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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贯重视和支持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区红十字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理顺,救灾救助网络不断完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推进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红十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工作
国际红十字运动以“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为基本原则,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为宗旨。我区各级红十字会奉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致力于“动员人道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好事、善事,为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做好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红十字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帮助红十字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经济实体和社区红十字服务项目,要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对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济专用车辆,在执行紧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交通部门要提供通行方便,免收车辆通行费;对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运输、优先放行,并减免有关费用;要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事业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和有关公益性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无偿播放或刊登有关公益广告及红十字会救灾救济公告。
二、认真履行职责,动员各方面力量,全面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一)做好备灾救灾工作。各地级市要把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或仓库)的建设纳入当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多方投入,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备灾救灾网络,提高物资贮备和应对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备灾救灾预案,多方筹措资金和物资,并加强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生灾情和突发事件,确保所接受的捐赠款物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予以安排和处置。
(二)开展救护培训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单位,开展卫生救护培训,普及救护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降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公安、交通、卫生、教育、旅游、建设等部门和工厂、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要制订计划,配合红十字会分期分批对员工、学生进行卫生救护培训。财政、物价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合理核定收费标准,规范卫生救护培训收费行为。
(三)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要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列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各级红十字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红赈字〔2002〕100号)要求,建立社区红十字志愿工作站或服务站,以社区为依托,以红十字会会员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广大志愿者为服务主体,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大力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人道主义工作。
(四)加强对青少年人道主义及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和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红事字〔2004〕88号),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学校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建立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把对青少年的人道主义及健康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内容,结合青少年身心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健康向上的红十字青少年人道主义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五)加强国际和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充分发挥国际群众性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坚持独立、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加强国际民间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人道主义支持;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巩固和发展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红十字组织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分会和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
要理顺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其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各项活动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自治区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1〕47号)的要求,按照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完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使其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要按照综合、精干、高效的原则,切实加强红十字会队伍建设。要为各级红十字会推荐得力的干部,并加强对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开拓、精通业务、廉洁公正、会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队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广泛吸纳热爱红十字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发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不断壮大红十字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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