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六日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第六条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第三章保障方式和对象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九条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第十条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第十一条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标准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或备案。第四章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一)市本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1.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2.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3.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4.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第十九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第五章申请及核准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2.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3.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4.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5.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6.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1.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2.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3.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受理审核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第二十六条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第二十七条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第二十八条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统计相关核减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所,再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第三十条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第三十一条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动情况;(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查后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所将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第三十二条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第三十三条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市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第三十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标准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市场租金标准是指经市房产、价格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第四十条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第四十一条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09〕1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统一认识,明确责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一)房地产业是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于保持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增长,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上来,把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二、关注民生,加大保障,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二)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各县区要采取措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在更大范围推进城市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力度,加快实施国有农林场、垦区、矿山棚户区和采矿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要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三)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线的认定标准确定为市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四)加大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争取中央投资补贴资金、自治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到位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五)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金融部门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优先保证土地供应。三、政策扶持,让利于民,鼓励居民安居置业(六)放宽购房者入户政策。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可凭以上手续申请办理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在本市落户,在其住房所在地城镇登记为常住户口。境外居民购买我市价值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房产,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可凭房产证申请办理其本人的长期居留证。(七)金融机构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凡在住房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无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交易申请的,视为首次购房。首次购房,视为自住型住房。首次购房证明,由房产主管部门出具。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即其享受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的第二套普通自住房视为改善型住房,改善型自住房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已购有商品住房的家庭中,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个人名义另购一套普通商品房的,可按照首次购房政策执行。本项规定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八)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1.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均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至35万元;单方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由15万元调整至20万元。2.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3.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男方不得超过65岁,女方不得超过60岁。4.适当放宽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年限调整为二手房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贷款额度调整为最高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上计税金额的80%。5.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支持区内市外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来钦州市购、建房。6.继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履约保证金条件:住房公积金还贷履约保证金由原来要求在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留足偿还公积金贷款6个月的还款额调整为留足偿还公积金贷款3个月的还款额。7.允许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拥有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8.落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政策,支持中低收入职工租赁住房。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不设截止时间,如遇到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则按国家、自治区新政策规定执行。(九)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进程。要适时调整和完善住房补贴政策,切实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加快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十)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以建设普通住房为主,回建安置住房以外剩余住房的供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减免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减免手续费的规定,严格按照《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98号)执行。(十二)实行购房税收减免。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不含公摊面积,下同)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本项规定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四、转变观念,完善政策,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十三)调整部分开发费用缴费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配套费、劳保基金、墙改基金、建筑垃圾清运费、人防易地建设费以及防雷装置检测验收费(非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等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征地劳务费以及部分环境监测收费标准从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0年4月25日止要严格按照《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98号)执行。(十四)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限按季度预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0.5%;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1.5%;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5%;经济适用住房仍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毛利率下限标准(设区市城区不低于10%,其他地区不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十五)放宽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地价款支付期限。对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允许受让人分期缴交出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十六)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十七)鼓励开发高品质商品住房。建设规划部门建立商品住房品质评审制度,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从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等方面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评价,对高品质项目从减免报建费、配套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十八)鼓励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建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加快开发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探索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十九)优先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周边市政道路以及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设施,要优先安排城建计划,优先予以建设和完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高效率,完善配套服务。五、加强监管,提高效能,营造良好市场氛围(二十)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各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落实首问负责制,执行限时办结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健全绩效考核制,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改善服务环境。(二十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规委。各县区也要成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推进例会制度,分析、协调和解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二十二)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规开发、发布虚假广告、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等行为。加大投诉纠纷处置力度,对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违规建设和交易的企业,依法予以清出。(二十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协调、发布工作制度。建立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建规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协调、发布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采取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有关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二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二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房地产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二十六)发挥媒介功能,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加强对房地产政策的宣传,鼓舞投资和消费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优化市场交易环境。(二十七)本实施意见由市建规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二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钦政发〔2008〕55号)同时停止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七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管理活动,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形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执法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迫切。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大局,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对于避免和减少因行政执法不到位和失当引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食品、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各项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防止因执法不力、执法缺位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遏制,防止因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查处发生损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二、严格坚持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防止把执法简单化为“执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树立执法也是服务的理念,在服务中实施执法,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防止把执法简单化为“执罚”,在查处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时要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惩戒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惩戒的同时要积极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认真查找违法的原因,提出防止再次违法的改进措施和办法;行政管理相对人属于企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以《行政执法建议书》的方式提出防止再次违法的改进措施和办法。三、正确适用行政执法措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避免采用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更大的措施。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外,证照齐全、平时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对其正常经营帐户、资金、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不适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适用罚款的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执行。个体商贩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秩序的,原则上不采用扣押、没收其财物的行政强制、处罚措施。四、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和解机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在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能调则调,能和则和,当罚则罚,罚和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处理行政执法案件,防止、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认真听取其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认真复核,合理合法的应予采纳。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的处理结论可选择作出的,应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沟通、协商,选择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最为认同和接受的处理结论。五、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市、县人民政府对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项目要进行通盘考虑、综合协调,可不检查的不检查,能够合并的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联合实施,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检查主要由市、县行政机关实施;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有统一部署、要求的外,在确保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包括联合实施、合并进行的检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实施定期审验或者年检。六、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下达罚没指标,严格执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没收入。行政机关不得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本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八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切实做到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认真检查行政执法方式方法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公信力、亲和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行为举止端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既要防止因执法不规范、不严格放纵、袒护违法行为,又要避免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引发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立情绪和不稳定因素,努力实现最佳的执法效果。八、围绕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以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规范审批条件,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批内部环节、流程,集中机关内部审批职能,缩短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凡是涉及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实行联合办理制度,尽快审批核准。要尽快研究拟订项目建设、外商投资等领域的并联审批办法,推进行政审批统一办理制度及时在全区实施。九、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群众负担除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扩大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对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或者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企业、群众因生产经营困难、生活困难无法足额缴费的,收费单位要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十、强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执法违法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改进行政执法既是当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改进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若干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民政工作是政府的重要工作,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政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重要。做好民政工作,加快民政事业发展,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政工作,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进一步健全民政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大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民政队伍建设,优化管理、提升服务,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加快民政事业发展(一)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差额补助水平,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信息化管理的目标;健全特困家庭临时救助制度,帮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居民、低收入居民解决特殊困难,形成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长效机制;健全农村五保供养长效机制,落实五保财政供养资金,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体,以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的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的职责,依法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强与教育、住房、司法、卫生等救助制度的衔接,提高社会救助资源利用效能,让困难群众得到更有效的帮助。(二)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救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不断完善市、县(区)两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逐步建立镇、村两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落实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责制,把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健全市、县(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体系和灾民救助款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做到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各项救助措施落实到位。认真抓好因灾倒塌民房重建工作,努力提高灾害救助和重建工作水平。(三)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健全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主体,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为主要服务对象,机构福利服务、公共福利服务和公益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福利体系。老年人社会福利要以应对人口老龄化,逐步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为着力点,强化政府保障无依无靠孤寡老人的责任,认真实施爱心护理工程,积极推进老年服务社会化进程,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推行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模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健全贫困家庭儿童救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孤残儿童抚养、教育、医疗、康复等各项政策。对民政社会福利机构的用地规划和建设,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减免相关的费用。(四)不断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规范村(居)民代表推选程序,全面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扎实推进城镇和农村社区建设,加快社区服务站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城乡社区没有地方办事、没有人办事、没有钱办事等问题。加强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有偿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改进社区服务方式,提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五)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认真贯彻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政策。重点培育扶持与优势行业、支柱产业相关,与东盟自由贸易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优先扶持发展公益慈善类、基层服务类和社区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健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查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六)切实做好优抚安置和双拥工作。进一步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政策,完善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保障机制,落实抚恤优待资金,把抚恤优待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到位。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健全与重点安置、推进就业、自谋职业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制。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活动为载体,围绕促进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双拥活动,推进双拥工作蓬勃发展,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七)加快发展慈善公益事业。认真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鼓励城乡各类慈善组织发展。积极探索形成筹款和服务分离的慈善机构运作模式,提高慈善机构专业化程度。建立覆盖社会各领域的慈善捐赠数据统计、公布制度,健全社会捐赠站(点)网络,合理规划兴办慈善超市,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互助活动,形成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八)努力提高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服务水平。加快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婚姻登记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执法,推动殡仪服务市场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九)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民政事业发展。由于民政工作特点的包容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必需走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道路,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多方营造社会参与氛围,提供社会参与平台,完善社会参与机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公益、慈善、福利事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支持民政事业发展,形成民政事业的社会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合力。三、落实民政机构工作人员,加强民政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社会管理与服务综合机构。要重点解决县(区)双拥办、低保办、镇民政综合机构的编制问题。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镇(街道办事处)民政综合机构要配备适当的编制及人员。原则上,镇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要配备3名,3万人以上的可适当增加。所需人员从身份适合的镇财政所等站、所的在编在职人员中调剂。镇敬老院和五保村要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全市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民政专干,逐步形成市、县(区)、镇、村(居)四级民政工作格局。市、县(区)、镇民政工作要制定完善工作职责,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培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服务管理能力。四、加大民政资金投入,确保民政工作顺利开展(一)建立民政资金增加投入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民经济增长的比例确定民政事业资金的投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安排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民政部门业务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要按照每个镇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每年安排民政业务工作经费2万元,3万人以上的适当增加,县(区)民政局的业务工作经费也要适当增加。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政事业的发展,完善政策扶持体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加强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筹措更多的资金。(二)加大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民政基础设施是民政工作的载体,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市本级重点加快市老年人活动中心、市儿童福利院、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市救灾信息中心、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市光荣院的建设和市社会福利院、市殡仪馆扩建等项目工程的建设,努力争取广西北部湾沿海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其他相关项目落户钦州;各县(区)要加快实现有一所社会福利院、一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一所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全市要实现镇镇有敬老院的目标。要把五保村建设作为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的措施,继续增加投入,加快建设,特别是对有条件的地方,要把五保村逐步改造成为敬老院,按照镇敬老院的模式管理;各镇民政办要配备2间办公室、1间救灾物资仓库以及摩托车、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救灾核灾工具。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十日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广西银监局《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08〕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我市每一个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和完成高等教育。二、组织机构成立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徐贵副市长副组长:谢雍飞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陈锦山市教育局局长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覃如宁钦州银监分局局长成员:李英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新琼市教育局副局长廖奎市财政局副局长施扬新市民政局副局长潘敏华农行钦州分行副行长丁奇远灵山县副县长宋光毅浦北县副县长裴明钦南区副区长阮成武钦北区副区长叶自健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聂卉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学生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黄新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权(市教育工会副主席)、韦德松(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担任,成员为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陈冬沫、陈永娟和市财政局宁建涛、农行钦州分行蓝诚。三、贷款性质和条件(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二)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9)其他贫困家庭。四、贷款政策(一)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三)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四)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限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五)钦州市城区户籍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户籍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暂由钦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则由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负责。五、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国开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三)合同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回执寄回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区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汇总后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再统一报送国开行广西分行进行审批。(四)贷款审批。国开行广西分行对借款合同审批汇总后,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下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转交代理经办行备案。(五)贷款发放。国开行广西分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开立在国开行广西分行的专户。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再将贷款资金划付到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六、贷款利息与风险补偿(一)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区内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担。(二)风险补偿。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其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金贷款损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区内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负担50%。(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归集。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区财政部门各分担50%。七、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财政、银监等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好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市、县区在整合现有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人,具体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辖区内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审查、合同签订和回执确认、发放贷款、催收贷款等管理工作;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负责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财政部门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与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安排学生资助工作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银监部门负责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有关普通高中负责配合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八、工作安排我市将于今年起每年7月1日开始办理贷款申请、审批业务,分两个阶段开展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一)第一阶段:筹备、宣传阶段(即日起至今年5月底)。抓紧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培训有关工作人员;摸底调查和收集相关数据;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每年6月初至8月)。1.每年6月份前,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作协议。2.每年8月30日前,优先办理考入国家部委所属高校和外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批和签约工作。3.每年8月30日后,主要办理考入区内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批和签约工作。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79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努力建设本质型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国庆60周年和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稳定,确保我市全面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控制指标,确保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61亿元项目建设成为“安全工程”,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二、组织机构成立市“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陆海生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副组长:龙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金培民市监察局局长黄开宏市安监局局长、市安委办副主任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监察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林业局、安监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应急办、国资委、地震局、农机局、供销社、钦州日报社、钦州海事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钦州供电局、气象局、铁路扶路办、广西地方铁路钦州工务段、中石化广西钦州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执法行动工作组、治理行动工作组、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组、督促检查工作组和综合协调工作组。(一)执法行动工作组。组长:张祖福(市监察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经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钦州海事局、工商局、质监局、钦州供电局、铁路扶路办、广西地方铁路钦州工务段。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执法行动工作。(二)治理行动工作组。组长:林志德(市安监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经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钦州海事局、工商局、质监局、钦州供电局、铁路护路办、广西地方铁路钦州工务段,中石化广西钦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钦州销售分公司。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治理行动工作。(三)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组。组长:李英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单位: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行动工作。(四)督促检查工作组。组长:黄达晓(市安监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检查“三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五)综合协调工作组。组长:林志德(市安监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三项行动”的日常事务工作。三、重点范围和内容(一)“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全市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1.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特别是列入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61亿元,技术改造投资104.5亿元的项目;2.列入自治区、市、县区、镇、村委会五级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单位和2008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3.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4.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6.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7.受自然灾害影响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8.近三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二)“三项行动”的重点内容。1.执法行动。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非法违法活动状况,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消防重点场所开展执法行动。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的;(2)未经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或吊销安全许可证后继续从事矿山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4)未经许可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和违规排放或擅自加高的尾矿库;(5)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建设或使用的;存在重大火灾危险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6)煤矿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超速、超载、超员和超限的;(7)不依法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职责或隐瞒不报的;(8)不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9)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指令或阻挠、抗拒执法的;(10)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11)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施工行为。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措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4)列为自治区、市、县区、镇、村委会五级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和2008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5)列入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61亿元,技术改造投资104.5亿元的项目建设安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7)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9)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各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10)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和问题。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重点宣传《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增强安全法制、责任意识;(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和安全生产社区创建活动;(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4)完善和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及举报电话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5)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第八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举办安全生产文艺汇演、“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新闻采访、安全生产咨询日、安全生产帮扶、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等活动;(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培训;(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案活动,提高培训质量;(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四、工作步骤(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中旬以前)。1.各级、各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和市人民政府第二季度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中旬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2.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月中旬至9月)。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5.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于8月底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安委会于9月初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和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创造安全稳定环境。(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2.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于11月底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12月初市安委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并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市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三项行动”。成立“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要按照《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管委)主要领导负责辖区内“三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副职领导负责分管部门、行业(领域)“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也要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或者指导的行业(领域)、下属或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三项行动”。同时,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三项行动”内容,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要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高危行业产业结构,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要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要加大汛期、“十一”、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要把“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把“三项行动”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采取经济、法律、教育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综合手段,统筹兼顾,务求实效。(四)严格执法,严肃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五)严格检查,强化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发布。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每月23日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六)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附件:1.钦州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2.钦州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3.钦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附件1钦州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有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展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主要任务与查处范围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非法违法活动状况,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消防重点场所采取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和查处以下行为:(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的;(二)未经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或吊销安全许可证后继续从事矿山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未经许可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和违规排放或擅自加高的尾矿库;(五)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建设或使用的;存在重大火灾危险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超速、超载、超员和超限的;(七)不依法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职责的;(八)不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九)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指令或阻挠、抗拒执法的;(十)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一)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或建设施工行为。三、行动方式与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管部门专项执法两种方式实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专项执法行动。(一)联合执法行动。根据《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规定,联合执法行动按以下分工执行: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采矿(煤矿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公安、监察、安监(煤监)、环保、工商、供电等部门参加。2.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行动,经委、商务、质监、环保、工商等部门参加。涉及运输、邮寄、废弃环节的,分别由交通、邮政、环保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加。3.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联合执法行动,安监、监察、交通、质监、经委、工商等部门参加。4.交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联合执法行动,公安、监察、安监、环保、质监、海事、工商等部门参加。5.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建设施工联合执法行动,交通、水利、监察、安监、铁路、供电等部门参加。6.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联合执法行动,公安、监察、安监、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参加。7.工商部门负责牵头打击重点行业(领域)无照经营活动,安监、公安、监察及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二)专项执法行动。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履行相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法定权限,对管辖行业(领域)采取专项执法行动。四、组织形式与实施手段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各级各部门在管辖区域、监管行业(领域)内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形式和实施手段如下:(一)组织领导。各县区成立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按本方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具体开展执法行动。(二)分级负责。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县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市政府根据各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督查组按10%的比例深入各县区抽查。(三)实施手段。执法行动采取现场监督检查、下达执法指令、媒体跟进曝光、教育惩诫结合4种手段实施。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四)执法行为。执法行动应当派出专业执法人员执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严重不具备安全条件仍在组织生产的,或存在重大隐患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或撤销其安全许可。有关部门撤消或吊销违法企业的行政许可后,应当向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工商部门应当跟进吊销工商执照。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关闭。(五)登记建档。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非法活动和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逐一登记建档,逐级上报。五、工作步骤(一)细化工作方案,抓好行动部署(5月中旬前)。1.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并下达负责监管行业或领域的执法行动计划,并于5月中旬前在本系统部署完毕,同时将计划和部署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2.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并于5月中旬前部署完毕;同时将方案和部署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行动方案和上级部门的行动计划,细化方案内容并严格组织实施。(二)组织执法检查,开展打击行动(5月底至12月)。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非法违法活动发生情况,以及各时期、有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具体安排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敏感时期、重点时段、重大活动之前,应当加强高危行业安全执法行动;高温季节和重大节日前,应当加强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执法行动;雨季、汛期应当加强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突击安排“打非”联合行动。第四季度是烟花爆竹生产和交通运输旺季,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和运输行业进行现场安全执法检查。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具体安排好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行动计划。(三)组织“回头看”,巩固扩大执法成果(10月至12月)。负责本次执法行动的有关部门,第四季度要派出执法人员“回头看”,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和取缔关闭执行情况。对发现责令关闭而未关闭的,或取缔后死灰复燃的,或逾期不改且拒绝改正的,要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力量依法捣毁非法生产窝点、扣押设备、没收非法产品,确保非法生产经营场所关实关牢关死。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是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秩序的全国战役,是严肃国家安全生产法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和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和市政府“一岗双责”的政策上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制定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和参加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行动。(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执法行动责任,牵头或参加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报送执法行动信息。凡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通报批评,并按“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设立24小时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事项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协助公告市安全生产举报电话:2683116。(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在组织执法行动中,要充分发挥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经委、公安、国土、交通、建设、监察、商务、工商、安监、质监、环保、消防、交警、通信、煤监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在执法行动中涉及到牵头组织落实的,要严格依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落实到位,不得扯皮和推诿。(四)抓好舆论宣传。各级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报道执法行动,加强媒体对执法行动的舆论宣传和监督。新闻单位要派出记者跟踪报道现场执法活动情况,曝光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大力宣传地方政府为打击非法生产,采取炸毁非法采矿井筒、拆除非法生产经营设备、捣毁非法生产经营窝点的强制措施,大力宣传各地联合执法行动取得的“打非”斗争成果。各主流媒体要加大执法行动的新闻用稿量,采取集中式的新闻报道行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态势,为执法行动创造更好的工作氛围。(五)坚持统筹兼顾。各级要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结合起来,与“三项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结合起来,同时部署、同时安排、同步实施,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六)保证信息沟通。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于每月23日前将本月执法行动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各县区要落实专人负责执法行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编发执法行动信息简报,确保信息渠道畅通。附件2钦州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各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主要内容(一)综合内容。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措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3.易受自然灾害威胁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而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4.列为自治区、市、县区、镇、村委会五级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和去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5.列入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61亿元项目建设、技术改造投资104.5亿元项目建设安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7.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9.各县区政府(管委)、各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10.各县区政府(管委)、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二)专项内容。道路交通: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过境客运车辆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行为;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违法载客、非法营运行为;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儿童车辆的安全治理;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等活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加大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安装使用和监控平台建设的力度;排查治理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的隐患,加强对新建、改建道路“三同时”审查验收。水上交通:督促县区、镇、村、船主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船主、驾驶员、渡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乡镇渡口、渡船特别是重点库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加强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的安全监管,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加强老旧船舶、非标准化船舶安全监管;开展“三无”船舶、低质量船舶、非法船舶修造厂以及违规违法载运危险货物和“三无”船舶非法载客清理活动;开展锚泊船舶安全专项检查,船员、船舶证书打假专项行动;开展船舶驾驶台资源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和船舶检查力度。铁路:加强旅客列车“三品”(即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落实站车防火防爆制度;提高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修水平;推进道口设备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工作;加强无人看守道口安全治理;强化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安全监管;查处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行为;加强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和管理。建筑施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地下暗挖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以及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有害气体中毒、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加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建立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加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大楼和会议厅(室)以及“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力度,特别是自治区、市、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落实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消防安全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要运行正常;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员密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有效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方可施工、投入使用;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水利: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特别是郁江调水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落实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坚持日常巡查制度,清理整改违规小水电站,组织开展农村水电建设、水文地质站、灌区节水改造、河道采砂的整治,严格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做好汛期防洪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渡汛。电力:加强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全面落实迎峰度夏安全措施;加强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加强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加强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重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燃煤电厂贮灰场大坝的安全管理;做好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农业机械:严格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年度检验和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和审验;加强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查处超速、超载、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渔业:加强沿海渔港通航和火灾隐患治理,特别是要加大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渔港的消防安全治理力度;渔业船舶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方可作业;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齐全,运行正常;渔业船舶实行进出港签证;落实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加强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渔业船员安全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必须持证上岗;渔业船舶严格执行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等。特种设备:加强对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危化品生产和储运单位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充装单位,交通枢纽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风景区、公园的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民爆器材:开展“四超”(即超员、超量、超产、超时)、“三违”专项整治;推进民爆企业进一步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完善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行为;开展民爆火工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并监督所有民爆企业的所有涉爆场所都要依照民爆安全规范加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保留3个月以上等;加强对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其他行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建材、机械制造、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通讯、旅游、学校等行业(领域)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也要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治理内容、时间安排、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切实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的治理专项内容和工作目标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另文印发。三、工作步骤(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5月中旬以前)。1.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针对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认真制订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中旬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2.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有关各方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二)加强督查,全面推进(5月中旬至9月)。1.突出重点,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防治水害以及整顿关闭、非煤矿山违规开采和尾矿库安全整治、危化品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烟花爆竹“三超一改”和使用违禁药物生产治理、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加强台风、雨季汛期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溃坝、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3.加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安全治理行动过程实行跟踪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要分别于6月、9月、11月份组织检查组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市安委会将于6月、9月、12月份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综合督查。(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10月至12月)。1.针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深入治理“三违”现象,严肃处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以及超员、超载、超速和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静电,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2.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治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并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区、市各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于11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四、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迅速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并迅速动员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职责分工:(一)市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煤矿、民爆器材、冶金、有色、机械制造、石化行业的安全生产治理。(二)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及煤矿的综合监管治理。(三)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的安全治理。(四)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列入361亿元投资建设的我市境内高速公路路段的安全施工治理以及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和道路设施、水上设施安全生产治理。(五)市建规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六)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治理。(七)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学校的安全治理。(八)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渔业企业、渔港的安全生产治理。(九)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治理。(十)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安全治理。(十一)钦州海事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十二)市农机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机行业的安全治理。(十三)广西地方铁路钦州工务段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十四)钦州供电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十五)中石化广西钦州石油分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治理。(十六)中石油广西钦州销售分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治理。(十七)市铁路扶路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列入361亿元投资建设的我市境内铁路的安全施工治理。(十八)各级政府(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列入361亿元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治理。(十九)市各有关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列入350亿元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治理。(二十)石油天然气开采、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通讯等行业(领域)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也要按职责分工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于5月1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单位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二)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把这次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舆论曝光督促解决;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采取经济、法律、教育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综合手段,统筹兼顾,务求实效。(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突出煤矿等高危行业和领域重点企业,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和单位,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做到既要突出“十一”、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全国、全区、全市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段和高温雷雨季节、生产经营旺季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装备和关键岗位,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兼顾其他作业场所和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四)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着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每个企业安全状况摸清底数,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安全评估,分类指导,分类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五)强化跟踪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分别于6月、9月、11月,组织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督查组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逐月统计上报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在完成隐患排查治理时段性工作后,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11月30日前将本地、本行业和领域治理行动工作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六)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传媒以及“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隐患和问题,加强隐患治理,杜绝“三违”现象;要发挥安全专家在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质量和水平;要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治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良好监督氛围。同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务必做到有报必接、接报必查、查报必果。附件3钦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推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重点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尤其新进人员和农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二、主要活动内容及牵头组织单位(一)以“关爱生产、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系列宣传教育。1.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促使各级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通过研讨会、演讲会等方式,发动各地、各部门和企业深入探索实现我市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同时配合全国总工会开展好“安康杯”竞赛,配合共青团中央开展好“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由各级总工会和共青团牵头组织)2.强化普法教育,增加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法》、《广西安全生产条例》及《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在各级政府和企业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普法活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方式,强化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能力,全面提升全市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以及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3.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关爱安全的良好氛围。按照钦州市200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部署和安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文艺汇演暨电视大赛、“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新闻采访、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联合执法队突击开展“打非”行动、安全生产帮扶活动。企业主要落实开展“五个一”活动:全员读一本安全生产知识的书;全员观看一部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活动;出版一期安全生产专栏;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治理活动。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活动方案的内容,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并于5月15日前报市安委会。(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4.组织开展大中院校普及安全知识活动,增进学生安全自保能力。在全市大中专院校特别是在中小学和幼儿园中开展一次以交通安全、防触电、防溺水、防煤气中毒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召开座谈会,印发学生安全宣传手册,举办学生“我会安全”演讲比赛,全面提高学生特别是中小学和学龄前儿童防范事故能力。(由各级教育部门牵头组织)5.配合国家和自治区开展好建国60周年安全生产宣传。各地要充分发动,积极准备,对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果、成就,包括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广泛宣传,突出宣传安全生产形势深刻变化。协助自治区做好9月举办“迎六十大庆·广西安全生产成果摄影作品展”活动。(由各级宣传部门组织)6.宣传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树立安全监管队伍形象。推出安全监管监察一线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树立标杆,推动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安监局长和安监人员与企业结对子活动”,实现市及县区所有安监局长和安监人员落实1家企业进行帮扶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到浙江等地学习“百名安监局长进千家、千名安监员破解万家企业难题”的安全服务做法。(由各级安监部门组织)(二)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1.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安全发展后劲。启动我市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试点工作,组织我市重点企业学习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的做法,通过形式多样的方式,探讨我市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办法和措施,推动我市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进程。(由各级安监部门牵头,文化等部门配合)2.开展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推广,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在我市企业中广泛倡导安全诚信、安全道德观念,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将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职工工作环境,以及对安全投入有保证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在各地和全市进行重点推广。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办法,推动企业安全诚信建设和树立安全道德观念。(由各级安监部门牵头,经委、银监局等部门配合)3.组织安全生产文艺创作和安全生产文艺演出,丰富广大职工的安全文化生活。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这一主题,结合我市实际,创作更多的安全生产影视和文化作品,丰富我市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精神食粮。组织参加自治区开展的安全文艺汇演等活动,选送体现我市特色的优秀节目参加全区比赛。(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组织)4.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学习和推广柳州市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的经验,2009年我市要建成1个以上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的安全社区作为试点在全市推广,各县区要按要求建设1个符合条件的安全社区。同时,深化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下的农村安全社区建设,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由各级政府负责)(三)加强领导干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大力开展职业培训。1.举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区、镇领导和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专题学习和研讨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研讨安全生产热点和难点问题,按照《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探索推动“一岗双责”执行的有效措施。通过研讨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增进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性。(由市法制办、安监局组织)2.举办全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培训与现场交流活动,提高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以提高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为重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培养一支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队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习近期颁布的与本部门执法工作有关的法规和规章。要分级、分批举办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现场交流活动,组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由各级安监部门组织)3.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加大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职工素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教材和培训时间要求,强化企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轮训工作,提高职工特别是新进厂人员和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其中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轮训面达100%;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方式,全面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培训达100%以上。(分别由各级安监部门、质监部门、建设部门按各自职能组织落实)4.督促企业做好招用工制度改革工作,广泛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制度建设,做到从源头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鼓励和引导企业从职业技术院校招收工人和委托大中专院校定向培训技术工人。同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办技术学校,为企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职工,达到从源头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安监、教育等部门配合)5.协助自治区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安监局组织)(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1.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网站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和重要新闻,对安全生产热点问题,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安监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音像资料,利用各种途径组织相关人员收看,以汲取教训,推动工作。(由各级政府落实)2发挥主流媒体的阵地作用,营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舆论氛围。各级安监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主流媒体和重要网站的联系沟通,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反映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做法和经验。主流媒体要开辟专栏,对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鼓励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营造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年底前,市安委会组织参加全区安全生产好新闻评比,进一步鼓励安全生产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由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安监局落实)3.制订并落实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采访预案,完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应急工作机制,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和有效发布。各级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预案》总体要求,年底前制订完成本地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工作预案,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及时发布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的信息。(由各级安监部门牵头,市应急办配合)4.建立网上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准确把握网上舆论态势,加强网上正面引导,保证舆论的正确和促进作用。各地2009年年底前要建立网上舆情监测系统,对网上重大舆情动向早发现、早引导,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要争取第一时间在网上作出反应。(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四、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旬以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找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重点突出、形式多样的行动实施方案,并于5月中旬前印发实施。同时,各县区要指导镇、街道办事处、企业制定好行动方案实施细则。各县区活动方案于5月中旬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二)全面推进和实施阶段(5月中旬至9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要全社会、多层次同步进行。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调度,及时掌握各活动进展情况。(三)巩固扩大成果和总结提高阶段(10月至12月)。注重行动实施方案实效,巩固和不断扩大成果,同时要认真进行总结。对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各项活动的主要成果,要形成文字材料,于12月初将方案落实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部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实施。市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二)建立会议联系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会议制度,及时分析形势,进行有效指导。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每月23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及时编印相关资料,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市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重点抽查、异地检查等方式,适时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交流经验,推动工作。(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与监管监察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四)整合宣传教育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运用党委政府宣传思想文化资源和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发挥骨干宣传思想文化单位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引领作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类报刊和网站、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部门要积极投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鼓励社会各界致力于安全文化事业的企业和团体积极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五)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开展活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深入开展,尤其是要广泛动员企业自主开展活动,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企业要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为契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改进和完善安全设备设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强化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安全生产。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钦州市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养殖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养殖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用海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本辖区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养殖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养殖用海必须符合自治区和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养殖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毗邻养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养殖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按照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编制本辖区养殖海域使用规划,并与渔业养殖规划相衔接。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养殖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向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三)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四)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跨辖区毗邻养殖用海,应当直接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市级直接受理的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下列项目养殖用海,由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一)使用面积1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围海项目养殖用海;(二)使用面积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养殖项目用海。第八条下列项目养殖用海,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一)使用面积10公顷以上(含本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围海项目养殖用海;(二)使用面积100公顷以上(含本数)、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养殖项目用海。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养殖使用海域:(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养殖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二)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三)造成航道、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四)占用群众传统滩涂作业(赶小海)区、浅海渔业捕捞区和渔业(水产)种质资源区的;(五)妨碍通航、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六)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第十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养殖用海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对属于辖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养殖用海申请,由镇海洋管理所提出初审意见,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辖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批。(二)对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养殖用海申请,由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辖区人民政府(管委)同意后,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用海申请进行初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海申请进行审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养殖用海申请,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海域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三)申请海域权属是否有争议;(四)申请海域是否有设置海域使用权等方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查后,应向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二条对拟批准的养殖用海项目申请,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送毗邻该海域的相关镇、村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养殖用海申请,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不予批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海域使用申请,必要时征求同级渔业、港口、交通、海事和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养殖用海申请予以批准的,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同一用海项目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第十五条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在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使用申请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正竞争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一)使用海域的面积和边界范围;(二)使用海域的用途和使用期限;(三)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应当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养殖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养殖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十八条养殖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管委)批准。第十九条养殖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域使用金未交清的除外。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条申请海域使用权续期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前提出申请。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人工构造物,交回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未交回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由原批准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将原海域使用权证书作废。第二十一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二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对渔民个人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海域使用金的减缴或者免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海域管理、保护和整治。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部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缴库方式可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进行养殖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设用海养殖补偿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钦州市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养殖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养殖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用海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本辖区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养殖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养殖用海必须符合自治区和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养殖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毗邻养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养殖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按照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编制本辖区养殖海域使用规划,并与渔业养殖规划相衔接。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养殖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向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三)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四)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跨辖区毗邻养殖用海,应当直接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市级直接受理的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下列项目养殖用海,由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一)使用面积1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围海项目养殖用海;(二)使用面积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养殖项目用海。第八条下列项目养殖用海,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一)使用面积10公顷以上(含本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围海项目养殖用海;(二)使用面积100公顷以上(含本数)、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养殖项目用海。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养殖使用海域:(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养殖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二)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三)造成航道、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四)占用群众传统滩涂作业(赶小海)区、浅海渔业捕捞区和渔业(水产)种质资源区的;(五)妨碍通航、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六)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第十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养殖用海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对属于辖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养殖用海申请,由镇海洋管理所提出初审意见,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辖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批。(二)对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养殖用海申请,由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辖区人民政府(管委)同意后,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用海申请进行初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海申请进行审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养殖用海申请,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海域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三)申请海域权属是否有争议;(四)申请海域是否有设置海域使用权等方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查后,应向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二条对拟批准的养殖用海项目申请,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送毗邻该海域的相关镇、村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养殖用海申请,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不予批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海域使用申请,必要时征求同级渔业、港口、交通、海事和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养殖用海申请予以批准的,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同一用海项目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第十五条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在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使用申请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正竞争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一)使用海域的面积和边界范围;(二)使用海域的用途和使用期限;(三)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应当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养殖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养殖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十八条养殖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管委)批准。第十九条养殖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域使用金未交清的除外。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条申请海域使用权续期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前提出申请。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人工构造物,交回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未交回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由原批准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将原海域使用权证书作废。第二十一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二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对渔民个人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海域使用金的减缴或者免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海域管理、保护和整治。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管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部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缴库方式可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进行养殖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海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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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级政府(管委)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围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大活动开展食品安全保障,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二)工作目标从2009年4月开始,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具体目标:1.市、县区、镇逐级以及与有关单位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镇人民政府与行政村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全市各镇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100%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站,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2.全市蔬菜基地、市场平均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6%以内;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3.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镇达到97%以上。4.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达到70%以上。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小作坊)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建立质量安全档案。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种植、养殖基地清查率达到100%;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达到100%。7.县城以上市场、超市和镇、社区便民超市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8.全面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9.推行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行政村达到90%以上。10.全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二、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三、整顿任务及牵头单位重点就以下八个方面进行集中整顿:(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协调有关部门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卫生局)(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养殖过程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物品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牵头单位:种植业为市农业局,养殖业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三)食品生产环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健全食品企业档案,大力推进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坚决打击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散装白酒、豆腐、肉制品等生产小作坊,提升质量控制能力,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四)进出口食品安全。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牵头单位: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完善食品流通可溯源制度,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六)餐饮消费环节。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我市“阳光食品采购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学校、单位、工地食堂和餐饮企业等集团消费单位的食品、调味品的采购渠道,落实定点采购、配送,供需双方签署食品供应质量保证协议,将采购活动转移到公开透明的平台上进行。(牵头单位: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市卫生部门协助)(七)畜禽屠宰。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行为,规范活禽屠宰,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八)保健食品。严格保健食品监管,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牵头单位: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市卫生部门协助)。四、整顿步骤这次整顿工作历时两年,主要安排如下:(一)2009年的整顿工作2009年的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1.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9年5月下旬)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各县、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营造社会氛围。2.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09年5月-11月)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3.第三阶段:阶段性总结(2009年12月)对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二)2010年的整顿工作在总结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现整顿工作目标。五、整顿措施(一)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严格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三)加强检验检测。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市、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综合协调,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五)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解决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行为。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六)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抓紧制订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阳光食品采购工程”定点供应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六、工作要求(一)提高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认识。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部署,是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二)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整顿工作负总责。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保障整顿经费。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并将实施方案报送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局)备案。(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2009年是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电〔2009〕18号)和市政府2009年5月31日专题会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和酒类流通管理;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对保健食品进行许可和监督,卫生部门协助。(四)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同时,整顿工作要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五)加强督查和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根据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确保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陆钦华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指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国税、地税等有关工作。刘权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直属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政府驻外机构工作,联系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有关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主管人事、政工、纪检、监察、行政、财会。邓智章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水利局、农业局(水果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协调广西区水文水资源钦州分局、广西农垦钦州分公司和气象等有关工作。黄毅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商务局(口岸办公室)、统计局、外事侨务办公室、招商促进局、台湾事务办公室、贸促会钦州市支会、物资工贸集团及打击走私工作,联系协调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等有关工作。陈仅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建设规划委员会(房产局)、信访办公室、海防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拆迁、土地储备、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应急工作、民兵工作,联系协调法院、检察院、钦州监狱和国家安全、驻钦部队、武警等有关工作。李香逵副秘书长(兼)主持市信访办公室工作。农乐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市政府重要文稿和市长的文稿工作,协助副市长分管提议案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调研、发展研究中心及督查室工作。莫东培副秘书长主持市经济委员会工作。谢东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钦州保税港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港口管理局、法制办公室、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保密局,联系协调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钦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通局、旅游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地震局、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及残疾人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坭兴陶研发工作,联系协调广西沿海公路管理局及高速公路、铁路等有关工作。龙军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联系协调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烟草、盐务管理、通信管理、邮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有关工作。谢雍飞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闻办公室,联系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方红虹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档案、保密、电子政务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政工工作。周敏纪检组长协助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工作。梁湧调研员配合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协助办公室主任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黄武副调研员协助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后勤、会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2.2重大事件(ⅱ级)2.3较大事件(ⅲ级)2.4一般事件(ⅳ级)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3.2专家组3.3应急救治医疗队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与终止4.1应急分级响应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与指挥4.3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工作4.4信息报告和发布4.5应急响应终止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5.1信息系统5.2急救机构5.3物资储备5.4救援经费5.5交通运输保障5.6其他保障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7附则7.1责任与奖惩7.2预案制定与修订7.3预案解释部门7.4预案实施时间8附录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医疗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四级。2.1特别重大事件(i级)(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2重大事件(ii级)(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设区的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3较大事件(iii级)(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2.4一般事件(ⅳ级)(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负责日常工作。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3.2专家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3.3应急救治医疗队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要组建1-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其中,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要组建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并确保应急救治医疗队救护工作用车,按规定标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配备相应的救治物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区不少于30人。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市中心血站负责组织血源供应,以保证应急救治的用血需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与终止4.1应急分级响应4.1.1i级响应(1)i级响应的启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卫生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i级响应。(2)i级响应行动市卫生局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配合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4.1.2ⅱ级响应(1)ⅱ级响应的启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2)ⅱ级响应行动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配合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4.1.3iii级响应(1)iii级响应的启动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2)iii级响应行动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市卫生局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导下,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的建议,配合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救援工作。4.1.4ⅳ级响应(1)ⅳ级响应的启动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2)ⅳ级响应行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与指挥4.2.1现场组织及指挥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组,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事件现场首先由最先到达的医务人员中的年资或职称最高的医生担任临时负责人组织指挥抢救。当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最高级别领导到达后,临时负责人即汇报现场情况,并由主管领导担任现场抢救总指挥,迅速建立现场工作组,成立相应医疗抢救队、现场秩序维护队、事件调查队、后勤保障队等,继续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也应根据事件等级成立属地事件处理指挥部,听取现场工作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抢救。4.2.2现场抢救(1)现场医疗救援人员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快速开展救援工作。(2)最先到达现场的救援人员首先对所有伤病人进行检伤分类,并按照国际惯例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的标识牌,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一般扣系在伤病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现场临时指挥汇集情况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现场伤亡情况,以取得有效的后续救援。(3)对生命垂危的伤病员要积极给予生命支持抢救,如人工心肺复苏,开放静脉输液通道,包扎、止血、固定等。(4)将身置危险场所的伤病员尽快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以防进一步损伤。(5)对因治安、生产安全、流行病等因素产生的突发事件,在积极抢救伤病员的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4.2.3伤病员转送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按照“就急就近分流和专科专治”的原则,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2)尽量提供伤病员的性别、年龄、伤情、事件发生时间及已采取过的抢救措施等相关资料,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4.4信息报告和发布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的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市有关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信息,须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经其授权后,由市卫生局统一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医疗救援信息。4.5应急响应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5.1信息系统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5.2急救机构市人民政府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要,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急救站,并逐步完善急救网络。5.3物资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5.4救援经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5.5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5.6其他保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科技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市委政法委、钦州军分区负责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组织军队、武警等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救能力,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培训;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7附则7.1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预案制定与修订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7.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8附录(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钦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职工,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应参保的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三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第四条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第二章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每年1至12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第六条缴费费率。企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工伤保险费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伤保险费率按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钦劳社发〔2007〕33号)规定,由医保经办机构分别核定参保单位缴费费率。参保单位浮动费率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执行。第七条征缴办法。工伤保险费征缴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自治区储备金。第九条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完善各种数据库。第十条市、县区每年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任务,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分解确定。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由市级统筹调剂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而出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资金由县区财政垫付。第十一条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支付,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先行垫付,然后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请自治区级储备金调剂补助。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补足。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二条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属地工伤认定。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鉴定、程序和时限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定第十四条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构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保险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并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管理。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待遇为: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支付条件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核准后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将工伤保险基金划拨至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工伤定点医疗保险。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和幅度参照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幅度根据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用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统一使用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流程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劳社基监字〔2007〕27号)规定执行,保证工伤人员的基本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第七章基金管理第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先审计(由审计、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负责审计)后移交原则,全部转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存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价证券等一并进行移交。县区尚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由县区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编制预决算。每年11月30日前,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2月15日前,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下一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包括全市汇总预算和各县区分预算。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可对县区预算作必要调整。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决算,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上一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决算,决算包括市级汇总决算和各县区分决算。决算编制完成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送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上缴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10日前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将基金拨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20日前拨付给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1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第二十三条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位的工伤保险费,在财务上作“工伤保险费收入”处理;将基金(含结余基金)上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时作“上解上级支出”处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金时作“下级上解收入”处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作“补助下级支出”处理。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八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我市不另设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业务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二十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办理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二)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三)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四)负责市本级工伤人员的管理服务;(五)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六)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代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县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办理本县区所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二)负责本县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三)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将经审核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工伤人员材料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四)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五)负责本县区工伤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六)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保障功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发〔1999〕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实行“三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和费用结算办法、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业务流程和管理服务网络。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按其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在职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第六条缴费比例。(一)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在职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困难企业参加单建住院医疗保险和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率为3.6%;困难企业参加单建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和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率为3.0%。(三)国有困难企业(含大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8%,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参加统帐结合医疗保险的,缴费率8%,选择参加单建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3.0%。(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累计满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六)退休人员超过本单位参保人数40%以上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其退休费(养老金)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七条征缴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实行属地征缴,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完善各种数据库。第九条市、县区每年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任务,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分解确定。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当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由市级统筹调剂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因参保单位欠费而出现基金收支缺口的,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资金由县区财政垫付。第十条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支付出现资金缺口时,由市财政负责或通过调整相关政策解决缺口资金。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钦政办〔2000〕113号)有关规定确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医疗保险机构、药店签订协议,负责其考核管理工作。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桂劳社发〔2005〕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桂劳社发〔2005〕155号)以及《钦州市医疗保险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特殊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和费用最高限价》(钦劳社字〔2005〕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住院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项目和乙类医用材料的,由参保人员先自付10%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增大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丙类医疗项目和丙类医用材料的,由参保人员先自付15%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三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设在职和退休两个档次,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5%配置,退休人员按上年度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金额的4%配置。参加单建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配置个人帐户。第十四条个人帐户的使用办法。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和个人健康体检费用。异地居住(钦州市外)以及派驻外地工作人员可以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当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凭购药发票报销。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一)住院起付费标准。按不同的医院等级设置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起付费标准如下表:(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参保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三)住院统筹金支付比例。住院起付段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在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如下表:(四)住院床位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标准:三级医院为每日25元/床,二级医院为每日16元/床,一级及以下医院为每日10元/床。(五)异地住院报销。异地安置人员和派驻单位参保人员在当地就医,出差休假人员急病住院以及经批准转院到区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少5%;区外医院就医或经批准转院区内非定点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少10%。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可在市内任何一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向市外转院的,须经钦州市三级甲等医院确认同意,报经钦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不经批准擅自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七条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为: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糖尿病,肝硬化,癌症,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高血压二期以上、精神病、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二)患有以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审批表》(最多同时申报两个病种),附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近期个人病史资料,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鉴定,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在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和个人帐户费用后,换发给《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医疗证》。(三)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不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一)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人工材料目录及最高限价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二)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费用;(三)打架、斗殴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自伤、自残、自杀、吸毒、戒毒、戒烟、酗酒、性病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第五章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或流产费用;(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再生育所需施行的取出宫内节育器、输精管和输卵管复通手术费用;(三)不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政策而怀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费用;(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并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女方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可享受相应待遇。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营养费,支付标准:顺产2600元,难产或多胞生育4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一次性发给12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或因病终止妊娠的,一次性发给1600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再生育所需施行的取出宫内节育器300元,绝育及复通术1600元。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办法。生育保险待遇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负,女职工生育住院,由女职工个人代垫费用,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申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金。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先审计(由审计、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负责审计)后移交原则,全部转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存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价证券等一并进行移交。县区尚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由县区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编制收支预决算。每年11月30日前,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编制本县区下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2月15日前,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下一年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包括全市汇总预算和各县区分预算,为确保全市基金收支平衡,可对县区基金预算作必要调整。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决算,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县区基金决算15天内,编制上一年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决算,决算包括全市汇总决算和各县区分决算。决算编制完成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支付。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分别存入县区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分别上缴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10日前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将基金拨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20日前拨付给各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周转金。第二十七条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位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在财务上作“医疗、生育保险费收入”处理;将基金(含结余基金)上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时作“上解上级支出”处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金时作“下级上解收入”处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作“补助下级支出”处理。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管理工作职责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人事、卫生、工商、审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及工商联、工会、妇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相关工作。第三十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我市不另设立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第三十一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办理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二)负责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三)负责全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四)负责市本级基本医疗、生育人员的管理服务;(五)负责编制全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六)负责全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二条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代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办理本县区所辖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二)负责本县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三)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将经审核符合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基本医疗、生育人员材料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审批;(四)负责发放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五)负责本县区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六)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支付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委办局:《钦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钦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金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具体身份由县区民政部门审定)。以上对象简称优抚对象。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县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解决。具体操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桂民发〔2007〕59号)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城镇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当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经审核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帮助筹资参保。第六条居住城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符合有关规定和经审核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帮助筹资参保。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并列入个人帐户,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对虽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第七条居住农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解决。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并列入个人帐户,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对虽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第八条优抚对象在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支付段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30%;但当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0%;但当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优抚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参照以上规定落实相关待遇。第九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一)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助标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补偿的基础上,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及费用支付范围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旧伤复发的,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补助,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第十一条优抚对象要按照本人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未按有关规定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优抚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第十三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一)免收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急诊挂号费和注射费;(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三)住院费减免比例不低于10%。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为优抚对象就医减免、优惠及其他有关医疗服务费用。具体办法由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第十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和县区两级列入财政预算。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第十七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救助范围,统一组织办理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和农村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第十八条各县区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待遇。第十九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第二十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第二十一条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费、医疗补助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缴费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广西体育节钦州市系列活动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广西体育节钦州市系列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五日2009广西体育节钦州市系列活动方案200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为热烈庆祝首个全民健身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于2009年8月8日至9月28日在全区范围内举办2009广西体育节。根据《2009广西体育节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9〕134号),我市将组织开展系列活动,特制订本方案。一、活动主题和宗旨以“人人参与、人人健康、人人快乐”为主题,以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为目标,发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体育锻炼、体育活动,增强全民健身意识,增加体育锻炼人口,丰富市民文化体育生活,形成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二、举办单位自治区体育局指导,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公安局、广电局、旅游局、卫生局,钦州日报社,市老体协、足球协会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承办,各县区文体局协办。三、活动内容(一)承(协)办自治区系列活动内容1.首届环北部湾自行车公路赛主办单位:自治区体育局协办单位:市体育局、公安局、旅游局、卫生局活动时间:8月7日至13日2.2009年广西“真龙杯”业余羽毛球争霸赛分站赛主办单位:自治区体育局协办单位:市体育局活动时间:8月15日至16日(二)举办系列活动内容1.万人健身走活动主办单位: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市体育局、公安局、卫生局活动时间:8月8日活动地点:钦州湾广场——梦园2.全市中老年人健身展示大会主办单位: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市体育局、市老体协活动时间:8月8日至9月28日活动地点:市体育馆3.市直机关公务员气排球大赛主办单位: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市体育局活动时间:8月8日至9月28日活动地点:市体育馆4.市第四届运动会主办单位: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市体育局活动时间:9月15日至25日5.市“漓泉杯”足球赛主办单位:市体育局、市足球协会活动时间:7月18日至8月28日6.各县区系列体育活动活动组织实施由各县区负责,钦南区、钦北区并参加市组织的“万人健身走活动”。活动时间:8月8日至9月28日四、组织机构(一)成立体育节活动组委会主任:徐贵副市长副主任:李梅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谢雍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陈源强市体育局局长成员:李英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勇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国荣市卫生局副局长王录新市广电局副局长郑红艳市旅游局纪检组长王绍平市体育局副局长廖春梅市体育局副局长邬建华钦州日报社副总编谢锡斌市老体协主席李志洲市足球协会副会长丁奇远灵山县副县长宋光毅浦北县副县长裴明钦南区副区长阮成武钦北区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及各项会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绍平同志兼任。(二)组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1.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钦州日报社负责活动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其他媒体,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2.市体育局负责活动的统筹、协调有关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展活动,负责活动日常事务工作。3.市公安局负责各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万人健身走”、首届环北部湾自行车公路赛钦州赛区的交通管制工作。4.市旅游局协助自治区体育局组织开展首届环北部湾自行车公路赛,制定钦州赛区的行车路线。5.市卫生局负责各项活动的卫生保健工作。6.市老体协协助市体育局举办全市中老年人健身展示大会。7.市足球协会与市体育局共同举办市“漓泉杯”足球赛。8.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要求组织开展系列群众性体育活动。五、活动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从简节约”的原则,属于市本级负担的活动经费由市体育局与市财政局对接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属于县区负担的活动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筹措解决。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09广西体育节”是全区2009年体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活动。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开展。各县区要尽早启动准备工作,确保活动取得成效。(三)加强协调,定期督查。活动筹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组委会的安排,确保各项筹备工作及时有效地推进。组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定期督查,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十一日钦州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桂政办发〔2009〕111号)的要求,着力降低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能源消耗水平,切实节减公共机构保障经费,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制定本计划。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落实《钦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健全组织,创新机制,加强规划,强化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带头作用,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钦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按照系统节能的总体思路,贯彻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并举的方针,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相结合,宣传发动与狠抓落实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开展节能与保证运转相结合,以较少的资金投入,最低的能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各级公共机构的资源节约意识显著增强,资源浪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资源节能技术广泛使用,政府节能采购、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明显进展,创建一批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逐步建立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十一五”后两年,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以2008年为基数,2009年度用电、水、油消耗降低5%以上;2010年实现总体水平降低20%以上的目标。二、重点项目和工作步骤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程,用能范围广,节能管理跨度大,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一)抓好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主要内容:通过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监测公共机构建筑能耗状况等途径,构建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和用能管理网络平台,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和节能量化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方法步骤:2009年11月前,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能耗报表软件,建立能耗统计季度报告制度。2009年12月起至2010年底,开展公共机构建筑的能耗监测和能耗统计、计量工作检查,定期汇总分析能耗统计报表,分析能耗统计指标。通过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管体系,基本实现能耗监测、统计网络化。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建设和统计部门参加。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1.计量仪表节能改造主要内容: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强制性标准,各级公共机构于2010年底前分批完成更换各类老旧、失灵计量仪表(包括水表、电表等),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和监测创造条件。方法步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开展改造工作。2009年下半年开始,各级公共机构开展老旧、失灵计量仪器自查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政府采购的要求,分批完成计量仪表的更新改造任务。2010年12月底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质监部门参加。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2.办公照明设备节能改造主要内容:2010年前,将全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使用的低效照明产品,逐步更换成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实现照明节电10%以上。方法步骤:2009年,公共机构的办公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抓住国家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契机,做好本单位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工作。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经委、财政部门参加。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3.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主要内容:通过系统诊断及节能综合效益分析,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更换节能的空调产品,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对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维护保养,提高空调运行效率。2010年12月底前,各级公共机构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能耗降低20%以上。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试点,有计划地在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中推广改造经验,逐步展开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2010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建设、质监部门参加。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及重点能耗使用单位。4.综合电效节能改造主要内容:通过对公共机构办公区用电设备和电力分配系统进行诊断分析,采取新技术措施,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节省电能并对供电线路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改造。“十一五”期间,各级公共机构用电系统整体能耗降低20%以上。方法步骤:2009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综合电效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节能改造试点。2010年起,在全市公共机构中逐步推广试点经验。2010年下半年,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建设、质监和供电部门参加。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及部分重点能耗使用单位。5.用水器具节能改造主要内容:从2009年上半年起,清查重点用水公共机构,对其进行水平衡测试、整合及诊断分析,进行用水设备改造。各级公共机构要对办公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分批进行更换,节水率达到20%以上。方法步骤:2009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用水器具节能改造试点。2009年下半年,在全市公共机构中推广示范经验,开展用水器具节能改造。2010年上半年,全市公共机构基本完成改造任务。2010年下半年,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建设、质监和供水部门参加。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及部分重点能耗使用单位。6.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主要内容:逐步改造各级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外墙、天面隔热层和门窗,采用新型保温隔热墙体、天面材料、保温隔热玻璃和外遮阳设施材料等。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诊断和分析,选择代表性建筑作为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试点。2010年逐步运用新型节能材料与技术对外墙、屋面及天窗进行改造,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发改、财政、建设、质监部门参加。实施单位:各级公共机构。(三)抓好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规模控制及节能管理主要内容: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按照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控制新建项目,特别是新增用地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绿色建筑;各级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公共机构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抓住节能设计审查、节能专项验收、节能效果检测和节能建筑认定四个环节,搞好建筑施工全过程监控工作。组织单位:各级建设部门牵头,各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质监部门参加。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的集中办公区和各使用单位。(四)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采购主要内容:进一步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节能产品采购范围,在政府采购中确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机制,发挥政府节能采购的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方法步骤:根据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采购。从2009年下半年起,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单位全面启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投入构建全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网络平台。由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评估和业务培训工作,使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得到全面实施。组织单位: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参加。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五)抓好公共机构公务用车节能管理1.加强公务车辆定编管理主要内容:严格按标准分级核定公共机构公务车辆编制数目,逐步压缩公务车辆配置规模,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和低排放节能车辆。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各级公共机构公务车辆普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全市公共机构公务车辆定编管理。2010年下半年,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组织单位: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参加。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2.完善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和维修管理主要内容:制定和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和维修管理办法,通过强化管理,降低油耗和维修费用,实现公务用车油料消耗和维修费用各减少20%以上的目标。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2010年下半年,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组织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3.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主要内容:各级公共机构要在建立健全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实施公务车辆动态管理,科学合理调度,最大限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组织开展节油技能培训,规范驾驶操作,提高节油水平。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车辆定编管理部门和各级交警部门参加。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六)抓好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主要内容:各级公共机构要完善日常节能管理办法,实施分级计量和统计。建立空调节能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加强空调控温的督促检查;各级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提倡高层建筑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同时加紧改造、更换老旧电梯、特别是耗能高的电梯,选用节能性电梯;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推广可再生能源路灯;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中水回收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方法步骤:2009年,各级公共机构根据自治区和市关于节约能源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空调、电梯、照明、节水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并严格实施。2010年起,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比。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七)抓好办公设备和用品的节能管理主要内容:采购低耗能办公设备和环保节能办公用品,加强办公用品和文印耗材的管理,积极推行网络办公和无纸化办公,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和循环利用。减少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三、落实措施(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活动,做好节能培训工作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发挥各级政府的表率作用,加强宣传能源科普知识和节能降耗对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推广先进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提供能源节约的具体办法。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众关心、参与公共机构节能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培养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节约和减少能源浪费变成自觉行动。加强对各级公共机构分管节能工作各类工作人员进行节能培训,提高现有设备运行管理水平和节能实际操作能力。(二)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节能示范机关评定标准,开展评比、授牌活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批节能示范试点单位,各县区也相应确立一批节能示范单位,以点带面,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建设一批新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每个县区推选1至2个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作为样板,普及推广。(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机制根据节能主要目标的要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分别下达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指标,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定期检查与考评。各级公共机构要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考核考评制度。每年年底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纪委、发改、财政、建设、人事、统计等部门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公共机构各单位节能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工作不力、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单位,宣传报道先进典型事迹,曝光浪费资源的行为和典型案例。(四)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各级政府应安排节能专项经费,支持本级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结合节能示范工程,探索节能投资多元化路子,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保障体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支持节能企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技术推广等优惠政策。(五)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协调机制成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分管机关事务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协助分管机关事务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建规委、监察局、统计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下设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县区要比照市相应设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四、监督保障(一)建立能源审计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对单位用能设施运行效率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承担能源审计的专业机构由各级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规范程序认定。各公共机构要根据审计结果,积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必要措施。(二)建立节能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对能源消耗较高的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实施重点监控。公共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能源审计和节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合理用能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通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投融资工作的领导,搞好我市投融资机制体制建设,促进我市投融资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张晓钦市长副组长:黄洲常务副市长何朝建副市长成员:陆钦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陈润良市长助理,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李绍兰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刘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莫东培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张创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谢永福市建规委主任黄乃宽市交通局局长彭伟信市水利局局长梁德强市国资委主任何惠贤市金融办副主任梁庆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黄佳德市开投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巫志斌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行长覃如宁钦州银监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推进融资工作协调小组、债务管理工作小组、债务管理专家顾问小组,其成员、工作职责如下: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张晓钦市长副主任:黄洲常务副市长何朝建副市长成员:陈润良(兼)李绍兰(兼)陈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莫东培(兼)谢东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黄源扬(兼)张创智(兼)谢永福(兼)黄乃宽市交通局局长叶莉梅市审计局局长庞才光市环保局局长洪家明市海洋局局长梁德强(兼)何惠贤(兼)龙拔斌市征拆办主任梁庆(兼)谭义明市征拆中心主任,钦南区副区长黄佳德(兼)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决定市开投集团公司等市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融资规模和项目建设计划;审定项目投融资方案;协调解决项目资本金、前期工作、行政审批和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李绍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黄源扬、谢永福、黄佳德同志兼任。二、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为市金融办)主任:刘权(兼)副主任:何惠贤(兼)黄齐东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邱世金钦州银监分局副局长成员:包家清市金融办综合科负责人曾业焕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副主任马巍巍钦州银监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加强各小组之间的综合协调;负责工作检查、材料组织、综合考核、信息编报等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投融资工作进展情况。三、推进融资工作协调小组(牵头单位为市金融办)组长:刘权(兼)副组长:何惠贤(兼)谢立品市发改委副主任刘大红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李秀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健市建规委副主任梁冠礽市国资委副主任黄齐东(兼)邱世金(兼)钟翔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成员:王向东市发改委副科长翁朝虹市财政局副科长章建军市建规委科长梁珍兴市国资委科长陈自宏市金融办科长俸吉军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谢任涛市开投集团公司总经济师钟玉胜市开投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徐立锋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杰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副科长包雄农发行钦州市分行副行长潘敏华农业银行钦州分行副行长黄略桐中国银行钦州分行副行长蔡山工商银行钦州分行副行长张绍波建设银行钦州分行副行长张重文邮储银行钦州分行副行长黄仁武市区信用联社主任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和落实我市投融资平台建设和项目融资推进工作的方案、措施;指导、协调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其上级单位争取支持,加大业务创新力度,加强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努力扩大信贷资金规模;合理安排信贷投放进度,准确把握信贷投放方向;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和制定相应政策;建立和完善项目融资动态资料库。四、债务管理工作小组(牵头单位为市财政局)组长:黄源扬(兼)副组长:叶莉梅(兼)何慧贤(兼)成员:陈洪珊市审计局副局长刘大红(兼)王向东(兼)周培针市国土资源局科长黄世荣市建规委科长谭灵坚市审计局科长黄开团市法制办科长梁珍兴(兼)陈自宏(兼)翁朝虹(兼)钟玉胜(兼)赵珊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主要职责:分析、评价政府债务的举借规划、债务总量及政府偿债能力;对政府性债务融资方案、融资合同文本提出审核意见;参与融资合同谈判;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召开工作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通报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协调解决资金使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所发现的重大变更事项和风险因素。五、债务管理专家顾问小组(牵头单位为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组长:刘权(兼)副组长:吕维市金融办副主任巫志斌(兼)刘大红(兼)梁冠礽(兼)邱世金(兼)王书旭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成员:黄佳德(兼)、谢任涛(兼)、黄齐东(兼)、蔡杰(兼)、陈炫荣(农发行钦州市分行行长)、包雄(农发行钦州市分行副行长)、唐昭桂(农业银行钦州分行行长)、潘敏华(兼)、佟卫红(中国银行钦州分行行长)、黄略桐(兼)、白晓阳(工商银行钦州分行行长)、蔡山(兼)、陈文权(建设银行钦州分行行长)、张绍波(兼)、梁业斌(邮储银行钦州分行行长)、张重文(兼)、黄仁武(兼)主要职责:积极拓展外部智力资源,组织金融、财务方面专家对我市投融资工作提供及时、必要的建议,协助制定相关对策、措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一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尽快改变已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落后面貌,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9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实施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列为2009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2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全市现有水库395座,其中大中型水库10座,小型水库385座。现有水库移民及涉及人口24.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7%,占全市农村人口的7.6%,分布在全市5个县区。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和历史、自然等客观因素影响,多年来缺乏应有的投入,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比较多,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率较低,特别是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落后,水库移民生活普遍贫困。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仅能有效改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的落后面貌,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移民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治久安。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的有力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扎实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二、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从解决水库移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通过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全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总体上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逐步改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落后的面貌,逐步解决水库移民行路难、饮水难、用电难等问题,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工作任务1.改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交通闭塞状况,加强乡村主干道、村屯道路建设,构建通畅、快速、便捷的运输网络,逐步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交通道路大循环、小连通,基本解决移民行路难问题。2.加强水库移民村屯安全饮水设施建设,基本解决移民饮水安全问题。3.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未通电的地方开展电力项目新建、对破旧的供电设施进行农网改造以及扩容扩建,基本解决移民用电难问题。三、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内容和项目安排全市2009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划安排交通、饮水、移民新村等三类112个项目,总投资6472.81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3526万元、部门专项资金760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1050万元、其他资金1136.81万元。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划分,项目和资金安排如下:(一)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建设安全饮水项目37个,投资3962.81万元。解决库区及安置区饮水不安全人口7.058万人,其中纯移民2.0131万人。(二)市扶贫办负责项目修建村屯级道路4条,投资60万元。(三)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项目1.新建或改建通屯道路53条、108.2公里,投资2026万元;2.建设移民新村点12个,投资360万元;3.建设安全饮水工程6个,投资46万元;4.其他项目,投资18万元。四、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主要措施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加强协调,科学管理,真抓实干,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一)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市人民政府已成立钦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本县区、本部门的指挥部和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安排和组织协调本县区、本部门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各项工作。市指挥部重点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检查和指导,各县区指挥部重点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二)统一规划,分项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类项目要统一规划,分项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要与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与各县区衔接具体建设项目,制定部门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倒计时的方式组织安排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逐项落实。结合我市水库移民工作的实际,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分3个阶段推进。2009年8月底前为前期准备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基建程序完成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审批等工作,部分项目开工建设;2009年9月至12月15日前为项目实施阶段,要完成项目的建设任务;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底为项目验收阶段,要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做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的管理。市发改委要做好项目计划的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下达资金计划;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要做好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反馈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水利、扶贫等部门和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验收办法,积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技术服务、检查指导和组织项目验收;国土资源、建设、税务、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主动沟通,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用地、税费、环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门要组织好宣传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密切配合,积极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作出贡献。(四)县区为基础,规范管理。要以县区为基本责任单位,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各县区要按照有关行业部门规范要求,开展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没有设计文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实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选择工程队施工,对项目建设中大批量的物资采购,要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完成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尽快交付使用。(五)多方筹资,专款专用。要坚持财政适当补助与部门投资、争取中央和自治区支持、广泛募集社会资金相结合,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除国家规定需要配套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安排县区、镇配套。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积极解决本县区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业务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负责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项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资金专户,保证财政性资金封闭运行。要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凡违规挪用和截留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编写简报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的先进事迹,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环境;要广泛发动和引导广大移民积极参与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动投资投劳,使移民真正成为工程实施的主体。(七)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对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作扎实、作风深入、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拖拉、弄虚作假,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附件:钦州市大中心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安排表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九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第三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第四条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按程序报请市委或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表彰奖励、行政处分、重大活动安排等。具体为:(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六)讨论决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七)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政府及投融资平台融资等事项;(八)讨论决定需报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讨论需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九)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十)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十一)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十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十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和专项考核事项;(十四)讨论决定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事项;(十五)讨论决定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五条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第六条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前,应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对议题形成初步意见后方可上会。涉及重要民生问题的议题,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议题,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凡属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研究。第七条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第八条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部门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送达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提前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第九条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市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督查室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直及驻钦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以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专家学者、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第十条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第十一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必要时也可发表意见。议题所涉及部门领导对该议题提出的主要意见,必须是代表本部门领导班子的集体意见。发表意见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理据充分。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第十二条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审议前,议题主办部门应按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议案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等。(二)议题有关附件。(三)主办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稿。应包括:1.议题提出的背景、必要性、法律政策等依据;2.议题主要内容,征求各方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法律审查意见,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3.请示事项。第十三条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先由议题主办部门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再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作补充说明。第十四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部门与单位。第十五条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和摄像拍照。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发送范围:主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分送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第十六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第十七条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新闻媒体与会作宣传报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第十八条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区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一日全区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用三年时间在我区组织实施城乡风貌改造,凸显我区蓝天白云、青山绿树、碧水红瓦的怡人景观,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推进城乡风貌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主导和群众参与、政府引导和尊重民意相统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把“竹筒房”改造与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建设结合起来,与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结合起来,与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产业发展结合起来,与整村推进国土整治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让人民群众通过城乡风貌改造得到实惠。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规范运作,加快推进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多渠道筹措城乡风貌改造项目资金城乡风貌改造涉及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竹筒房”外立面改造和村屯环境综合整治两大类。其中村屯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村内道路硬化、村屯绿化、村屯道路排水沟、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沼气池、篮球场、卫生(计生)室、村文化(图书)室等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量大,必须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整合资源、广开门路筹措建设资金。(一)城乡风貌改造资金初步筹资渠道。主要有:1.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2.争取中央财政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3.争取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4.争取中央少数民族补助专项资金;5.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6.自治区本级预算内相关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7.市、县财政投入;8.金融信贷、单位对口帮扶、企业资助和社会捐助;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个人捐助等。(二)城乡风貌改造涉及的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范畴。主要包括:1.林业支出、水利支出、土地整理专项支出;2.环保专项资金、城建专项资金;3.医疗卫生支出;4.文化事业费、体育事业费;5.政府性基金支出;6.其他相关财政资金。自治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按照统筹安排、渠道不变、用途不改、专账管理、各记其功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整合用好上述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同时,积极向对口的中央部委争取资金支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列入城乡风貌改造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比例,总体上是自治区负责30%,所涉及的市、县负责70%。(三)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自治区相关部门集中安排的资金和项目。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建设人饮工程4处,投资129.38万元;建设农村卫生室5个,投资15万元;农民体育健身工程6个,投资18万元。合计总投资162.38万元。2.自治区民委:安排右江区阳圩镇下平屯公共环境卫生改造项目15万元。3.自治区民政厅:对列入城乡风貌改造范畴,符合“五保村”建设条件的行政村每个补助12万元,其中每个行政村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资助5万元建设“五保村”;对列入城乡风貌改造范畴、符合乡镇敬老院建设条件的乡镇,每个乡镇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资助50万元建设乡镇敬老院。4.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资金5000万元,主要用于城乡风貌改造项目的村镇规划补助、市县城乡风貌改造奖补、贷款贴息及自治区风貌办必要的工作经费。5.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排24个项目4亿元用于整村推进土地整治。6.自治区建设厅:对列入城乡风貌改造范畴,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屯,每个村给予3500元的规划补助;对列入本次城乡风貌改造范围的自治区重点镇,每个补助改造经费12万元,一般乡镇,每个补助改造经费2万元。7.自治区交通厅:筹措补助资金1074万元(含中央补助资金),建设通建制村公路和路面硬化项目6个,公路建设里程46.2公里。8.自治区水利厅:投入500万元,建设30个水利项目。9.自治区农业厅:投入85万元,扶持城乡风貌改造村屯引进10个以上新品种,培训新型农民3万人,推广秋冬种、三免三避和间套种等实用新技术。10.自治区文化厅:投入64万元,建设2个乡镇综合文化站。11.自治区卫生厅:投入340万元,建设村卫生室68个;投入297万元,改厕5940座。12.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安排981万元。对一期工程涉及的21个乡镇计生基本建设给予支持。其中,3个中心乡镇计生所每个安排68万元,18个普通乡镇计生所每个安排41万元;对列入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涉及的示范村,开展“新家庭文化屋”建设,每个人口总数5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投入1万元,每个人口总数5000人以下的行政村投入5000元。13.自治区环保局:组织实施4个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共440万元。14.自治区体育局: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71个行政村每个补助2万元(资金1.5万元,器材0.5万元),用于建设混凝土标准篮球场。15.自治区林业局:筹措3000万元资金对242个村屯开展绿化建设工程;筹措800万元进行沼气池工程建设,其中在6个县(区)各建1个县级沼气池服务点,在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村级沼气池服务网点,支持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农户建设沼气池。16.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对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涉及的村屯,负责联系中国电信建设农村基础网络设施,联系中国移动建设“村村通工程”,联系中国联通实施“手机下乡工程”、“农民信箱工程”。17.自治区扶贫办:安排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一队屯级道路建设10万元。18.自治区文明办:围绕开展城乡风貌改造实施全面提升农民文明素质工程,根据53个示范村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依托村文化(图书)室建设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中心。19.自治区远程办:负责对列入综合整治型的53个村屯,建设和改造远程教育终端站点,按每个站点投入7500元计,合计投入39.75万元。20.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为城乡风貌改造项目提供服务,及时受理参与城乡风貌改造居民的贷款申请,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及时发放到位,执行当地最优惠利率,同时做好与财政贴息对接工作。(四)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乡风貌改造。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把支持城乡风貌改造工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执行贷款优惠利率,支持城乡风貌改造涉及乡镇的基础设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并视贷款户的情况,将信贷额度增加到3-5万元,支持城乡居民改造住房。自治区重点镇可以组建小城镇建设投资实体,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为纽带,以工业反哺农业为目标,建立企业发展、村镇拓展的双赢机制,引导企业参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将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生产技术等要素导入小城镇建设和村屯建设领域,帮助发展特色产业,建立和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发展中实现双赢。二、自治区与市、县(区)项目对接办法(五)自治区与市、县(区)项目对接的目的。保证自治区每一笔资金都落实到对应的项目上,促进项目资金使用合理和安全,使项目尽早开工,尽早投入使用。(六)项目对接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简便快捷、分清轻重缓急、公平公正公开。(七)项目对接的内容。规划编制项目、立面改造项目、水利项目(含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卫生室项目、整村推进土地整理项目、村庄排水沟建设项目、村庄垃圾池建设项目、村村通道路建设项目、村内道路硬化项目、沼气池建设项目、造林绿化(含中心区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农村改厕项目、村委办公场所建设项目、行政村卫生室(含计生所)建设项目、村文化(图书)室建设项目、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含篮球场建设)项目、远程教育终端站点项目等项目与资金的对接。(八)项目对接程序。1.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风貌办”)将村委所在地和示范村屯(53个)、其他综合整治型村屯(88个)、房屋立面改造型村屯(101个)名单发给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各有关市县依据本意见明确的自治区相关部门集中安排的资金和项目,与各相关厅局对接(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各有关厅局按照村委所在地、示范村(53个)——部分整治村(88个)——房屋外立面改造村(101个)的顺序,确定资金和项目安排计划,报自治区风貌办备案。3.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资金下达到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县;县级财政对用于城乡风貌改造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九)项目对接要求。1.资金和项目对接以县(区)为单位进行。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经自治区风貌办梳理的项目方案,提出各自的对接方案并通报有关市县。3.自治区在进行项目安排时,应按各县(区)任务量占南宁、百色两市任务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三、在项目建设中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等形式,以加快工程进度,降低造价和成本(十)对村镇规划进行捆绑打包,统一编制。城乡风貌改造涉及乡镇景观改造规划和村屯规划,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分段捆绑打包、规模推进的办法,落实规划编制单位,加快规划编制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规划编制成本。村屯规划的审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项目工程设计由业主委托设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审查并指导实施。(十一)对建筑材料实行政府采购。城乡风貌改造中的村屯房屋改造、道路硬化、篮球场、卫生室、村文化(图书)室、排水沟、垃圾堆放点等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所需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需要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政府采购、集中配送的办法。四、开展结对帮建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十二)结对帮建的工作内容。自治区直各部门、城乡风貌改造涉及的地方,要按照桂发〔2009〕22号文件的要求,在城乡风貌改造中开展结对帮建工作。帮助村屯对接项目、组织实施;帮助村屯因地制宜发展生产,提高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发展劳务经济,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十三)结对帮建的组织形式。自治区风貌办要及时编制下发城乡风貌改造年度计划,确定需要结对帮建的村屯名单,落实结对帮建的自治区直单位。自治区直各单位要结合县域经济联系挂钩工作,按照城乡风貌改造年度计划安排,挂钩帮扶1个行政村的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市、县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及时落实各自区域结对帮建的村屯名单、帮建单位等。市、县两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挂钩联系1个乡镇的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市、县直属单位按照年度计划,分别抓好1个示范街区或示范村的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要把结对帮建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重要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十四)结对帮建的检查指导。各结对帮建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派出干部到结对帮建点帮助开展工作。各地要不定期对结对帮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自治区每年对结对帮建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和表彰,对成绩突出的,由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授予“结对帮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要把结对帮建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目标,确保取得实效。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十五)推进集约省地型农村住房建设。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盘活存量,控制增量。凡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十六)鼓励农民建设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新型住宅。自治区和市、县要结合不同区域的特点,把传统建筑形式与现代建筑风格结合起来,编制具有广西民族特色和风格的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免费发放各地供农民使用。对经依法批准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进行建设农村住宅的,自治区、市、县将安排一定经费进行奖励。(十七)创新村庄建设自治管理模式。依托“农事村办”这一平台和载体,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村民自治的管理体制,巩固和扩大城乡风貌改造的成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村屯“农事村办”服务点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村庄整治和新农村建设。建立村民自治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督查和整治。探索开展由地方政府集中采购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环卫保洁等公共服务的办法和途径。组织群众对宅基地调整、村庄环境卫生保洁、农民建房等进行综合整治和管理,及时处理违法违规建设和乱倒垃圾等问题,确保村庄环境整洁卫生。(十八)探索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长效机制。出台农村规划建设相关政策和经费扶持措施。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部分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体现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市、县(市、区)财政每年投入一定资金用于村庄地形图测绘、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以奖代补,以及乡镇规划管理技术人员的工资补助;充分发挥银行信贷、房地产、民间资本投入对村庄建设的带动作用;鼓励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周边农村辐射和延伸,让村民享受到国家在城镇投资中的成果。(十九)建立和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各地要按照每个乡镇配备5人左右的要求,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把它作为完善乡村管理、巩固和扩大城乡风貌改造成果、服务农村和农民的基础力量,明确管理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人员的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村委会设立兼职的村镇建设助理员。在村镇开展农民建房宅基地丈量、测绘等服务工作;提供建设图纸供农民选用;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指导;代办农村建设和农民建房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事项。规范村屯建设,引导农民按照村屯规划的要求选择宅基地,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科学施工,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和抗震保安工作。抓好整治环境,引导农民开展村屯环境综合整治,推进乡村清洁工程,管理村屯绿化和环卫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居住环境。(二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针对当前相当部分村屯无规划、乱建设、难管理的现象,坚持“科学规划,突出特色,集中建设,系统配套,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功能,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挖掘历史文化和优秀传统,建设具有广西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与自然山水环境相协调的民居。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抓好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严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关,加强对建材质量、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和检查。附件:城乡风貌改造资金和项目对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州市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钦州市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为适应钦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74号)、《钦州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钦市发改字〔2006〕20号),制定本目标。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的总体目标和思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快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切实提高全社会防范和抗御火灾的能力,为钦州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建立健全全市消防工作体系、火灾防控体系和灭火救援体系,建成覆盖全市消防部队的信息化体系,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改善。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一)大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1.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钦州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并根据城乡规划调整情况,及时完成对现行消防规划的修订并组织实施,确保城镇消防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防装备等建设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不欠新帐。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能,市区特勤消防站要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消防车及装备,并按“高、精、尖”的要求,完成有关器材装备的建设任务;市区、各县区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装备、防护器材装备和灭火器材装备应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配备标准。3.为适应灭火抢险救援的需要,市区、各县区要按“紧贴实战、军地联动、联勤保障、便捷高效”的原则,建立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和完善可靠的社会联动战勤保障机制,确保随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战勤保障水平。4.各县区对《钦州市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和《钦州市各县区2007年至2009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中未完成的建设目标,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部建设完成。(二)大力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2010年底前,市区要按国家颁布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和《财政部关于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立项批复的函》(财防〔2008〕27号)、《财政部关于批复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防〔2008〕229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项目网络和硬件分系统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全面完成各项消防信息化建设任务。(三)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10年底前,未建有公安消防中队的县区(包括开发区),要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组建由公安现役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混编的公安消防队,人员配备20-25人。由于受现行现役编制的限制,新建消防站每站只能编配5名现役人员,缺编的15-20名由各县区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补充。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的工资、保险、服装等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三、政策措施(一)健全消防监察工作机制。各级要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消防工作监察机制,将贯彻实施《钦州市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情况列入政务督查内容,建立起半年一督察、年度一考评的政府监察考评制度,定期督促检查,2010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县区进行考评和总结表彰。(二)健全消防经费保障体系。各级要按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部队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桂财行〔2007〕11号),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当地消防工作所需经费足额到位并逐年增加投入,做到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要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工作任务,建立起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钦州市2009年至2010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各项建设任务按时完成。附件:1.灭火救援通信指挥系统建设目标2.社会消防管理信息化建设目标3.特勤消防站处置特殊灾害事故器材配备目标4.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目标5.消防站建设、消防器材装备配备目标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广大育龄群众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家庭,给予如下奖励扶助:(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每年春节期间由政府(管委)组织慰问,每户每年给予慰问金500元。(二)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子女,从该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由政府(管委)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爱心保险。(三)对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夫妻,从其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由政府(管委)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四)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女儿升入公办高中就读的,由政府(管委)给予每人每年助学金900元的资助。(五)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上大学(二本以上)的,由政府(管委)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资助2年学费。(六)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在原有补偿安置标准上,按政府的优惠价格,给予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每户增加购买10平方米的商铺。第三条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家庭包括:(一)依法生育,现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二)离婚或丧偶前依法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三)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四)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并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家庭;(五)离婚前依法生育过两个女儿,并已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方,离婚后不再婚的家庭;(六)丧偶前依法生育过两个女儿,并已落实结扎措施,丧偶后不再婚的家庭;(七)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两个女儿,并落实结扎措施,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第四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实施:(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奖励扶助政策的,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确认结果送县(区)财政部门,并将奖励扶助名单和资金需求情况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批。同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奖励扶助政策的,由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向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1.父母及本人的户口簿;2.父母双方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双女户结扎证明;4.镇(街道)计生办的证明;5.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6.入学通知书或就读学校证明。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实和确认,将确认结果送县(区)财政部门,并将奖励扶助名单和资金需求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批。同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资助费用的发放由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国家、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实施。(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奖励扶助政策的,按照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孕情跟踪管理,建立奖励扶助资格年度审查制度;按年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奖励扶助资金,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奖励扶助资金,市财政负担60%、县(区)财政负担40%。以上经费列入每年度市、县(区)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第七条领取奖励扶助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扶助金,上缴财政专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
-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现就加快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做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为目标,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突破口,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企业为支撑,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建立比较完善的适应走开放型经济发展道路需要的覆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科学、公正、权威、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二)总体目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三大体系,完善管理机制,健全保障系统,打造信用南宁。“三大体系”即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管理机制”即加快建立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管理机制,使之更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健全保障系统”即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保障平台,通过组织、政策法规、资金、人才和技术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水平。“打造信用南宁”即通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南宁市的信用品牌,使之成为我市全方位开放,走开放型经济发展道路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三)原则一是政府推进,市场运作。按照“信用南宁”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同时发挥市场力量,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建立开放的征信体系,培育有序的信用市场。二是统筹规划,分步推进。要贯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周密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分阶段稳妥推进。三是应用先导,社会参与。要设定信用使用范围和标准,使守信行为成为一种获得利益和需求的必备条件,从而引导全社会信用风尚的形成。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有机结合,推动信用信息的深度开发和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二、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政府信用在社会中具有示范效应。要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信用程度。(一)政府服务信用建设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各级公务员中树立起为民服务的从政观念,努力搞好各类政务工作;简化公共服务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期限,公开办事结果,加强效能建设,完善便民服务制度,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信用机制。(二)政府决策信用建设一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是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行政决策社会听证制度,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征询包括专家在内的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做到承诺有度。三是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做到承诺兑现,取信于民,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四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部门行政工作规范;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定期清理的工作制度。(三)政府执行信用建设一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行告知制度。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案。四要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对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四)政府监督信用建设一是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二是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三是加强对政府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五是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六是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七是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地严格执行有关的监督决定。八是强化社会监督,广开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信访投诉制度。九是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纠正行政性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不正之风。十是强化政府信用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举债责任制和监督机制。(五)政务信息公开信用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快政务信息网建设,推动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做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要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的公示制、预告制和通报制,推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政策宣传等全面信息化,转变政府管理方式,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便捷、公平、高效、低成本的信息服务。(六)政府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一是建立政府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完善统一的政府信用管理档案。通过政府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建立起对政府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提供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从建立信用记录卡入手,建立相关系统联网的部门、个人信用信息库,形成部门、行业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跨系统信息共享。二是建立科学的政府信用评估体系。在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调查制度的同时,应建立起规范化、标准化的政府信用评级体系。运用信用调查机构和服务对象提供的部门或个人信用资料,以个人办事能力和信用记录为核心,建立一套量化指标,以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定部门、个人信用等级。尽快制定与政府信用制度有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信息的收集、提供、使用和管理,保证政府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和正确。三是建立政府信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的计算机网络操作。建立健全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重点突出职业品德教育;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和岗位技术培训;开展争做诚信公仆活动,促进机关作风的根本好转。三、加强企业信用建设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信用南宁”建设的重点,也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一)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建设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健全资信调查和评估、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等制度,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全面改善企业生产、流通、税务、信贷、财务、统计、劳动用工等环节的信用状况。督促企业加强财务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杜绝各种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积极推动企业抓紧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标准化生产。当前重点要推动企业产品质量信用建设,广泛开展争创名牌企业、名牌产品活动,全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争创“消费者信得过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二)强化对企业的资信管理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中介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评估、行业协会动态监督的办法,引导信用中介机构科学严谨地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各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应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银行、税务、工商、质监、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在信贷、担保、工商注册、年检、税务、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优先或一定形式的奖励。同时,要加大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制假售假、有意不履行合同、恶意逃废债务、财务报表不真实、偷税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面向社会公告,并通过行政及法律等手段进行惩罚。(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推进企业改革,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真正走向市场,形成有利于强化企业信用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指导,帮助其改进管理,提高市场信用度。要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实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从根本上解决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和市场信用缺失的深层次问题。(四)促进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的规范发展,加强信用监督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快推进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保证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调查认证、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维护和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引导中介组织恪守职业道德,完善自律机制,维护社会中介秩序。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的中介活动,对蓄意、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从严惩处。制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从业管理和信用记录制度建设,促进全市社会中介服务业的规范发展。(五)构建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依托政务网络平台和应用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交换和信息处理两大网络系统,通过该平台进一步整合工商、税务、质监、公安、金融、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由信用中介机构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工整理、综合分析,最后形成企业信用报告,提供企业信用档案数据的交换和信息查询服务。同时,要建立联合征信制度。企业信用征信是收集整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状况、失信记录及违法行为等情况的复杂工作,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协作。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联合征信部门(市信用信息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用资料。四、加强公民个人信用建设公民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只有社会公众都树立了信用意识,全市信用水平才能提高。(一)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诚实守信观念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在全社会全面进行信用道德教育,并从中小学抓起,培养信用意识。深入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新风尚,通过道德培育和法律制约,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信用素质。(二)制订公民诚实守信行为守则,规范公民行为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突出倡导诚实守信这个重点,立足现实,推陈出新,提出一套反映时代特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道德伦理规范,建立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行为准则,完善全民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机制。(三)试行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营造信用社会氛围借鉴国内外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包括数据采集、披露、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个人信用联合征集制度,将银行、税务、保险、公安等有关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加以收集整理并不断完善,健全个人信用记录和个人信息档案。在经营者、科技人员、公务员、教师等社会阶层,开展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规范操作程序,促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加大对个人信用信息违法性失真的处罚力度,营造个人信用健康的良好环境。五、完善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最终形成以政府、行业、中介机构为基础,实现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专业评估和信用公示的社会信用体系。(一)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信息公开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首要环节。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主体,都要依法依规,以不同的形式公开在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市信用信息中心,由该中心具体运作,依托市政府网站,建立“南宁现代信用网”,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进行采集、整理、储存,使工商部门采集的企业登记注册、重合同守信用情况,银行采集的可以公开的贷款偿还、风险记录、抵押或担保情况,质监部门采集的质量检验、行政处罚记录等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定期向市信用信息中心报送,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使“南宁现代信用网”成为全市信息数据和信息权威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必须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二)建立信用产品供求机制按照“特许经营、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思路,建立规范的信用行业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社会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重点培育、发展和面向国内外引入有资质的征信公司、大型评级公司、企事业信用服务和消费者信用服务中介等。依法招标成立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征信实体或授权具有良好资质的信用专业机构,作为全市信用数据建设营运主体。要对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中介行业进行科学管理,促进信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信用行业要依法自主组建信用行业协会,逐步实现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积极培育信用产品市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客观地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息,优先采购信用优秀企业的产品。有关领域要实施信用准入制,首先在银行同业市场、商品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等方面建立信用准入制度,逐步扩大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由各类市场主体依照自身信用水平参与市场交易,规避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企事业及相关人员自觉守信,诚信经营。从而形成、培育和扩大信用产品的需求,刺激信用产品的供给,促进信用市场的良性发展。(三)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加强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在物质、精神方面建立长效的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以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要通过信用分类管理,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凡有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公民,应将其列入警示系统,加以警示,并通过“南宁现代信用网”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凡被纳入警示系统并予以警示的失信企业,行政执法机关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被吊销执照企业的“死亡档案”,防止这些企业再次在社会上搞信用欺诈。对守法守信、诚信经营、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公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守信企业和个人应给予更多的优惠或提供更便捷的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利用信用信息,给守信者以更多的优惠。通过逐步规范社会信用行为,引导全社会重视和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理念。(四)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信用建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制定措施,监督到位。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实行信用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和行政效能建设中统一考评。三是要加强对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督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主动,按时保质完成任务。(五)建立宣传舆论机制加强现代信用观念教育,强化信用意识,是加快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在全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有效措施和可靠保障。要结合全市的主题教育活动,利用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在全市大张旗鼓地开展“信用南宁”系列教育活动,并把它作为我市改善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中心工作。要将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把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诚信宣传活动加以整合,集中声势和力量,全面、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倡导诚实守信、求真务实的思想和意识,增强人们的信用理念,关心和支持我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重点加强对经济主体开展“诚信兴业”为内容的诚信教育,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树立、实践诚信理念。我市新闻媒体要运用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道德资源,深入、持久地在全体公民和企业中进行道德思想、道德信念、道德规范的教育,大力宣传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六、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系统(一)组织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社会各层面和不同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在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加快构建全市统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间信用监管、服务的协调事宜,制定信用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接受社会公众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投诉等。各县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抓紧落实。尤其是工商、税务、质监、物价、卫生、农业、商务、食品药品、交通、房产、建设、银行、海关、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搞好协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切实抓好本县区、本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服务和配合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二)政策法律保障要围绕规范信用秩序,尽快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企业征信、个人征信的统一标准和方法;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处理;社会信用信息资料的分析、整理、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提供信用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定信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市场准入、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与移交、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信用南宁”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三)资金和人才保障为保证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方案,出台相应政策认真组织落实。同时,要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为该项工作正常推进提供必要的资源保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确需由政府承担的支出,应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投入到位。要大力培养信用体系建设所需的专门人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信用体系建设专门人才的培养计划,做好培训工作。要合理地使用好专门人才。(四)技术保障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保障,严格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产品,确保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确保政府政务机密、企业商务机密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不被随意泄露。1.整合行政资源,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改变部门、行业和区域对数据的封锁与分割状况,把分散在政府、行业等各方面的企事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进行归集整合,实现全市信用信息的交换与互通,提高信用信息的利用水平。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分类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立数据库,开发适合我市市场主体特点的评估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培养信用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2.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方面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载体,要实行分类管理,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使用制度,有的要免费向社会提供,有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3.从技术运用各环节确保系统安全。对涉及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公示的信用公共网络平台,要实行安全的身份认证,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确保数据传输和信息运用的安全;在信用公共网络平台与政府职能部门或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专门网络平台之间,实现物理隔离,各自独立运转,确保系统安全。采用专门的设备进行两网之间的沟通联络,定期交换数据和发布信息。4.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充分发挥信用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数据库建设标准化体系,对数据库结构和标准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以及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等实现通用或相互兼容,保证部门、地区、企事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源交换和共享。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准确把握扶贫开发新形势,全面完成扶贫开发新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7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把握指导思想,明确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七次全会以及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为载体,以促进贫困地区群众增收为核心,以实现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为目标,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贫困户产业建设,加强贫困人口能力建设,加快群众脱贫致富步伐,促进贫困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美丽和谐南宁奠定坚实基础。(二)目标任务。减少农村未解决温饱贫困人口1.5万人以上;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17个贫困村和异地安置村(屯)农民人均纯收入总体增长率略高于全市农民收入平均增长率;第二批91个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通过自治区验收,全面启动第三批91个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全面完成“减贫脱困工程”建设任务;抓好贫困村产开发,新种、改造具有区域特色、优势林果、经济作物6.5万亩以上;利用扶贫贴息贷款直接扶持贫困农户8500户以上;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2万人次(其中培训妇女人数占40%以上),组织贫困农户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1600人。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具体措施(一)统筹推进,搞好验收,做好第三批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启动工作。要在抓好第二批整村推进项目建设和做好查遗补缺的同时,认真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全面总结工作,确保全面通过自治区验收。要对第三批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对照整村推进目标,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确定第三批整村推进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认真制定详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整合资金,加大投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力争2009年底实现实施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的目标。(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实施“减贫脱困工程”工作。重点解决91个贫困村群众饮水难、行路难、增收难等问题。要研究制定好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并通过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完成修建通村屯道路500公里,修建人饮工程200处,解决3万人饮水困难等问题,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三)认真组织,扎实推进,做好贫困村(异地安置村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贫困村(异地安置村屯)扶贫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和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项目业主制度,明确项目责任,抓好贫困村道路、饮水、沼气池建设和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四)加大扶持,调整结构,做好贫困村重点产业开发推进工作。要发挥第一、第二批整村推进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成果,利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资源优势,结合区域农业产业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推进扶贫优势产业、规模产业,帮助贫困村农民增加收入。要加强对主导产业尚未形成、群众收入较低的贫困村(屯)的工作指导和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发展适合当地发展的主导产业,通过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扶贫龙头企业的带动,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努力推进扶贫产业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进程,不断提高扶贫产业建设水平。(五)摸清情况,跟踪服务,做好信贷扶贫工作。要加大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力度,努力完成全年发放到户贷款贴息任务。扶贫到户贷款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要优先安排计生困难户、贫困残疾户和贫困妇女、扶贫龙头企业产业开发中的贫困农户。要抓紧调查摸底,落实专人管理,加强跟踪监测和贷后服务,确保扶贫到户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要大力扶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贷款重点安排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发展资金优先安排能带动贫困地区发展的原料基地,切实提高扶贫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六)创造条件,注重实效,做好扶贫培训工作。按照“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要求,做到“五个加强”,即加强劳动力市场的调查研究,加强与劳务中介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联系,加强开发本地就业市场的调研与宣传引导,加强转移就业培训适应性,加强贫困地区劳务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问题研究。积极探索维护贫困地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为贫困地区农民转移就业建立有效平台,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增加农民收入。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开发、传统产业技术提升、新品种新技术应用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抓好扶贫干部的培训工作,重点对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扶贫业务骨干和贫困村新任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培训,使从事扶贫工作的各级干部熟悉、掌握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和运作方式,提高政策水平和组织实施扶贫开发的能力。(七)突出重点,改善环境,做好异地安置扶贫工作。要紧抓落实土地和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这两个根本性工作,密切关注、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异地安置出现的问题。要做好扶持异地安置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异地安置村屯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异地安置移民安居乐业。三、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扶贫效益(一)增加扶贫投入。要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形成合力。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用到整村推进贫困村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交通部门的通达工程项目、水利部门的人饮安全项目、广电部门的村村通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到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其他部门在安排涉农资金项目时,要优先安排到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二)完善审批制度。扶贫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服务跟着资金走”的项目管理制。扶贫信贷资金项目要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实施。要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扶贫资金分配与扶贫工作情况、扶贫资金管理状况、使用效果等挂钩办法,奖优罚劣,鼓励先进,推动工作。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库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促进计划早下达、项目早实施、群众早受益。要严格执行项目报批、集体决策、公告公示、专户管理等制度,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开、公正、透明。(三)坚持扶贫优先。要统筹兼顾,在实施沼气池建设、人饮工程、产业开发、信贷扶贫、扶贫培训、引导劳务输出等扶贫项目和社会帮扶时,优先安排扶持特困农户、受灾严重贫困农户、计生户、残疾人贫困户、贫困劳动妇女及其家庭、归侨侨眷贫困户等特困弱势农户,帮助特困家庭摆脱困境,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四)严格审计监督。各级扶贫、财政、发改、民族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审计制度,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严格的审计。扶贫、财政、发改、民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工作,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滞留、贪污、挥霍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的现象发生。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坚决纠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一)切实加强领导。贫困地区要以扶贫开发工作总揽全局,党政一把手对扶贫开发工作要负总责,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要强化对党政领导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把解决温饱的进程、返贫率的高低、经济发展的快慢、帮扶任务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指标。(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从扶贫工作大局出发,按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要求,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统筹安排切实加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要将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做到工作有计划,实施有措施,结果有考核、有奖惩。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年终要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扶贫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机关定点帮扶工作情况,确保扶贫目标任务项项有着落,件件见成效。(三)实施定点扶贫。把定点帮扶工作责任由现在的党政机关扩展到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军队,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形成扶贫开发合力。调整市、县(区)两级直属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工作,组织发动各方面力量加大对贫困村的帮扶力度,保证每个贫困村落实有1个以上市直单位进行定点帮扶,列入单位岗位责任,每年进行考核,一定两年不变,验收不达标不脱钩。要加强县(区)直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指导,促进县(区)定点帮扶工作落实到位。(四)动员群众参与。要积极探索参与式扶贫开发的办法,引导和调动贫困村群众积极参与、主动参与扶贫开发,让贫困群众平等参与贫困村(屯)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贫困农户的确定、年度项目的选择、项目的建设和实施管理、扶贫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监督、扶贫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全过程,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实到位。要做好政策服务、规划服务、物资服务、技术服务、报账服务、监管服务等工作。(五)提高监测水平。要强化扶贫统计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培训,提高扶贫统计员的业务能力,保证扶贫统计监测信息及时、真实、可靠。要按国家新的扶贫标准认真做好贫困户摸底调查,做好贫困农户的建档立卡工作,加强对调查数据的质量评估,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要继续加强扶贫开发动态监测工作,重点抓好317个贫困村的资金投入、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效益等情况的统计,力求准确反映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为扶贫开发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六)完善协调制度。要充分发挥扶贫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年度汇报制度,完善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研究扶贫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各级扶贫工作部门要努力适应新阶段扶贫开发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扶贫工作的业务经费,确保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2010年国际田联世界半程马拉松锦标赛组织委员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批准,2010年国际田联世界半程马拉松锦标赛将于2010年10月16日在南宁举行。为做好比赛的各项筹备工作,确保活动圆满成功,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同意,决定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现将赛事组织委员会名单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赛事组织委员会成员名单名誉主任:段世杰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中国田径协会主席车荣福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李康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主任:杜兆才国家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主任、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容小宁自治区体育局局长黄方方市长副主任:王大卫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王楠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吴数德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肖莺子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李国忠副市长秘书长:邓卫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井穗军市体育局局长委员:陈雷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开发部部长付维波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黄成自治区田径运动发展中心主任王新自治区体育局竞赛处副处长纪桂芳南宁海关驻机场办事处主任张耀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冯小舫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夏建军市教育局局长苏其富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陈竑市城管局局长陈晓玲市文化局局长汤晓斌市卫生局局长韦秉中市广电局局长黄菊如市外事办主任范卫东市法制办主任李永干市工商局局长李永耀团市委副书记黄任沛市接待办副主任曾积敏市大活办副主任胡晶波青秀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刘为民兴宁区区长梁繁峰南宁日报社社长陆兴南市体育局常务副局长王鼎三市体育局副局长梁桦中市体育局副局长宋君辉市体育局副局长徐惠军市体育局副局长莫树森市体育局副局长谭道德市体育局副调研员吴家德市体育局副调研员陈建智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科科长二、赛事组织委员会办事机构及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委员会下设综合部、竞赛部、宣传部、招商部、安全保卫部、医疗卫生保障部、场地器材部、联络接待部、资金保障部、青年志愿者部10个办事机构。(一)综合部(办公地点在市体育局)部长:邓卫民(兼)井穗军(兼)副部长:陆兴南(兼)曾积敏(兼)主要工作职责: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赛事活动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组委会领导的指示及交办的工作任务,根据实际情况指导、组织、协调、联系、对接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活动安排;负责制定赛事活动总体方案,检查督促各工作部及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负责赛事活动的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有关文件的起草,统筹指导各工作部和有关单位的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汇总存档;负责申请并落实大会活动经费;负责购置参赛人员保险及公众保险事宜。根据实际需要可从组委会有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二)竞赛部(办公地点在市体育局)部长:陆兴南(兼)蔡勇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开发部副部长副部长:宋君辉(兼)黄成(兼)潘永钟市教育局副局长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组委会与国际田联、国家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的联络对接,协调和组织对比赛路线的丈量、申报和确认事项,拟制、编排大会竞赛规程,接受赛事报名,配合国际田联对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测、确认运动员资格、落实参赛队伍,拟制秩序册竞赛部分的内容,编印成绩册及做好现场成绩公告;组织实施竞赛;负责抽调裁判员并组织培训;负责组织召开技术会议。(三)宣传部(办公地点在市委宣传部)部长:张耀民(兼)副部长:唐志伟市广电局副局长谢鸿桂南宁日报社副总编谭道德(兼)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赛事活动整体宣传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安排新闻发布会,策划并组织赛事申请、筹备、比赛的全程宣传报道,结合庆祝建国60周年宣传活动营造喜庆、祥和的社会氛围;负责与国际田联、国家运动管理中心沟通与联络,商讨赛事活动现场直播事宜等。(四)招商部(办公地点在市体育局)部长:邓卫民(兼)副部长:陆兴南(兼)李宁(兼)周阳明大地飞歌公司副总经理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赛事活动招商方案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招商代理,起草招商协议报组委会审批;负责招商策划、广告(赞助)业务承揽、广告宣传品制作及发放;负责联系落实赞助企业以及赞助款、物到位和组织赞助企业参加展演队伍的工作;负责落实赞助企业的权益回报;配合大会各部门做好赛事有关工作。(五)安全保卫部(办公地点在市公安局)部长:苏其富(兼)副部长:莫树森(兼)吴天成市外事办副主任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赛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保证比赛现场安全有序和比赛沿途交通畅通;负责大会各类证件的制作、核发,官员、裁判员、运动员入住宾馆及赛场的安全保卫,参与比赛路线、场点等确认事宜。(六)医疗卫生保障部(办公地点在市卫生局)部长:韦静源市卫生局副局长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赛事活动卫生保障工作方案;负责参加赛事活动的官员、裁判员、运动员医疗保障及饮食安全,为赛事活动提供现场紧急医疗服务。(七)场地器材部(办公地点在市体育局)部长:徐惠军(兼)副部长:刘正华市城管局副局长梁桦中(兼)主要工作职责:按国际田联的要求为比赛提供合格的跑道,提供经国际田联认可的赛事器材,负责拟制赛场布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会沿途休息区域的布置及管理,负责大会赛场及沿途的保洁工作。(八)联络接待部(办公地点在市外事办)部长:黄菊如(兼)副部长:黄任沛(兼)吴天成(兼)吴家德(兼)纪桂芳(兼)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组委会代表团、参赛运动员出入境手续的审批、接待和食宿的安排;安排组委会招待酒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赛事设备器械的检查、报关;负责赛事活动各种资料、宣传品及文件翻译,按照国际惯例做好国旗悬挂等会务工作。(九)资金保障部(办公地点在市财政局)部长:李宁(兼)副部长:曾积敏(兼)王鼎三(兼)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审核赛事活动经费预算,保证筹办赛事活动的各项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审核划拨各部工作经费,参与审核赛事广告合同及收入。(十)青年志愿者部(办公地点在团市委)部长:李永耀(兼)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赛事举办期间南宁市志愿者的宣传、招募、组织、培训、管理、调配、服务等工作,为赛事场地布置、沿线协助、专项工作协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方面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志愿服务。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合理开发强度,规范提高出让土地容积率的审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出让土地容积率的提高适用本办法。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工的建设项目(含已实施建设的整个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再调整容积率。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四条出让土地容积率的提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出让土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二)在出让土地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三)增加出让土地范围内绿地面积,改善小区居住环境的。(四)出让土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廊取消、排水渠改造等。第五条建设项目提高容积率应当符合下列有关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的规定:(一)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30%~50%降低项目建筑密度,但以居住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少于20%,以商业、办公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少于25%。(二)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15%~25%增加项目绿地率;特别困难的情况下,需底层架空作为绿化休闲用地。建设项目属单栋建筑或别墅用地调整为一般居住用地的,绿地率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少于35%。第六条建设单位拟提高出让土地容积率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申请,陈述调整内容和理由,并附调整后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示意图。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后按本市规定程序办理。第七条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对符合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审查,拟同意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需先进行容积率拟调整的预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预公示无异议的,由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审查,拟同意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公示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八条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批准意见,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变更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第九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的计算公式为: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调整容积率后核定的新楼面地价×调整后总建筑面积-依据原容积率核定的楼面地价×调整前总建筑面积新楼面地价的评估时点应为调整容积率基准日同一时点下的宗地价格;调整容积率的基准日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批准意见的时间为准。第十条依法补交土地让金后,建设单位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费凭证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第十一条市辖县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的指示精神,指导开展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提高被征地拆迁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构建和谐社会,将我市打造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我市小康社会,加快农村改革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走政府主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道路,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我市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二)总体目标通过我市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优化城市布局和调整城市功能结构,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将我市建设成为运作有序、设施完备、治安良好、环境宜人的区域性国际城市,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实现“五个转变”,即由农村管理体制向城市管理体制的转变,由农村集体土地向城市国有土地的转变,由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由农村村庄向城市社区的转变,由农村村民向城市市民的转变,确保在被征地拆迁后,被征地拆迁农民达到“有住、有租、有铺、有保”,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三)基本原则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开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补偿安置要充分尊重民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思路与方法,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补偿安置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兼顾个案,通过补偿安置,使农民达到“有住、有租、有铺、有保”。2.政府主导、统筹推进的原则补偿安置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涉及居住、社会保障等社会关系,必须由政府来主导实施,实施过程要统筹做好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建设、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变更等方面的工作。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被征地拆迁的实际和农民的意愿,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要实事求是地实施补偿安置,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强化宣传,引导农民、公司主动参与并积极配合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4.统一政策、标准,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要制定全市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并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规范操作,使村民变市民工作进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轨道。5.试点带动,稳妥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征地拆迁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先易后难、整村稳步推进,先进行补偿安置试点,形成经验后在全市推广。二、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统筹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相关事宜。成员包括市监察局、建委、发改委、审计局、物价局、公安局、国土局、财政局、规划局、劳动局、教育局、城管局、园林局、房产局、环保局、国资委、民政局、农业局、人口计生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相关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其他人员从市直各有关部门抽调,主要负责组织制定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方案、政策、改造规划,组织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中有关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各类手续的办理工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资金的监管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城区完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相关建设试点的审查、选定、管理等工作。各城区、开发区相应成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组织机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按照市级有关方案、政策、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并作为业主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各项具体工作,对辖区内的农民建房进行日常巡查,对“两违”行为进行查处。三、规划编制和实施步骤(一)确定补偿安置范围《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中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内村庄、园艺场,为本意见所指的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范围。(二)做好被征地拆迁地区调查摸底各城区、开发区应该对辖区内需补偿安置的农民人口、职业、土地、住房、生产用房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从中掌握我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工作量、存在困难等问题,并摸清农民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需求、想法和思想观念,为进一步全面开展工作,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和数据支持。(三)编制补偿安置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规划,对涉及征地拆迁的农村地区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编制规划时要科学合理安排好全市拆迁安置用地和产业预留用地的布局,尽可能有利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生活。属于未来城市发展需要控制、但目前城市建设又尚未征收和改造到的地区,要对区域内农民建设项目进行监控,待城市建设需要时再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四)实施补偿安置步骤补偿安置工作逐步实现先行建设拆迁安置住房和启动产业安置,落实拆迁安置住房和产业安置用地后再征地拆迁。要按城市建设发展和产业发展需要,并结合各村的地理位置和现状情况,要以“整村推进”的形式,分类、分时段做好安排和实施。除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和住房安置外,同时还应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教育制度改革,并对被征地拆迁农民进行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供免费就业服务。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开展采取试点先行的方式,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以项目建设、统征储备、环境综合整治等方式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试点工作。每种类型的试点可选择1-2个,并在2-3年内完成试点建设工作,经验成熟后再在全市范围进行推广和全面铺开,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对规划区内村庄、园艺场的补偿安置工作。四、补偿安置的途径和要求(一)征地拆迁补偿土地的征收逐步按“同地同价”的原则实施补偿。进行征地时,尽可能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的安置途经,对被征地拆迁地域没有条件安排产业预留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可采用异地安置或自谋职业补助的方式,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生活来源得以保障。要在建设农民安置房的同时对涉及住房安置的农民,启动产业安置工作,保证被征地拆迁农民有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房屋拆迁补偿可采取政府指导价格或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方式进行,具体补偿办法视被拆迁房屋的建房报建手续办理实际情况而定。建房相关手续齐全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没有或仅有部分建房手续证明的房屋,应从尊重历史事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房屋的建设情况进行鉴定和审查。符合建设规定的,给予补办相关建房手续证明并给予补偿,补办手续需交纳的费用从补偿款中扣除;不符合建设规定的,拆除后不予补偿。由于客观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用地批准、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应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明确房屋产权认定的办法和补偿的标准,以指导该类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对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应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建设情况合理地进行调整。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项目的征地拆迁实行征地包干制,由各城区(开发区)统筹实施征地和拆迁工作。加强对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要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按照规定的比例做好补偿安置资金的分配,要加强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工作,对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未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不得批准征地。(二)住房安置被拆迁房屋农民住房安置,采取以申购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为主,申购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购买商品房、自建安置房以及入住廉租房为辅的多样化住房安置方式。按照逐步实现“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工作思路,优先建设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不建或少建过渡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政府定价、统筹分配的原则,并纳入我市城建计划,重点推进。根据需要可采取“政府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指导,农民自建”等运作方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别由有资质的国有开发建设企业、村委会实施建设,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出资或借支、开发建设单位筹措、农民筹集等方式解决,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住房安置要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征地拆迁的地域不具备建设安置房或比较偏远,生活和市政等公共设施配套较差的,住房安置可考虑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在辖区内或全市安置房范围内统筹安排。安置房要按现行规划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和验收,应为安置房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安置房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安置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房产、审计等部门参照我市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安置房的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农民购买价格不含安置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的建设费用。政府参与建设的拆迁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如周边道路、学校等,由政府出资建设;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和销售价的价差部分由市级和城区按比例负担。被征地拆迁农民可按现行政策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房。购买的安置房,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照政府依法所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上市进行交易。重大建设项目亟需拆迁而又无法采取以上方式进行安置时,可由政府购买部分商品房进行安置。被征地拆迁农民选择申购“两限房”或者购买商品房的,可按规定在其选择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基础上,给予适当补贴。因被征地拆迁农民本身经济条件确实没有能力购买规定面积安置房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补助。对确实无条件购买的部分面积可实行承租,租赁期间可申请按原购买合同确定的价格购买其租赁的部分,已支付的租金可充抵购房款;也可以按有关规定选择廉租房的方式先行安置,待其有条件后再购买安置房,已支付的租金扣除基本运营费用后可充抵购买安置房的房价;或按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购买安置房,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购买其他安置住房。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民因征地拆迁需进行住房安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对需安置人员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可按标准建设联排式住宅,鼓励建设公寓房;禁止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安排回建宅基地。(三)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被征地拆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提高被征地拆迁农民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其转移就业作为就业培训工作重点,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作为社会保障工作主要目标。逐步建立被征地拆迁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原则上由被征地拆迁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共同承担。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直接将政府承担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负担部分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商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征地项目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并根据政策的要求适时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技能培训、岗位推荐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的办理工作。对本意见下发前已被征地拆迁农民(包含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要统筹考虑,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整合,妥善解决。1.培训、就业保障将2000年以来仍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包含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纳入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按规定免费接受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以及相应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其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根据产业现状和产业发展方向及岗位需求,同时结合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意愿,通过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等多种方式提升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技能,促进其转移就业。集体经济改制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实体,应优先安排原有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征地后落地的企业在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或定向招收其子女入企工作;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以安排被征地拆迁农民就业。2.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将被征地拆迁农民中鳏寡孤独、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拆迁农民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施统一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规定根据年龄段一次性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处于劳动年龄段未就业且没有收入来源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已参加失业保险的,经核实可在规定年限内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障金。3.养老、医疗保障将被征地拆迁农民整体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并鼓励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被征地拆迁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有一定规模的拆迁安置小区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服务站,为被征地拆迁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将被征地拆迁农民整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区分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缴费办法。被征地拆迁农民履行缴费义务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拆迁农民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核实批准可给予分期缴费的优惠照顾。被征地拆迁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中应由个人、集体承担部分,由政府财政拨付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4.计划生育保障被征地拆迁的农业人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人口之日起五周年内执行农业人口生育政策,满五周年即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5.教育保障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子女由于家庭住址变动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排转学并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和高中、大学教育阶段补助政策以及经费保障机制。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其就读的学校享受相应的免费教育;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被征地拆迁农民及其子女参加普通高考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参加成人高考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参加自学考试获得学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的学费补助。(四)各项社会制度改革1.进行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经村民会议讨论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后,按有关规定开展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负责原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按规定预留的产业用地、实物补助、征地补偿款分配后的节余部分等,作为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后的新经济实体的资产一并列入股份制改革的范畴。2.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市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市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此之前,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应办理农转非手续,转为城市非农业居民户口,农转非手续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3.进行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村民农业户口变更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后,按规定撤销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村委会建立社区居委会,新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及居委会干部享受现行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居委会干部的待遇,并按规定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开办费、提供办公场地和配备办公设施。五、补偿安置工作的保障措施(一)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发挥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舆论导向作用,通过电台、电视、报刊、墙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跟踪解剖存在问题,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强化基层宣传工作,积极向被征地拆迁农民宣传征地拆迁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任务,宣传解释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使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征地主体,要做好所辖区域的征地工作,负责征地事务和信访事项的管理,落实责任。(三)建立专项资金设立征地拆迁资金专户。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征地拆迁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和相关工作经费。专户资金主要由市财政根据审核的征地经费进行拨付,专款专用。建立补偿安置工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征地拆迁项目。主要用于安置房建设成本与售价价差补贴、安置房和三产用地变性的资金垫付及由此形成的费用成本、其他没有资金来源的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范围内的支出项目。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年度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申请上级补助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初以扣划的形式一次缴入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年度预算规模及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必须上报市政府审批。(四)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各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具体落实征地资金管理、户籍管理、被征地拆迁房屋土地权属认定等各项工作。落实优先优惠政策。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产业用地和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层高、容积率,对于采用公寓式住宅形式建设安置房的,提高安置房建设用地容积率后集约出来的安置用地,经被征地拆迁农民集体同意后,将集约出的安置用地评估作价,作为社会事业改革时抵扣村民应支付的社会保险金,或以产业预留用地的形式,入股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新经济实体。拆迁安置小区应适当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出租部分所得收益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减少被拆迁农民生活支出。对于异地建设安置房和安排产业用地时,按征地面积给予被征地村(组)一定的补贴。在进行住房安置时,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份额。被征地拆迁农民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安置房的建设按照现行规定需缴纳的各种费用中属市本级财政收取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不能免的按照最低限度收取。在补偿安置工作中,涉及为被征地拆迁农民办理各项手续的部门要简化程序,为被征地拆迁农民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或项目业主统一组织办理,不推卸,不留问题死角,保证被征地拆迁农民真正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五)做好被征地拆迁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发现文物或遇到疑似文物,应报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并对文物进行保护。对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的,应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查报告后,再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六)结合征地拆迁房屋合法权属的认定严厉打击“两违”行为市一级应成立专门的队伍,按规定对农民的“两违”行为进行确认并做出处罚决定,协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打击“两违”相关工作。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及时上报和依法制止,对于已确认的违法建筑,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拆除,不予补偿。对被拆迁人属历史原因形成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所建设的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政策。进一步提高对“两违”行为确认的准确性,强化打击力度,可采用一些先进高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定期航拍等)对市区内农民建房行为进行监控。(七)加强信访,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城区(开发区)要建立和完善纠纷矛盾排查和调处机制,妥善处理辖区的信访问题,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的诉求,积极化解纠纷和矛盾。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要及时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城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尊重历史和不违反原则性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考虑实际情况个案处理,履行政府承诺,优先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等方式,取得被征地拆迁农民理解支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八)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要按照集中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要求,尽快制定应急预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涉及面广的重大问题进行疏理,由各城区(开发区)制定详细的实施工作方案,做好预防,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限价住房项目的协调管理。市国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市发改、房改、公安、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限价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第二章项目建设计划及土地供应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规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限价住房近期规划(2008-2012年)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的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限价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且附加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标准、套型面积标准等条件。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第七条限价住房土地供应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配套设施内容及要求、产权界定及移交等内容。第八条限价住房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一居室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限价住房项目的套型面积和套型比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产等管理部门根据限价住房建设规划及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居民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严格管理。第三章开发建设第九条限价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第十条限价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完善、环境舒适、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限价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限价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二条限价住房竣工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核定的建设条件意见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限价住房的交付使用应当按照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的规定,达到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远离城市建成区的厂矿企业、单位,可以在单位所在地定向建设供应本企业、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限价住房。市人民政府不批准其它单位定向建设限价住房。定向建设限价住房的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定向建设限价住房项目,须严格限制建设规模,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完毕后仍有剩余住房的,市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第四章销售价格第十四条限价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房产、统计、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限价住房项目以每一宗出让土地为单位,按项目分别确定最高销售价格。第十五条限价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原则上按照地块出让时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同一品质的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0%并综合考虑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及规模等因素确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统计管理部门提供和公布。第十六条限价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房屋朝向、楼层等情况确定各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但其实际销售最高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第五章供应对象第十七条限价住房销售须限定销售对象。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住房:(一)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属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属于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并以其为主申请人。(二)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其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三)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主申请人为成年人。(四)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按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合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有未成年子女的可列入计算人均年收入);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或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视为已有住房。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若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或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若家庭户成员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购买限价住房时,应当退回承租的公有住房。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购买:(一)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二)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按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四)单亲家庭提出申请的,主申请人年满30周岁。第十九条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二十条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后,申请人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再另行以个人名义或家庭成员名义申请购买限价住房。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后,已列入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另行申请购买限价住房。第二十一条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在本市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且建设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开工建设(商业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的,其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可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市发展改革、招商促进等部门制订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南发[2000]26号)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南宁市人才小高地的意见》(南办发[2005]80号)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住房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情况、限价住房的用地供应情况以及保障性住房范围和标准等因素,按照循序渐进、优先满足自购自住需求的原则,适时调整限价住房销售对象的条件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销售管理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销售限价住房须严格执行国家商品房预销售的规定,并在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制定包括楼盘房源情况(包括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等)及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在内的销售方案,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销售方案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在售楼场所和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公布待售限价住房项目信息和销售方案,明示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限及方式。市房产管理部门首批受理购房申请人的购房申请时间不得少于10日。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购房申请人均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对该项目的购房申请。第二十六条购房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购房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南宁市限价住房购房申请表;(二)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三)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属以家庭户名义购买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四)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购房申请人须如实填报和提交材料,并书面承诺所提交的购房申请和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真实无误,同意协助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属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除提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或材料:(一)属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市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二)属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承诺。(三)属已按有关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交拆迁证明,并签署自愿意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书面承诺。第二十八条属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应当分别提交市招商促进部门、市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购房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购房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查申请人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情况,并可会同城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已发给受理通知书的购房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确认为合格申请人。经公示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审查结果通知书。第三十条购房合格申请人确定后,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所有合格申请人的购房顺序。参加摇号的合格申请人根据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分为优先合格申请人、普通合格申请人两类确定购买顺序。具体摇号规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公开摇号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第三十一条公开摇号结束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合格申请人的名单和购买顺序通过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确认为有效购房人。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确认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和购房顺序,通过公告或信函等形式送达开发建设单位和有效购房人。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房产管理部门送达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依照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格式文本,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性内容。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售住房捂盘惜售。有效购房人应当按购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购和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其享有的选房顺序号,其重新选房的顺序从本次的所有有效购房人选房顺序最末位依次补上。有效购房人如放弃本次购房的,需在本限价房项目下一次购房时重新参加公开摇号。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有效购房人资格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示截止日期起计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因摇号确定的顺序至使有效购房人未能购到住房的,在选购其它限价住房项目住房时,需向市房产管理部门重新提交购房申请表报名,并重新参加公开摇号;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按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确认有效购房人资格。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年后仍有剩余限价住房的,市人民政府可按销售方案中确定的价格优先购买。市人民政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性条件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经公示10日无异议的,在按提出申请时土地的市场评估价与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的差额补交剩余建筑面积所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差价款后,可按商品住房自行处置。补交土地出让差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第七章房屋产权登记与交易第三十四条限价住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土地及其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第三十五条限价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字样及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性内容。第三十六条限价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擅自上市交易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交易备案及产权登记。限价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后转让和出租的,购房人应当按转让出租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与该限价住房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制订。限价住房转让后,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住房。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限价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处理;(二)开发建设单位超过经审定的限价住房最高销售价格进行销售的,由物价主管部门处理;(三)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向未经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效购房人出售限价住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违规销售的建筑面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补交该限价商品住房售价与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差价款,并对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住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建筑面积向房产管理部门补交限价商品住房售价与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差价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住房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管理、购房人资格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本县限价住房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