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玉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
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 《玉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玉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玉林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十五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玉林市2005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上报国务院、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重要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或核准。重要项目目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核准机关,其中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市)区经贸局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
(六)本目录为2005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水库: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其他河流上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国际河流、非跨省(区)河流上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河流上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涉及跨省(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的涉及跨设区的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在其他河流上建设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及以上至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水电站项目,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火电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燃煤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至5万千瓦(不含5万千瓦)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核电站: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220千伏电网工程、110千伏电网工程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煤炭。
煤矿: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l00公里以下不跨省(区)非地方铁路项目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100公里以下地方铁路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以外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跨设区的市或长度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长度50公里以下二级公路、跨县(市)区的三、四级公路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公路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长度300米及以上跨江河(通航段)的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千吨级及以下通航建筑物、500吨级及以上泊位项目、航道整治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铁矿开发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精对苯二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类)、tdi(甲苯二异氰酸酯)项目,以及pta(精对苯二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磷、钾矿肥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年产3.4万吨及以上至10万吨(不含10万吨)纸浆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制盐: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制糖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跨省(区)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至50万吨(不含50万吨)项目和跨设区的市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长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通航段)、其它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玉林城区内长度300米以下跨越江河桥梁项目、城市立交桥项目、隧道项目,城市道路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县域内:300米以下跨越江河桥梁项目、城市立交桥项目、隧道项目,城市道路项目由县(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城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玉林城区内其它城建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县域内其它城建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房地产:房地产项目,属于市直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它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新建大学、800张病床及以上医院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玉林城区内新建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工学校、800张以下(不含800张)病床医院项目、新(扩)建其他卫生医疗设施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县域内新建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800张以下(不含800张)病床医院项目、新(扩)建其他卫生医疗设施、新建小学、幼儿园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体育:fl赛车场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投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l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下同)事项,报商务部核准;自治区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准;玉林市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市商务局核准;县(市)区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县(市)区商务局核准(不设商务局由经贸局核准)。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自治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报商务部核准。
玉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市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玉林市2005年本) (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且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家、自治区调整情况及我市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目录》中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各县发展和改革局是项目核准机关。属于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市经济委员会和各县(市)区经贸局是项目核准机关。
第三条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项目核准工作。负责全市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依据《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执行;外商投资项目依据《玉林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玉林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核准机关与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向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一式10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按核准权限应由自治区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类建筑物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和核报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以及在国家、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并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在我市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和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一式3份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出具意见)。
其他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
上报自治区、国务院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经济委员会联合上报或出具意见。
以上需报自治区、国家核准的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按规定逐级报请核准,其中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各级政府审核后,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申请受理并进行初审的下级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初审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核准受理通知书,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初审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在进行初审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初审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
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初审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第十一条、第二条规定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出具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出具意见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核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主要根据以下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项目单位变更;
(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五)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2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建设、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最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关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经济委员会、县(市)区经贸局要在当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级核准权限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情况报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在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行政区域项目核准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全市项目核准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市项目核准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当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上月市内项目核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设、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配套改革。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玉林市2005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玉林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玉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市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玉林市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玉林市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市经济委员会、县(市)区经贸局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
第六条 建设地点跨县(市)区的项目或在市规划区的市直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它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县(市)或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3份: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自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属备案项目。
第十一条 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方式,并逐步实行网上申请方式;项目备案办理情况实行现场、电话和网上查询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项目备案机关应设立查询电话和项目备案网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章 备案效力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后,需到同级统计部门进行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已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一)项目单位变更;
(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五)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给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备案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市经济委员会、县(市)区经贸局要在当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级备案权限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在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全市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市项目备案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当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上月市内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要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也要将项目办理情况及时向项目备案机关反馈。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范围内向社会发布项目备案信息,引导社会投资。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审查事项,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许可等手续,认真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报政府备案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给予备案、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不按备案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违反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配套改革。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玉林市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玉林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桂政发[2005]34号),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玉林市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局。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玉林市的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机关。市经济委员会、县(市)区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局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
第二章 核准和审核机关及权限
第六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l亿美元及以上至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按照规定逐级报请核准。其中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逐级报请核准。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联合上报。
第七条 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l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市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享有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项目除外)。
第八条 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8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十一条 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报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玉林市或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报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玉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报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玉林市或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和核报程序
第十二条 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属于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属国家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逐级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须经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国务院核准。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或审核上报项目申请报告时,对需要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或项目核准初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自治区、市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在上述规定的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审核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审核上报核准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凭核准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相关手续时的依据;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商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已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一经发现,相关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核准机关自项目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文件一式3份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经济委员会出具核准文件时,应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核准机关自项目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一式2份核准文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经贸局出具核准文件时,还应抄报市经济委员会,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核准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抄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凡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第三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玉林市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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