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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海市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示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增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法制意识
(一)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公共机构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8年10月1日颁布实行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对公共机构节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在全市形成良好的节能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各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学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黑板报、墙报等形式,广泛宣传、认真学习《条例》,使节能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公共机构的参与意识。各公共机构要强化大局意识,从有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节能的法制意识和表率意识,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公共机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按职能要求认真抓好《条例》和《北海市公共机构“十一五”规划后两年节能计划工作方案》(北政办〔2009〕72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贯彻和落实。司法部门应根据自治区和市政府的要求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在市、县(区)、乡(镇)开展三级联动,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节能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多层次、多批次的专项业务培训工作,计划年内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市公共机构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进行一次《条例》学习和能源统计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条例》相关内容,特别是掌握节能计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节能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等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县(区)及市直各公共机构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也要开展类似的培训。
二、夯实工作基础,扎实推动“四项”制度建设
《条例》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的重大举措,必须夯实工作基础,形成“四项”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
为促进《条例》和《方案》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沟通,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系统信息网,提高工作运行效率,请各单位将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领导、节能主管科(室)负责人、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等信息于5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北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如上述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后应及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备案,以确保节能工作有效、连续的开展。节能主管负责人、联络员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提出推进本单位或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节能工作有关精神,提出贯彻落实节能工作的建议、措施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及《方案》对节能目标的具体要求,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2005年至2008年用能状况,制定2009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6月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备案,此后每年3月31日前,将当年的工作计划或方案报送备案(不再另行通知)。《条例》和《方案》明确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设立节能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或兼职)负责。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严格实行问责制。
(三)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送制度。
从2005年至2008年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及2009年第一季度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报送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的单位没有按时、按质、按要求报送能耗统计材料,影响了我市上报自治区的正常进度。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各单位认识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二是公共机构主管部门的节能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三是各单位没有落实《条例》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及建立统计台账工作。《条例》和《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北政办〔2009〕23号)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各公共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从2009年起,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季报,每年3月15日前进行上年度年报,季报采取电子报表,年报实行电子报表与纸制报表两种形式同时报送。
(四)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制度。
根据《条例》和自治区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要求,在认真做好能源资源消耗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为确保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定额、核定工作进展顺利、合理、科学、规范、系统,各单位于6月30日前,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组织人员在上次能源统计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本级)能源消耗情况开展自查。7—9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调研组,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调查研究。根据综合调研情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及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年底前完成本级行政单位能耗消耗定额制定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市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确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三、加强领导督查,确保今年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实现
(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重道远,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直各公共机构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对在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共同研究解决,促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有序地开展。
(二)我市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体目标是:以2008年能耗总量为基数[2008年度能耗总量:电1824.21万度(人均能耗331度)、水269.37万吨(人均能耗49吨)、汽油342.16万升(人均能耗62升)、燃气22.88万立方米(人均能耗4立方米)],力争2009年节能降耗4.5%,控制用电1742.12万度以下、用水257.25 万吨以下、用油326.76万升以下、用液化气21.85万立方米以下。为确保今年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实现,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保障运行机制,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严格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指导各公共机构建立健全有关节水、节电、节油、节煤、节气、能源消费计量、能源消费统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工作相关制度以及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目标、能源统计、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确保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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