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促进全民创业实施方案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高我市全民创业信心,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使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桂政发〔2009〕41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促进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
全民创业是扩大就业、富裕百姓的重要途径,鼓励社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是促进我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发展良好势头的重大举措,对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采取非常措施,大力促进全民创业
(一)实施对各类创业主体的支持。
1.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
从自治区和中央转移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创业和就业。主要是:
(1)对应届毕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鼓励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介绍就业成功的按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对登记失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具体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4)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自治区规定的微利项目,可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规定的,可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并实施。
2.科技人员。
(1)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
(3)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我市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4)继续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发挥科技特派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创业活动的示范作用。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程”,用2年到3年时间,选派百名左右科技人员,服务百家企业,带动企业创新创业。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或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3.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1)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2)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
元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5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3)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
4.转业复退军人。
(1)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农民。
(1)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鼓励进行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登记费用,免于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
(2)充分用好2009年自治区下拨我市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扶持。有关的扶持政策按《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细则》进行实施。
(3)2012年12月31日前,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4)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视同返乡农民工享受以上政策。
6.进城创业、就业人员。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相对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在市区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有相对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市区投靠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申请落户;与市区用人单位、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企业提供属本单位固定居住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落户,本人在我市落户后,居住条件许可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在我市城区租住由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屋,可在我市申请落户;在我市投资或兴办实业以及投资兴办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投资者、业主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
(2)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五条规定,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要适当考虑安置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家庭。取得本市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家庭,可根据《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符合我市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可按我市有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3)进城创业、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教育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梧教〔2009〕10号)规定执行。
7.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对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要求辞职创业或提前退休创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且不违反法定从业限制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市人事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到其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原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3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离岗期间,其待遇、权利和义务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离岗期满不再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
8.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
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地客商和外出经商人员带资金、技术、信息来我市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市现行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当地政府要为外地客商和返乡创业能人提供全程服务。
9.就业困难人员。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办个体经营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创业认定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由相关部门直接补贴给个人。
(3)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具体由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直接补贴给个人。对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经市、县以上税务局核实批准,可以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减半征收的范围仅限于其本人的劳务所得。
10.企业。
(1)发展与我市优势产业配套的创业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解决项目用地,优先进入园区,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确保我市优势产业及配套项目用地需求。在同等条件下,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给我市优势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我市优势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要求进入园区的,可以适当降低量化准入条件(如注册资金等)、减少申报材料,具体办法由各园区制定。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规定执行。
(4)对符合南宁银发〔2009〕6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我市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并实施。
(5)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具体由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6)根据《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5号)规定,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用工1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给用工单位。具体按《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细则》实施。
(二)放宽全民创业条件。
1.投资领域。
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2.注册登记。
(1)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2)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1个营业执照。
(3)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
(4)筹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1年筹建期。
3.出资比例。
(1)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2)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不限定新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
4.经营场所。
(1)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2)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3)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4)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5)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正在办理征地手续但暂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可凭园区管委会的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
5.名称核准。
(1)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冠名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
(2)驰发名商标、著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所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6.经营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核准。
(三)构建全民创业的推动机制。
1.设立创业发展资金。
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2.健全创业金融支持体系。
(1)加大对政策性担保基金的投入,建立起覆盖市、县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担保公司。
(2)政策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年担保费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
(3)充分利用好广西投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市担保公司再担保职能作用和政策,开展好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
(4)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步伐,2年内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县(市、区)的全覆盖。
(5)鼓励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对生产、教学、研究相结合的产业发展等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3.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1)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大力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各类创业主体,将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放宽到5万元和100万元。
(2)实施“广西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3年内实现为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城镇失业青年等群体创业授信担保。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城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单笔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贷款期限一般在3年内,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还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贷款利率坚持“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
(3)今年内要建立认定一批信用社区,按南宁银发〔2009〕64号文件规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经信用社区推荐,可取消反担保。建立认定信用社区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协助完成。
(4)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取消担保机构担保,实施以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作为担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涉及的经办部门应设立专门内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办理;在确保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努力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财政部门应在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用基金担保的意见;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并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金额全额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需要。
4.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1)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2)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治区和我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
(3)实行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5.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1)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指导。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扶持,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面向各类创业者免费开放、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联接的创业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
(3)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法人、自然人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
(4)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当地配套的优惠政策。
6.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社区。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大力开展创业培训。
(1)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2)从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500万元的资金用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或再就业培训。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选择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一个月的补助,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创业发展资金中支付。
(3)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从自治区下拨我市的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
(4)2012年12月31日前,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归该学校所有的全部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对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就业创业工作进行宏观决策和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定期召开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我市就业创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就业创业的具体工作。
四、改善行政管理,优化全民创业环境
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全民创业的服务意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努力为创业者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规范市场行为,依法查处传销、不正当有奖销售、搭售商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转变执法行为,由处罚为主转变为教育整改为主。对妨碍全民创业政策落实、损害创业者合法利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梧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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