进行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 
6、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申请转变为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实行土地收购储备补偿。按土地原批准用途的标定地价,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的土地出让金后的金额为收购补偿费。 
(五)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如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使用者,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进入市场的,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应由土地储备部门进行收购储备,按不低于土地原批准用途标定地价的40%进行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现值补偿。 
(六)特殊用地的处置储备 
1、个人住宅用地连片转让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优先收购储备,按照补偿收回闲置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涉及司法部门或其他部门查封的闲置土地,经与查封部门协调,按照补偿收回闲置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收回储备,补偿款暂存市土地储备中心专户,待查封部门裁定后,按照裁定执行文书予以兑付。 
3、涉及金融机构抵债的闲置土地,按照补偿收回闲置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收回储备,补偿款支付给金融机构。对设定抵押的闲置土地,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进行处置收回,补偿款暂存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债务到期后,依照有效法律文书兑付给权益人。 
4、土地使用权转让,经检查其实际价格或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由土地储备部门优先收购。 
(七)收购土地涉及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原用途、城市基准地价及有关标准,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 
土地储备部门出让的储备土地,应当经过土地整理或“三通一平”建设,净地出让,而且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一)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一律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严格执行《贵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储备土地原则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今后储备土地供地方式以拍卖方式为主。 
(三)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将储备土地整合达到一定规模后,进行详细规划,综合配套,按功能分区拍卖。 
(四)加强宣传和招商引资。储备土地的年度利用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宣传储备土地的利用和规划设计;结合区域条件和产业布局,与招商引资结合起来,进行储备土地招商推介,提升储备土地利用价值。 
五、加强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内容字数: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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