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53号)精神,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全区服务业的规模、结构和效益发展变化情况,为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全面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利用数据资料对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有利于政府统计部门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实现科学规范管理;有利于政府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科学决策,引导服务业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服务业统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服务业统计总体目标、内容范围、调查方式和实施主体
(一)总体目标。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行业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调查体系,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提供基础资料,为自治区及各市、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二)内容范围。服务业统计包括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及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及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及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及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15个行业门类、47个行业大类、180个行业中类、339个行业小类。重点调查能够反映服务业中各行业和各经济类型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能源消费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具体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等4大部分。
(三)调查方式。服务业统计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统计年度按季度采集基层数据,个别行业大类执行国家的月报统计制度。
(四)实施主体。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切实抓好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明确统计内容范围、调查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调查对象名录库和抽样框,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有计划地进行基层调查人员业务培训,为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夯实基础。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执行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立足于行业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建立行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保障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措施,真实反映我区服务业各行业经营和能源消费状况,坚决杜绝统计数字弄虚作假行为。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依法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配置统计岗位,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根据有关统计、会计资料和经营情况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和拒报。如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
自治区从2010年起,依据统计调查数据开展市、县(市、区)年度和季度服务业行业增加值核算工作,使我区服务业经济总量更具真实性。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有相应的专业统计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和整合内部统计力量,调整或抽调专业人员抓好具体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要指定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数据资料采集工作。
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开展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调查的需要,结合本级财力情况提供必要的服务业专项统计经费保障。
五、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服务业统计调查涉及面广,是一项重大的区情区力、市情市力、县情县力调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整体设计、各负其责、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调查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调查,负责审核、汇总、评估、上报、公布、管理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数据,核算本地区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市、县(市、区)工商、交通、邮电、商务、旅游、金融、建设、教育、卫生、劳动保障、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业系统内基层数据采集和汇总上报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抽样调查基层报表数据采集和数据质量初审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