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地级市中心血站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以下简称《献血条例》)精神,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与安全,加快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地级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建设通知如下:
一、认真解决好血站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区14个地级市,除柳州市(自治区血液中心设在柳州市)外,其余13个市均设有血站。近几年来,为加强血站的建设,部分地级市的编制部门已将本级的血站核定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较好地解决了血站的机构编制问题。但是,北海、贺州、贵港、河池、百色、钦州、崇左市的血站被核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职工的思想不稳定,工作不安心,影响了血站工作的开展。《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这一规定,结合下一步事业单位的改革,认真解决好血站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必须保证血站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全区现有13个血站,其中5个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1个是差额拨款单位,7个是自收自支单位。除财政全额拨款的5个血站外,其余血站均存在资金筹集困难,业务经费和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以及设备陈旧、老化,无法得到及时更新等问题。为此,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献血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996年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将血站开展采供血工作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完善血站检验、质量控制设施,保证其设备配备、更新所需资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血站的投入,确保血站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切实加强对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自治区、市两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监督血站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献血事业专项经费,防止资金的流失和浪费。审计机关要对血站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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