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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扶助贫困残疾人,满足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关爱弱势群众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和完善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共同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
二、重点抓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
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作为农村扶贫攻坚的重点、难点之一,纳入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予以特别扶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扶贫基地,扎实开展农村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在实施406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要优先将贫困残疾人(户)与扶贫龙头企业对接;积极做好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库建设,并监督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和落实康复扶贫措施。
三、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严格按照分散、按比例的原则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力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保障金要逐步推行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条件成熟的地方,对有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采取由财政部门代扣的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就业保障金平调或挪用。
认真落实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福利企业优先安置有文艺、体育等方面特长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文艺、体育团体以企业冠名的形式,集体进入残疾人福利企业就业,把扶助残疾人参加文体活动作为培养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解决就业出路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城镇社区应建立残疾人协会,采用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为社区残疾人协会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措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摩服务岗位,应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集中劳动、生活的庇护机构、工疗机构,以促进智残者、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除享受现有各项优惠政策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所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下岗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盲人在社区新开办的按摩点,所在地残联可用就业保障金购买开办设备,采取借、租或折旧处理的办法给予扶助。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纳入劳务输出范围。每输出一名残疾人,所在地残联从就业保障金中补助300元解决招聘费、办证费、交通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并在收费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
要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再就业能力。建立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免收的培训费用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或其子女的职业教育问题,纳入“智力扶贫”总体规划一并接受技工教育。按社会力量办学途径开办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整合社会培训力量,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四、确保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各类用人单位要按政策规定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农村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应保尽保;在尚未实行低保制度的农村,对贫困残疾人应优先救济。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低保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区“五保”残疾人和三无对象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机构、敬老院供养。
要把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五保村建设、灾民新村建设和茅草房改造之中,采取得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和危房户的住房困难。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优先安排其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价公房;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城市改造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给予适当照顾,安排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住房时,优先安排楼层,并创造条件修建无障碍通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适当提高标准。
五、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接收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按政策规定积极主动为残疾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贫困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于患大病、重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政府应给予适当救助。纳入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的特困残疾人,以及城镇贫困残疾人突发重病或罕见病住院治疗,政府应给予适当救助。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政府要帮助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并适当提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或对没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的贫困残疾人员,由于患大病、重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政府应给予医疗救助。残疾人员必要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特教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机构、庇护机构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康复服务网络建设,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充分发挥各类医疗机构和残疾人康复中心及其它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更多技术支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及时的、经常的、持续不断的康复服务,为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相应设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能力、服务业绩等作为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稳定基层康复服务技术队伍,保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支持和鼓励社区康复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劳计酬,聘请康复员直接上门为贫困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聘请康复员的费用可在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地在组织实施“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长江新里程计划”、“爱心助残万人康复工程”、“听力助残”、“广西特殊儿童康复服务计划”、“广西残联/爱德定点复明医院项目”等重点康复项目中,除用好专项康复项目资金外,还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最大化地扩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受益面。
六、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切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做到同普通中小学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办学经费。要按高于普通初中1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经费。从2006年起,自治区安排特殊教育年度专项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全区各市、县(区)财政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的建设。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应与义务教育经费同步。要重视特教学校建设,人口30万以上尚未建立特教学校的县(市、区),要按要求尽快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条件较好的学校中开设特教班,使更多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级市及其管辖的县(市、区)均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地级市应建一所与残疾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综合型的特殊教育学校,或将所在地级市内现有的城区特殊教育学校划为地级市所属的特殊教育学校。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全区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评估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建示范性特殊教育实验学校。进一步加强特教师资建设,认真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开办特殊教育系(或专业),解决全区特教师资紧缺问题。在对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中,要将特殊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其中,以促进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要加大扶残助学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开展助学。2005年起,属28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要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非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也应优先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纳入“两免一补”范围;2006年秋季,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在读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到2007年,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在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残疾学生,无论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还是在普通学校特教班或随班就读的,其仍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核算其家庭保障金时要给予重点照顾和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保留率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达到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在贫困地区要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
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各市所属的特教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聋人、盲人的普通高中教育。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残疾青少年随班就读提供方便。在中心城市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试办特殊教育职业高中班,残联从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适当比例资金,支持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使学生具备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在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合适的专业,解决盲人、聋人上大学难的问题。在高校招生工作中,积极帮助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确保上线残疾考生都能被录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继续教育。
七、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
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区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法规体系。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扶助贫困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把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法制化、制度化。特别要注意在取消农业税后,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减免贫困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配套完善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指定或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会志愿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法律服务网络,快捷高效、就地、就近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要继续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并适当放宽受援经济条件,将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农村居民贫困标准130%的贫困残疾人列为法律援助对象。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教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部等,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九日
内容字数: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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