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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六日


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5号),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就加快我区“三农”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三农”保险的重要意义
“三农”保险是指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保障对象的保险业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一定的保费支出,分散、转移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不确定风险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对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提高农民群众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我区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洪灾、风暴、台风、泥石流及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给我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极大的破坏,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现象比较普遍,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和谐因素。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于增强农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由于长期受城乡二元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区广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覆盖面不宽,保障水平较低,与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加快发展“三农”保险,为农民提供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险服务,可以有效弥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低等问题,促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
(三)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区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发展特色效益农业,按照“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要求,优化粮经、突出禽畜、提升林果、扩大水产,尽快形成“一县一业、一乡一品”的特色优势农业发展格局。在发展特色农业过程中,各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会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极大的威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分散和转移农业生产风险,促进现代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
政策性“三农”保险是指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一定政策扶持的“三农”保险。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有利于“三农”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
(四)扩大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范围。总结柳江县甘蔗种植火灾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崇左、来宾和贵港等甘蔗主产区。积极推进种植业、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按照“一县一业”的农业产业格局,在柳州、桂林、玉林、钦州等市选择1-2个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其他地区。在全面实施农村“两属两户”住房统一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住房保险覆盖到全区所有农户。
(五)建立政策性“三农”保险的扶持机制。将农业保险、农房保险作为财政支农方式的创新,自治区财政厅要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将农业保险试点补助资金列入部门预算。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各试点县(市、区)要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和推动工作。各级农业部门、畜牧水产部门要在农业灾害预防、农业损失评估等方面给予业务指导和积极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农房安全保险工作的全面实施。
(六)探索政策性“三农”保险的运作模式。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承保或多家保险公司共保,具体形式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各试点公司实行分险种核算,年底将经营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三、切实发挥“三农”保险在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大力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满足农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完善农村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七)积极开发适合我区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我区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三农”保险工作,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保险服务“三农”的方式和规律,积极开发适合我区农民群众保险需求、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缴费简便、通俗易懂的农村人身保险产品,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障水平。
(八)大力拓宽“三农”保险的服务领域。鼓励保险公司为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农民群众提供商业养老保险服务;鼓励采矿、建筑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积极探索利用商业保险机制为库区移民、被征地农民等失地农民建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
(九)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农村意外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外出务工保险等业务发展。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销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向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服务。
四、努力促进我区“三农”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既是当前我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我区保险业发展的薄弱领域,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业的共同努力。
(十)加强“三农”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三农”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切实提高运用保险机制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要将“三农”保险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十一)制定“三农”保险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三农”保险发展,创造条件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认真研究制定促进“三农”保险发展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保险监管部门要为保险公司开办“三农”保险业务提供“绿色通道”,在机构审批、产品备案、销售资格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十二)提高“三农”保险的服务水平。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三农”保险工作,制订“三农”保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在人、财、物等方面对“三农”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倾斜;加大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建设力度,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实现主要乡镇设有保险服务网点的目标;充分发挥邮政所、信用社、农业协会在代理保险方面的优势,建立健全农村保险营销网络,使保险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户,不断提高“三农”保险服务水平。
(十三)加大“三农”保险的宣传力度。各保险公司要深入开展“保险进农村”宣传活动,在乡村、集市等场所设立保险知识宣传教育专栏,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组织召开理赔服务大会,通过典型保险案例宣传保险的作用,提高农民群众投保的积极性。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保险知识宣传,为“三农”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四)加强“三农”保险的监督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三农”保险业务的监管力度,有效规范“三农”保险市场秩序,严防保险营销员的欺诈误导行为。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的诚信教育,对农村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严格执行100%回访制度。加强“三农”保险市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最新情况与动态,定期开展“三农”保险业务分析和经验交流,加大指导力度,推动我区“三农”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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