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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决定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提升我市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水平,建设平安南宁,为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重要性。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决策上来,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
(二)增强解决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新形势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存在的管理不到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和综合管理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和完善等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城市管理,增强抓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解决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各家参与、统一管理”的总体原则,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推进构建和谐南宁。
二、调整管理体制,建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体系
(三)调整和完善市、区(县)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体制。市、区(县)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原承担组织、协调、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增加负责市、区(县)出租屋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职责。为便于工作,在市、区(县)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市、区(县)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牌子。根据统一管理的原则,完善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调整市、区(县)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和社区四级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网络。调整后市、区(县)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市、区(县)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本地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区(县)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的组织和统计工作;对本区(县)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员队伍实行统一管理。
街道(乡镇)的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由街道(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街道(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在街道建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作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平台,管理服务中心同时挂区税务代征点牌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实行聘用制,所需经费由城区财政解决。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履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方面的登记备案、办证、代征有关房屋租赁税费等职责,采集、统计本区域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信息,为流动人口及房屋租赁双方提供综合服务。
在流动人口及出租屋较集中的社区和村设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服务登记、办证点(站),承担本区域流动人口和住宅房屋租赁信息的采集、登记、办证、数据录入等事务性工作,以及提供住宅房屋租赁中介信息等服务。
(四)组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员队伍。按照300至500名外来流动人口或200户(套)出租屋配1名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员的标准组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员队伍。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员由城区按市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制定的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职责、统一管理、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持证上岗的“五个统一”管理,经费由城区财政核拨。人员可从现在岗的流动人口协管员和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职能部门委托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信息的采集和登记工作,督促外来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主按时办理有关登记、办证及缴纳有关税费;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和生育人员及时登记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主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服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出租屋主;发现外来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的违法犯罪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明确职责任务,依法实行规范和综合管理
(五)建立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机制。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房管、税务、司法、财政、教育、建设、卫生、工商、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团组织等有关部门和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公安部门要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和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范网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应持而未持婚育证人员情况及时通知辖区人口计生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社会保险等服务;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劳动监察,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有关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有关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违法怀孕和生育行为。
房管部门要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要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出租屋主加强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减少税收流失,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要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
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出租屋税费的收入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建设部门要负责对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措施;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
卫生部门要负责对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技术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外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对集贸市场中的务工经商人员进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措施;依法查处利用出租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规划部门要负责加强对出租屋的规划管理,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擅自加层、改建、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负责加强对出租屋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监察与查处;与有关部门一起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管理工作,管理流动人口婚姻登记。
法制部门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订、修订和完善我市的流动人口、出租屋、旅栈业管理等规章,为依法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实现管理工作转型提供法律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因管理不落实、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出租屋发生重大治安和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等问题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负责将各有关成员单位履行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以考核。党、团组织要负责对流动党、团员的管理。原所在地党、团组织负责掌握外出党、团员的去向、从业、外出时间等情况,确定联系方式;在集体外出、暂住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团员中,按规定建立党、团组织。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负责把外来党、团员编入相应的组织,安排参加组织生活,分配做适当工作。原所在地党、团组织和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由“以条为主”向“以块为主”转变。明确区(县)政府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责任主体,涉及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的管理重心、管理权限、管理队伍和管理经费要向区(县)下移,实现区(县)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的责、权、利的统一。区(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县)实际,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房管、税务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流动人口及出租屋有关登记、备案、办(验)证、税费征管和宣传服务等工作。实现由单一管理向综合型管理和主动服务型管理的转变。
为便于统一管理,方便服务,对出租屋实行“委托管理”,房管、公安、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其行政职权内有关出租屋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依法委托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部门完成。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部门按照职能部门的委托,对出租屋实行包括信息采集、登记办(验)证、登记备案、征收税费和提供房屋租赁信息中介服务等“一站式”受理,提供“一条龙”服务,逐步形成“以房管人”的新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模式。各委托部门依托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动机制,严格落实“谁留宿谁负责”、“谁租赁谁负责”的出租屋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出租屋消防、治安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推进社会治安、流动就业、计划生育、普法教育、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实现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的科学、规范管理。工作中可结合辖区实际,积极探索对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推行出租屋“旅业式管理”等模式,提高管理效率。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制定,联合办公经费由区(县)财政解决。
四、强化租赁房屋税费征管,确保经费落实
(七)制订全市规范统一的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税务、公安部门通过委托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机构代征有关房屋租赁税和出租屋治安管理费。在对全市租赁房屋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合理负担、简便计征”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不同地段的房租指导价和统一的税费综合征收率。具体征管办法由市地税、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房管部门要适应区划调整的新形势,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租赁进行规范化管理。
(八)落实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经费。统一征收的房屋租赁税全额上缴国库,现仍保留的其它涉及出租屋的管理费统一纳入财政资金管理渠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需要,保障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推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九)建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电子信息网络。信息化网络管理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有力手段。针对目前各有关部门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信息不对称、信息交流不畅通的现状,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共建,数据共享”的原则,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市的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提高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信息化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通过流动人口及出租屋信息网络化管理平台获得所需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实现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信息资源共享。
六、增强服务意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进一步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要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亲情化、市民化服务”管理理念,增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意识,切实解决流动人口的实际困难。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落实市民待遇,加快研究制定我市流动人口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政策和办法。要通过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实行服务承诺制等,加强流动人口及出租屋协管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对流动人口的就业、劳动保障、卫生防疫、居住条件、子女入托入学、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等服务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化程度,以服务促管理,提高流动人口对居住城市的认同和归属感。
(十一)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要把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放到突出位置,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查监督,依法查处向流动人口乱收费等侵权行为。
七、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十二)加大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积极宣传、正面引导的宣传方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有利于流动人口管理的舆论氛围。要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加大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营造有利于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社会氛围。
八、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
(十三)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的领导。要把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特别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建立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问题,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对因领导组织不力出现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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