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玉林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玉林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为了加强我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要求和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承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行借款人、用款人和还款人统一归口管理,即由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我市向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借款的借款人、用款人和还款人。
第三条 贷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允许擅自挪用贷款资金。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由市城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或代理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
第四条 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即按季度制定项目用款计划,报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审批,并在审批的基础上由市城投公司按计划开支。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推进,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的成员单位要全程参与,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项目的招标、项目的预算及决算的审查等。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项目支出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投资评审制度。
第七条 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和采购工作,按招投标法规定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以及市城投公司各一名领导组成,负责对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第九条 贷款项目须由具备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概算,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作为贷款项目的投资和工程款项审批支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实行每季例会制度。一般每季最后一个月的15日召开一次会议,由市长主持,讨论下一季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市长不能出席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分管副市长主持会议。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成员单位应派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研究确定项目用款开支计划,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拨付工程款及各项开支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坚持按计划使用的原则。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必须纳入投资计划和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贷计划。各项目贷款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申请和使用。
第四章 贷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对贷款建设项目建立严格的年度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以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等作为项目支付控制目标,根据各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要量情况,提交用款申请报告,填写项目资金使用表;市城投公司应于每季度最后一月15日前将下季度《用款申请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一式三份送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审批(属于第一次申请用款的项目应同时提交工程概算书、中标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市城投公司按照已审批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支付各有关费用,必须严格控制支出,原则上不能突破计划。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按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项目提款计划。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使用贷款资金时,需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付款有关资料:
1、付款申请报告;
2、工程施工等合同、协议;
3、由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市城投公司填制《工程款付款申请单》及工程量清单;
4、市贷款项目审批小组审批会议纪要;
5、国家开发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配合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超计划、超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的;
3、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整改的;
4、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未建立内部约束机制的;
5、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
6、未按要求将项目概、预算及工程决算送审的;
7、未按要求报送基本建设有关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 还贷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要负责建立开发银行贷款的还贷机制,设立偿贷基金专户,按规定的还贷来源筹集还贷资金,按时足额缴入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第六章贷款资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组成贷款项目资金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应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资金审计小组每半年应对贷款项目至少进行一次审计检查工作,形成审计报告,并报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
对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贷款项目资金审计小组应认真监督有关部门人员加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贷款项目资金损失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贷款项目资金,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城投公司因各种原因,在资金使用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或预算体制等情况时,应事先征得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贷款项目的管理。市城投公司作为贷款项目的业主,要按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要求,应每月向国家开发银行汇报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市城投公司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市贷款项目审批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
市城投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检验贷款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出客观评价,并报国家开发银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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