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10-2011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目录及标准》中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批量采购项目是指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五、集中采购目录中属通用的、零星的、经常性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用品、会议、印刷、小额工程、汽车和汽车的加油、保险、维修以及工程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勘察等项目可分别进行协议供货采购或定点采购。六、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所辖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七、本《目录及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附件: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需查阅者,请登陆:https://www.gxzf.gov.cn/fjcf/200908/p020090824611721513642.doc)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小组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促进广西对外贸易平稳较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现将工作小组成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郭宏伟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陈建林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周元元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成员:曾纪芬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林金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赵汝林广西银监局副局长葛元力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高福源南宁海关副关长工作小组负责我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申请及前期准备工作;研究制定我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意见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陈建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位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的联络员,负责成员单位与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7月1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基本目标和原则(一)基本目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配的基本目标是: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保证自治区本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获得与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收入规模相当的资金,按照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合理安排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以及原由六费安排的其他支出,逐步推进广西交通均衡发展。(二)基本原则。专项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是:1.保证基数。维持自治区本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利益格局不变,以中央核定的2007年六费收入数为分配基数,按照中央确定的替代性返还资金金额安排各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用于替代原有六费收入。未形成六费实际收入、六费项目以外的收费一律不作为基数。2.增量调节。根据广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需要合理分配专项资金中的增长性补助资金。3.统一规范。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和标准统一,分配办法和过程规范。4.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便于监督。二、使用范围和预算管理(一)使用范围。中央拨付的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按照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合理安排用于公路养护和建设支出、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支出、航道养护支出、公路和水路管理支出、原六费稽征人员安置经费,以及原六费安排的其他支出等。各相关单位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确保交通项目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预算管理。自治区本级替代返还资金由自治区交通厅编制具体支出预算,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规范管理。地方替代返还资金具体支出方案原则上参照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由地方交通部门编制,纳入地方部门预算规范管理。三、资金拨付(一)安排自治区本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安排自治区本级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和本级交通部门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用款单位,专款专用。(二)安排地方使用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安排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给各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交通部门使用,专款专用。四、资金分配具体操作方案(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中央核定的2007年度六费自治区本级收入数与地方收入数比例分配专项资金中的替代返还资金。2009年3月,中央核定我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替代返还资金40.26亿元。按照此专项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分配,自治区本级使用30.76亿元,市、县使用9.5亿元。2009年分配给各市替代返还资金基数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交通厅下达给各市财政部门,分配给各县的基数由各市财政部门商同级交通部门下达给各县财政部门,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交通厅备案。2009年以后的资金分配,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二)自治区本级替代返还资金按照原六费使用范围和预算管理程序由自治区交通厅编制具体支出预算,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规范管理。(三)地方替代返还资金具体支出方案原则上参照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由地方交通部门编制,纳入地方部门预算规范管理。(四)专项资金中的增长性补助资金由自治区交通厅与自治区财政厅综合研究确定分配使用。(五)根据广西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和核发证照工本费,同时要求“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的实际情况,从专项资金中安排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经费支出。(六)由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交通厅制定广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广西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8〕51号)和国务院关于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作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就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主要职能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反拐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区)的反拐工作;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二、成员单位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功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综治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委、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计生委、外事办、广电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法制办、信访局、妇儿工委、扶贫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自治区妇联、南宁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33个部门和单位。召集人:梁胜利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厅长成员:郭文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梁宏伟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韦守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主任刘发敏自治区综治办副主任范小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白志繁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黄济健自治区民委纪检组长李明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王荣华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席鸿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韦刚强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于祖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小幸自治区交通厅副巡视员郭绪全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李志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陈映红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许亚南自治区卫生厅巡视员冯国平自治区计生委副主任朱树华自治区外事办纪检组长苏新生自治区广电局巡视员王世光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黄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韦能雄自治区法制办纪检组长傅秋学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班乐英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副主任莫雁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黄列格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普生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新华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罗日新共青团区委副书记边疆自治区妇联副主席张柳胜南宁铁路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黄红光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自治区公安厅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刑事侦察总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察总队总队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报自治区公安厅备案。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公安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四、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参加联席会议,主动研究反对拐卖妇女儿童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反拐卖妇女儿童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2009—2014)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2009-2014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四日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2009—2014年)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精神,解决我区农村困难群众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09-2014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一、农村住房和农村危房的基本情况广西现有乡镇1024个(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下同),村庄17.93万个(其中村民委员会所在村1.44万个);村庄现状用地面积合计约4849.93平方公里,人口约3726万;村镇住宅建筑总面积预计约10.2亿平方米,其中,乡村住宅建筑面积预计约9.13亿平方米。据2008年12月底的初步统计,全区农村存在结构失稳、地基不均匀沉降、墙体和屋面开裂、倒塌等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建于地质断裂带、山体坍塌、泥石流易发等灾害不稳定区域或者其他残破、不御寒冷和风雨、已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农村危房约127.54万户(含茅草树皮房约4.2万户),总建筑面积约11553.8万平方米。这些危房结构多数为砖木结构、土木结构、竹木结构等,少数为砖混结构。2009年,我区35个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危房共计约36.5万户(含茅草树皮房约3.7万户、残疾人危房约0.7万户),其中一级(d级)危房约24.2万户,二级(c级)危房约12.3万户。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危房12586户(含茅草树皮房约473户),3-20公里范围内农村危房39562户(含茅草树皮房2066户)。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农民主体,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和逐步完善。目标任务:从2009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组织实施广西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3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以解决和改善边境一线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及革命老区农村部分贫困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在3年试点的基础上,再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127.5万户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彻底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以达到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目的。三、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的直接承担者,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二)公平、公开、公正。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三)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注意量力而行,“一村一策”,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建设格局,不搞“一刀切”。(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五)适当集中、节约用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建设农村社区。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六)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农村危房改造优先考虑居住在最危险房屋中最贫穷的困难户,特别是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建立合理的农村危房改造动态管理机制,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时适当调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四、农村危房改造的内容和要求(一)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设计。一是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需要搬迁的村屯和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自然村寨,应编制村庄危房改造规划,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的内容,并尽可能直观,让群众看得懂。二是做好农房设计和标准图集的制定。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危房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纳入改造范围的,是危险状况评定为一和二级(即国家标准的d和c级)的农村危房。一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农村危房改造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采取结构修复加固、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危房连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四)农村危房改造要求。一是农村危房改造,具备条件的,要结合抓好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二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三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各有关市县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消除火灾隐患。四是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五是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行政村集中修建五保户供养点。五、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及其概算安排广西农村危房分布基本覆盖全区各县(市、区),共涉及109个县(市、区),其中城区35个。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大体上分为两大阶段,2009-2011年为试点阶段,2012-2014年为逐步铺开阶段。广西是后发展、欠发达地区,各地财力大都为“吃饭财政”,基础十分薄弱。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只能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试点阶段(2009-2011年)。2009-2011年依序分别为农村危房改造一期、二期、三期工程,共安排30万户左右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其中,试点阶段第一期2009年6月~2010年1月,实施改造8.3万户,按广西农村目前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500元的建房成本和每户建60平方米住房计算,每户平均约需3万元(以下采用的投资估算标准同),共需投资约24.9亿元;第二期2010年1月~12月,实施改造10万户,共需投资约30亿元;第三期2010年10月~2011年12月,实施改造11.7万户,共需投资约35.1亿元。铺开阶段(2012-2014年)。2012-2014年依序分别为农村危房改造四期、五期、六期工程,每年安排一批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四期工程(2012年)实施改造30.0万户,需要投资约90.0亿元;五期工程(2013年)实施改造32.0万户,需要投资约96.0亿元;六期工程(2014年)实施改造35.5万户,需要投资约106.5亿元。(一)试点阶段1.2009年(一期)。对列入国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35个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6.5万户(含茅草树皮房约3.7万户)中的8.3万户(含茅草树皮房20621户、农村残疾人危房7060户)农村危房实施改造试点,估算投资24.9亿元(详见附表)。其中,完成陆地边境0-20公里所有农村茅草房、树皮房改造;东兴市完成全市农村危房改造。2.2010年(二期)。对列入国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35个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有农村残疾人危房的县(市、区)共10万户(含茅草树皮房约2.1万户、残疾人危房9112户)农村危房实施改造试点,估算投资30.0亿元。其中,全区完成农村茅草树皮房和残疾人危房的改造;防城区、田林县完成全县(区)农村危房改造(详见附表)。3.2011年(三期)。对列入国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35个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其他贫困地区的11.7万户农村危房实施改造试点,估算投资35.1亿元。其中,桂林秀峰区、北海海城区、钦州钦北区、贺州富川县、河池大化县、来宾金秀县、崇左龙州县、凭祥市等8个县(市、区)完成全部农村危房改造(详见附表)。(二)铺开阶段1.2012年(四期)。安排隆安、马山等98个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30万户,建筑面积约1800万平方米,估算投资90亿元。其中,南宁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柳州柳南区、柳北区、三江县,桂林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灵川县、全州县、恭城县,梧州万秀区、蝶山区,北海银海区,防城上思县,贵港港北区,玉林市福绵区,百色靖西县,崇左扶绥县等20个县(市、区)完成全部农村危房改造(详见附表)。2.2013年(五期)。安排隆安、马山等78个县(市、区)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32万户,建筑面积1920万平方米,估算投资96亿元。其中,南宁兴宁区、江南区、良庆区、隆安县、武鸣县,桂林雁山区、兴安县、永福县,梧州长洲区、藤县,北海铁山港区,玉林容县,百色那坡县、田东县、平果县、乐业县,河池天峨县、罗城县、环江县,来宾合山市等20个县(市、区)完成全部农村危房改造(详见附表)。3.2014年(六期)。安排马山、上林等58个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35.5万户,建筑面积2130.0万平方米,估算投资106.5亿元。完成全区127.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详见附表)。六、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措使用(一)资金筹措。按广西农村目前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500元的建房成本和每户建60平方米住房计算,每户平均约需3万元,利用6年实施127.54万户改造,共需投资382.62亿元。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省级补助一点,市、县级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即:2009年,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按平均每户0.5万元给予补助,自治区、市、县三级按照1∶0.8∶0.2的比例配套,即按0.5万元、0.4万元、0.1万元给予平均每户补助1万元,其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危房改造户自筹和投工投劳解决。2010-2014年,自治区、市、县配套资金将根据中央资金补助情况进行筹措和安排。(二)资金使用。各县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经设区城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城市危改办”)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审批后实施。各县级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边境农村危房,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三)补助资金的使用。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七、政策措施(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自治区危改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厅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二)明确职责,推进实施。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推动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各相关地方政府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1.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制订农村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审定各市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精神,与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负责争取对口部委补助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对口国家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及自治区级配套资金的筹措,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计生部门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残联部门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避免重复统计农村困难户的情况发生,并共同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扶贫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水利、电力、交通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重点支持。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监察、民委、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2.相关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组织领导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3.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4.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将民政、财政、发改、建设、民委、国土、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进行整合,并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形成合力;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四)政策扶持,简化手续。国土部门要将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的,可以结合土地整理项目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用于危房改造的自有林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配套安排沼气池修建,给予资金补助;建设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权限减免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公路部门加快通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五)社会动员,援建帮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六)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等,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附表:1.广西农村危房现状分布情况统计表2.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计划表(2009-2014年)(需查阅者,请登陆:https://www.gxzf.gov.cn/fjcf/200908/p020090824612929162502.doc)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二日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居安思危,防患未然,确保我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校舍安全工程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总体目标。工程覆盖全区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对全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重建或避险迁移,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确保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二)工作原则。1.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全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市、县级政府对辖区内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2.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校舍安全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加强排查鉴定、评估、工程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把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成为“精品工程”、“放心工程”、“阳光工程”。3.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科学制订好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统筹制订好校舍安全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校舍的改造加固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4.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校舍安全工程的重点是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等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改造。各地要按照中央、自治区的要求确定优先顺序,保证重点,分步实施。二、校舍安全工程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通过加固改造、重建、避险迁移,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重点是全面拆除d级危房并根据规划进行重建,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全区逐步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信息档案系统,完善校舍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全面拆除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d级校舍,并对根据学校规划确需建设的校舍进行重建,消除校舍质量安全隐患。——重点消除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通过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工程,使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加固改造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外设防烈度6度及以下地区c级校舍,使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跟踪防治经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确定的中小学校地质灾害及洪涝灾害安全隐患点,对经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地质、洪涝灾害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重建或避险迁移,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设施建设,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2009年底前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10%。2011年检查验收面达到100%。三、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范围及措施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区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对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需要撤并的学校以及闲置的校舍,不得列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范围。(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1.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8年中小学校舍普查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舍(不包括在建工程)进行逐校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2008年5月以后已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2.校舍安全排查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校舍选址安全排查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勘察,必要时进行专项评估,对校舍选址遭受地质、洪涝、地震地质和台风、火灾、雷电灾害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避险迁移处置意见。校舍建筑安全排查要建立在校舍选址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勘察,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安全隐患进行逐校逐栋排查,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3.校舍安全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安全鉴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通过鉴定提出校舍加固改造或拆除意见。(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好四个“规划”:一是布局调整规划,二是工程三年总体规划,三是每年的实施计划,四是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方案。各地首先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确定每一所学校的办学规模。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小学建设标准、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以及校舍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有关专项工程,科学制定本市、县(市、区)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加固改造方案。(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视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加固工程或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新建校舍必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四、工作机制和职责(一)组织机构。自治区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副主席担任,自治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办公室下设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1.协调与规划组: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负责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目标、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系统;筹措和落实工程专项投资;统筹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制定和落实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及有关减免政策与标准;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市、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管、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编发工作简报,推广先进经验;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作。2.技术指导组: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地震局、公安厅(消防总队)参加。负责组织制定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技术指南、加固改造技术指南;组织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和鉴定、评估和人员技术培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程序对校舍建设进行管理;制定和落实对校舍排查鉴定、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区)根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以及当地地震、活动断烈分布和潜在地震地质灾害情况、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专业力量不足的市县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3.监督检查组:由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审计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参加。负责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工程资金的审计和对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设立举报电话,查处违法违纪重点案件。(二)部门职责。教育部门应切实把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实施,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组织培训系统内基建管理人员。发展改革部门应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督并按国家要求对口上报和下达有关项目与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审计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依据,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建设部门负责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工程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制订校舍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及技术培训的工作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我区地质灾害隐患学校进行评估,指导做好学校建设选址工作,负责协调办理校舍安全工程涉及土地审批问题有关手续,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方面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水利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我区洪涝灾害隐患学校进行评估,指导学校建设选址工作,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洪涝灾害防治方面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地震部门确定学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学校建设工程选址,参与指导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对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安全标准执行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监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校舍安全工程的安全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三)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参照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构成成立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集中办公的要求,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安排集中办公经费,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市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本地区各县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根据各地校舍排查情况和加固改造实施方案等确定工程总量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程建设目标,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并作为工程评估和验收的依据。五、资金安排和管理(一)资金筹措及安排。1.资金筹措。实施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资金需求量巨大,必须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来源除中央给予一定补助外,自治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自治区积极统筹落实资金,加大自治区本级财政的投入力度。自治区将统筹三年正在实施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资金、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与校舍安全工程有关的专项资金,整合用于校舍安全工程。自治区本级财政将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按照中央下达我区的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量安排1:1的资金投入。——市级人民政府要负责统筹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工程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大财政预算投入,统筹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部分、地方债券等资金,确保工程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校舍排查鉴定费用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出台优惠政策,实行税费减免,降低建设成本。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政府要协调提供服务的单位给予免收或减收。自治区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保证质量、分类指导、降低成本的原则,研究出台校舍排查鉴定收费减免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2.资金安排使用。——中央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及自治区财政资金重点投入以下三类地区:一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二是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三是沿江河分布洪涝灾害、台风灾害频发的地区,对人口稠密、办学条件差的学校重点考虑。——各地要将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重点用于各地教育部门和集体办农村、县镇中小学的校舍改造。——城市学校校舍安全改造原则上由各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解决。——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二)加强资金管理。要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我区校舍安全工程要列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纳入目标管理和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对年度投资完成、项目开工、工程组织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组织督查与评估。(一)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到定期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和民主监督。全区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要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人员姓名、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投诉电话等信息在项目公示牌上明确标注出来,便于群众监督。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切实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成为“阳光工程”。(二)责任追究。全区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县(市、区)的县(市、区)长是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格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将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惩不贷。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擅自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需要撤并的学校以及闲置校舍列入方案进行建设等铺张、浪费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2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六日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5号),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就加快我区“三农”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三农”保险的重要意义“三农”保险是指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保障对象的保险业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一定的保费支出,分散、转移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不确定风险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对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提高农民群众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我区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洪灾、风暴、台风、泥石流及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给我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极大的破坏,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现象比较普遍,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和谐因素。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于增强农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二)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由于长期受城乡二元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区广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覆盖面不宽,保障水平较低,与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加快发展“三农”保险,为农民提供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险服务,可以有效弥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低等问题,促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三)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区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发展特色效益农业,按照“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要求,优化粮经、突出禽畜、提升林果、扩大水产,尽快形成“一县一业、一乡一品”的特色优势农业发展格局。在发展特色农业过程中,各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会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极大的威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分散和转移农业生产风险,促进现代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二、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政策性“三农”保险是指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一定政策扶持的“三农”保险。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有利于“三农”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四)扩大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范围。总结柳江县甘蔗种植火灾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崇左、来宾和贵港等甘蔗主产区。积极推进种植业、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按照“一县一业”的农业产业格局,在柳州、桂林、玉林、钦州等市选择1-2个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其他地区。在全面实施农村“两属两户”住房统一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住房保险覆盖到全区所有农户。(五)建立政策性“三农”保险的扶持机制。将农业保险、农房保险作为财政支农方式的创新,自治区财政厅要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将农业保险试点补助资金列入部门预算。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各试点县(市、区)要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和推动工作。各级农业部门、畜牧水产部门要在农业灾害预防、农业损失评估等方面给予业务指导和积极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农房安全保险工作的全面实施。(六)探索政策性“三农”保险的运作模式。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承保或多家保险公司共保,具体形式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各试点公司实行分险种核算,年底将经营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三、切实发挥“三农”保险在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大力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满足农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完善农村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七)积极开发适合我区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我区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三农”保险工作,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保险服务“三农”的方式和规律,积极开发适合我区农民群众保险需求、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缴费简便、通俗易懂的农村人身保险产品,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障水平。(八)大力拓宽“三农”保险的服务领域。鼓励保险公司为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农民群众提供商业养老保险服务;鼓励采矿、建筑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积极探索利用商业保险机制为库区移民、被征地农民等失地农民建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九)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农村意外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外出务工保险等业务发展。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销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向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服务。四、努力促进我区“三农”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既是当前我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我区保险业发展的薄弱领域,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业的共同努力。(十)加强“三农”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三农”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切实提高运用保险机制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要将“三农”保险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十一)制定“三农”保险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三农”保险发展,创造条件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认真研究制定促进“三农”保险发展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保险监管部门要为保险公司开办“三农”保险业务提供“绿色通道”,在机构审批、产品备案、销售资格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十二)提高“三农”保险的服务水平。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三农”保险工作,制订“三农”保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在人、财、物等方面对“三农”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倾斜;加大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建设力度,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实现主要乡镇设有保险服务网点的目标;充分发挥邮政所、信用社、农业协会在代理保险方面的优势,建立健全农村保险营销网络,使保险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户,不断提高“三农”保险服务水平。(十三)加大“三农”保险的宣传力度。各保险公司要深入开展“保险进农村”宣传活动,在乡村、集市等场所设立保险知识宣传教育专栏,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组织召开理赔服务大会,通过典型保险案例宣传保险的作用,提高农民群众投保的积极性。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保险知识宣传,为“三农”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十四)加强“三农”保险的监督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三农”保险业务的监管力度,有效规范“三农”保险市场秩序,严防保险营销员的欺诈误导行为。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的诚信教育,对农村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严格执行100%回访制度。加强“三农”保险市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最新情况与动态,定期开展“三农”保险业务分析和经验交流,加大指导力度,推动我区“三农”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 关于调整完善我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更科学、更有效地做好新形势下我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新的工作部署,现就调整完善我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通知如下:一、把握形势,统一认识,全面落实国务院新的工作部署最近,温家宝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研究新形势下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会议强调今年三月份以来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效延缓了疫情在我国的扩散速度和流行强度,减少了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会议还根据引发本次疫情新流感病毒的特点、国内外疫情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世界多数国家普遍做法,对部分防控措施进行调整完善,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我们要把认识统一到国家新部署上来。前一阶段,我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周密安排,联防联控,实现了第一阶段的目标,我区防控形势总体平稳,得到了国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充分肯定。但由于目前国际国内病例数仍呈现增加的趋势,与我区邻近的香港、广东防控形势出现了复杂情况,加之我区地处边境,人口多、流动性大,农村公共医疗卫生条件较落后,城乡基层疾病防控能力比较弱。我区防控任务仍然很繁重,不可掉以轻心,要高度关注疫情发展趋势和秋冬季可能出现的第二波冲击,切实提高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下一步我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总体要求是:结合我区实际,全面贯彻国务院新的工作部署。第一,继续坚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防控原则不变;坚持“减少二代病例,严防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应对疫情变化”的防控工作方针不变;坚持各级各有关部门防控体制机制和责任不变,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二,及时调整并完善我区的防控措施,突出针对性、常规性和可持续性。第三,注意防控工作与贯彻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相结合,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要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结合实际狠抓落实。二、强化领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一)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市、县(市、区)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二)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区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各部门的防控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三)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和流行暴发。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区回来人员自行居家观察7日。建立健全传染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工作安全、组织活动安全。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组织国际交流会议和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对防控工作负总责。国际交流会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做好大型会议和活动场所消毒。必要时,活动场地入口要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发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关规定,拒绝其进入活动场所,并就地及时通知医疗急救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四)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一切个人都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从疫区回来的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自行居家观察7日,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家庭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工作。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规范。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加强与被采取防控措施的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工作,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实施。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夯实基础(一)加强重点场所及重点人群的防控。第一,抓好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防控工作。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执行《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单位的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甲型h1n1流感的信息报告人;具体落实本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各项措施;保障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必须的物质、场所、人员与经费;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本单位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要加强对师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在抓好日常管理的同时,还要注意做好寒暑假以及开学时防控的各项工作。第二,加强社区防控的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完善应对预案和措施,加大社区防控力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疫区归来的人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县的部署积极做好向辖区居民的防控宣传教育;组织居(村)民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积极收集、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医学观察和自行居家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居(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做好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和对疫区归来人员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配合做好防控工作。第三,进一步完善医院防控预案。制定疫情流行、暴发或大量病例出现,尤其是超出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收治能力时的应对措施,严防疫情暴发流行;根据各地疫情和潜在风险,适时实行地区分类管理,确定防控目标和防控措施。特别关注有基础性疾病者、老人、孕妇等重点人群,出现疑似症状及时诊治,降低病死率。(二)加强医疗和预防工作。自治区卫生厅要按照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区的贯彻意见,对调整完善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措施,完善诊断程序和费用管理办法,实行分类收治,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要做出明确规定。当前要抓紧实行重症病例住院隔离治疗和轻症病例居家隔离治疗相结合的分类收治措施,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工作。在充分发挥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基础上,统筹安排当地的医疗卫生资源。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努力降低重症患者发生率和病死率。要做好今年季节性流感疫苗的接种工作。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还要注意在甲型h1n1流感的治疗和预防中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作用。(三)调整和完善口岸检验检疫措施。口岸和检验检疫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新要求,调整完善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措施和程序。将甲型h1n1流感由乙类传染病比照甲类管理调整为乙类传染病乙类管理,由检疫传染病调整为监测传染病。继续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四)加强以监测为重点的基础性工作。要成立自治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专家委员会,科学分析疫情,加强咨询指导;要加强实验室建设,当前重点完善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安排专款用于网络实验室建设,各市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自治区卫生厅要加强网络实验室建设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疫情和病毒变异的监测,及时掌握病毒变化和流行趋势,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各市要及时落实配套资金,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于今年9月底前投入使用。(五)加强防控药械的监督检查和物资准备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和查处四种行为:一是借预防甲型流感之名,生产销售假劣防控药械和流感疫苗行为;二是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违法行为;三是声称可以防治流感或者增强免疫功能药械广告;四是企业“挂靠”、“走票”、不按规定进货和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防控药械快速检验通道,加强防控药械,特别是新研制疫苗上市后监测,提高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进一步完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引导公众合理使用防控药械,防止出现公众抢购囤积防控药械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经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继续做好应对疫情的物资准备,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储备充足。(六)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信心。依据疫情进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各地应及时制订、完善舆情引导方案和工作预案。坚持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客观地报道疫情和防控工作,大力宣传前一阶段防控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意义,宣传完善调整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当前疫情防控。继续加强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和宣传教育动态调整机制,掌握舆情引导主动权。继续加强健康教育,普及流行性传染病的防治知识,让人民群众了解甲型h1n1流感是可防、可控、可治的,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6000办公室当前全区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8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6000办公室《当前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当前全区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6000办公室(2009年8月14日)今年以来,我区投资增长势头强劲,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均居全国和西部地区前列,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投资大幅增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关系民生的投资增速迅猛。投资项目既发挥了保增长的作用,又为今后发展增添了后劲。为切实做好2009年后5个月投资项目工作,现将2009年1-7月投资项目情况予以通报,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2009年1月至7月投资项目情况(一)投资方面。据统计,1-7月全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9.6%,依然保持上半年增长势头。据全区发改系统快报估计数汇总,1-7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007亿元,进度50.1%。从各市完成进度看,前五位的北海市、梧州市、玉林市、崇左市、贺州市完成进度分别为70.3%、59.3%、56.7%、56.5%和53.4%(详见附件1)。主要行业完成投资进度情况为:交通项目投资346.65亿元,进度为48.48%,其中:铁路项目投资93.32亿元,进度为31.08%;民航项目投资4.12亿元,进度为27.47%;公路水运站场项目投资249.30亿元,进度为62.33%;水利水电项目投资53.69亿元,进度为53.7%;工业项目投资1028.66亿元,进度为41.15%,其中技改项目投资829.84亿元,进度为55.32%;农业项目投资10.96亿元,进度为73.07%;林业项目投资25.34亿元,进度为50.68%;水产畜牧项目投资20.84亿元,进度为59.54%;能源项目投资145.30亿元,进度为58.12%;教育项目投资59.76亿元,进度为66.40%;卫生项目投资23.37亿元,进度为38.43%;城建项目投资319.03亿元,进度为79.76%;房地产项目投资385.02亿元,进度为52.74%。(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2009年1-7月,全区重大项目投资累计完成1560亿元,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的53%,其中:自治区层面完成投资595亿元,完成年度投资任务的41.9%;各市层面完成投资965亿元,完成年度投资任务的62.6%。1.重大项目开工情况。截止7月底,重大项目开工1158项,开工率75.2%。其中:自治区层面年初计划重大项目开工127项,实际开工90项,开工率71%;二季度新增补重大项目44项,实际开工15项,开工率34.1%。7月份开工的主要项目有:南宁市凤岭南路(青环路至开泰路)、防城港403-407号泊位、田东南华糖业文化纸项目、广西源安堂药品保健品生产研发项目等22项。各市层面推进项目开工1053项,开工率77%。2.续建和竣工项目进展情况。2009年续建和竣工重大项目1989项,其中自治区层面373项(计划竣工项目113项)、各市层面1616项,1-7月竣工投产和部分投产项目258项,其中自治区层面31项,竣工率27%。7月份竣工的主要项目:柳州市防洪二期工程、柳州市西南西北向进出城道路扩建项目、玉林博白广益再生铜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等6项。续建和竣工投产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067亿元,其中自治区层面完成422亿元,各市层面完成645亿元。3.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情况。2009年计划开工的190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中,属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156项,截止7月底,已审批核准(备案)152项,占任务的97.4%;已完成林地使用审批72项,占任务的47.7%;已完成水保方案批复43项,占任务的46.2%;已完成环境评价批复108项,占任务的70.1%;已完成土地预审103项,占任务的70.1%;已完成土地利用指标批复52项,占任务的42%。属应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34个,已上报22项,其中德保至靖西铁路、沿海铁路扩能钦州至防城港段、沿海铁路扩能钦州至北海段、南广铁路黎塘至南宁段、阳朔至鹿寨高速公路和去年上报的合山电厂上大压小项目、桂林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小榕江水库已获得国家批复。南宁电厂已完成核准程序待批复。属市级层面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完成审批1213项,占任务的88.6%。(三)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情况。截止7月底,国家已下达我区四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5683个(含打捆项目),投资合计120.94亿元(含中央项目13.32亿元)。1.项目开工、竣工情况。(1)第一批自治区组织实施的3246个项目已全部开工,累计完成投资49.17亿元,完成年度投资84.6%,其中中央投资29.05亿元,占中央投资的92.4%。已有2206个项目竣工或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竣工率68%。(2)第二批1741个项目,已开工1149项,开工率66%。据各市情况汇总,未开工项目中经核实有281个项目拟于近期开工,其余311个未开工项目分行业和分市情况为:廉租住房22项,农村公路14项,农村沼气80项,重大水利项目18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118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7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42项,中等职业教育10项;南宁市34项,柳州市8项,桂林市30项,梧州市18项,北海市11项,防城港市3项,钦州市2项,贵港市67项,玉林市28项,百色市25项,贺州市16项,河池市31项,来宾市9项,崇左市16项,区直8项。(3)第三批480个项目,已开工157项,开工率33%。未开工的323个项目分行业和分市情况为:贫困县及严重缺水县城供水设施建设36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43项(受汛期影响,水下主体无法开工),动物防疫体系146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8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72项,促进服务业发展2项,农网完善15项,无电地区电力建设1项;南宁市34项,柳州市22项,桂林市43项,梧州市15项,北海市12项,防城港市10项,钦州市9项,贵港市25项,玉林市27项,百色市31项,贺州市14项,河池市40项,来宾市27项,崇左市16项。(4)第四批国家已下达32个专项投资计划,中央投资16.11亿元。目前,已转发下达8个专项中央投资计划,其余正在与财政厅协商落实配套资金后陆续下达。2.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前三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已下达年度投资计划206.30亿元,其中中央资金91.52亿元(不含央企项目),需地方配套114.78亿元。地方配套资金中,全区各级财政配套62.20亿元(含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18.46亿元),业主自筹23.3亿元,银行贷款28.54亿元,利用外资0.735亿元。(1)第一批项目需地方配套25.04亿元,已到位24.29亿元,到位率97.41%,其中区本级财政配套5.75亿元全部到位。约1亿元未到位资金主要是市县财政配套及业主自筹部分。(2)第二批项目需地方配套55.43亿元,已到位26.1亿元,到位率46.54%,其中区本级财政配套9.35亿元已下达3.61亿元。未到位29.33亿元中,区本级财政配套5.74亿元待下达,其余市县财政配套、业主自筹、银行贷款等配套资金待进一步落实。(3)第三批项目需地方配套34.31亿元,已到位9.1亿元,到位率26.61%,其中区本级财政配套4亿元已下达1.67亿元。未到位25.21亿元中,区本级财政配套2.33亿元待下达,其余市县财政配套、业主自筹、银行贷款等配套资金待进一步落实。第四批项目已下达投资计划需地方配套16.48亿元,正在协商落实中。3.存在问题项目整改情况。据中央检查组两次到我区检查情况,确认存在问题并要求整改的项目11个,按所在市分:南宁市4个,柳州市1个,桂林市3个,贺州市2个,崇左市1个;按行业分:教育5个,卫生2个,水利2个,廉租房1个,污水处理1个。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虚报投资完成额、擅自调整建设规模、资金管理混乱等。中央检查组的整改通知下达后,有关市和行业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整改,目前问题项目均已整改。自治区监察厅已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四)停工项目情况。据调查,至6月底止,2008年结转2009年50万元以上的续建项目1723个(其中500万元以上项目1352个)处于停工状态,项目总投资957亿元,剩余投资617亿元。停工项目按所在市分为:区直部门3项,南宁市261项,柳州市293项,桂林市265项,梧州市5项,北海市85项,钦州市23项,防城港市66项,玉林市250项,贵港市113项,贺州市89项,百色市39项,河池市87项,来宾市97项,崇左市47项;按行业情况分为:公路79项,水运10项,能源71项,水利64项,城市基础设施153项,工业828项,农业31项,服务业227项,社会公益236项,节能环保24项(详见附件2)。(五)民生工程情况。今年自治区为民办10件实事的32个子项工程,总体进展良好。1.社会保障惠民工程。——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区14个市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50.68万人(其中大学生参保人数4.64万人),完成目标71.62%。基金累计收入为10174万元,累计支出6774万元,共有58.78万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基金累计结余20131万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区共有3747.38万农民参合,参合率90.67%,已筹集新农合到位资金278431.45万元。全区共有731.88万人次受益(其中住院157.25万人次;门诊521.13万人次;住院分娩17.69万人次,特殊病种大额门诊12.71万人次,体检20.31万人次,其他补偿2.79万人次),参合农民共获补偿161486.98万元。人均住院补偿率为45.97%。——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区城市低保平均月保障标准213元,比上年提高33元,农村低保平均年保障标准977元,比上年提高277元;全区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151元,比上年提高21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46元,比上年提高11元。——实施乡乡镇镇有敬老院项目。计划资助建设乡镇敬老院项目200个,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已有163个项目开工,其中已竣工2个,6个项目完成50%以上的主体工程,11个项目正在招投标,24个项目在规划设计中,2个项目正在落实土地。——设立创业就业基金。已下拨各地创业就业基金5亿元。全区城镇新增就业22.46万人,完成目标74.87%;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21万人,完成目标77.63%,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1万人,完成目标105%;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2.81万人,完成目标89.73%;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73%,低于年度控制数0.77个百分点。——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障支持。已出台“五缓四降三补”政策,各市均调整了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费率,分别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7亿元、9000万元。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应缴费率从2%调整至1%,共涉及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49.6万人,涉及企业户数36820户,累计减征失业保险费9846万元。全年预计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减少约3900万元,减轻了个人自缴负担。2.教育惠民工程。——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项目。区本级财政承担的县(市)镇农村普通高中资助经费已下达至各市,各市将指导所辖县(市、区)将名额分配到所属高中学校,并正在安排辖区内市直普通高中所需的资助经费。——职教攻坚三项资助政策(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第3年生活费、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春季学期学费资助和第三年生活费补助的经费预算4000万元已下达,剩余的学费资助、第三年生活费补助预算7000万元和中职政府奖学金预算1000万元将于今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下达。——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今年自治区大学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1000万元经费已下达至各市县,预计全区将有约2.2万人受益。3.乡村社会服务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156个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已有31个竣工,57个进入内外装修阶段,完成投资4569万元,占计划投资的93.97%。采购499个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活动设备的经费已下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499个乡镇基层点和783个村级基层点的设备采购方案已确定,目前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文化下乡。从国家图书配送中心购买图书186套88930册,按计划配送到各有关贫困县级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自治区财政落实100万元文化下乡专项经费。送电影下乡项目按政策给予补助,累计放映10多万场。——继续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全区在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共有3362家,已建成458个。——家电下乡。全区共备案销售网点6385家,累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450926台,实现销售额8.1亿元,完成15亿元销售目标的54%。累计发放财政补贴资金7354多万元,即时补贴率达到70%。——修建村级篮球场。已将600个村级篮球场建设指标分解到各市,并签订责任书,各项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医疗卫生服务建设。医疗卫生服务建设项目221个,已开工193个,开工率87.33%,其中乡镇卫生院项目全部开工,已竣工91个。4.村村通工程。——建制村通公路。建制村通公路项目已开工234个,累计完成投资2亿多元。建成通村公路291公里,其中通油路或水泥路166公里。——村屯通路。村屯道路项目已开工476条,竣工84条,建成187.4公里,完成投资979万元。——村屯通广播电视。已基本完成直播卫星设备发放、安装50多万套,实现16998个村屯约50多万农户通广播电视,230多万农民听到广播、看上电视,完成年度目标62.9%。——村村通电。完成投资14778万元,解决约21308户,74708人用电问题。5.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完成投资12.2亿元,完成计划投资的81.36%,建成人饮工程2637处,解决了182.0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占全年任务的72.8%。6.农村沼气池工程。完成投资53570万元,完成率198.41%。完成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116059户,完成率58%,完成乡村级服务网点1900个,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31个。7.兴边富民和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对边境0-3公里农村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已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正在开展实地调查核实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自然村(屯)和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工作。——实施边境3~20公里兴边富民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已下达具体实施方案,7月29日正式部署启动,建设项目正在加紧施工准备。——继续实施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安排19类52087个项目,已开工46953个,竣工项目41628个。累计完成投资74133万元。其中,市场建设、电信工程、烟区设施、茅草房改造等4大类项目已全部竣工,其它类项目竣工率达70%以上的有村级水泥球场、沼气池、乡镇畜牧站、乡垃圾池及公厕、县老年活动中心等项目。8.廉租房工程。全区已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5.29亿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10.1亿元,区财政专项4.26亿元,市县筹措10.93亿元。累计完成投资9.04亿元,占总投资任务的45.2%。9.茅草房改造和桂西北少数民族村寨防火工程。——茅草房改造项目。已开工1325户,竣工404户,完成投资350万元,占计划投资的26.9%。——改造边境县树皮房。已正式印发具体实施方案,正在编制建筑设施方案,计划8月中旬正式启动。——继续实施桂西北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整治。1157个村寨的规划补助经费已全部下达。柳州、桂林已到位资金1.6亿元,累计完成投资1.3亿元,673个村屯防火整治项目开工建设,27个村屯竣工。百色、河池已启动寨改规划设计工作。全区首批627万元消防设备已全部配发到村寨。10.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桂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类项目大部分已经启动,完成项目投资进度10%。其中卫生厅38个村卫生室项目已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交通厅3个通村公路项目已开工;水利厅45个电力项目,已开工23个。——桂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完成投资9.96亿元,完成全年任务的55.95%,其中平整土地3.1亿元,铺设给排水管网1.2亿元,修建道路2.38亿元,污水处理厂、供电等项目3.3亿元。二、当前投资项目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确保完成全年6000亿元投资目标的任务艰巨。投资运行环比增幅徘徊趋缓,5月城镇投资增幅比4月高6.7个百分点,6月比5月减少0.5个百分点,7月比6月高1个百分点。7月仅完成500亿左右,尚有约3000亿元的投资任务要在后5个月完成,8至12月月平均要完成600亿元,增幅60%左右,支撑投资完成的开工施工项目也不足,完成剩余的投资任务相当艰巨。1-7月国有单位投资增幅高达93.8%,而民间投资、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仅分别增长46%、29.9%、0.6%;房地产投资同比增长19.2%,增幅仍然回落9.3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在不少领域仍面临准入障碍,融资难问题比较普遍。(二)项目前期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是部门联合审批机制不够完善,特别是并联式审批“一站式”服务机制亟待建立;部门能够下放的审批权限下放不同步,少数市直部门对区直其他部门下放的某些审批权限不认可,造成部分项目重复审批,影响效率;部分项目业主主动性欠缺,不及时委托编制各项申请报告及材料,不及时缴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合法规费,延误了申报和审批;咨询设计机构因业务饱满,不及时完成项目设计、咨询、评估和审查工作;个别项目存在部门、地方、业主之间衔接、协调、配合不够,互相扯皮现象;还有7个铁路项目、2个工业项目、2个能源项目、1个海港码头的项目材料没有上报国家;土地供应存在已批未供、已供未用等现象,征地拆迁难度越来越大。(三)落实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有一定难度。今年国家下达我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批次多,资金多,项目多,点多面广,要求严格,组织实施项目难度大,落实配套资金压力大,项目建设也集中暴露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前期工作跟不上,影响项目开工,到目前第二、第三批未开工项目没有完成环评审批31项、初步设计审批125项,用地手续及未完成征地拆迁51项、招投标200项,还有227项正在组织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困难,前三批项目还有55.54亿元的配套资金没有到位,其中第一批约1亿元、第二批29.33亿元、第三批25.21亿元,区本级财政配套需进一步落实8.07亿元;部分项目管理存在不按计划建设、资金使用不规范、虚报投资完成量、施工监理不到位、质量管理不严等问题。三、今年后五个月投资项目工作安排(一)投资安排。完成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工作目标,关键在第三季度,冲刺在第四季度。按照2009年年中工作会议确定下半年要完成投资3500亿元、同比增长60%的要求,扣除7月份已完成的500亿元,还要完成3000亿元,其中8月、9月要完成900亿元,第三季度完成进度65%以上,第四季度要完成2100亿元。8-12月各市投资目标任务分解为:南宁市684亿元,柳州市360亿元,桂林市384亿元,梧州市122亿元,北海市95亿元,防城港市133亿元,钦州市166亿元,贵港市156亿元,玉林市191亿元,百色市300亿元,贺州市117亿元,河池市176亿元,来宾市102亿元,崇左市87亿元,自治区农垦局39亿元。8-12月行业投资目标分解为:水利46.31亿元,农业4.04亿元,水产畜牧业14.16亿元,林业24.66亿元,工业1471.34亿元(其中技改670.16亿元),电力104.70亿元,交通368.35亿元(其中铁路206.77亿元,公路包括水运150.70亿元,民航10.88亿元),城镇市政设施80.97亿元,房地产344.98亿元,社会事业74.79亿元(其中教育30.24亿元,卫生16.63亿元,文化5.13亿元,体育4.72亿元),党政机关团体91.54亿元(详见附件3)。(二)重大项目建设方案。8-12月,重大项目要完成投资1402亿元,其中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完成826.7亿元,市级层面重大项目完成575.4亿元。1.开工、竣工安排。(1)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8-12月开工89项,总投资3939亿元,年度投资230亿元;竣工或部分投产78项,总投资663亿元,年度投资208亿元(详见附件4)。其中:8月开工、竣工项目22项。其中开工10项,主要有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相思湖新校区建设、江滨医院广西康复医疗中心大楼、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扩大产能和技术提升项目、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园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等;竣工12项,主要有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北流海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贵港市清隆机械制造扩建工程、田东锦盛电化有限公司电石及电石渣水泥等。9月开工、竣工项目24项,其中开工16项,主要有云桂铁路、玉林至合浦铁路、沿海铁路扩能黎塘至钦州段、扶绥新宁海螺水泥三期项目等;竣工8项,主要有大榄坪1#、2#泊位,南宁大桥、柳州市东堤路及沿江景观建设、柳州市中高等职业教育集中办学区等。10月开工、竣工项目29项,其中开工17项,主要有岑溪至水汶高速公路、贺州电厂、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20万吨/年聚丙烯)项目、藤县皮革制品深加工项目(一期)等;竣工12项,主要有钟山至马江高速公路、贺州市污水处理厂、广西虎鹰水泥有限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项目(一期工程)、铁山港供水二期工程等。11月开工、竣工项目35项,其中开工22项,主要有灌阳至凤凰高速公路、郁江老口航运枢纽、桂林雁山动漫展示制作研发项目、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等;竣工13项,主要有钦州港至大榄坪铁路、防城港市防城南站至企沙铁路、防城港市木头滩补水工程、华润水泥(富川)有限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等。12月开工、竣工项目67项,其中开工24项,主要有防城港钢铁基地、防城港红沙核电站、防城至东兴高速、黄桶至百色铁路、金城江至南宁铁路、柳州至肇庆铁路(广西段)、南宁吴圩机场新航站区工程、桂中治旱一期工程等;竣工33项,主要有马江至梧州高速公路、岑溪至筋竹高速公路、长洲水利枢纽、桥巩水电站3台机组、广西体育中心主体育场、台泥(贵港)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生产二期工程及余热发电项目、北海新星汇高岭土开发项目等。(2)市级层面重大项目。8月至12月开工316项、竣工317项,其中8月开工53项、竣工53项,9月开工70项、竣工68项,10月开工83项、竣工62项,11月开工63项、竣工71项,12月开工47项、竣工63项。(3)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及纪念百色起义、龙州起义80周年自治区重大项目开工、竣工。组织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及纪念百色起义、龙州起义80周年集中开工、竣工项目37项,其中开工29项,竣工8项。(详见附件5)2.重大项目前期工作。2009年第三季度要全部完成当年开工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其中自治区层面(包括6月份增补的44项)还需完成审批核准(备案)28项;9月底前,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未批的12个项目的申请核准材料;要抓紧成立争取国家审批核准项目工作组,落实责任,加强汇报衔接沟通,力争获得更多批复(详见附件6)。(三)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推进方案1.前期工作进度要求。第二批、第三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中的915个未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总体上由项目所在市县负总责,主要加快项目环评、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区直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8月底前全部完成,9月底前全部开工。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10月底前全部开工。2.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各级财政要千方百计落实财政配套资金,项目业主要全力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确保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地方政府债券应按照要求确保中央投资项目配套需要。3.加快在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已开工的项目,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要抓住施工黄金季节的有利时机,科学组织,合理调度,千方百计多完成在建项目实物工作量,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认真做好第一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四)加快推进关系全局的重大项目建设1.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力争10月完成12.43平方公里的场平工程,开工建设职工休疗养中心、指挥部大楼、厂区道路、护厂河等工程,争取完成150亿元年度投资目标。2.中石油钦州1000万吨炼油项目。2009年底前主体工程全面完工,2000万立方米储备库一期启动工程力争9月底前建成投运。3.中石化北海炼油异地搬迁石化项目。按一期年加工原油500万吨规模,9月全面开工建设,力争完成年度投资5亿元以上。4.金桂林浆纸一期工程。力争年底前化机浆厂建成投产,完成年度投资25亿元。5.斯道拉恩索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力争10月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并开工建设,完成年度投资8亿元。6.防城港红沙核电站。力争年底前获得核准并正式开工,完成年度投资20亿元。四、工作措施2009年还有不到5个月时间,要继续坚持部署不改变、目标不动摇、工作不松懈、重点更突出的要求,按照“快、重、准、实”和“四个非常”的要求,只争朝夕,争分夺秒,全力确保完成今年投资6000亿元工作任务。(一)强化责任考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5号)要求,将投资项目分解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进一步加大对各市各部门投资项目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力度。(二)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项目集中联合审批常态化工作机制,重点围绕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减少环节,完善制度,加强配合,主动指导,提高效率。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切实为业主服务。研究进一步放开勘查、设计、咨询和评估等服务市场的具体办法。(三)强化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的督促检查。完善多部门联合督查机制,重点督查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等,确保中央投资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配套资金和问题项目整改落实到位。认真做好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迎检的准备工作。各市各部门要按照“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对各自负责组织推进的中央投资项目建设以及相关工作做出总体自评,8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四)强化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加快国开行污水垃圾处理项目、高校新校区项目等贷款的落实进度。加强与商业银行配合衔接,帮助业主尽快落实项目贷款。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完善手续材料,力争今年上报未批的4只企业债券获得核准。积极协助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组织申报工作。按照国家的引导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鼓励全民创新创业的文件精神,研究提出我区的具体措施办法。(五)力促停建项目复工。据调查,到6月底止,去年结转今年的续建项目1723个处于停工状态,项目总投资957亿元,剩余投资617亿元(停工项目分市分行业情况详见附表)。各市各部门要深入分析停工项目,凡是能够复工的项目,要采取果断措施,协调解决问题,尽可能多复工、快复工。(六)加强投资信息和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密切区直相关部门投资信息的沟通协调,强化投资运行监控,保障投资信息的及时准确。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专项培训。充实项目管理队伍,提高业务水平。(七)大力培育新的投资增长点。按照国家要求和贯彻落实自治区做大做强做优工业的系列文件精神,结合下半年启动的我区“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研究,抓紧组织开展我区振兴产业培育新增长点研究工作,寻求新的投资重点。主要方向:一是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装备产品;二是生物产业,发展生物医药、生物能源、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等产业产品,着力建设南宁国家生物高技术产业基地;三是新材料产业,以发展铝、铟、锡、锌、锑等有色金属深加工为主线,高起点发展有色金属合金材料、电子信息材料、纳米粉体材料、新型建筑材料、高分子材料、新能源材料和环境友好材料等产业产品;四是新医药产业,发展以现代中药为主的医药工业,加快发展医疗器械制造业,着力把广西药用植物园提升为世界级水平;五是信息产业,加快现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发展宽带通信产业、半导体照明产业、应用电子产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是新能源产业,发展风电及其设备制造,推进秸杆发电、生物质燃气工程、金太阳示范工程、生物柴油示范项目建设;七是文化产业,发展创意策划、动漫游戏、网络文化等新兴文化业态;八是区域合作项目,认真落实政府间签订协议的合作项目,抓紧落实桂台合作项目,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大兑现项目建设。附件:1.2009年1-7月广西固定资产投资进度表2.2008年停工项目表3.2009年8-12月广西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任务进度计划方案4.2009年8-12月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开工、竣工计划表5.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纪念及百色起义、龙州起义80周年自治区重大项目开工、竣工计划表6.下半年国家审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方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李康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张振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建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高枫自治区教育厅厅长成员: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郭连科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陈一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余海燕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席鸿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周兆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卫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王春林自治区水利厅防汛办主任陆斌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黎志逘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李伟琦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郭连科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由有关部门派员组成。今后,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外,其他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53号)精神,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全区服务业的规模、结构和效益发展变化情况,为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全面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利用数据资料对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有利于政府统计部门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实现科学规范管理;有利于政府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科学决策,引导服务业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服务业统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二、服务业统计总体目标、内容范围、调查方式和实施主体(一)总体目标。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行业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调查体系,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提供基础资料,为自治区及各市、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二)内容范围。服务业统计包括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及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及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及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及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15个行业门类、47个行业大类、180个行业中类、339个行业小类。重点调查能够反映服务业中各行业和各经济类型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能源消费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具体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等4大部分。(三)调查方式。服务业统计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统计年度按季度采集基层数据,个别行业大类执行国家的月报统计制度。(四)实施主体。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三、切实抓好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明确统计内容范围、调查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调查对象名录库和抽样框,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有计划地进行基层调查人员业务培训,为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夯实基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执行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立足于行业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建立行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保障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措施,真实反映我区服务业各行业经营和能源消费状况,坚决杜绝统计数字弄虚作假行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依法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配置统计岗位,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根据有关统计、会计资料和经营情况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和拒报。如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自治区从2010年起,依据统计调查数据开展市、县(市、区)年度和季度服务业行业增加值核算工作,使我区服务业经济总量更具真实性。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有相应的专业统计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和整合内部统计力量,调整或抽调专业人员抓好具体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要指定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数据资料采集工作。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开展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调查的需要,结合本级财力情况提供必要的服务业专项统计经费保障。五、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服务业统计调查涉及面广,是一项重大的区情区力、市情市力、县情县力调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整体设计、各负其责、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调查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调查,负责审核、汇总、评估、上报、公布、管理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数据,核算本地区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市、县(市、区)工商、交通、邮电、商务、旅游、金融、建设、教育、卫生、劳动保障、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业系统内基层数据采集和汇总上报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抽样调查基层报表数据采集和数据质量初审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有效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区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一日全区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用三年时间在我区组织实施城乡风貌改造,凸显我区蓝天白云、青山绿树、碧水红瓦的怡人景观,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推进城乡风貌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主导和群众参与、政府引导和尊重民意相统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把“竹筒房”改造与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建设结合起来,与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结合起来,与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产业发展结合起来,与整村推进国土整治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让人民群众通过城乡风貌改造得到实惠。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规范运作,加快推进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多渠道筹措城乡风貌改造项目资金城乡风貌改造涉及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竹筒房”外立面改造和村屯环境综合整治两大类。其中村屯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村内道路硬化、村屯绿化、村屯道路排水沟、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沼气池、篮球场、卫生(计生)室、村文化(图书)室等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量大,必须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整合资源、广开门路筹措建设资金。(一)城乡风貌改造资金初步筹资渠道。主要有:(1)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2)争取中央财政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3)争取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4)争取中央少数民族补助专项资金;(5)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6)自治区本级预算内相关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7)市、县财政投入;(8)金融信贷、单位对口帮扶、企业资助和社会捐助;(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个人捐助等。(二)城乡风貌改造涉及的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范畴。主要包括:1.林业支出、水利支出、土地整理专项支出;2.环保专项资金、城建专项资金;3.医疗卫生支出;4.文化事业费、体育事业费;5.政府性基金支出;6.其他相关财政资金。自治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按照统筹安排、渠道不变、用途不改、专账管理、各记其功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整合用好上述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同时,积极向对口的中央部委争取资金支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列入城乡风貌改造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比例,总体上是自治区负责30%,所涉及的市、县负责70%。(三)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自治区相关部门集中安排的资金和项目。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建设人饮工程4处,投资129.38万元;建设农村卫生室5个,投资15万元;农民体育健身工程6个,投资18万元。合计总投资162.38万元。2.自治区民委:安排右江区阳圩镇下平屯公共环境卫生改造项目15万元。3.自治区民政厅:对列入城乡风貌改造范畴,符合“五保村”建设条件的行政村每个补助12万元,其中每个行政村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资助5万元建设“五保村”;对列入城乡风貌改造范畴、符合乡镇敬老院建设条件的乡镇,每个乡镇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资助50万元建设乡镇敬老院。4.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资金5000万元,主要用于城乡风貌改造项目的村镇规划补助、市县城乡风貌改造奖补、贷款贴息及自治区风貌办必要的工作经费。5.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排24个项目4亿元用于整村推进土地整治。6.自治区建设厅:对列入城乡风貌改造范畴,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屯,每个村给予3500元的规划补助;对列入本次城乡风貌改造范围的自治区重点镇,每个补助改造经费12万元,一般乡镇,每个补助改造经费2万元。7.自治区交通厅:筹措补助资金1074万元(含中央补助资金),建设通建制村公路和路面硬化项目6个,公路建设里程46.2公里。8.自治区水利厅:投入500万元,建设30个水利项目。9.自治区农业厅:投入85万元,扶持城乡风貌改造村屯引进10个以上新品种,培训新型农民3万人,推广秋冬种、三免三避和间套种等实用新技术。10.自治区文化厅:投入64万元,建设2个乡镇综合文化站。11.自治区卫生厅:投入340万元,建设村卫生室68个;投入297万元,改厕5940座。12.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安排981万元。对一期工程涉及的21个乡镇计生基本建设给予支持。其中,3个中心乡镇计生所每个安排68万元,18个普通乡镇计生所每个安排41万元;对列入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涉及的示范村,开展“新家庭文化屋”建设,每个人口总数5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投入1万元,每个人口总数5000人以下的行政村投入5000元。13.自治区环保局:组织实施4个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共440万元。14.自治区体育局: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71个行政村每个补助2万元(资金1.5万元,器材0.5万元),用于建设混凝土标准篮球场。15.自治区林业局:筹措3000万元资金对242个村屯开展绿化建设工程;筹措800万元进行沼气池工程建设,其中在6个县(区)各建1个县级沼气池服务点,在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村级沼气池服务网点,支持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农户建设沼气池。16.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对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涉及的村屯,负责联系中国电信建设农村基础网络设施,联系中国移动建设“村村通工程”,联系中国联通实施“手机下乡工程”、“农民信箱工程”。17.自治区扶贫办:安排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一队屯级道路建设10万元。18.自治区文明办:围绕开展城乡风貌改造实施全面提升农民文明素质工程,根据53个示范村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依托村文化(图书)室建设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中心。19.自治区远程办:负责对列入综合整治型的53个村屯,建设和改造远程教育终端站点,按每个站点投入7500元计,合计投入39.75万元。20.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为城乡风貌改造项目提供服务,及时受理参与城乡风貌改造居民的贷款申请,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及时发放到位,执行当地最优惠利率,同时做好与财政贴息对接工作。(四)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乡风貌改造。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把支持城乡风貌改造工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执行贷款优惠利率,支持城乡风貌改造涉及乡镇的基础设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并视贷款户的情况,将信贷额度增加到3-5万元,支持城乡居民改造住房。自治区重点镇可以组建小城镇建设投资实体,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为纽带,以工业反哺农业为目标,建立企业发展、村镇拓展的双赢机制,引导企业参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将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生产技术等要素导入小城镇建设和村屯建设领域,帮助发展特色产业,建立和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发展中实现双赢。二、自治区与市、县(区)项目对接办法(五)自治区与市、县(区)项目对接的目的。保证自治区每一笔资金都落实到对应的项目上,促进项目资金使用合理和安全,使项目尽早开工,尽早投入使用。(六)项目对接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简便快捷、分清轻重缓急、公平公正公开。(七)项目对接的内容。规划编制项目、立面改造项目、水利项目(含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卫生室项目、整村推进土地整理项目、村庄排水沟建设项目、村庄垃圾池建设项目、村村通道路建设项目、村内道路硬化项目、沼气池建设项目、造林绿化(含中心区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农村改厕项目、村委办公场所建设项目、行政村卫生室(含计生所)建设项目、村文化(图书)室建设项目、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含篮球场建设)项目、远程教育终端站点项目等项目与资金的对接。(八)项目对接程序。1.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风貌办”)将村委所在地和示范村屯(53个)、其他综合整治型村屯(88个)、房屋立面改造型村屯(101个)名单发给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各有关市县依据本意见明确的自治区相关部门集中安排的资金和项目,与各相关厅局对接(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各有关厅局按照村委所在地、示范村(53个)——部分整治村(88个)——房屋外立面改造村(101个)的顺序,确定资金和项目安排计划,报自治区风貌办备案。3.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资金下达到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县;县级财政对用于城乡风貌改造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九)项目对接要求。1.资金和项目对接以县(区)为单位进行。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经自治区风貌办梳理的项目方案,提出各自的对接方案并通报有关市县。3.自治区在进行项目安排时,应按各县(区)任务量占南宁、百色两市任务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三、在项目建设中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等形式,以加快工程进度,降低造价和成本(十)对村镇规划进行捆绑打包,统一编制。城乡风貌改造涉及乡镇景观改造规划和村屯规划,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分段捆绑打包、规模推进的办法,落实规划编制单位,加快规划编制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规划编制成本。村屯规划的审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项目工程设计由业主委托设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审查并指导实施。(十一)对建筑材料实行政府采购。城乡风貌改造中的村屯房屋改造、道路硬化、篮球场、卫生室、村文化(图书)室、排水沟、垃圾堆放点等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所需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需要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政府采购、集中配送的办法。四、开展结对帮建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十二)结对帮建的工作内容。自治区直各部门、城乡风貌改造涉及的地方,要按照桂发〔2009〕22号文件的要求,在城乡风貌改造中开展结对帮建工作。帮助村屯对接项目、组织实施;帮助村屯因地制宜发展生产,提高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发展劳务经济,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十三)结对帮建的组织形式。自治区风貌办要及时编制下发城乡风貌改造年度计划,确定需要结对帮建的村屯名单,落实结对帮建的自治区直单位。自治区直各单位要结合县域经济联系挂钩工作,按照城乡风貌改造年度计划安排,挂钩帮扶1个行政村的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市、县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及时落实各自区域结对帮建的村屯名单、帮建单位等。市、县两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挂钩联系1个乡镇的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市、县直属单位按照年度计划,分别抓好1个示范街区或示范村的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要把结对帮建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重要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十四)结对帮建的检查指导。各结对帮建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派出干部到结对帮建点帮助开展工作。各地要不定期对结对帮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自治区每年对结对帮建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和表彰,对成绩突出的,由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授予“结对帮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要把结对帮建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目标,确保取得实效。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十五)推进集约省地型农村住房建设。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盘活存量,控制增量。凡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十六)鼓励农民建设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新型住宅。自治区和市、县要结合不同区域的特点,把传统建筑形式与现代建筑风格结合起来,编制具有广西民族特色和风格的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免费发放各地供农民使用。对经依法批准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进行建设农村住宅的,自治区、市、县将安排一定经费进行奖励。(十七)创新村庄建设自治管理模式。依托“农事村办”这一平台和载体,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村民自治的管理体制,巩固和扩大城乡风貌改造的成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村屯“农事村办”服务点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村庄整治和新农村建设。建立村民自治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督查和整治。探索开展由地方政府集中采购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环卫保洁等公共服务的办法和途径。组织群众对宅基地调整、村庄环境卫生保洁、农民建房等进行综合整治和管理,及时处理违法违规建设和乱倒垃圾等问题,确保村庄环境整洁卫生。(十八)探索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长效机制。出台农村规划建设相关政策和经费扶持措施。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部分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体现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市、县(市、区)财政每年投入一定资金用于村庄地形图测绘、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以奖代补,以及乡镇规划管理技术人员的工资补助;充分发挥银行信贷、房地产、民间资本投入对村庄建设的带动作用;鼓励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周边农村辐射和延伸,让村民享受到国家在城镇投资中的成果。(十九)建立和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各地要按照每个乡镇配备5人左右的要求,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把它作为完善乡村管理、巩固和扩大城乡风貌改造成果、服务农村和农民的基础力量,明确管理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人员的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村委会设立兼职的村镇建设助理员。在村镇开展农民建房宅基地丈量、测绘等服务工作;提供建设图纸供农民选用;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指导;代办农村建设和农民建房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事项。规范村屯建设,引导农民按照村屯规划的要求选择宅基地,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科学施工,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和抗震保安工作。抓好整治环境,引导农民开展村屯环境综合整治,推进乡村清洁工程,管理村屯绿化和环卫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居住环境。(二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针对当前相当部分村屯无规划、乱建设、难管理的现象,坚持“科学规划,突出特色,集中建设,系统配套,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功能,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挖掘历史文化和优秀传统,建设具有广西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与自然山水环境相协调的民居。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抓好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严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关,加强对建材质量、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和检查。附件:城乡风貌改造资金和项目对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附件城乡风貌改造资金和项目对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对接联系人联系电话自治区文明办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处调研员刘波588304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处主任科员杨全232863413036866607自治区民委财经处副调研员梁桂迎589019613597006996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主任科员韦彦53346311387714321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副处长罗讲平584106313807880633自治区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副处长彭新唐226005313077761133自治区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副调研员赵韬211503713877194805自治区区水利厅农水处副主任科员黄旭升218503213978670832自治区农业厅农改处副处长苏小斌218275913607889802自治区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副处长韦欢明263538918978822136自治区文化厅计财处副处长沈国明564483013807715385自治区卫生厅爱卫办副主任李书钟280929313597009303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处长时峰宣教处处长黄明瑞1313281050513978803096自治区审计厅交通建设审计处副处长林津洪13877184965自治区环保局监管处主任科员陈祖芬531369715877183005自治区体育局群体处副处长张济琴481795113507713666自治区林业局计财处副处长张克如226630413878113303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基建办主任凃志金218232213878801122自治区扶贫办项目处副调研员陶翔281023913517715965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信贷部副科长袁清华235035213878136226自治区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办网络处副处长苏爱民584891113877153510南宁市建委村镇科副科长黄祯平552155613977189849百色市建规委纪检组长许大林村镇科科长陆至强285800313977684477282967113977688757右江区建设局党组书记梁卉莲284897115007765991田阳县建设局副局长郭士鑫321385013977628869田东县建设局副局长李韬523131313807760810平果县建设局纪检组黄毹蓉58220791397763661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66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一日关于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一日)为加强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的若干意见》(桂发〔2009〕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桂办发〔2009〕62号)的有关规定,提出本实施意见。一、考核对象和时间安排城乡风貌改造目标考核的对象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风貌改造目标考核分年度进行,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每年组织考核1次。二、考核的组织方式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风貌办”)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风貌改造任务的考核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市各有关部门和辖区县(市、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风貌改造任务的考核工作,并将有关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风貌办备查。三、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内容主要是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各地项目履行指导、协调职责和跟踪落实情况,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风貌改造,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具体如下:(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1.履行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职责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指导协调改造项目的有关工作方案,落实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要求将具体的工作方案、工作机构及人员名单报送自治区风貌办备案。2.健全工作机制情况。建立与各地相应部门项目的联系和沟通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跟进,做好相关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每年到有关地方指导检查和服务不少于2次。要求建立有关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台账资料。3.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要求全面完成自治区风貌办下达的工作计划。4.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能够按自治区风貌办要求及时报送本部门工作动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1.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建立健全情况。要求建立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制订工作方案、改造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明确领导责任和要求,管理人员到位,并有领导小组研究相关工作的纪要、记录等。2.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要求逐级签订责任状,即各市人民政府要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目标责任状。3.城乡风貌改造资金筹措情况。要求多渠道筹措城乡风貌改造经费,地方财政安排有城乡风貌改造的预算,并基本保障城乡风貌改造项目的资金需要。4.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效率,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年度计划开工、竣工项目全面完成。5.工程组织情况。要求定期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进行竣工验收等情况,建立有协调、督促检查的工作台账资料。6.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项目进度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每月按时报送进度情况,以及风貌办通知要求的有关材料。7.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要求全面完成风貌办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8.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要求高质量地如期完成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试点工作任务。四、考核等级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等级评价的方法,等级分较好、一般和较差3个档次。(一)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基本符合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4项要求的,评为较好单位;4项中有2项完成不好或有3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评为一般单位;4项中有3项完成不好或有4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评为较差单位。(二)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符合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8项要求的,评为较好单位;8项中有2项完成不好或有3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评为一般单位;8项中有4项完成不好或有4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评为较差单位。五、考核的方式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单位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求考核对象在每年年底前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材料报自治区风貌办作为年度考评的基础材料。自治区风貌办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自治区直部门和各市进行考核。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由各市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组织,提出初步考评意见,报自治区风貌办审核;自治区风貌办提出目标考核报告上报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并作为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年度目标的一项内容。六、奖惩办法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为较好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给予通报表彰,并在自治区绩效考评的经济发展一级指标中给予适当加分,同时作为班子年度考核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一般者,不加分,也不扣分,只通报考评结果;对被评为较差者,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并在自治区绩效考评的经济发展一级指标中适当扣分,同时在下一年度的扶持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扣减。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与地方的工作业绩挂钩。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切实提高政府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能力,保障政府信息系统和信息内容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开展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原则(一)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各单位自查与统一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应统筹安排,严密组织,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二)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中涉及保密工作的,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和标准执行;涉及密码工作的,按照国家密码管理规定执行;涉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执行。二、检查范围14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含市直各部门)、区直各部门的政府信息系统,包括各部门自行运行和维护管理以及委托其他机构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门户网站、重要新闻网站及与互联网相连的局域网系统等。三、检查内容针对当前政府信息系统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三)应急响应机制建设情况。(四)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国产化情况。(五)密码技术与产品使用情况。(六)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七)责任追究情况。(八)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四、组织机构成立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组长:杨道喜自治区副主席成员:李新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刚自治区保密局副局长文起洁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杨京凯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副局长兰红星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定期通报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情况。各地、各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五、时间安排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2009年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主要分三阶段进行:自查阶段: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于2009年9月20日前完成本市、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自查工作,于9月25日前将安全检查情况书面材料(附件2、附件3)报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阶段: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分析各市、各部门安全检查情况后,于10月30日前确定抽查方案和抽查单位名单,抽查时间定于11月1日-12月20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总结报告阶段:由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于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总结报告工作,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六、工作经费安排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经费分级负责。自治区本级经费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统筹考虑,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予以安排。各市经费按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由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保障。七、其他事项(一)各市、区直各部门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原则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的安全检查方案,并上报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各市、区直各部门填写《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联系人员名单》(附件4),于9月9日前报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自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含各部门、单位内容的专业机构)参与本部门、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自查工作,但应将所委托的机构上报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需委托外部的专业机构,应选择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所属的安全检测机构或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确定的区内信息系统安全检测机构(具体名单由区信息产业局商区公安厅、保密局等部门确定后再另行公布)。(四)各市、区直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检查责任,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检查负责人、联系人和负责机构,落实检查人员和检查经费,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五)对自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六)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有关要求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在检查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漏洞导致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2.2009年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报告内容提纲3.2009年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情况报告表(略)4.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联系人员名单(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一日(联系人:刘国红,联系电话:0771—5888271,传真:586017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8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关于印发〈2009年度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指南〉的通知》(工信部协〔2009〕296号,以下简称《指南》)要求,为切实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检查范围全区14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含市直各部门)、区直各部门的信息系统。本方案所称政府信息系统,是指为政府机关履行职能提供支撑的信息系统,包括政府及其部门自行运行和维护管理以及委托其他机构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门户网站、重要新闻网站及与互联网相连的局域网系统等。本方案所称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国家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政府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检测评估、查找隐患、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完善措施、落实整改、通报情况的过程,包括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检测、等级测评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保密检查工作,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二、检查原则(一)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各单位自查与统一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应统筹安排,严密组织,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二)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中涉及保密工作的,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和标准执行;涉及密码工作的,按照国家密码管理规定执行;涉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执行。三、检查内容以保障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期间信息安全为重点,针对当前政府信息系统存在的薄弱环节,按照《检查办法》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信息安全主管领导、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落实情况,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保密管理、密码管理、等级保护、重要部门(部位)人员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信息安全经费保障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明确了一名主管领导负责信息安全工作,指定了一个机构承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了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建立并落实了岗位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是否对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期间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责任认定及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等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电子文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国庆前要重点检查是否对账户、口令、软件等进行了清理,是否对重要服务器上的应用、服务、端口和链接进行了检查。(三)应急响应机制建设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落实情况,应急技术支援队伍建设情况,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处置情况,重要数据和业务系统的灾难备份情况等,特别是针对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是否制定完善了应急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四)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国产化情况。终端计算机、公文处理软件、信息安全产品、ic卡等使用国产产品情况,信息系统服务外包情况,对因特殊原因选用国外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安全服务的安全审查情况等。(五)密码技术与产品使用情况。采用密码技术进行保护的情况,尤其是违反国家密码管理规定使用密码技术与产品的情况。(六)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信息安全常识和技能、重点岗位持证上岗等情况。(七)责任追究情况。对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和泄密事故、信息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对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以及惩处措施落实情况。(八)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对安全制度、防范措施、设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的分析排查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四、工作分工各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由本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区直各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由本部门自行承担。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抽查工作以及对各市、区直各部门自查情况的分析、汇总工作由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安全测评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分中心承担。五、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各市和区直各部门于2009年9月20日前完成本市、本部门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自查工作,于9月25日前将安全检查情况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抽查阶段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收集、整理、分析各市、各部门安全检查情况后,于10月30日前确定抽查方案和抽查单位名单,抽查时间定于11月1日-12月20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三)总结报告阶段由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于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总结报告工作,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六、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主要包括检查范围、组织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对做好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的建议等项内容,并填写《2009年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情况报告表》。检查报告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金山wps文档)以光盘为介质。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跟踪、收集、汇总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及时通报情况。七、其他事项各市、区直各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含单位内部专业机构)参与安全检查,如需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应选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及其系统所属的安全检测机构或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区内安全检测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参与安全检查时,应对专业机构及检测人员进行审查,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责任,并将参与检查的专业机构及检测人员(含单位内部专业机构及人员)情况作为检查报告的内容报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八、相关说明本方案中所指国产终端计算机、国产字处理软件、国产信息安全产品,现阶段按以下方法进行认定:(一)国产终端计算机应具有国内品牌,最终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国产字处理软件应具有国内品牌,最终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拥有核心模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源程序,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国产信息安全产品应具有国内品牌,最终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拥有核心模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源程序,通过国家认定的信息安全产品检测实验室的检测,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附件22009年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报告内容提纲一、信息安全总体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安全检查概况,包括检查范围、部署安排、组织领导、检查进展情况以及检查效果,对信息安全状况总体评价等。二、信息安全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检查中发现信息系统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对于未能及时整改的,概要说明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三、对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取得的经验,对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2010年度信息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编制的建议等。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我区教师队伍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规范后的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中统一明确为岗位津贴项目,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本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指导下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立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其他项目。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每年秋季开学后二个月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审批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每学期可分配一至两次。(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三)学校制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四、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二)根据岗位职责大小,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对应的系数确定其岗位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对统一的岗位系数进行适当调整。(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按照自治区教育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七)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政策规定,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管理,自治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各级工资管理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工资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在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工资管理规定程序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六、组织实施(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09年秋季开学前,根据国家防控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分别于8月14日、21日下发了关于学校秋季开学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通知。我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全区22000多所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周密安排,联防联控,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形势总体平稳。但也有少数学校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个别学校相继发生聚集性疫情,对学生身体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按照世界卫生组织预告,今年秋冬季可能出现第二波甲型h1n1流感冲击。目前国内外病例数仍呈增加趋势,与我区邻近的香港、广东防控形势出现了复杂情况,加之我区地处边境,人口多、流动性大,城乡基层疾病防控能力比较弱,我区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学校的疫情防控工作学校是疫情防控的重点,由于学生刚结束暑假返校,造成人员流动,学校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可能性加大。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部、卫生部及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近期已先后多次下发有关学校疫情防控的预案和通知,部署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学校要逐条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领导、协调和督导。要迅速组织力量,按照《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和自治区的部署,对本辖区的每一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督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完善学校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完善校内外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的科学防控工作加强检查和技术指导。要强化校长责任,使校内的防控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确保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扎实有效,维护好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二、全面加强科学防控,依法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密切关注今年秋冬季疫情发展趋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署,按照我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预案的规定和《关于调整完善我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5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各级政府防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要完善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当前要突出抓好包括学校、社区在内的重点场所及重点人群的防控;加强医疗和预防工作;加强以监测为重点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实验室建设和专家咨询,各市要按时完成网络实验室建设任务并于今年9月底前投入使用;加强防控药械的监督检查和物资准备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落实部门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流感防控的部署,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防控工作;定期会商研判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趋势,研究确定防控策略、应对预案和重大措施;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市县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督导检查防控工作落实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院防控预案;制定疫情流行的应对措施,严防疫情暴发流行;根据各地疫情和潜在风险,适时实行地区分类管理,确定防控目标和防控措施;特别关注有基础性疾病者、老人、孕妇等重点人群,出现疑似症状及时诊治,降低病死率。强化单位责任。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和流行暴发。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建立健全传染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工作安全、组织活动安全。三、加强疫情信息报送管理严格规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报送制度。要进一步依法规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报告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全面,增强防控工作的透明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相关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统一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并由省级卫生部门按有关程序负责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发布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避免出现新闻炒作,引发社会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信息的同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加强对疫情形势的分析和研判,掌握区内外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动态,预测疫情发展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建议供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五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我区开展第二次r&d资源清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科技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厅、经委《关于我区开展第二次r&d资源清查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四日关于我区开展第二次r&d资源清查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决定联合开展第二次全国r&d(即研究与试验发展)资源清查工作。为全面调查了解我区r&d活动的总体规模和分布情况,研发队伍的规模和数值状况,研发资源的投入、成果及产出效益情况,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r&d活动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通知》(国统字〔2009〕57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第二次r&d资源清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r&d资源清查的重要意义r&d是增加人类知识总量以及运用知识创造新的应用的系统性活动,r&d经费支出及其占gdp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地区科技活动规模和科技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型广西建设进程的重要内容。因此,开展第二次r&d资源清查工作,对摸清我区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特别是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状况,准确掌握各项科技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效果,对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第二次r&d资源清查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建设创新型广西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迫切要求,也是完善统计调查体系的重要内容。二、切实加强对第二次r&d资源清查工作的领导r&d资源清查的对象包括国民经济行业20个门类中的14个门类,清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时间要求紧,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在2009年9月底前成立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切实加强对r&d资源清查的领导。r&d资源清查工作的部门分工是:统计部门负责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事业单位的调查工作。科技部门负责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相关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企业的调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普通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的调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卫生行业(高校附属医院除外)的r&d资源清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清查经费落实方面的事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清查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衔接。经委负责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清查的协调工作。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参与相关行业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完成清查工作任务。三、清查工作进度安排根据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的要求,此次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9年度。清查工作的时间安排是:2009年9月底前完成清查方案的设计、试点等前期准备工作;10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确定调查对象;11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的布置和调查员培训。2010年1~3月开展基层调查;9月底前完成调查资料的上报、审核和汇总;10月底前发布r&d资源清查主要数据。2011年底前完成清查的数据库建设和资料开发工作。四、认真制定清查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r&d资源清查机构,要按照国家以及自治区r&d资源清查机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设计实施方案,进行清查试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查的工作要求,精心选调熟悉科技和统计业务的清查指导员和清查人员,切实加强对清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精心组织实施。在r&d资源清查工作中,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第二次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五、确保清查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清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第二次r&d资源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以保证第二次r&d资源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六、依法进行清查,确保数据质量各级r&d资源清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在清查工作中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审核清查原始数据,认真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清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清查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和有关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资料。附件:自治区第二次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自治区第二次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曾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文荪自治区统计局局长陈大克自治区科技厅厅长潘文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成员:石文怀自治区经委副主任黄宇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席鸿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勇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石日灿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石日灿同志兼任。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蒋家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韩庆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杨焱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吴秀永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成员:沈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傅秋学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陈一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李植彪自治区监察厅副厅级检查员、监察专员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于祖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张文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韦祖汉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陆斌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韦纯良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程华兴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罗体承广西电网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吴秀永同志兼任。今后,除组长以外的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均由自治区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北部湾办,环保局、工商局、林业局、招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铁路局,广西军区、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三日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工作方案(自治区北部湾办二○○九年九月三日)2008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08〕121号),2009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关于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有关事宜的函》(署加函〔2009〕11号),对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和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国务院的批复精神,规划建设好、运营发展好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充分发挥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带动作用,促进崇左、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乃至广西的开放开发,制定本方案。一、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的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服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加快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为主要使命,发挥陆路口岸优势,积极参与东盟乃至欧美市场产业分工,努力将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开放度高、功能完善、管理先进、服务便利的全国第一个陆路边境综合保税区,全面提升广西沿边开放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总的原则:多(具备综合保税区的多种功能)、快(加快建设尽早封关运行)、好(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运营效益好)、省(节约投资,集约用地)。1.合理分区、集约用地的原则;2.统筹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3.节约投资、尽早运营的原则;4.政府投资与市场融资并重的原则;5.统筹区内和区外建设,内外协调发展的原则;6.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三)规划建设目标1.总体规划目标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8.5平方公里。规划分为三期,其中一期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二期规划面积3.00平方公里、三期规划面积4.3平方公里。二、三期视运作适时建设。2.一期建设目标根据《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期建设106.95公顷(1.07平方公里,1604.25亩)。一期建设要在科学合理安排的前提下,确保2011年3月竣工,2011年6月通过验收实现正式封关运行。二、一期实际建设的功能分区和项目(一)一期功能分区一期建设分为三个功能区,保税物流加工区、口岸作业区,配套服务区。保税物流加工区:主要功能包括保税物流、仓储、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贸易、出口加工、商品展示等,面积55.55公顷(833.25亩)。友谊关口岸作业区:主要由联检大楼、查验区、通道、卡口、电子监管平台、值班用房、停车场以及部分保税仓储设施构成,面积27.28公顷(409.2亩)。配套服务区:在围网外建设综合保税区服务中心,保税区规划与产业发展展示大厅、联检部门、保税区劳务及职工公寓、各类金融与商务服务设施。面积15.45公顷(231.75亩)。此外,建设连接友谊关口岸作业区、保税物流加工区的专用通道一条,占地8.67公顷(130.05亩)。(二)一期建设的主要项目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和封关运行的要求,一期共建设基础设施项目14项,其中包括非经营性项目12项,经营性项目2项。1.场地整理工程:对区内场地进行平整、压实面积1398亩。2.给水工程:改扩建位于卡凤盆地的原有市政供水设施,完善已投入使用的清水池及消毒系统。新建加压泵站1座,建设7700米供水管网。3.排水工程:新建污水管线5350米;雨水管线5100米;分别在友谊关口岸作业区和卡凤保税物流加工区建设日处理1500吨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各1座;截洪沟4000米;对溶洞沟渠进行处理。4.道路工程:口岸作业区、保税物流加工区范围内的路网及附属设施工程:主干路3750米,路幅宽20米;次干路860米,路幅宽16米;支路4030米,路幅宽9米。5.专用通道工程:连接友谊关口岸区至卡凤保税物流加工区专用通道包含道路、桥梁和隧道。道路长2375米;桥梁2座,左辅山大桥,桥长201米;南友高速公路、湘桂铁路跨线桥,桥长439米;隧道一座,叫马山隧道461米。6.办公服务设施:建设联检大楼及值班休息用房、海关监管用房、联检机构现场办公用房;保税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等办公服务设施。7.电子信息平台:开发符合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监管要求的口岸便捷通关和符合综合保税区管理要求的网络环境和电子信息平台。8.监管设施:包括符合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监管要求的通道、卡口、出入境候检场地、验货场地、监管仓库、监控系统、检验处理场所和设施巡逻道、隔离围网及有关监管设施。并按《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9.市政公用设施:(1)卫生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箱、专用垃圾转运车、道路保洁车辆和洒水车;(2)消防安保设施。包括摄像头、自动报警等安保设施及消防设施。(3)绿化工程。包括口岸作业区、保税物流加工区、联检大楼和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范围的绿化。(4)照明工程。包括口岸作业区、保税物流加工区、联检大楼和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范围的照明设施。10.防护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场地开挖及建设后产生的地质灾害进行防治,包括:外围坡地及内部平台边坡支护、锚固、生态防护等工程。11.驻军营房迁建、友谊镇卡凤村迁建:回建用地征用和场地平整;群众拆迁回建房屋建筑面积11809平方米,部队营房拆迁搬迁回建2499平方米,包括建设临时用房。12.园区内原有通讯、供电线路迁移:迁移经过区内的供电线路和光缆。13.供电工程:电源及线路工程,新建110kv变电站,110kv线路工程,从布龙220kv变电站引来;8回10kv线路,各长7900米;14.信息与通信工程:建设通信设施及线路,提供语音、数字多媒体、宽带通信业务等服务。(三)一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一期建设估算总投资99396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投资73336万元,经营性项目投资9400万元,征地费16660万元。需征用土地101.6公顷(1524亩),其中:友谊关口岸作业区需新征21.93公顷(328.95亩),保税物流加工区55.55公顷(833.25亩),专用通道8.67公顷(130.05亩),配套服务区15.45公顷(231.75亩)。此外,还需征地6公顷(90亩)用于搬迁部队和村民的安置。三、管理体制与组织领导(一)管理体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有关事宜的函》(署加函〔2009〕11号)的相关要求,参照已经封关运作的其他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体制设置和运行情况,建议及时成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的具体方案,建议由自治区编办牵头,北部湾办、崇左市人民政府和联检机构等参与研究提出管委会组建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二)组织领导1.自治区成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牵头协调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有关工作。2.在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崇左市成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指挥部,负责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的日常工作。四、开发建设经营模式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开发模式,成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由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崇左市人民政府、凭祥市人民政府分别通过广西崇左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凭祥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参股,负责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一期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综合保税区的供电设施和通信设施,分别由广西电网公司和广西电信公司等通讯部门投资建设。五、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一)由开发建设经营主体通过自筹、借贷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筹措建设资金。(二)争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三)通过土地运作筹措建设资金。(四)鼓励通过bt、bot等方式筹措资金投入仓库、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五)自治区予以资金补助,支持非经营性设施的建设。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用于综合保税区非经营性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筹措。六、招商引资与宣传推介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有关事宜的函》(署加函〔2009〕11号),对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和经营的要求,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要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功能优势,发挥联接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入区发展,尤其要发挥对越及周边东盟国家陆路通道的优势,选择一批适合在综合保税区发展,体现本地资源的项目,为此,应尽早谋划、适时启动综合保税区的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工作,做到规划建设、招商引资、宣传推介同步推进。自治区要制定扶持、支持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促进招商引资入区,以保证综合保税区建成后即可运行,发挥效益见成效。七、部门职责自治区编办:负责牵头组织研究提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相关工作;负责审核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公安边防总队研究提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联检机构设置和配备人员编制的方案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审批或报批工作,指导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重点产业发展研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和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用地和凭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报批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指导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施工建设方案的设计及基础设施的施工建设。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协调公路规划与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道路相互衔接,协助做好出入境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指导、规划和项目有关手续报批。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与进驻综合保税区各查验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与自治区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崇左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友谊关口岸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规划和建设方案的研讨、审定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制订。自治区北部湾办:作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分期规划、投资建设计划、招商推介等保税区规划和建设工作,与南宁海关、自治区口岸办公室、崇左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友谊关口岸功能整合总体规划的编制。自治区环保局:负责指导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环保手续的报批。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指导进驻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企业工商手续的报批。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业用地手续的报批。自治区招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推介。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依法对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区域内机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对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区域内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实施管理,协助招商引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外汇政策咨询服务等。南宁海关:负责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规划和建设方案沟通衔接,参与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规划和建设方案的研讨、审定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制订,指导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的规划建设,组织开展对综合保税区的预验收,并向海关总署行文申请正式验收,协助做好综合保税区正式封关验收工作,研究提出向国务院申请综合保税区海关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文件。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做好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入驻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指导企业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规划和建设方案的沟通衔接,参与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规划和建设方案的研讨、审定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制订,参与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组建。对监管设施和检验检疫办公用房、实验室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参与综合保税区预验收。研究提出向国务院申请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文件。南宁铁路局:负责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跨铁路有关建设项目的报批。广西军区:与崇左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综合保税区规划范围内驻军的迁建和报批。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做好对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规划和建设方案沟通衔接,对进入口岸的人员和相关物品进行有效管理,对进入口岸作业的保税区建设的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参与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研讨、规划,指导做好口岸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和验收工作。研究提出向国务院申请综合保税区边防检查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文件。崇左市人民政府:在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成立之前,成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建设指挥部,负责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招商、管理等各项工作。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公司,通过公司参与综合保税区建设、招商、管理等各项工作。附件: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一期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表(需查阅者,请登陆:https://www.gxzf.gov.cn/fjcf/200909/p020090927338259065994.pdf)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门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门牌号码编制管理是国家地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门牌号码都是一个具体的地理实体名称,代表着一个特定的地理位置,如一个单位或一个住户等,它与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涉及经济生活、社会交往、城乡建设等诸多方面,如房产登记、户籍管理、工商注册、通水通电、邮电通讯、探亲访友、商务活动、案情报警等,是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的门牌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门牌钉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门牌钉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门牌钉挂是一项社会公益性服务事业,是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共秩序管理工作的需要,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门牌钉挂管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9年6月,全区应钉挂居民门牌约为1420万块,已钉挂居民门牌约750万块,约占应钉挂门牌总数的53%,其中已钉挂城镇门牌435万块,约占城镇应钉挂数的89%,农村门牌315万块,约占农村应钉挂数的34%,门牌钉挂工作的稳步开展,推动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改造、撤乡并镇、区域合并等变动较大,钉制门牌的任务仍十分繁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门牌钉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在原来钉挂门牌工作的基础上,抓好门牌钉挂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把好事办实、办好,务必在2011年底前完成门牌钉挂任务。二、进一步加强门牌钉制经费保障,确保门牌钉制工作顺利完成。我区的门牌钉挂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能否按期完成任务,将影响全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任务十分艰巨。2007年11月,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向社会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取消了门牌制作工本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公安机关门牌制作和钉挂工作的需要,将门牌制作和钉挂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未能纳入年度预算的,要通过专项追加等形式予以安排。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门牌制作和钉挂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三、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门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结合当地工作的实际,认真研究并重新修订门牌钉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严格执行门牌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门牌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我区门牌设置和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各级发改、财政、物价、计划、建设、土地、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推动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安排部门分工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推动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安排部门分工》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2009年10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推动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安排部门分工工作安排条目工作任务负责部门一、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区14个地级市政府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经委、统计局、建设厅、交通厅、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科技厅、质检局、环保局、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开展我区15家国家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围绕下达2009年全区14个市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节能率及427家重点企业节能量的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的顺利实现。自治区经委会同统计局发布2008年广西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以及2009年上半年区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经委、环保局开展禁用实心粘土砖目标考核验收和县级政府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考核自治区建设厅抓好军队资源节约统计与考评工作。广西军区二、推动重点工程实施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中央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外优惠贷款对节能减排的支持,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环保局等加大对高效节能空调、冰箱等10大类产品的推广力度。自治区经委、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冶金、有色、电力、化工、建材、制糖及农产品加工、造纸、轻工(陶瓷)、节能环保等106项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自治区经委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在绿色照明、可再生能源项目、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工程、节能型校园及宾馆工程等领域开展建筑节能试点工程。自治区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开展一批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分批空调节能改造项目和公共机构更换3万只节能灯项目。自治区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化学需氧量减排方面,重点推进125个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52个结构调整减排项目;二氧化硫减排方面,重点推进7个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项目,39个非电行业烟气脱硫工程项目和22个结构调整减排项目。自治区环保局、经委、发展改革委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扩张根据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广西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项目,推进千亿元产业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严把项目引进关。继续推动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环保局、招商局等有关部门加大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力度,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行改造和提升。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经委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09年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万吨、炼钢100万吨、铁合金20万吨、造纸6.432万吨、酒精1万吨。限制发展轮窑生产工艺,淘汰实心粘土砖落后产能150亿块标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并公布2008年度已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措施。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国资委、国土资源厅、劳动社会保障厅、环保局、物价局、电监会、广西电网公司、自治区总工会执行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广西电网公司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厅、科技厅等四、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围绕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建设和完善一批重点实验室,在高效发电、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建筑节能等方面组织科研公关,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环保局等研究我区工业重点节能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实施自治区工业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44项技术,《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一批)》推广应用自治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的实施力度,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化,做好“金太阳”太阳能发电、大型超超临界发电、有机废水循环利用等技术的规范化推广应用。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推动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加快风能资源的评估与开发。推进农业机械节能减排技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专业节能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推进环保产业发展,规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引导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效果好的省地型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生产非粘土利废的隔热保温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争取环保装备示范工程试点。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合作,切实加强在节能、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交流,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经委、建设厅等五、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推进自治区427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抓好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区15家企业的节能降耗。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制定广西工业企业能量平衡测试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家粗钢、水泥、电解铝、烧碱等5个行业22项工业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活动。自治区经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继续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全年实现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15%,使全区污水处理率达35%;年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10%,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高于57%。自治区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落实电风扇、微波炉、通风机、工业锅炉等6种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配合质检总局开展的5万个锅炉房节能管理达标活动。提高我区工业锅炉节能水平,力争50%以上在用锅炉(4吨以上)水处理达标、750个以上锅炉房达到《工业锅炉经济运行》国家标准的要求。自治区质监局会同经委、发展改革委2009年底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提高到90%以上;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规模,推动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实施好新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新农村农房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项目。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严格执行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落后车辆淘汰制度,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机制;加快发展水路运输,推进船型标准化;加快电气化铁路建设。优化航线航路,启动机场机电工程。研究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自治区交通厅、经委、商务厅、财政厅、铁路建设办、环保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继续推进农村居民沼气建设,年底完成新建农村沼气池20万座;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大“以奖促治”工作力度,解决一批村镇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环保局、林业局推进零售业节能降耗。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推进节约型机关、学校、科技场馆、文化场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六个100示范工程”建设,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制度。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做好循环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研究编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能力建设等。深化工业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加快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建设。自治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厅、科技厅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环保局、统计局等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脱硫石膏、磷石膏、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重点工程建设。启动防城港、崇左、东兴、宜州、合山、凭祥6个第三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第三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环保局支持建设一批统一规范的社区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区域集散市场。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限塑”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推动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厅、工商局推进循环农业促进行动,抓好农垦制糖业、天然橡胶业的循环产业建设。自治区农业厅、农垦局七、完善相关经济政策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实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继续推进电价改革,完善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电监会、广西电网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鼓励使用再生水。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偿制度。落实国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自治区经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厅、税务局等推进环保收费改革,提高收缴率。研究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执行政策的奖惩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自治区环保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扩大用于节能减排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建设厅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八、加快法规和标准建设抓紧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落实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质监局、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启动广西工业能效限额标准制定前期工作,结合我区重点行业和产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我区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电监会、广西电网公司等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管加强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各项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落实,坚决制止纠正擅自出台对高耗能行业实行优惠电价、违规乱上“两高”项目等行为。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严重破坏环境、违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私自排污等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厅、建设厅、环保局、物价局等开展能效标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及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自治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做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等12个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环保局等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强化对义务监督员的培训。自治区总工会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自治区电监会、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广西电网公司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资源环境、循环经济基础研究,建立体现“两型”社会建设的中国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加快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统计局等研究成立自治区节能中心,健全自治区节能监察机构构建全区节能监察机构体系。研究成立广西能源计量数据中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质监局结合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组织实施第二、三产业用能单位能耗调查和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设备普查。继续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等能力建设。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启动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建设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信息平台。电监会十一、开展规划编制等重大问题研究编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展“十二五”节能专项规划前期研究,研究节能重大问题,重点做好节能目标预测。开展“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前期研究,重点对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及排放指标等开展专题研究。做好“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前期研究,重点是目标、技术路线、政策机制等,特别对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污泥无害化处理作专题研究,为制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做好前期准备。自治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交通厅、环保局、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十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以节油节电和全民节能为重点,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环保知识,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统计局,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法制办、铁路建设办,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电监会,广西军区,自治区总工会,团区委、自治区妇联、科协,广西电网公司等配合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城市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的宣传活动,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开展“汽车节能环保驾驶”活动,大力宣传节能环保驾驶理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环保局等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报道力度,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十三、加强综合协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经委要做好工业节能协调工作,建设厅要做好建筑节能协调工作,环保局要做好减排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各负其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市各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各项工作,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环保局、交通厅、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全区各市、县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廉租住房相关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截至2008年底,全区各市及大部分县均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我区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仍有18.76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待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为统筹安排我区廉租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要求,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经济基础较好的市县优先组织实施。二是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地方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三是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四是地方加大投入,申请中央支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同时申请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一)总体目标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基本解决18.76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二)年度工作任务1.2009年,新增解决5.71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新增房源2.7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96万户。截至2009年底共发放租赁补贴6.16万户。2.2010年,新增解决5.62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新增房源3.3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27万户。截至2010年底共发放租赁补贴8.43万户。3.2011年,新增解决4.63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新增房源3.3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26万户。截至2011年底共发放租赁补贴9.69万户。三年共筹集廉租住房房源9.4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49万户,截至2011年底共发放租赁补贴9.69万户。到2011年底,全部解决现有18.76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一)保障方式。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实施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同时,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实行租金核减。(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主要是完善、改善功能。新建(含配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内。租赁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四、保障措施(一)多渠道筹措资金。1.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住宅、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2.自治区人民政府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对我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购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3.各市县可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关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住宅、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三)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积极推进城市危旧住房、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县要加大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对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实行政府主导、住户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城市危旧住房、棚户区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新增加的住房主要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台政策鼓励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经济适用房中配建廉租住房。五、加强监督管理(一)落实目标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并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同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二)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成熟而且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三)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根据2009年至2011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自治区建设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确保土地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部门预算。(四)严格准入退出管理。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依法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五)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各设区城市要根据本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2009年至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于2009年10月10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备案。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2011年各市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2011年各市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单位:套(户)2009-2011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新增实物配租新增租赁补贴新增实物配租新增租赁补贴新增实物配租新增租赁补贴新增实物配租新增租赁补贴中央下达任务9470064900275002960033500227003370012600全区计划9466064861274532960033533226563367412583南宁市13700342531101750509011995500668柳州市574624631600212019008152246536桂林市1176511303304736404474429842442272梧州市4312414212011930151415231597783北海市432017401148128016025801570334钦州市4562438114101980147614591676922防城港市32502113890148011505421210451贵港市57105486171323601999192019981070玉林市4543272513471800167810751518314贺州市5020482415062160175716881757941百色市1870817974561254006548629165483505河池市388411991269134011552821460128来宾市665626982526164024707481660574崇左市2484388107472072023669085说明:1.新增廉租住房指通过配建、购买、改建、集中新建、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的套数。2.2009-2011年解决187673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其中,51%通过实物方式(购买廉租住房、城市危旧房改造等)解决,共95713套(户);49%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解决,共91960户。2009年、2010年、2011年实物方式数量分别为28714套(户)、33500套(户)、33500套(户)。2009年、2010年、2011年新增租赁补贴数量分别为27588套(户)、32186套(户)、32186套(户),2009年、2010年、2011年当年租赁补贴数量分别为93752套(户)、105171套(户)、139256套(户)。3.根据各市2009-2011年规划数据(187673户),按照51%通过实物方式解决,49%通过租赁补贴解决的原则,计算各市实物方式和租赁补贴方式各年度数量。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经委、金融办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经委、金融办二○○九年九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2006〕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实收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自治区金融办登记并报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的企业。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及标准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予以风险补偿。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担保风险补偿,即: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定风险补偿金,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风险补偿:(一)独立运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二)遵守敬业、诚信的基本准则,无违规失信记录。(三)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四)自觉接受同级金融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及时向同级金融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附表。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包括每笔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代偿情况、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等内容。(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六)担保项目符合我区经济产业和社会发展政策,对单个项目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机构实收资本的15%。(七)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含2倍)以上。(八)担保收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八条担保风险补偿的计算标准:(一)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二)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含2倍)以上,按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0.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第九条单个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超过600万元。第十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二)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三)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第三章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执行第十一条已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风险补偿。第十二条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章程、税务登记证。(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文本。(三)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四)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五)反担保合同、被保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第十三条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担保机构据实填报《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连同有关材料在每年4月底前报所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金融办对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于5月底前报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自治区直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直接送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三)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后,对核定的拟补偿担保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担保机构和申报材料,由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将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第四章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负责全区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受理和审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财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和金融办负责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偿资金,取消其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应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补偿资金用途。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金融办负责解释。附件: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担保机构名称:注册地点:市县(市、区)申请时间: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审核意见表(表一)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点注册时间职工人数股本构成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形式担保业务情况当年累计完成担保额(万元)当年完成担保业务笔数当年日平均担保贷款金额(万元)历年担保贷款累计金额(万元)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额(万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金融办、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金融办、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信用担保贷款情况表(表二)担保机构名称(盖章):序号担保业务信息被担保企业信息金额(万元)担保生效时间(年/月)期限(月)贷款银行名称注册地企业规模所属行业123456789101112合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41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全民创业是扩大就业、富裕百姓的根本途径,是广西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面对非常形势,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对于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结合广西实际,就“壮大创业主体、放低创业门槛、减免创业税费、加大信贷扶持、强化创业培训”等方面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壮大全民创业主体(一)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中央转移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和就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对登记失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当地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可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规定的,可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二)科技人员。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继续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发挥科技特派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创业活动的示范作用。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程”,用2年到3年时间,选派千名左右科技人员,服务千家企业,带动企业创新创业。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或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三)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四)转业复退军人。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五)农民。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鼓励进行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登记费用,免于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充分用好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10亿元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对返乡农民工参与修建小型农田水利、村屯道路、植树造林等基础设施建设,按有关部门认定的工作量每天给予农民工50元工资性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视同返乡农民工享受以上政策。(六)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要求辞职创业或提前退休创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且不违反法定从业限制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自治区和各设区的市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到其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原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3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离岗期间,其待遇、权利和义务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离岗期满,不再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七)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地客商和广西籍外出经商人员带资金、技术、信息来我区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区现行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当地政府要为外地客商和返乡创业能人提供全程服务。(八)就业困难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九)企业。发展与千亿元产业配套的创业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解决项目用地,优先进入园区,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确保千亿元产业及配套项目用地需求。在同等条件下,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给千亿元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千亿元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要求进入园区的,可以适当降低量化准入条件(如注册资金等)、减少申报材料,具体办法由各园区制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规定执行。对符合南宁银发〔2009〕64号文有关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规定,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用工1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给用工单位。二、放宽全民创业条件(十)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十一)注册登记。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1个营业执照。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筹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1年筹建期。(十二)出资比例。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不限定新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十三)经营场所。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正在办理征地手续但暂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可凭园区管委会的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十四)名称核准。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冠名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所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十五)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核准。三、构建全民创业促进机制(十六)设立创业发展资金。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重点表彰一批年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年新增纳税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十七)健全创业金融支持体系。加大对政策性担保基金的投入,建立起覆盖自治区、市、县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年担保费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赋予广西投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职能,为各市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从2009年起,自治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按当年年均贷款责任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步伐,3年内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县(市、区)的全覆盖。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力争每年有一批中小企业获准发行短期融资券。支持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区设立和发展。鼓励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对生产、教学、研究相结合的产业发展等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十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引导和鼓励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大力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各类创业主体,将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放宽到5万元和100万元。实施“广西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3年内实现为广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城镇失业青年等群体创业授信担保50亿元,授信总额267亿元。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城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单笔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贷款期限一般在3年内,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还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贷款利率坚持“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各市要按南宁银发〔2009〕64号文的规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可取消反担保。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涉及的经办部门应设立专门内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办理;在确保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努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意见;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并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金额全额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十九)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实行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二十)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指导。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扶持,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面向各类创业者免费开放、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联接的创业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法人、自然人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审核,并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当地配套的优惠政策。(二十一)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社区。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市、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十二)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鼓励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从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或再就业培训。2009年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1.5亿元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培训。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选择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的,可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一个月的补助,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创业发展资金中支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把培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009年,自治区安排8000万元,各市、县配套安排8000万元,从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8000万元,专项用于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2012年12月31日前,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归该学校所有的全部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十三)改善行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全民创业的服务意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努力为创业者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规范市场行为,依法查处传销、不正当有奖销售、搭售商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转变执法行为,由处罚为主转变为教育整改为主。对妨碍全民创业政策落实、损害创业者合法利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二十四)加强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经委、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商务、国资、税务、工商、银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创业发展规划,落实和细化创业优惠政策,完善扶持措施,尽可能做到“零注册、零收费、减税赋、贷款贴息、培训补贴”,全力做好全民创业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是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由于渔业作业地点分散,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众多,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等,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受水上海上生产运输活动日益活跃以及极端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各类渔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安全发展。(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扩建新建一批安全避风、配套完善的渔港,使全国海岸线平均200公里以内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能够为45%的海洋渔船提供服务;在重点渔港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和渔业船员培训基地;使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得到明显控制,事故死亡人数比“十五”末明显下降。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渔业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从业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二、加强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三)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53号)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规划,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尽快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为主体,以地方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新建、改扩建渔港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四)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探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先进渔业船舶,禁止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入海作业。(五)积极推进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安全通信网。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扩大近海和内陆水域无线电信号覆盖范围,远洋渔船要配备卫星电话,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加快大中型渔船船位卫星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作业渔船的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六)努力改进渔业安全技术装备。研究和鼓励有条件的渔船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提高渔船防碰撞、防触碰能力。加大渔船自救设施设备配备力度,在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三、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七)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要严格遵守值班望等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八)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探索在重点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要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九)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渔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交、渔政、海事、公安边防、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四、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十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海事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无线电台、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并同时发布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养殖人员撤离注意事项等,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十二)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特别要根据本区域自然气候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的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十三)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各级渔业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为执法船(艇)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备航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作业,赴中远海作业船队要指定带队指挥船进行统一指挥管理,加强渔船之间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渔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力度。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教培训、海难救助等项目所需投资和经费,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大力支持。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和安全设施配备,有条件的地方要给予政策扶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十五)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以及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快制订事故预防和控制、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渔船、渔机、网具、养殖机械、渔业通信导航及防灾救生等渔业装备安全标准,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把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十六)推进渔业安全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渔业企业和渔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渔业安全科研和管理人才。(十七)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船雇主购买船东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渔民积极参加保险。六、加强组织领导(十八)全面落实责任制。渔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县、乡等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十九)加强协作联动。农业(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交通运输、渔业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处置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渔船事故的善后处理。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二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二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三、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卫生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尽快完成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优先制定、修订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部要立即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卫生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四、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六、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负总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加大投入力度,保持了农业连续丰收、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好形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年,农业生产开局良好,但在农业连续丰收、农产品供给充裕的情况下,有的方面、有的地区对“三农”的关注度有所减弱,忽视农业的倾向有所抬头。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国际市场主要农产品需求萎缩、价格回落,部分农产品出口受阻,加上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内需减弱,导致国内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较大,农业生产效益下滑,农民工就业数量与收入出现“双下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困难加大。农产品生产是保证市场供应的基础,也是农民就业的主要渠道、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一旦出现滑坡,几年内难以恢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当前要在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按照远近结合、内外统筹、区别对待的原则,进一步采取更加有针对性、更强有力的举措,加强市场调控,扩内需、促出口、稳价格,推动农业生产调结构、上水平、增后劲,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农业发展;通过保就业、重民生、促增收,维护农村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抓好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一)抓好春耕春管。当前是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与要求,加强田间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控、气象灾害防范和农业科技服务,做好春耕各项工作。(二)加大补贴力度。各地区要按规定落实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对中央已经提前拨付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兑现到户。启动实施马铃薯原种补贴,中央财政对马铃薯原种生产每亩补贴100元,财政部要会同农业部尽快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并开展试点。(三)做好农资生产供应。做好化肥生产原料的供应保障工作,落实好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春耕期间继续控制化肥出口,合理安排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出库。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和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建立产销存情况通报制度。研究建立农药淡季储备制度。(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在稳定粮食、油料、糖料生产的基础上,支持优势产区发展棉花生产,避免棉花种植面积大幅缩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蔬菜、水果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五)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2009年继续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加快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排涝泵站更新改造等建设,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启动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投资整合,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支持建设棉油糖生产基地、旱作农业示范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关建设项目要早安排,中央投资计划要早下达,地方配套资金要早落实。(六)加大金融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项目的金融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逐步扩大保险范围。二、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七)加大生产投入。抓紧落实已出台的生猪和奶牛良种冻精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扶持政策,今年继续安排30亿元中央建设投资支持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促进饲养方式转变,提高畜牧养殖水平。(八)加强市场调控。认真执行国务院批准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适时启动相应的调控措施。增加部分中央建设投资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扩大社会冰鲜冷冻储藏能力。继续实施奶粉临时收储政策,进一步扩大国产奶粉收储规模。将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底。(九)加强疫病防控。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畜禽防疫经费,依法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严厉查处屠宰加工检疫、防疫疫苗销售以及运输中间环节的乱收费行为。三、做好大宗农产品收储(十)加大收储力度。继续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及早制定并印发2009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将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期延长至2009年6月底,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引导农民降低大豆水分。按照略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继续在主产区对油菜籽实行国家临时收储,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继续做好棉花收储预案,稳定棉农生产预期。安排好国家储备和临时存储粮油跨省移库和调运,充实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库存。按照保证市场供应和不打压市场价格的原则,择机安排临时存储的粮油棉糖销售。各地区要按国家规定抓紧充实地方粮油储备。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增加天然橡胶国家收储的方案。(十一)加强仓储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大宗农产品储备、物流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缓解仓储设施不足的矛盾。今明两年要安排中央建设投资,建设粮食储备仓容1500万吨、储备油罐175万吨、中央直属食糖储备库40万吨、棉花储备库50万吨。从今年起,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建设资金,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为主产区农户改善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马铃薯储藏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农民联户新建标准化的储藏窖。四、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发展(十二)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和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农产品加工、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贷款展期、续贷和项目贷款宽限期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十四)完善农产品加工财税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扶持政策,提高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尽快研究并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及酒精消费税征收有关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产品流通。通过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纺织加工骨干企业增加厂丝储存。五、促进农产品流通发展(十五)搞好农产品流通。继续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开展“农超对接”。加快培育农产品经纪人,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促进解决农民“卖难”问题;积极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监管合同履行。(十六)降低流通成本。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针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检验检疫费用过多过重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期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清理,坚决取消地方出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水产等鲜活农产品进大型超市费用过多过高问题。(十七)加强消费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检验方面的信息,正确引导消费,提振消费信心。对一些以个别质量不安全事例进行炒作给消费者信心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向社会澄清。要严格执行对转基因大豆(油)、菜籽(油)等产品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液态奶进行标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近期,农业部、质检总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对标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六、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十八)合理引导农产品进出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措施,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强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国检测技术和能力,严格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七、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十九)落实农民工就业扶持政策。切实落实中央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拓宽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对中小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二十)加强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统筹规划农民工培训,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培训效益。当前,要特别加强对失去岗位的农民工再就业提供技能培训。(二十一)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农民工就业的引导作用,发挥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农民工就业的吸纳作用,发挥大型企业稳定农民工就业的带头作用,发挥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新生代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的开拓作用,发挥组织劳务输出、发展家政服务、建设劳务基地、开展国际劳务对农民工就业的支持作用。加强乡镇公共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对自主创业的农民工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扶持。八、搞好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二十二)加强农村民生工程建设。2009年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650亿元用于农村“水电路气房”、重大水利工程以及农村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今后,要继续把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作为中央投资的重点。要通过相关项目的实施,改善农村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降低农民消费成本。要把支持农民建房、改善居住条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扩大农村消费的重要着力点,扩大农村消费市场,拉动内需增长。国务院二○○九年五月十日
- 玉林市2009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工作的情况汇报
- 玉林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关于下达2009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桂财教〔2009〕81号)、《关于下达2009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的通知》(玉市财教〔2009〕29号)的精神,确保我市贫困的大学新生能按时入学,按时顺利完成学业。我局根据我市目前的基本情况制定了《玉林市2009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工作方案》,并呈报市政府审定,现将2009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政策依据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09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桂财教〔2009〕81号)和《关于下达2009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的通知》(玉市财教〔2009〕29号)的要求制定《玉林市2009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工作方案》。二、基本情况1.2008年资助贫困大学新生的基本情况2008年,我市共筹措793.571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考上大学的家庭贫困新生的资助,全市已经资助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6040人,发放资金560.6万元。其中,民政部门资助贫困新生645人,发放资金30.32万元;团委(含县级)资助贫困学生114人,发放资金22.6万元;妇联资助贫困新生34人,发放资金3.4万元;残联(含县级)资助贫困新生66人,发放资金10.2万元,玉林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资助市直高中考上大学的贫困新生825人,发放资金85.04万元。2.2009年的基本情况全市2009届高中毕业生(含应、往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共4609人,考上高职高专以上层次院校分数线的有4232人。其中,县(市、区)2009届高中毕业生(含应、往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436人,考上高职高专以上层次院校分数线的有3240人;市直高中2009届毕业生(含应、往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共1173人,考上高职高专以上层次院校分数线的有992人。如果市直按1000元/生来预算,需要99.2万元,加上“扶贫助困圆梦大学”发放仪式继续执行2008年的方案,发放30人,每人2000元,共6万元。那么,市直两项资金总共105.2万元。三、市直大学新生路费和短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09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桂财教〔2009〕81号)第二点根据录取院校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来确定补助标准。自治区补助标准如下: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考虑到贫困新生大部分都来自边远乡村、山区,来回耗费一定费用和我市年初财政专项预算(80万元)等因素,并参考2008年我市的资助标准1000元/生,确定我市2009年的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四、资助对象的评选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广西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9〕46号)第四条普通高中助学金由自治区和设区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按照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10%的资助覆盖面设立。今年4月我市各高中根据《广西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9〕46号)的要求,通过班级民主评议,最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把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汇总、公示、报送资助办审核、录入贫困生系统,目前在贫困档案库的学生相对都是比较困难的学生。五、召开协调会和发放仪式的原因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桂财教〔2009〕81号)第一点受助学生应从贫困档案库中筛选和第三点各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大学贫困新生入学补助经费,以及从社会各界筹措的捐助金,应与自治区下达的资助经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我市2008年资助贫困大学新生上学的工作中(妇联所选的资助对象全部从贫困档案库中筛选,标准和玉林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资助30人)出现了重复资助和资助标准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现象。鉴于这种原因,我局建议召开玉林市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协调会,统一资助对象和标准。2007、2008年都召开了“扶贫助困圆梦大学”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金发放仪式。2008年的“扶贫助困圆梦大学”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助学金发放仪式在8月30日召开,第一批贫困大学新生路费补助资金在9月初才发放,由于资金发放较晚,很多学生都已经去大学报到了,这样使得学生的情绪很不稳定。特别是“扶贫助困圆梦大学”的发放仪式,由于通知到的学生都已经去大学报到了,后来选出来的学生代表性也不够强,这样我们的工作很被动。为了有利于推动各县(市、区)开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的工作,我局建议今年按照惯例召开“扶贫助困圆梦大学”的发放仪式,并且在8月中旬召开。六、资金发放的时间由于学生上学的时间不统一,高职高专院校录取和开学比较迟,因此,我们只能实行分期分批发放资助金。按贫困大学新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间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发放时间为8月20日,第二批发放时间为8月30日,第三批发放时间为9月15日。七、到位经费目前已经落实的经费是93万元,其中80万元是市财政的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13万元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资金。玉林市教育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