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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秋季开学前,根据国家防控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分别于8月14日、21日下发了关于学校秋季开学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通知。我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全区22000多所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周密安排,联防联控,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形势总体平稳。但也有少数学校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个别学校相继发生聚集性疫情,对学生身体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按照世界卫生组织预告,今年秋冬季可能出现第二波甲型h1n1流感冲击。目前国内外病例数仍呈增加趋势,与我区邻近的香港、广东防控形势出现了复杂情况,加之我区地处边境,人口多、流动性大,城乡基层疾病防控能力比较弱,我区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学校的疫情防控工作


学校是疫情防控的重点,由于学生刚结束暑假返校,造成人员流动,学校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可能性加大。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部、卫生部及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近期已先后多次下发有关学校疫情防控的预案和通知,部署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学校要逐条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领导、协调和督导。要迅速组织力量,按照《学校甲型h1n1 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和自治区的部署,对本辖区的每一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督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完善学校甲型h1n1 流感应急预案,完善校内外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的科学防控工作加强检查和技术指导。要强化校长责任,使校内的防控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确保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扎实有效,维护好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二、全面加强科学防控,依法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密切关注今年秋冬季疫情发展趋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署,按照我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预案的规定和《关于调整完善我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5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各级政府防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要完善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当前要突出抓好包括学校、社区在内的重点场所及重点人群的防控;加强医疗和预防工作;加强以监测为重点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实验室建设和专家咨询,各市要按时完成网络实验室建设任务并于今年9 月底前投入使用;加强防控药械的监督检查和物资准备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落实部门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流感防控的部署,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防控工作;定期会商研判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趋势,研究确定防控策略、应对预案和重大措施;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市县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督导检查防控工作落实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院防控预案;制定疫情流行的应对措施,严防疫情暴发流行;根据各地疫情和潜在风险,适时实行地区分类管理,确定防控目标和防控措施;特别关注有基础性疾病者、老人、孕妇等重点人群,出现疑似症状及时诊治,降低病死率。


强化单位责任。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严防甲型h1n1 流感在本单位传播和流行暴发。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建立健全传染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工作安全、组织活动安全。


三、加强疫情信息报送管理


严格规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报送制度。要进一步依法规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报告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全面,增强防控工作的透明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相关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统一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并由省级卫生部门按有关程序负责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发布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避免出现新闻炒作,引发社会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信息的同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加强对疫情形势的分析和研判,掌握区内外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动态,预测疫情发展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建议供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五日


内容字数: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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