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加快推进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目标建设,经市委同意,决定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非常设机构)。现将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一)设立公务委员(公务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
主 任:市长
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
市政府秘书长
委 员: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秘书长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
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市发改委主任
市经委主任
市建委主任
市规划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市政局局长
市房产局局长
市园林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文化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安监局局长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市人防办主任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南宁供电局局长
南宁建宁水务集团公司总经理
(二)设立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人员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名单(文件另发)中抽取。
(三)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是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受规划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履行规划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对报审事项及方案进行审议、决定。
主 任:市长
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
委 员: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秘书长
市发改委主任
市建委主任
市规划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园林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市政局局长
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项目方案审定或评估需要,经主任或副主任或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增聘该领域的其他相关专家及市民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人员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名单(文件另发)中抽取。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技术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提交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及其日常办公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技术咨询,提供评估意见。分设城市综合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及建筑景观、城市交通及市政工程3个专家组。
(五)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委员会及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会务组织、审查须提交委员会及其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换届前期准备、章程规定起草等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
二、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重大规划及上述规划的调整;
(三)审议各类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及工业园区(集中区)总体规划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详细规划;
(四)审议建制镇、重点镇总体规划;
(五)审议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
(六)审议历史传统街区内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七)审议30米(含3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方案;
(八)审议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或小区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项目的设计方案;
(九)审议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指标或布局的调整;
(十)审议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或方案调整;
(十一)审议重要景观区域(青秀山、南湖、五象岭、大明山、邕江两岸、机场、火车站、会展中心、内河水系、广场等周边)建、构筑物的设计方案;
(十二)审议重要交通工程(包括立交桥、轻轨、公交站场、大型公路客货运站场、港口、码头工程、铁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以上道路设计方案等);
(十三)审议城市防涝排涝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十四)审议重要市政工程(公厕、污水处理厂、重要变电站及高压走廊、垃圾处理场等);
(十五)审议城市景观工程(重要道路绿化景观工程、内河整治景观工程、10000平方米以上广场景观工程、重要地段的雕塑工程、夜景亮化工程等);
(十六)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审议中心旧城改造中有关行政及技术方面的政策;
(十七)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规划、建筑方案。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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