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7〕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南宁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工作目标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整治和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南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南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意见》在全市的贯彻落实。
组 长:陈向群 市长
副组长:黄伟京 常务副市长
钱学明 副市长
成 员:卫自光 市政府秘书长
黄润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高 新 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秦赣江 市财政局局长
封 宁 市规划局局长
王艳珍 市监察局局长
阮兆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冯炳浩 市房产局局长
周井光 市房改办主任
徐邦兴 市民政局局长
谢小萍 市统计局局长
蓝 强 市物价局局长
范卫东 市法制办主任
黄良波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
赵汉臣 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苏拥军 市市政局副局长
杨维超 武鸣县县长
吴 炜 横县县长
陈咸华 宾阳县县长
尹建华 上林县县长
李 兵 马山县县长
欧 波 隆安县县长
刘为民 兴宁区区长
黄建宁 江南区区长
赵禹鹏 青秀区区长
廖俊云 西乡塘区区长
黄 宁 邕宁区区长
孙志强 良庆区区长
熊可范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晓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 斌 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主任
文光琪 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主任
胡书文 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与南宁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相关政策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部署和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主 任:黄润斌(兼)
高 新(兼)
副主任:黄定坚 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江五一 市房产局副局长
李伟时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志烈 市财政局副局长
荣炳录 市房改办副主任
高 泉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振林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沙文胜 市民政局副局长
汪 玲 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从市建委、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房改办、市民政局等单位抽调。
(三)各县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根据《意见》要求按时解决本县行政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工作内容、执行单位及实施步骤
(一)工作内容
1.制订南宁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07年9月底前完成南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并于年底前建立详细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档案,编制信息化管理软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房产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房改办、市信息办、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制订解决南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十一五"期末,南宁市实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于2007年底前报国家建设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房改办;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确保在2007年底前,对本市符合规定住房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4.按《意见》修改完善我市的各项廉租住房政策。
(1)建立土地供应机制。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总量70%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布点和规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2)健全配给管理机制。规范我市廉租住房供应管理,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于2007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根据本市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我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并对各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2月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
(3)完善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南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拓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四是对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发放租金补贴。同时,尽可能多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多方面增加房源渠道。按照"既相对集中又合理分散"的原则,探索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方式,多渠道增加房源。一是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将新建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二是适当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少量配建廉租住房(具体比例由市房产局、市房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在土地招拍挂前明确出让条件和政府收购、回购办法。三是鼓励社会捐赠。责任单位:市房产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5.按《意见》修改完善我市的各项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1)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2月向社会公布。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于2007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房改办、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
(2)合理确定住房标准。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合理地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责任单位:市房改办;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
(3)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机制。按《意见》要求,尽快修改完善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将政府回购、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等内容增加到办法中,并进行细化。该办法于2007年底前出台实施。责任单位:市房改办;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法制办。
6.进一步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严禁国家机关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对距离建成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但此类项目要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进行控制。责任单位:市房改办;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7.逐步改善旧住宅区居民和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加强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完善配套设施,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原则,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将改造更新和保护利用相结合,切实做到在拆除改造中保护,在保护利用中更新,在更新延续中拓展。调整旧城改造工作思路,将旧城改造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低价位商品房建设有效结合起来,重点实施优居工程型旧城改造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利用国有企业的融资平台和建设平台,由城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局。
(2)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在实施"城中村"改造时,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宿舍。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
(3)对有农民工居住在工棚中的工地,加大管理力度和环境卫生、安全检查,切实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劳动局、市卫生局。
8.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确保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对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部以及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结构比例控制,确保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
(二)实施步骤
1.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9月上旬出台实施方案。
2.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并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档案。9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10月份建立档案。
3.制订或修改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于2007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确定我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并对各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2月向社会公布。
4.制订解决南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南宁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2007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建设部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努力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确保中央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抓紧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打下基础。
(三)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制定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建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会同市财政局尽快制定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金融政策。
(五)市建委会同市效能办、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市委宣传部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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