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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保证全市规划建设房地产事业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建设规划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的职能管理部门,是玉林市的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城镇化规划、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动员全市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建设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按照环境美、质量高、形象新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效能地加快玉林市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的步伐,为玉林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基础性条件,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 职权职责
 
  第四条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三定方案所赋予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建材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制订我市相关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按规定负责全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
  (二)负责编制城市发展、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个时期规划建设工作的中心任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的使用计划的拟订、上报批准并予以实施;归口管理城建专项资金,负责制订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城市、城镇、村镇的规划管理。1、负责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编、修改、审查报批与实施;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查、批准详细规划。2、依据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审查项目性质、用地规模和适建位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防灾工程、环境绿化美化工程、临时工程、户外广告、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核准用地性质变更,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参与市政府依法组织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管理城市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档案和房地产档案工作。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地方管理规章、技术规程;负责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各种城市规划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
  (六)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可行性预算、规划设计审批、施工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及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负责开发项目的申报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七)统一管理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含市政工程及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负责规划、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建筑制品等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和监督执行各行业建设项目的标准定额;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备案制度,严格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的初审工作,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法查处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建材行业行评行检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市设计、街景设计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十)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业企业、设备安装、建设监理、综合开发、城市公用事业、建筑制品行业和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资质、资格审核和动态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供水、燃气(含管道燃气)、公共客运交通(公共汽车)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十二)指导全市集镇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改革和发展,突出自治区及市级重点镇建设、村庄规划整治示范试点村建设,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三)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建设重大科技项目评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负责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建设技术市场。负责建设行业学术社团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住宅建设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订全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做好房屋权属确认、房屋产权转移的审核工作,依法登记发证;做好房屋权属产籍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依法做好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转移)房屋产权变更转户登记发证工作;做好管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的预售、销售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房地产的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做好对房地产估价、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资质审核;做好对物业管理企业设立的资质审核。
  (十五)负责对全市城市公有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督促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做好房屋的各项管理工作。重点做好督促检查直管公房依法租赁经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宅用房租赁政策,查处租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案件;监督直管公房的处置;保证直管公房国有资产的不流失;督促检查对直管公房重大改造建设项目的实施;督促检查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房屋安全的管理,做好对城市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危旧房屋所有权人加强对房屋的修缮维护安全管理;做好对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负责推行新建住宅小区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十六)负责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法规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执法工作和监督城建监察工作。
 (十七)负责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统计、城市建设统计、建筑业统计、村镇建设、安全、劳资、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房产权属登记等统计业务;建立建设、建材、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信息体系。
(十八)制订建设、规划、房地产行业人才培训规划、负责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及开展国际合作业务。
  (十九)负责委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指导委系统的劳动工资、社会统筹、劳动保险、劳动标准、劳动竞赛工作,组织委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委机关人事管理和党务工作,管理委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负责委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工作。
  (二十)管理委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外事工作,引进外资,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技术输出、组织建设、建材行业的对外交流活动。
  (二十一)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其他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协助主任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由主任主持召开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对紧急和突出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主任互相协商,及时处理后,向主任汇报。
  第七条 主任代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代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并报告工作;主任代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出席市的重大活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会议分为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委务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组成。 必要时,委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可列席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以及会议议题,由主任视工作实际确定。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形势;
  (三)贯彻落实市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举措和重大改革决定;
  (四)总结、部署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或本系统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委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正副调研员、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及各科室负责同志组成。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委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除外),由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委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
  (二)研究处理建设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总结、部署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工作;
  (四)讨论由主任或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的,需要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委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论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不是主任、副主任的委党组成员参加。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研究贯彻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措施;
  (三)主任或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为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碰头会,相互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或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检查工作,研究处理有关业务问题。
 
  第四章 文件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发文要坚持精简文件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行文要求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各科室承办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不得抄送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者个人。各直属单位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请示性文件,原则上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把好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文件质量关。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程序做好体式、文字和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领导同志审签文件的权限:人事任免、奖惩、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文件,由主任签发;主任交由有关科室承办的某一方面工作而形成的文件,可由分管副主任审批、签发。
  第五章 其他制度
 
  第十九条 主任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坚持面向群众,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并建立、健全固定联系点,密切同基层单位的联系,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一般应达到三个月以上。
  第二十条 通过各种宣传工作,加强对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的报道,提高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欢迎和支持社会各界对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缺点、错误进行批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对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充分准备,做好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要主动通气,协商处理;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主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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