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港口(务)管理局,自治区航务管理局:
根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要求,为了做好我区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自治区交通厅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负责港口设施保安日常管理工作。
组 长:刘启柱(自治区交通厅综合处副处长)
副组长:李桂勇(自治区交通交通公安处副处长)
云 峰(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成 员:苏 安(自治区交通厅综合处主任科员)
黄福全(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副科长经济师)
钟海清(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副科长高级经济师)
张赴宁(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法规科科长高级经济师)
梁贵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基建科高级工程师)
黄 茵(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经济师)
刘 伟(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经济师)
韦云奎(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厅综合处,成员有:苏安、黄福全、刘伟。
工作组职责:
(一)负责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办理上报手续;负责督促落实已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后续修订。
(二)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提出核验意见,办理《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有关事宜,定期向社会发布年度审验结果。
(三)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修订内容进行必要的测试,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四)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组织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的专家培训和业务交流。
(六)《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或交通部规定需要交通厅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港口设施保安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重要工作,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要站在国际合作反恐、保障港口设施安全、体现港口大国信用、扩大对外开放和保障港口生产需要的高度,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领导;要按《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组建工作组,及时、正确地开展履约工作,保证工作质量;要落实交通部徐祖远副部长的指示,各港口公安机关作为一支重要力量参与此项工作。
保安工作组应保证有8名以上持有《港口设施保安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工作组名单于2005年6月10日前报厅,不按要求组建工作组的,不受理各项审核和证书年度审验申请。
三、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我厅负责审核或审验,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和抽查。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意见,一律加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公章。不按要求盖章的,一律不受理各项申请。
四、做好2005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审验工作。重点审验保安措施是否到位,保安人员是否配足(按交通部厅水字〔2005〕109号文件要求),演练演习要有针对性,达到2次以上(含2次)。各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要按《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要求,做好证书年度审验的各项工作。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并对申请人的保安工作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相关材料报送我厅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在核验申请书中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退还给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整改,以保障我区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审验工作符合交通部的要求,满足对外开放和港口正常生产需要。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