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防洪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贵港市防洪应急预案(全市)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1
2 全市概况••• 2
2.1 自然地理••• 2
2.2 社会经济••• 2
2.3 洪涝风险分析••• 3
2.4 洪涝防御体系••• 5
2.5 重点防护对象••• 6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7
3.1 指挥机构••• 7
3.2 成员单位职责••• 7
3.3 办事机构••• 11
4 预防和预警••• 12
4.1 预防预警信息••• 12
4.2 预警级别划分••• 15
4.3 预防预警行动••• 19
4.4 预警支持系统••• 22
5 应急响应••• 22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22
5.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24
5.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28
5.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30
5.5 应急响应结束••• 34
6 应急保障••• 34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34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36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38
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38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38
6.6 社会动员保障••• 40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0
7 后期处置••• 42
7.1 灾后救助••• 42
7.2 抢险物资补充••• 42
7.3 水毁工程修复••• 43
7.4 灾后重建••• 43
7.5 保险与补偿••• 43
7.6 调查与总结••• 43
8 附则••• 44
8.1 名词术语定义••• 44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48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49
8.4 预案解释部门••• 49
8.5 预案实施时间••• 4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贵港市洪涝、山洪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贵港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珠江流域综合规划》以及《贵港市城区防洪排涝工程总体规划》和《贵港市城区防洪排涝工程郁江北堤城区段初步设计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专业规划,并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贵港市范围内的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有灾无灾按有灾准备,大灾小灾按大灾防范”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2 全市概况
2.1 自然地理
贵港市位于桂东南的浔郁平原,东接梧州市,西至南宁市,南接玉林市,北至来宾市。地理位置在东经109°11′-东经110°40′,北纬22°39′-24°02′,总面积10606km2。行政辖区有:桂平市、平南县、港南区、港北区、覃塘区,共85个乡镇,耕地面积19.61万公顷。
贵港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夏长冬短。多年平均气温为21℃左右,极端最高气温39.7℃,极端最低气温-3.4℃。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500mm左右,降雨在年内分配不均匀,4~8月份雨量约占全年雨量的75%左右,9月~次年3月雨量占全年雨量的25%左右。
浔、郁江河段自西向东贯穿全市,南北面为丘陵和山区,中部为广西最大的平原浔郁江平原,西江水系的干、支流,黔、郁二江相汇在桂平市城郊下游约2.0 km处,(下称西江的浔江河段)。郁江在贵港市境内长185km,黔江、浔江在贵港市境内分别长60km和80km。
2.2 社会经济
贵港市位于广西最大的冲积平原--浔郁平原,是一座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古郡,又是一个充满生机的新兴内河港口城市。1995年10月贵港升格为地级市,辖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总面积10606km2,总人口 475万。 贵港市区位优势独特。地处广西东南部,位于南宁、柳州、北海、梧州四市的几何中心,北回归线横贯中部,黎湛铁路、广州至南宁高速公路、324和209国道以及西江贯穿全境,是华南地区水陆联运的交通枢纽、大西南地区东向出海最便捷的通道之一。贵港是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等口岸联检机构齐全。西江航道一年四季可通行千吨级船舶,从贵港出发30个小时即可到达粤、港、澳,是中国西部地区最大的内河港口。
贵港市经济发展快速。十年来,围绕把贵港建设成为桂东南区域性经济中心和具有南国特色园林城市的战略目标,不断加快发展步伐,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呈现出勃勃生机,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形成了以制糖、造纸、电力、建材、化工、饲料以及港口运输等支柱产业和以冶金、机械、食品、医药、服装为特色的地方工业体系,其中贵港糖厂是全国八大糖厂之一。据2004年末统计,全市生产总值225.7亿元,财政收入17.05亿元。
2.3 洪涝风险分析
2.3.1 暴雨洪水特性
暴雨:贵港市自1959年有气象资料记录以来,日降雨大于50mm的暴雨,平均每年达5.9次,一年四季都可能有暴雨出现。但基本集中在汛期4-9月,降雨量约占全年的80%,日降水量最大是1971年5月31日达开库区的奇石乡24小时降雨达617.0mm,是贵港市有记录以来日降雨量强度最大的一次,为广西罕见。1996年6月30日桂平市金田水库 24小时降雨也达359.3mm,1983年9月10日桂平日降雨330.1mm。2002年7月1日平南官成水库12小时降雨达392mm;同年8月19日覃塘镇至蒙公乡一带6小时降雨达217mm,暴雨强度大。
洪水:贵港市的洪涝灾害主要有外江洪水、境内暴雨造成内涝和外洪加内涝成灾三种。其中,山洪瀑发成灾年年有,特别是浔江,由于受静止锋和台风的影响,洪水往往呈双峰复峰状态,洪水叠加或外洪加内涝造成的洪灾特别严重。郁江的洪水,由于地理位置不同,发生洪水的时间比浔江迟,频率低,但峰高、量大、历时长。1994年7月郁江的贵港市区洪水过后积水内涝长达半个多月未消退,浔江一个月内先后两次出现20年一遇左右的洪峰,桂平市一个月内两次受灾。郁江的贵港水文站集水面积为8.5148万km2,多年平均径流量467亿立方米,年最大平均流量9000立方米每秒,经调查,最大洪水是1913年水位达48.90米(1985国家基面,本预案中除水位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面外,其余所有高程除另有标明外均采用1956年黄海基准面,余同)相应流量19400立方米每秒;郁江的贵港站建国以来,实测最大洪水是2001年7月10日最高洪水位46.93米超,警戒水位5.73米。桂平江口水文站集水面积为28.8544万km2,多年平均径流量达1860亿立方米,年最大平均流量27100立方米每秒。建国以来,贵港市境地内浔江河段桂平江口水文站实测最大洪水是1994年6月23日,最高洪水位达38.28米,相应流量40800立方米每秒。
2.3.2 洪涝风险分析
贵港市沿江两岸地势平坦,地面高程大部分在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如果没有防洪堤的作用,每遇较大洪水即处于受淹状态,为此,贵港市已列为广西五个重点防洪城市之一。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区将集中越来越多的财富,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就越严重。贵港市虽已建成沿江防洪堤370km,各种防洪闸503座。但由于这些堤防的防洪标准普遍较低,目前,贵港市除贵港、桂平两大城区通过抢修可防20年一遇洪水以外,其余仅可防10年一遇左右的洪水,半数以上水闸已严重老化,而贵港市洪涝灾害频繁,1994以来,几乎每隔两年又遭受一次洪灾的袭击,损失惨重,仅1994年6~7月的那场特大洪灾,就造成全市直接经济损失92.92亿元。
2.4 洪涝防御体系
贵港市全境分别属郁江防洪区和浔江防洪区, 浔、郁江河段自西向东贯穿全市,市境内黔江河段长60km,郁江河段长185km,浔江河段长80km。经过全市人民多年来的努力,已建成沿江防洪堤370km,各种防洪闸503座。一般洪水可保护耕地130.26万亩,保护人口127.63万人。城区堤防及部分乡村堤防在94年大洪水后对沿江防洪堤266km进行了加高加固,目前大部份已达10年一遇洪水标准。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根据1998年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复的贵港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贵港城区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桂平、平南城区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乡村按10年一遇洪水标准建设了部分防洪工程,使贵港市防洪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贵港市现有的主要防洪堤、排涝闸和排涝泵站情况详见附表一~附表三。
此外,贵港市有大小水库290多座,其中大型水库4座,总库容9.60亿立方米;中型水库17座,总库容4.68亿立方米;小型水库269座,总库容2.55亿立方米。其中:4座大型水库有达开、六陈2座属三类险库,病险率占50%;17座型水库有桂平社波河、平合、大洋河、金田、白石、罗贤和港南岭蒙共6座属三类险库,若大、中型水库失事可直接影响耕地82.9万亩133.9万人的安全。而269座小型水库中也有73座属三类险库。这些病险水库,主要是坝身单薄,达不到设计要求;排洪道欠宽,无衬砌,崩塌损坏严重;坝体渗漏严重等等。由于这些病险水库若得不到及时的除险加固,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水库运行水位,使有效蓄水量锐减,造成灌溉效益下降;另一方面也严重威胁着水库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贵港市现有的病险水库及其存在主要问题详见附表四。
2.5 重点防护对象
由于贵港市洪涝灾害频繁,受灾面广,人口密度大,往往洪灾造成的损失比其他自然灾害惨重。为防灾减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洪灾损失,根据贵港市的实际情况,防洪保护的主要对象:一是城市,即已列入自治区重点防洪城市的贵港、桂平和平南三城区,特别是党、政、军机关所在地为重点;二是黎湛铁路及324、209国道和省道南梧公路等交通干线以及重要工矿企业、军事设施等。防洪重点:一是达开、平龙、六陈、武思江四座大型水库和其他中型病险水库,二是重要防洪堤、闸及城区排涝工程。其中:
(一)城市防洪,贵港市列入自治区重点防洪城市的有贵港、桂平、平南三城区。
1、贵港城区:江北部分因江北大堤未建,主要靠街道挡水,属半设防状态,主要险段是棉新街和东湖段堤身单薄欠高,东湖排污口无闸门洪水倒灌入城区,此外,要适时关闭江防洪闸和适时抽水排涝;江南部分主要是红砖厂段浆砌石堤段质量差,易管涌和漏水,还有防木松岭附近排污口洪水倒灌。
2、桂平城区大米仓堤石堤段有局部变形,防崩缺,大坑口、官冲口等排涝站要及时排涝,特别是第二农贸市场容易积水成涝;
3、平南城区从镇小学校门前至公安局一线无堤设防,需及时封堵街道和有关民房的门口。
(二)水库主要是达开、六陈、平龙、武思江四大水库和其它中、小型三类险库。
(三)大中型水闸:全市20座大中型水闸除平南武林闸、桂平永江闸、摩天河闸,港北的小江闸、沙江闸经过更新加固外,大部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比较险的是平南乌江闸、白马闸、望步闸,桂平市的石敬坑闸等,保护面积都有在万亩以上。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3.1.1 市防汛指挥部
贵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工作,拟订全市防汛预案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1.2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在市防汛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市、区)的防汛工作。防汛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
3.2 成员单位职责
贵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成员由贵港军分区、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销联社、贵港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处、电信贵港市分公司、贵港供电局、贵港石油分公司、人保财险贵港市分公司、广西国营西江农场、贵港中心水文站等共27个单位(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在防汛工作中,按各自防汛工作职责执行,并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配备第二防汛责任人,两位责任人在汛期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做好交接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贵港军分区:根据城区抗洪抢险及突发险情需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后,由贵港军分区统一调动兵力,参与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洪措施的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盗窃、破坏防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确保防汛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对防汛部门提出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市水利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抢险及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负责行洪河道及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各类防洪工程的检查、维护管理,担负防洪、兴利调度,组织防汛抢险及防汛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督查各有关部门执行有关抗洪抢险救灾的指示、指令,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抗洪抢险的后勤物资供应。
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抗洪建设、修复水毁防洪工程的资金;负责防洪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下达,并协调防洪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筹措。
市经委:负责协调组织防洪抗旱抗灾所需紧急调用的物资,并担负经贸系统防洪救灾的指导。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学校危房改造,落实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加强在校学生的防汛意识教育宣传,暴雨洪水发生后组织学生安全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区水情灾害的救助和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防汛紧急期,负责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抗洪抢险、修复水毁防洪工程资金预算安排,把中央特大防汛经费和度汛应急资金需要市级配套的部分列入年度预算。对防汛抗旱部门或水利部门提出的防汛经费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及时核拨并监督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河岸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和完善预防预警体系,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
市建设局:负责城区排涝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配合水利部门搞好城镇防洪排涝规划编制,并将防汛排涝规划统一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建筑工地防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城市供水安全和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汛期协助海事部门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及堤岸保护,必要时,对防汛部门提出的水面实行交通管制。汛期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抗洪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农业局:掌握农业洪涝受灾情况,负责洪涝灾后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实施救灾防病预案,预防疾病流行。
市粮食局:负责做好本系统仓储粮食的防汛工作,发生非常汛情时,协助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麻袋调运工作;负责灾区救灾粮的供应和调运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明确责任,确保安全。
市供销联社:负责防汛抢险编织袋(或麻袋、草袋)等抗灾物资及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贵港海事局:负责加强通航水域内的船舶、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在洪水期间,做好通航秩序的维护,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并做好抢险救灾船舶的通航安全维护。
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有关气象资料。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防汛无线通信的频率调配;组织排除干扰,确保防汛期间无线通信畅通。
电信贵港市分公司:负责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及汛情、险情、灾情通信畅通,负责本系统电信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
贵港供电局:负责所辖供变电站的运行安全,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和防洪工程运行的电力供应、电力调度;本部门通信设施在汛期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贵港石油分公司:提供抗洪抢险所需的汽油、柴油等物资。
人保财险贵港市分公司:负责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广西国营西江农场:负责西江农场范围内的防汛工作。
贵港中心水文站:负责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报告和及时提供洪水预报。
其他:各成员单位除做好上述本职责工作外,还要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负责城区防洪堤责任地段的巡堤检查和抢险加固工作,负责责任堤段抢险措施的实施。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充分的思想动员和行动准备,根据需要随时抽调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抗洪抢险。
3.3 办事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办事机构,由各成员单位及其它单位组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订防汛预案,组织全市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当好市委、市政府防汛工作的参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水利局,电话:4558276、4558205,传真:4558204。其职责分工如下: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有关法规。
(2)贯彻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防汛抗旱的决定和调度命令。
(3)掌握防汛抗旱的情况和信息,组织水文、气象等有关部门会商,为指挥防汛抗旱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发布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公告、决定和命令。
(4)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工作系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贯彻防汛工作行政首长制的督促检查。
(5)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服从抗洪抢险的统一调度指挥,克服麻痹思想,提高防灾减灾意识。
(6)会同市水利工程管理站负责全市中型水库防洪调度运用计划的编制;指导各县、市、区编制防汛、抗旱和防台的预案。
(7)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督促做好防汛抗旱的准备工作,抓好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和度汛应急工程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8)负责市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经费计划的编制、调配与管理,并监督使用。
(9)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逐步实现防汛抗旱指挥工作的现代化。
(10)承办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1)市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市防汛指挥部、分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
(2)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灾害和风暴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4.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郁江、黔江、浔江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水位时,各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市防汛指挥部,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市防汛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立即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
b、当沿江堤防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市、区)政府、水利局和市防汛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自治区、市防汛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视工程运行状况应向自治区、市水利部门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大型和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市防汛指挥部。
b、当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大中型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所在县(市、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提早向水库下游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1.3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及市民政、教育、建设、交通、电力、农业、海事、水产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指挥部,并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市防汛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3)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2 预警级别划分
贵港市的洪水量级,按郁江、黔江、浔江各水文、水文站站址处对应的各种洪水位划分,见表4-1~表4-6。
(本预案中除水位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面外,其余所有高程除另有标明外均采用1956年黄海基准面。)
表4-1 贵港水文站各种洪水水位表 水位:m
项目 | 警戒 水位 | 低洪 | 中洪 | 高洪 | 保证 水位 | 设防 水位 |
56黄海基面 | 41.06 | 33.06 | 38.06 | 43.06 | 46.10 | 47.10 |
珠江基面 | 40.46 | 32.46 | 37.46 | 42.46 | 45.50 | 46.50 |
85基准 | 41.23 | 33.23 | 38.23 | 43.23 | 46.27 | 47.27 |
备注:1、85基准(m)=56黄海基面(m)+0.162(m) 2、85基准(m)=珠江基面(m)+0.765(m) 3、“1985国家高程基准”简称“85基准”。 | ||||||
表4-2 桂平水位站各种洪水水位表 水位:m
项目 | 警戒 水位 | 低洪 | 中洪 | 高洪 | 保证 水位 | 设防 水位 |
56黄海基面 | 33.10 | 39.60 | 41.10 | |||
珠江基面 | 32.50 | 39.00 | 40.60 | |||
85基准 | 33.24 | 39.74 | 41.34 | |||
备注:1、85基准(m)=56黄海基面(m)+0.142(m) 2、85基准(m)=珠江基面(m)+0.742(m) 3、“1985国家高程基准”简称“85基准”。 | ||||||
表4-3 平南水位站各种洪水水位表 水位:m
项目 | 警戒 水位 | 低洪 | 中洪 | 高洪 | 保证 水位 | 设防 水位 |
56黄海基面 | 27.61 | 22.61 | 25.61 | 30.61 | 34.11 | 35.61 |
珠江基面 | 27.00 | 22.00 | 25.00 | 30.00 | 33.50 | 35.00 |
85基准 | 27.73 | 22.73 | 25.73 | 30.73 | 34.23 | 35.73 |
备注:1、85基准(m)=56黄海基面(m)+0.125(m) 2、85基准(m)=珠江基面(m)+0.733(m) 3、“1985国家高程基准”简称“85基准”。 | ||||||
表4-4 贵港水文站各频率洪水水位表 水位:m
频率标准 | 50% (2年一遇) | 20% (5年一遇) | 10% (10年一遇) | 5% (20年一遇) | 2% (50年一遇) | 1% (100年一遇) |
56黄海基面 | 42.77 | 45.48 | 46.58 | 47.35 | 47.98 | 48.47 |
珠江基面 | 42.17 | 44.88 | 45.98 | 46.75 | 47.38 | 47.87 |
85基准 | 42.94 | 45.65 | 46.75 | 47.52 | 48.15 | 48.64 |
表4-5 桂平水位站各频率洪水水位表 水位:m
频率标准 | 50% (2年一遇) | 20% (5年一遇) | 10% (10年一遇) | 5% (20年一遇) | 2% (50年一遇) | 1% (100年一遇) |
56黄海基面 | 36.40 | 38.81 | 40.13 | 41.24 | 42.51 | 43.45 |
珠江基面 | 35.80 | 38.21 | 39.53 | 40.64 | 41.91 | 42.85 |
85基准 | 36.54 | 38.95 | 40.27 | 41.38 | 42.65 | 43.59 |
表4-6 平南水位站各频率洪水水位表 水位:m
频率标准 | 50% (2年一遇) | 20% (5年一遇) | 10% (10年一遇) | 5% (20年一遇) | 2% (50年一遇) | 1% (100年一遇) |
56黄海基面 | 31.60 | 33.82 | 34.55 | 35.80 | 36.71 | 38.51 |
珠江基面 | 30.99 | 33.21 | 33.94 | 35.19 | 36.10 | 37.90 |
85基准 | 31.72 | 33.94 | 34.67 | 35.92 | 36.83 | 38.63 |
内涝量级: 堤防保护区内的内涝由市区的暴雨洪水或与郁江洪水遭遇而成。贵港城区各频率年最大24小时暴雨量以及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见表4-7。
表4-7 贵港市各频率暴雨表 | |||||||
暴雨 | 50% (2年一遇) | 20% (5年一遇) | 10% (10年一遇) | 5% (20年一遇) | 2% (50年一遇) | 1% (100年一遇) | 备注 |
年最大24小时暴雨量(mm) | 112 | 153 | 192 | 226 | 270 | 305 | |
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mm) | 30 | 49 | 75 | 108 | 145 | 185 | |
注:雨洪同期是指由警戒水位上涨至洪峰再下降到警戒水位的这一时段内,统计贵港市最大各时段暴雨量。 | |||||||
4.2.1 ⅰ级(红色警示,为特大洪水)
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二十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超过47.67 m、42.14 m、36.13 m(1985国家高程基准,余同);
②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5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超过185mm。
凡符合上述2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预警级别定为ⅰ级。
4.2.2 ⅱ级(橙色警示,为大洪水)
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十年一遇~二十年一遇的大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为47.27~47.67 m、41.24~42.14 m、35.73~36.13 m;
②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270~305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145~185mm。
凡符合上述2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预警级别定为ⅱ级。
4.2.3 ⅲ级(黄色警示,较大洪水)
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五年一遇~十年一遇的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为46.27~47.27 m、39.74~41.24 m、34.23~35.73 m;
②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225~270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108~145mm。
凡符合上述2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预警级别定为ⅲ级。
4.2.4 ⅳ级(蓝色警示,为一般洪水)
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五年一遇以下的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为41.23~46.27 m、33.24~39.74 m、27.73~34.23 m;
②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192~225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75~108mm。
凡符合上述2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预警级别定为ⅳ级。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市预防水灾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江河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4.3.2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主要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江河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汛指挥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4.3.3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市气象、国土资源、水文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有山洪灾害的地方,由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并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市、区)防汛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3.4 台风灾害预警行动
具体参照《贵港市防御台风预案》。
4.3.5 暴雨渍涝预警行动
贵港市沿江等低洼区为暴雨渍涝易发地区。有关市(设区)、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4.4 预警支持系统
4.4.1 洪水风险图
(1)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水库洪水风险图。
(2)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和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4.4.2 防御洪水方案
(1)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按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市或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水库管理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水库洪水方案,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自治区、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备案。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由重到轻分为i、ii、iii、iv四级。
5.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 市防汛指挥部负责所管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跨市的水利、防洪工程由市防汛指挥部视情况直接调度
5.1.4 洪涝灾害发生后,郁江、黔江、浔江等水利、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防汛工作,在自治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排涝、救灾减灾等工作。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1.5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早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当地防汛指挥部报告。
5.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部通报情况。
5.1.7 因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5.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ⅰ、ⅱ、ⅲ和ⅳ共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其他各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2.1 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二十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超过47.67 m、42.14 m、36.13 m
②某县(市、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③郁江、黔江、浔江或鲤鱼江重要河段防洪堤发生决口;
④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⑤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5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超过185mm。
(2)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有关市领导、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并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市防汛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汛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情,报导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市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汛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县(市、区)按照所辖区防洪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5.2.2 ⅱ 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十年一遇~二十年一遇的大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为47.27m~47.67 m、41.24~42.14 m、35.73~36.13 m;
②某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③郁江、黔江、浔江或鲤鱼江重要河段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河段防洪堤发生决口;
④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⑤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270~305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145~185mm。
(2)ⅱ 级响应行动
由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自治区政府、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市政府派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防汛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防汛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县(市、区)按照所辖区防洪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5.2.3 ⅲ 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五年一遇~十年一遇的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为46.27m~47.27 m、39.74~41.24 m、34.23~35.73 m;
②某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③郁江、黔江、浔江或鲤鱼江一般河段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
④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⑤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225~270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108~145mm。
(2)ⅲ 级响应行动
由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报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卫生部门做好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的准备工作。市防汛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县(市、区)按照所辖区防洪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5.2.4 ⅳ 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①郁江、黔江、浔江中某一河段发生五年一遇以下的洪水,贵港水文站、桂平水位站、平南水位站相应水位分别为41.23m~46.27 m、33.24~39.74 m、27.73~34.23 m;
②某县(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③郁江、黔江、浔江或鲤鱼江一般河段防洪堤发生较大险情;
④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⑤某县(市、区)24小时降雨量192~225mm或雨洪同期24小时暴雨量75~108mm。
(2)ⅳ 级响应行动
由市水利局分管防汛的副局长或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市防汛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并通报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
5.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
(1)当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湖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湖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防洪法》、《防汛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3.2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郁江、黔江、浔江、鲤鱼江堤防及其重要支流、河道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汛指挥部,其中郁江、黔江、浔江、鲤鱼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垮坝应立即报自治区防汛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部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3.3 山洪灾害
(1)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部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指挥部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3.4 暴雨渍涝
(1) 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 在河湖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5.3.5 台风
具体参照《贵港市防御台风预案》。
5.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4.1 信息报送、处理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含大面积停电、停水,重大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情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市防汛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5.4.2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情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当地防洪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情灾害后,市防汛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4.3 群众转移和安全
(1)各地、各部门要按防洪预案组织转移受灾地段人员和物资;对重要物品、有毒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处理。
(2)群众转移原则: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切实做到以人为本,积极实施救助,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确保不发生因灾饿死人等现象,确保社会稳定。
(3)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4.4 抢险与救灾
(1)出现水情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处置水情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4.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情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情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情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5 应急响应结束
5.5.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或险情基本消除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可视汛情情况,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5.5.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5.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协助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以市防汛指挥部为中心,形成连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一级通信网。通信网主要由电信部门的有线程控电话、移动电话组成,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等其它必要手段,保证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的及时传递,保证各种防洪险调度指令的及时准确下达。
汛前市、各县(市、区)防汛办将有关防汛电话、手机等号码统计并打印成册。汛期市、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及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24小时专人值班,保证各种防汛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市、各县(市、区)防汛办及时向电信部门通报防汛情况,电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防汛电话的保障工作。紧急情况下,由电信部门按制订的通信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6.1.1 市、各县(市、区)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市、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水闸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市、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具体要求参见市防汛指挥部修订的《贵港市防汛通信应急预案》。
6.1.4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或调动使用贵港市森林防火无线对讲机网作为抗洪救灾应急通信网,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5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1.6 建立健全贵港市防汛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全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汛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大、中型水库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城区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市防汛指挥部与自治区、县(市、区)防汛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市防汛指挥部与自治区防汛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已建立并能正常使用。
(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8)建立全市灾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灾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防汛形势和作出防汛决策提供支持。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2.1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防汛指挥部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洪工作。对贵港市历史上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6.2.2 各类工程、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房屋建筑、交通干线抢险、抢修工作原则上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抢险、抢修。有必要时,防汛指挥部可以安排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抢修。
6.2.3 市、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4 抢险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根据抗洪抢险及突发险情的情况,需要调度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由贵港军分区(人武部)统一调动,军分区(人武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单位负责后勤保障。
6.2.5 凡进入危险地点、接触有毒物体、易爆物体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市、各县(市、区)指挥部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明知抢险无明显效果又非常危险的地点,一般不派抢险队伍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市、各县(市、区)供电局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市、各县(市、区)交通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市、各县(市、区)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和危及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6.5.1 物资储备
市、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6.5.2 物资调拨
(1)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市、区)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2)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需调用自治区防汛物资的,由市防汛指挥部向自治区防汛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5.3 资金保障
(1)当启用应急响应时,市财政根据响应等级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响应行动。
(2)市财政根据水情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情灾害的防汛设施修复补助。
(3)自治区财政设立有专项防汛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维护。市防汛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向自治区防汛指挥部申请。
6.6 社会动员保障
6.6.1 防汛抗洪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洪的责任。
6.6.2 汛期,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水灾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工作。
6.6.3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6.6.4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灾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6.5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 信息发布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郁江、黔江、浔江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分管权限,由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6.7.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自治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市、县防汛指挥部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7.3 演习
(1)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 后期处置
7.1 灾后救助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 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饮,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 灾区市、县(市、区)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灾后疫病的传播、蔓延。
7.1.4 灾区市、县(市、区)公安、交通部门要维护好社会治安和正常的交通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趁机扰乱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
7.1.5 灾区市、县(市、区)环卫部门协同乡(镇、街道)政府清洗街道、公共场所,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清除。
7.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防洪工程水毁修复的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在洪水退去后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或者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尽快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和灾民重建家园等善后措施。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具体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制订。
7.5 保险与补偿
明确保险与补偿的适用条件、承办机构职责和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流程等。
7.6 调查与总结
每年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防洪工程措施
我国治河防洪所采取的工程措施大体划分为泄洪工程、蓄洪工程和分洪工程三大类别。
(1)泄洪工程
主要指行洪河道、沿河堤防,拦河闸和穿堤涵闸,是防洪工程系统中的基础和骨干。行洪河道是宣泄洪水的通道。
(2)蓄洪工程
主要指水库。水库是利用合适地形拦河筑坝,使河谷形成人工水域用以拦蓄、控制天然径流,改变其原有时空分布状况的工程。水库是控制性的防洪工程,防洪作用十分显著。水库因所处地点不同,可分为山谷水库和平原水库,主要由拦河坝、溢洪道和输水洞等部分组成。
(3)分洪工程
分洪工程是在洪水有可能超过河道安全水位、流量时,为保护河道堤防的安全而分担超额洪水的工程设施。我国许多河流现有防洪能力不够,防洪标准不高,为了防御较大洪水,大多建有分洪工程。分洪工程因分出洪水的归宿不同,大体上有以下几种类型:①直接分洪入海的称为入海减河;②分洪入邻近河道或经调蓄即回归原河道的称为分洪道;③分洪人邻近湖泊洼淀,停蓄一段时间后仍回归原河道;④分洪入蓄洪垦殖区。习惯上把后两类容纳洪水的地方统称为蓄滞洪区。
8.1.3 防洪非工程措施
防洪非工程措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洪水预报和警报系统。在洪水到达之前,利用卫星、雷达和电子计算机,把遥测收集到的水文气象数据,通过无线电系统传输,进行综合处理,准确作出洪峰、洪量、洪水位、流速、洪水到达时间、洪水历时等洪水特征值的预报,密切配合防洪工程,进行洪水调度;及时对洪泛区发出警报,组织抢救和居民撤离,以减少洪灾损失。一般来说,洪水预报精度愈高,预见期愈长,减少洪水灾害损失的作用就愈大。
(2)制定超标准洪水防御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超标准洪水,提出在现有防洪工程设施下最大限度减少洪灾损失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
(3)进行救灾与实行洪水保险。依靠社会筹措资金、国家拨款或国际援助进行救济。凡参加洪水保险者定期缴纳保险费,在遭受洪水灾害后按规定得到赔偿,以迅速恢复生产和保障正常生活。
(4)对洪泛区进行管理。通过政府颁布法令或条例,对洪泛区进行管理。一方面,对洪泛区利用的不合理现状进行限制或调整,如有的国家采用调整税率的政策,对不合理开发洪泛区采用较高税率,给予限制;对进行迁移,防水或其他减少洪灾损失的措施,予以贷款或减免税收甚至进行补助以资鼓励。另一方面,对洪泛区的土地利用和生产结构进行规划、改革,达到合理开发,防止无限侵占洪泛区,以减少洪灾损失;在防洪区内兴建各项安全措施工程等。
(5)制定撤离计划。在洪泛区设立各类水标志,并事先建立救护组织、抢救设备,确定撤退路线、方式、次序以及安置等项计划,根据发布的方式警报,将处于洪水威胁地区的人员和主要财产安全撤出。
(6)进行河道管理。对河道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地面开挖、土石搬迁、土地利用、植树砍树等进行管理。
(7)制定、执行有关防洪的法规、政策。将古今中外成功的防洪经验和应当吸取的教训,以法规、政策的形式规定下来,把防洪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8.1.4 防御洪水方案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5 高程基准面及防汛特征水位
高程基准面:为与工程基准面一致,本预案中除水位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面外,其余所有高程除另有标明外均采用1956年黄海基准面。其换算关系如下:
贵港城区:85基准(m)=56黄海基面(m)+0.162(m)
85基准(m)=珠江基面(m)+0.765(m)
桂平城区:85基准(m)=56黄海基面(m)+0.142(m)
85基准(m)=珠江基面(m)+0.742(m)
平南城区:85基准(m)=56黄海基面(m)+0.125(m)
85基准(m)=珠江基面(m)+0.733(m)
警戒水位:是指堤防临水,达到一定深度,有可能出现险情,要加以警惕戒备的水位。贵港、桂平和平南城区防洪警戒水位分别定为41.23m、33.24m和27.73m。到达这一水位时,开始进入防汛戒备状态,要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的发展变化,在各自防守堤段或区域内增加巡堤查险次数,开始昼夜巡查,并组织防汛队伍上堤防守,做好防汛抢险人力、物力等的准备。这一水位主要是防汛部门根据长期防汛实践经验和堤防等工程的抗洪能力、出险基本规律分析确定的,是制定防汛方案的重要依据。
保证水位:也称设计防御水位。它的基本意义是到达这一水位时,仍必须确保堤防保护区防汛的安全,它是根据长期防汛与防洪规划实践的科学分析,以及堤防不断加培所构成的防御能力拟定的,有的采用历史实际最高水位,有的在历史最高实际水位基础上适当提高。到达保证水位则意味着进入非常紧张的阶段,则要求领导上阵,全面动员,以保安全。并且作好运用分、蓄洪工程的准备,以随时待命。
设防水位:主要是根据堤防的防御能力拟定的,当洪水到达这一级高度时,它标志这一地区堤防将开始出险,并随着水位的持续或上涨,险情将增加。有关单位需即组织群众参加防汛,并准备好相应的防汛物资和器材,以防患于未然。
8.1.6 洪水等级
以洪峰流量重现期划分4级:
一般洪水: 5年一遇以下;
较大洪水:5~10年一遇;
大 洪 水:10~20年一遇;
特大洪水:大于20年一遇。
8.1.7 洪涝灾害等级
一般洪水: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人以上,或一次性灾害倒塌住房100间以上;
较大洪水: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人以上,或一次性灾害倒塌住房500间以上;
严重洪涝灾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人以上,或一次性灾害倒塌住房1500间以上;
特大洪涝灾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灾害倒塌住房3000间以上。
8.1.8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结合贵港市的防洪工程现状、社会经济情况以及城市发展规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修订、完善,力求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市防汛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防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并向自治区政府、国务院推荐表彰;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贵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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