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
玉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振兴工业、服务工业”大会战的决定》 (玉发[2003]3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政府决定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玉发[2003]32号文件的要求,由财政预算按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入)1%的比例安排、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向上级争取的技改贴息等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分灶吃饭,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同级财政安排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管理,用于支持同级的工业发展建设。
第四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工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二)新上工业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三)工业企业重大重组项目资金补助。
(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投入。
(五)工业大会战责任目标考核的奖励。
(六)工业大会战指挥部日常工作经费。
第六条 使用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玉林市振兴工业计划要求,对经济发展有较强牵动力的工业企业或立项的工业项目都属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对象。
(二)申请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对我市相关产业带动作用大,有利于形成产业链、扩大劳动就业。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有效益、有税收,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4、企业产品质量好,负债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管理规范,重合同守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采取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指适应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共同设立的,对申请预算资金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财政资金数据库管理单位。除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的因素而临时增加的项目外,其他正常项目均应从项目库中选取。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使用标准
(一)对确定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新上工业项目可以全额贴息,也可以部分贴息,但贴息额度一般累计不高于贷款总额的10%,贴息期限1-2年。对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项目的贴补,可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数额的70%折算成同期银行贷款计算全额或部分贴息。
(二)对重大重组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附送企业重组项目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研究拟定补助企业和金额后,报同级工业大会战指挥部审定。
(三)对经济开发区或重点项目的前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由业主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研究拟定补助金额,报工业大会战指挥部审定。
(四)对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投入由政府以出资人的身份,与其他法人共同出资组建,资金滚动发展,有偿使用。
(五)工业大会战的奖励,根据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奖励条件、标准,由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对相关财务及经济指标核定后拟出初选名单,并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提出奖励预案,预案经公示后报同级工业大会战指挥部审定,由同级党委、政府公开表彰奖励。
(六)工业大会战指挥部日常工作经费按部门预算执行。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每年一月初编制并发布当地政府年度工业发展计划指南。
(二)企业按照《指南》的要求,向同级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申报项目。
(三)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候选项目。
(四)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排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库。
(五)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财政局、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按项目年度排序情况,经综合平衡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共同下达项目贴补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由财政直接支付。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季终了10日内向同级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进展情况、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项目组织与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同级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财政局,重大项目由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局及经委(或经贸局)、工业大会战办公室如发现企业自筹及其他资金未按时到位的,应停止拨付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要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由财政部门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今后年度使用这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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