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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区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更好地为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我区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
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各级人民政府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劳动力调查制度模式建立我区劳动力调查制度,对于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区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以及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使其
在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制定科学的调查方案,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人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力调查制度,制定科学
的调查方案,确保劳动力调查数据真实可信。我区劳动力调查样本的抽取既要满足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又要对各地级市有代表性。按照以地级市为总体的抽样原则,全区劳动力调查每次需抽取样本19万人(其中:国家抽取样本5万人,自治区抽取样本14万人),在全区110个
县(市、区)开展调查。为使我区的劳动力调查既与国家调查同步,又从实际情况出发,从2007年起每年开展两次调查,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每年11月开展的劳动力调查与人口变动调查同时进行,以推算地级市本级常住人口数据。
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调查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实施
劳动力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协调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将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加强协作、密切配
合。各级统计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工作,做好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加强宣传,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我区科学、规范的劳动力调查制度,逐步健全我区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内容字数: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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