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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糖料蔗管理严禁跨蔗区抢购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糖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稳定和发展糖业生产经营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本榨季我区持续干旱,甘蔗产量有较大幅度减产,在我区部分地方、部分糖厂出现了跨蔗区抬价抢购糖料蔗的现象,扰乱了糖厂正常的砍、运、榨秩序,挫伤了糖厂继续扶持蔗农发展甘蔗的积极性。为确保良好的榨季生产秩序,保障企业和蔗农利益,根据当前糖业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糖料蔗管理、规范糖料蔗收购秩序、促进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蔗区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蔗区管理工作,维护蔗区正常秩序,确保政令畅通。各市、县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行动,切实做好蔗区管理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严肃查处跨蔗区炒买炒卖糖料蔗行为
各市、县和制糖企业要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80号)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第23号令)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农业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糖料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计经贸[2002]560号)要求,切实加强本市、县糖料蔗蔗区管理,特别要加强蔗区边界地方的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跨蔗区炒买炒卖糖料蔗行为,保证蔗区正常的砍、运、榨秩序。

三、严格执行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
糖料蔗收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经贸、糖业、农业等部门加强对糖料蔗价格政策的宣传;各制糖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规定制定的糖料蔗收购价格和优质良种加价水平,对擅自和变相提价收购糖料蔗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第1令)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继续推行订单农业
制糖企业和蔗农要增强市场意识,逐步推行糖料蔗订单合同签订工作,扩大糖料蔗订单合同范围,通过合同进一步规范糖料蔗购销双方的交易行为,规范蔗区管理;制糖企业要严格遵守合同,切实履行合同承诺的义务,及时兑现蔗款,做好服务工作。各县、乡、镇要教育蔗农按照所签合同履约,不要随意乱砍乱卖,保持与制糖企业良好的信誉关系,保证糖料蔗的种植、收购和蔗款兑现工作逐步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五、加大财税征收管理力度
各制糖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和缴纳规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组织财政税收稽查员深入制糖企业进行征管和监督,对承包、租赁的制糖企业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收税和收取规费,发现只收承包费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合同,要坚决予以终止。
六、加强糖料蔗的运输管理
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糖料蔗购销及运输车辆管理。除合法制糖企业可在所属蔗区收购糖料蔗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蔗;对违法收购糖料蔗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2002年第23号令予以处罚。各市、县和有关部门、制糖企业要做好核发运蔗车辆准运证工作,对不按规定在蔗区范围内运营或没有准运证的车辆,要严肃查处,防止跨蔗区运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内容字数: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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