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自治区物价局牌子及印章。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进行总量平衡和投资、价格管理,指导全区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自治区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改造投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责。
2.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研究全区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区经济体制改革。
(四)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对经济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管好基本建设投资,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方案,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区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拟订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三)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投资管理;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汇总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工代赈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
(四)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负责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拨款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境外参股的重大项目;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负责电力规划和建设;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工业、电力等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
(五)负责对全区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六)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七)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提出全区重要商品市场供求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编制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食糖、棉花、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研究提出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交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规划。
(九)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及政策措施;拟订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开发规划及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十)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一)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区价格和收费的立法建议,依法拟订价格和收费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价格和收费政策;依法拟订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分工管理目录和收费管理目录;负责监测和预测全区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进行全区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组织实施自治区价格和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收费调整方案;拟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
(十二)依法实行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组织实施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十三)拟订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或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1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督查督办、信访工作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全区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拟订和协调全区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对策措施建议。负责编制全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对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民经济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提出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基本协调的对策建议,做好经济、社会、国防计划的衔接工作;负责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和宏观经济信息发布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负责研究自治区实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分析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综合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拟定并实施自治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推进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措施;按照自治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出综合性产业发展政策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对策措施;研究提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优化所有制结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展建设规划;负责汇总编制年度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计划,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国家专项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以及自治区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拨款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公检法司设施、国家安全设施以及区直各部门(含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项目投资;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完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投资审批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保险等情况,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融资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负责向自治区金融机构推介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研究直接融资的重大问题,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有价证券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的对策建议;参与企业债券和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工作;参与确定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协同有关部门确定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向。
(六)国外资金利用处。
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总规模、投向及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自治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防范外债风险对策建议;负责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拟定和发布自治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汇总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安排自治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审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及确认书的发放;参与全区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协调外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区对外招商项目库建设;负责委机关外事工作。
(七)重大项目建设处。
研究提出年度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并归口管理;负责研究提出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新开工计划,组织自治区层面的重点项目新开工;协调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新开工和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参与全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立项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负责全区重大项目库的建设。承担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项目前期工作处。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方案,指导和协调全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组织协调工作。提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依法确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九)地区经济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研究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负责审核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归口管理绿色援助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以工代赈投资项目计划。
(十)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编制农林水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协调、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节约、环境整治及生态建设规划;衔接和平衡农产品加工与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负责提出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提出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拨款的农林水的建设项目计划;协调农林水和生态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研究提出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战略、规划,组织实施示范项目;负责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发展规划,提出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水利、林业、农业等政府性专项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十一)工业经济发展处(稀土办公室)。
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规划、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布局、加快工业化发展的对策措施;负责新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工业项目;负责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研究拟订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反映稀土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十二)能源处。
研究分析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协调能源产业规划的实施,组织编制能源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提出能源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及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能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电力项目;负责农网还贷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对策建议;负责电力规划和建设;负责大型水电项目水库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的计划管理;参与自治区电网价格政策的研究拟定工作。
(十三)交通处。
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组织编制交通运输专项发展规划;负责提出交通运输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协调交通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及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四)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区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重大建设项目;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协调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电信业和邮政业等行业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衔接科技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指导协调自治区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编制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信息产业示范工程、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工程、风险投资基金等项目投资计划;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十五)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区社会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全区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档案、社会科学、民政、旅游(含涉外宾馆)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策建议;研究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编制社会事业中的重点专项规划;负责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提出使用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事业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发展领域和重大薄弱环节的专项投资及补助性投资计划,监督计划实施情况。
(十六)经济贸易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建议;编制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年度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编制粮食、食糖、棉花、食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管理粮食、食糖、棉花、食油、化肥、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自治区储备,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储备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编制自治区储备设施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十七)价格综合处。
负责物价工作方面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财务、资产、安全及有关行政事务;负责物价信息、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价格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认证、鉴证工作;依法组织价格行政执法,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协助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十八)商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区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订和调整实行自治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协调处理区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参与垄断经营行业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提出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负责指导全区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监测和预测全区价格变化趋势;研究提出全区价格调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调整总体方案;负责研究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研究价格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措施;草拟价格法规、规章和综合规范性文件;负责物价工作方面综合性的重大材料、重要报告的起草工作;提出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负责价格宣传、统计、信息和政策公布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区行业价格自律工作。
(十九)收费管理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区有关收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拟定自治区有关收费政策,提出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目录意见和落实公告、公布管理目录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拟定和调整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依法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组织定期审核、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收费管理工作。
(二十)法规处。
统一归口负责委机关法制工作,并对全区系统内法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拟定立法计划及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并受委托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稿送审前及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统筹协调工作;承办委机关负责的立法建议和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及有关协商工作;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解释、清理和编纂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本委和全区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委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工作,以及对机关行政干部的年度考核和任免、调动手续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工资管理。负责委机关和系统内的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习、生活等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40名(含自治区物价局25名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编制),其中: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自治区物价局局长),处级领导职数57名(含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3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人3名,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负责人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各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物价局的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等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价格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局长(兼)负责,重大问题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决定。
(二)保留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研究提出我区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区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区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专项规划;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研究提出我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结构调整、优势资源开发和重大项目布局、边境地区战后恢复和建设等的具体实施建议,研究提出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总体规划的实施和落实;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保留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仍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分析国防经济宏观运行情况,对国防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和措施建议;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国防建设问题;负责联系国防工业、国防科技、军队建设方面的工作;衔接与国民经济有关的国防动员规划、计划;协调重大项目的平战结合。保留原核定的事业编制5名。
(四)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有关处负责。
(五)设立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研究拟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计划;起草项目稽察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对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勘测设计、开工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概算控制、政策环境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稽察;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监测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分析报告;负责对自治区重大项目业主(单位)、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评价及项目后评价等;承办国家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交办的国家重大项目稽察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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