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调整、资产划转、债权债务关系转移、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等过程中的行政行为,防范和化解因行政行为不规范而产生的重大债务风险,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债务问题,确保财政平稳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因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行为形成的债务;因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形成的债务;因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因政企不分或政企分开不彻底、不规范所产生的连带债务,以及因开办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形成的债务。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是确保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关键,关系到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高度,从实现我市“三个率先”、构建“和谐防城港”的高度,来认识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努力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的风险。
二、积极消化原有政府性债务
(一)全面自查原有政府性债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开展历史债务自查,进行政府性债务统计,对历史债务逐笔审查,认真核实,严格清理,重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摸清债务底数;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分门别类、完整齐全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档案和台帐,确保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政府性债务形成的原因及其规模和结构。过去已经进行清理过的债务,要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债务管理。如有发现重大政府性债务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积极化解原有政府性债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全面清理核实原有政府性债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化解债务的计划和步骤,因地制宜地制订分类处置措施,通过收欠还债、核销减债、抵冲消债、划转债务、降息减债、债转股、依法冲销、打包处理、盘活资产等多种途径和办法,综合运用市场、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强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协商沟通,逐步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积极筹措并合理安排偿债资金,促进政府性债务的有效化解。
(三)切实解决政府机关开办企业注册资本不实问题。在自查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特别注意对所开办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注册资本不实的,要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补足,并补充完善相关注册资本登记手续,及时消除因注册资本不实而使企业债务转化为政府性债务的潜在风险。今后新开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三、严格控制新增政府性债务
(一)严格新增政府性债务审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量财办事方针,强化债务风险意识,统筹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严格控制新增政府性债务。对确需新增债务的,必须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并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同时落实明确可行的还款渠道和还款来源,否则一律不得增加政府举债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考察债务负担率、偿债率等指标,建立对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和控制机制,并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申报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从严予以审批。
(二)严格控制政府性负债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科学举债。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举债主体。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
(三)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障的项目,不得负债建设。
(四)严格控制政府融资担保行为。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之外,国家机关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提供融资担保,切实防止将市场主体经营性债务风险转嫁到政府。
四、规范对政府性债务的处置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因管理体制调整、资产划转、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等原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动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在清算过程中,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资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债权、债务要逐笔清理核实,积极催收、追索债权并及时足额偿还债务。能结清的债权债务一定要结清,暂不能结清的,要与债权或债务方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按计划及时清偿或追缴。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应由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出具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移交前集中处理。
在消化政府性债务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必须是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出售、拍卖、招标、租赁、诉讼、破产清算等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并且在具体的处置程序、操作过程中也不得违法。
五、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
(一)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债,应在政府统筹安排下,本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承担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 。
(二)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要强化政府性投融资机构财务监督,切实规范内部运作机制。
(三)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的能力,把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政府性债务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未按规定举借债务、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债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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