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阮兆丰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编办、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接待办、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兼管市信用办、应急办的工作。黄善武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厅日常工作。许广英副秘书长(兼)主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全面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联络工作。覃善开副秘书长(兼)主持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全面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邓卫民副秘书长(兼)主持市贸促会全面工作。协助副市长分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志办、社会科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副市长联系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档案局、大型活动办,南宁日报社、驻邕新闻机构、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文联、红十字会、社科联、各民主党派。黄润斌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规划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房产管理局、园林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人防办、重点办、地震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三街一区”办、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城投集团。协助副市长联系各城区人民政府。王永超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编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统计局、法制办、国资委、政务服务中心、驻京联络处、发展研究中心、金融办、世行办、政府采购中心、振宁公司、壮宁公司、沛宁公司、威宁公司、金宁公司、轨道公司、农工商公司、交通水利公司、产业投资公司等方面工作。协助副市长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各金融、保险、证券、信托机构。覃永武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局、旅游局、外事办、侨办、台办、口岸办、信息办、招商促进局、供销社、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大明山风景区管委会、昆仑关管委会、国际会展公司。协助副市长联系市工商局、工商联、科协、侨联、贸促会、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工作。黄汉锋副秘书长(兼)协助市长助理分管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黄展邦副秘书长(兼)主持市应急联动中心全面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市应急办工作。王林一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发区办、信用办、二轻集体工业联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华侨投资区)管委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协助副市长联系广西中烟公司、南宁供电局、烟草专卖局、质监局、南宁铁路局、各通信单位、邮政局、海事、民航工作。舒善隆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水利局、农业局、人口计生委、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信访局、扶贫办、调处办、农机化管理中心。协助副市长联系南宁警备区、预备役师高炮团、武警市支队、消防支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局、宗教局、流动人口办、残联、气象局,各县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三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立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市属并驻市各有关单位:《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为加快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应对处置职责,建立有效应对复杂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案》(桂政发〔2009〕25号)、《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市应急委的组成及职责(一)组成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位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政法委、编办、国家安全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园林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安监局、旅游局、粮食局、外办、台办、侨办、法制办、信访局、应急办、金融办、国资委、人防办、信息办、地震局、应急联动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市邮政局,南宁供电局、海事局,市宗教局、物价局、口岸办、农机局、供销社、红十字会,空军南宁指挥所、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公安消防支队、武警边防南宁市支队,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南宁火车站,中石油南宁分公司、中石化南宁分公司等具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驻邕部队、区直中直市直部门和单位。原则上,成员单位中的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双管单位、各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市委各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驻邕部队、区直中直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市应急委成员。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和新闻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新闻协调组设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的新闻宣传协调工作。(二)职责市应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全市应急管理的重大事项;2.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市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防范工作;3.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挥下,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4.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5.指导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业务工作。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市应急委常设23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全市经常发生或发生机率较大,应对处置工作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必须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的23个方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副主任中的各位分管副市长分别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分别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关主管部门。(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洪涝(山洪)、干旱和台风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水利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成员单位为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城管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广电局、林业局、安监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人防办、供销社、政府新闻办、信息办、农业局、气象局、应急联动中心、红十字会,邕江防洪大堤管理处、城市内河管理处,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空军南宁指挥所,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南宁供电局、海事局、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国土资源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成员单位为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监察局、规划局、广电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安监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局、政府新闻办、信息办、气象局、地震局、应急联动中心、红十字会,绿城水务公司,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广西南宁地质环境监测站,南宁供电局、火车站,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三)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雷电、冰雹、低温冰冻、龙卷风等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气象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成员单位为市气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林业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政府新闻办、信息办、应急联动中心、红十字会,南宁供电局、火车站、吴圩国际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四)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林业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成员单位为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交通局、农业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旅游局、政府新闻办、信息办、气象局、应急联动中心,大明山管理局,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空军南宁指挥所,公安消防支队,广西信息局南宁无线电管理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驻邕区直国有林场(园)等部门和单位。(五)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地震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成员单位为市地震局、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教育局、政府新闻办、外办、环保局、广电局、质监局、安监局、科技局、粮食局、信息办、法制办、台办、气象局、城管局、房产局、园林局、应急联动中心、红十字会,团市委,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空军南宁指挥所,公安消防支队,南宁供电局、海关、火车站、吴圩国际机场,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市抗灾救灾工作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灾民救助、恢复重建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民政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成员单位为市民政局、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外办、政府新闻办、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房产局、园林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信息办、气象局、地震局、应急联动中心、红十字会,团市委,广西保监局,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空军南宁指挥所,南宁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或发生事故行业、领域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成员单位为市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国资委、应急联动中心、公安局、卫生局、商务局、城管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农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监察局、地震局、气象局、信息办、法制办、人防办、政府新闻办、广电局、总工会、红十字会,公安消防支队,南宁海事局、航道管理局、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八)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内河水域的船舶、设施和航空器等遇险和水上事故的搜寻救助,以及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负责交通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南宁海事局。成员单位为南宁海事局,市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外办、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局、政府新闻办、台办、信息办、气象局、应急联动中心,广西保监局,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空军南宁指挥所,公安消防支队,南宁海关、吴圩国际机场,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环保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成员单位为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建委、教育局、规划局、交通局、政府新闻办、商务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林业局、安监局、旅游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局、地震局、信息办、气象局、应急联动中心,绿城水务公司,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南宁海事局、供电局、吴圩国际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卫生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成员单位为市卫生局、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局、外办、环保局、广电局、政府新闻办、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局、信息办、地震局、应急联动中心、红十字会,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南宁市支队,南宁海关、火车站、吴圩国际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十一)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水产畜牧兽医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畜牧局。成员单位为市水产畜牧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局、外办、工商局、林业局、农业局、政府新闻办、疾病防控中心、质监局、物价局、广电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联动中心,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警备区后勤部、武警南宁市支队,南宁海关、农工商集团公司、吴圩国际机场、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十二)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联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成员单位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建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政府新闻办、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应急联动中心,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十三)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公安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成员单位主要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信访局、教育局、卫生局、民委、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政府新闻办、维稳办、法制办、人口计生委、外办、工商局、林业局、宗教局、水库移民局、应急联动中心,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除成员单位外,发生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入指挥部参与处置工作。(十四)市反恐怖反劫机工作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在全市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劫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公安工作的分管副市长,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成员单位为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经委、民政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外办、政府新闻办、环保局、安监局、水产畜牧局、信息办、气象局、应急联动中心,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空军南宁指挥所,南宁海关、吴圩国际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十五)市涉外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我市涉外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外事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外办。成员单位为市外办、民委、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财政局、商务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化局、卫生局、国资委、工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局、侨办、法制办、政府新闻办、宗教局、应急联动中心,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南宁海关、海事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十六)市民族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涉及民族纠纷、民族冲突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民族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委。成员单位为市委统战部、政法委,市民委、教育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人事局、文化局、卫生局、城管局、信访局、外办、旅游局、新闻出版局、侨办、法制办、政府新闻办、宗教局、应急联动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十七)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金融方面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金融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成员单位为市委政法委、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政府新闻办、法制办、信访局,广西农村信用联社南宁办事处,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十八)市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粮食、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能源的市场供应保障和价格稳定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商务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成员单位为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外办、统计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物价局、政府新闻办、供销社,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海关、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十九)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电力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成员单位为市委政法委,市经委、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建委、交通局、商务局、安监局、卫生局、政府新闻办、应急联动中心,绿城水务公司,南宁供电局,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二十)市防内涝抢险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防内涝抢险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城建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成员单位为市城管局、水利局、建委、公安局、财政局、气象局、交通局、人防办、房产局、园林局、规划局、卫生局、国资委、政府新闻办、应急联动中心,广西水文水资源局南宁分局,南宁供电局、火车站,武警南宁市支队,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十一)市供水供气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供水供气方面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供水供气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成员单位为市建委、经委、公安局、质监局、安监局、交通局、卫生局、城管局、政府新闻办、民政局、环保局、水利局、总工会、疾病防控中心、应急联动中心,南宁供电局、海事局,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绿城水务公司,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十二)市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农业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成员单位为市农业局、林业局、园林局、环保局、科技局、外办、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政府新闻办、气象局,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南宁警备区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十三)市通讯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指挥长由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办。成员单位为市信息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建委、交通局、安监局、广电局、政府新闻办、人防办、卫生局、应急联动中心,绿城水务公司,南宁供电局,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中国铁通南宁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三、市应急委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市应急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兼任市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主管相关业务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市应急委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对应的市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监督各部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职责,加强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信息收集报送、预警预防、应对处置、善后处理、新闻发布等工作;协助市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落实市应急委领导交办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科室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联系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理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文电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编制、修改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办承担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按照领导指示参与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四、市应急委的工作机制(一)日常工作机制按照市应急委的总体部署,23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类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应急委的对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对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23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一案三制”和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业务培训、应急演练活动,完善和加强各县区、各部门值守应急工作。(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制在实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乡(镇)、县(区)逐级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防范和处置工作;事件达到一定等级需要市级响应时,市应急委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市本级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委;市应急委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情况、研判形势,适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应急委。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由市应急委组织协调或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处置方案;当出现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公共事件,无法明确由哪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时,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应急委指定某个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处置,或成立新的临时性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工作,或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当突发公共事件进一步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市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由市应急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附件:市应急委组成示意图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第三季度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5号)要求,按照自治区提出的今年三季度完成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任务63%以上;自治区和市级层面新开工重大项目开工率达到80%;补齐年初确定的自治区审批重大项目未完成的审批事项;需国家审批的项目还未上报申报材料的,要全部上报完毕,并力争50%以上项目获得批复;6月增补的重大项目9月底前全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我市今年第三季度投资项目工作通知如下:一、当前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一)全市投资进度情况2009年1—6月,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406.34亿元,同比增长53.55%,占上半年工作目标的86.1%,占全年工作目标的34.4%。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79.20亿元,同比增长53.43%,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完成177.08亿元,同比增长88.33%;更新改造投资93.18亿元,同比增长62.27%;房地产开发投资93.01亿元,同比增长4.30%。(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截至2009年6月,国家已下达三批新增中央投资合计3000亿元,我市获得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共452个,共争取到新增中央投资7.36亿元。截止6月30日,我市第一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已开工252个,开工率100%,累计完成投资4.32亿元,占年度计划投资的81.76%,累计完成新增中央投资2.58亿元,占获得中央投资的99.46%;第二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已开工66个,开工率40.99%,累计完成投资0.54亿元,占年度计划投资的7.63%,累计完成新增中央投资0.30亿元,占获得中央投资的11.23%;第三批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已开工4个,开工率10.26%,累计完成投资3.14亿元,占年度计划投资的38.17%。(三)重大项目建设情况2009年1—6月重大项目完成投资39亿元,完成年度计划52.92%。自治区及市级层面重大项目74个,其中新开工项目22个。新开工项目中已开工16个,开工率72.73%。二、重大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前期工作不完善,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部分自治区层面、市级层面新开工重大项目审批事项未完成。到6月底止,通过参加自治区举行的3次项目前期工作联合审批会和我市举行的2次项目对接协调会,我市列入自治区2009年自治区层面、市级层面新开工重大项目审批事项仍有相当一部分未能按要求在6月底完成。1.自治区层面开工重大项目未完成(或未上报的)的审批事项有23项(附件1),分别是规划选址审批1项,可研审批、核准(备案)1项,土地预审6项,土地利用指标审批8项,林地使用审批4项,环境评价审批1项,水土保持审批2项。2.自治区重点监管市级层面新开工重大项目未完成的审批事项有9项(附件2)分别是可研审批、核准(备案)1项,土地预审1项,用地报批3项,土地征用3项,林地报批1项。(二)项目前期工作瓶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项目用地超出“两规”范围,报批程序多,所需时间长,有些项目甚至因为用地问题多次调整规划;部分项目规划方案调整涉及铁路、高速公路路线及片区控制性详细性规划调整,协调时间较长;征地拆迁工作进展不理想,征地拆迁的阻力和工作难度较大;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由于缺少有效资产抵押担保,融资能力有限,融资仍然比较困难。(三)部分项目业主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推进不力。由于部分项目业主重视不够,人员配备不够,加上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多,耗时长,造成了部分项目因前期手续不全而无法开工,同时也造成大量贷款到位资金沉淀在账户中,用不出去;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推进未能做到科学安排、抓紧实施。(四)部分咨询设计单位业务量饱和,设计、评审时限长。部分咨询、设计机构业务量大,人员配备不足,不能及时编制咨询、设计报告;部分设计单位编制的咨询设计报告不符合审批机关要求,需反复修改,修改时间较长,造成项目前期工作时限延长,影响项目开工建设。三、第三季度投资项目工作目标(一)投资方面从今年以来我市投资季度走势看,第一季度完成投资同比增长37.14%,第二季度完成投资同比增长61.39%,上半年完成投资同比增长53.55%。根据当前走势及全年目标要求,计划安排三季度投资360.66亿元,高于第二季度增速45.27%,累计完成投资767亿元,同比增长78.33%,占全年投资目标65%。(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属单位投资任务见附件3)。(二)重大项目方面1.前期工作任务:6月增补的5个自治区层面重大开工项目(其中,区直单位项目2个,南宁市项目3个)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见附件1)2.开工任务:列入2009年自治区层面新开工重大项目、“项目建设年”百个重点建设项目要确保按照开工计划表要求时限开工。(见附件2、附件4)(三)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方面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要确保做到三个“100%”:中央投资项目要100%开工建设(即第二批、第三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要在9月底前100%开工建设);地方配套资金要100%落实(即第二、第三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要在9月底前100%落实到位);发现问题要100%整改到位。四、做好下一阶段投资项目工作的措施(一)搞好项目集中审批。每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市级审批的投资项目进行集中审批。同时,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中存在需市级层面解决前期工作难点问题的项目也纳入集中审批的范围。按照“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的要求,在立项、可研、初设、规划选址、环境评估、林地、土地、水土保持、贴息、工程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审批、核准、备案及其他有关业务上,凡是申报材料基本齐备并符合要求,现场给予批复,对投资项目业主提出的问题当场给予解答。9月底前完成所有自治区统筹推进预备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二)严格执行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级各审批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南府发〔2009〕8号)的要求,充分利用自治区、南宁市下放或委托的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审批;设计和咨询评估机构要加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等设计文本的编制工作,加快项目咨询评估,提高效率;监察部门负责对各有关部门执行桂政发〔2008〕47号、南府发〔2009〕8号文件的情况开展督察,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和问责。(三)认真落实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组织征地拆迁攻坚战。全面实施《南宁市“项目建设年”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力争做到至8月底前,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分别确定的工作任务的60%以上;10月底前完成确定工作任务的80%以上。组成专门督查协调工作组,加强对各县(区)、开发区与市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工作责任状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协调,强化奖惩制度。(四)切实抓好项目开竣工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上半年项目开竣工情况,重点协调解决造成项目未能按时开工或进展缓慢的瓶颈问题,确保尽快形成投资量。计划今年上半年应开工建设而未开工建设的以及已开工但未实际动工的项目要在第三季度动工建设并形成投资量;已开工又停工的项目要在第三季度复工建设并形成投资量。(五)全力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工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做好项目前期及推进工作,确保做到100%开工建设、地方配套资金100%落实、发现问题100%整改到位。1.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市监察局与市发改委共同负责制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责任状,由市政府与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签订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责任状;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与项目建设业主也要签订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责任状。2.加快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地方配套资金,将地方债优先用于补足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并及时分解下达,确保项目配套资金尽快到位,有效使用;加强项目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指导县(区)做好资金拨付、管理工作,将督促检查与工作培训、指导相结合,提高项目业主思想认识及业务水平。3.做好项目进度信息报送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旬报工作,及时反映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并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监察部门负责对各有关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督察,对于不及时报送、报表填报不全或者不认真核对数据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六)做好固定资产投资信息收集及统计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及时将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报送市“1180办”。市“1180办”要对报送的情况进行认真整理、汇总、分析,及时报市政府;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力度做好统计工作,做到应统尽统。(七)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尤其是承担各项任务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和职能,强化督办查办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落实督查工作队伍和人员,积极跟踪督查、督办、督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附件:1.2009年自治区层面开工重大项目第三季度前期工作推进目标责任表2.南宁市列入2009年自治区层面新开工重大项目下半年开工计划表3.2009年第三季度南宁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任务进度计划方案4.南宁市“项目建设年”百个重点建设项目第三季度开工计划表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问题,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组长:黄方方市长副组长:温守荣副市长常务副组长:周家斌副市长成员:黄润斌副秘书长舒善隆副秘书长王艳珍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刘雄市发改委主任苏志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苏绍荣市民政局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董秀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谭玫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高新市建委主任封宁市规划局局长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李耕市交通局局长黄礼新市水利局局长唐波文市农业局局长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谢小萍市统计局局长韦志鹏市林业局局长赵汉臣市地税局局长林国开市国资委主任林暄辉市扶贫办主任刘为民兴宁区区长黄建宁江南区区长胡晶波青秀区区长廖伟福西乡塘区区长黄宁邕宁区区长孙志强良庆区区长宋日正武鸣县县长黄国建横县县长陈咸华宾阳县县长尹建华上林县县长李兵马山县县长李振林隆安县县长魏喜进市政府督查室主任禹延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卢志勇市监察局副局长李宁市财政局副局长陈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尹承生市建委副主任高泉市规划局副局长佘国东市金融办副主任职责:全面统筹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事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村危房改造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议、报批;督促检查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及职责主任:黄润斌常务副主任:高新副主任:尹承生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职责:具体负责认真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危房改造日常工作,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办公室下设5个工作组:(一)综合协调组组长:高新(兼)组员:从六县六城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民政局、扶贫办等部门抽调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协调处理改造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和危险房屋鉴定技术指导,提供农村危房改造的宣传和新闻报道资料,不定期编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简报;办公室日常工作等。(二)用地协调组组长:陈友(兼)组员:从市国土局抽调职责: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旧宅基地恢复农田和新址占地等有关土地审批工作,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三)规划指导组组长:高泉(兼)组员:从市规划局抽调职责: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村屯规划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对危房改造数量多且比较集中,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村庄,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村庄规划,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四)建设服务组组长:尹承生(兼)组员:从市建委抽调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指导、督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和指导各县区建设部门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指导各县区建设部门开展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五)资金协调组组长:李宁财政局副局长(兼)组员:从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抽调职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自治区的资金、政策支持;根据自治区和我市的资金构成情况,研究提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建议;编制好资金计划,做好资金的拨付管理,安排好资金使用拨付进度。(六)督查审计组组长:卢志勇(兼)组员:从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抽调职责:负责对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违规使用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三、县区组织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加强对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南宁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成员: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市经委分管副主任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人事局分管副局长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市统计局分管副局长市审计局分管副局长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市政府采购中心分管副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部署和组织实施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研究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一名分管领导兼任。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市区建设工地扬尘和燃煤企业二氧化硫、粉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南宁市区建设工地扬尘和燃煤企业二氧化硫、粉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2009年南宁市区建设工地扬尘和燃煤企业二氧化硫、粉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和《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2009年我市建设工地扬尘和燃煤企业二氧化硫、粉尘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降低市区扬尘、二氧化硫的排放,在确保我市空气质量不下滑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的优良率,让市民呼吸清洁的空气,为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提供良好的大气环境。二、整治主要内容凡在市区道路及工地范围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车辆,要执行车辆密闭化运输,彻底解决运泥车在路上抛撒泥土问题;市区内所有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入口要做到混凝土硬化、配备高压水枪清洗轮胎及车身的洗车平台,从源头上解决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轮胎及车身带泥上路引发扬尘污染问题;市区挖泥和拆迁工地要实行湿式作业;全面清查、拆除违反《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在环城高速范围内新建、使用的燃煤锅炉和窑炉,燃煤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二氧化硫和粉尘稳定达标排放。三、组织机构成立市区建设工地扬尘和燃煤企业二氧化硫、粉尘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建委主任、市城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青秀山风景区、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联络,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整治成效复查。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四、整治时间第一阶段:2009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整治阶段。第二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整治成效复查和总结阶段。五、整治范围市区建设工地和环城高速范围内的燃煤企业,民用煤含硫量检查。六、责任分工(一)市环保局1.加强对市区建设工地的检查,发现因建设施工引起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移送市建委、市城管局查处;对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的,及时向相关城区、开发区通报情况,并督促其加强道路保洁。2.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市区扬尘监控点的监测情况。3.指导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清查并限期拆除辖区内违反《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燃煤锅炉和窑炉的整治工作。4.对违反《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3%的燃煤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5.组织使用35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和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锅炉或窑炉的企业限期完成安装符合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实时传送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数据。(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组织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路上撒漏、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以及没有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渣土引发扬尘污染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加强对城市道路、街道清扫工作,不定时对道路、街道洒水或冲洗,防止道路扬尘污染。3.对尚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督促权属单位必须对场地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或绿色覆盖等防治扬尘措施。4.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锅炉和窑炉进行全面清查,并按《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处罚。对由市级环保部门管理的企业违反《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的,要及时移送市环保局处理。(三)市城管局1.组织对城区、开发区开展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上路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和督办。2.组织落实运输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采取苫布对车辆进行全遮盖,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外漏而产生扬尘。3.对没有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渣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4.配合市公安局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违章行为的查处。5.负责开展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工作,制定“建筑垃圾渣土车辆密闭化、运输车辆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相关规定和实施时间表。制定南宁市建筑垃圾车辆密闭化运输管理规定。(四)市建委1.组织市区内所有建设工地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采取用水泥硬化,并配备高压水枪清洗轮胎及车身的洗车平台的措施,确保净车出场,从源头上解决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轮胎及车身带泥上路引发扬尘污染问题。2.组织检查落实市区挖泥和拆迁工地湿式作业情况,避免土方挖掘和拆迁施工产生扬尘污染;树立铺设固定自动洒水喷淋设施湿法作业规范化工地示范点,并加以推广。3.落实市区建设工地内的道路保持清洁、干净,避免道路积尘产生扬尘污染。4.督查建设单位是否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纳入工程预算,从源头上防范乱倾倒建筑垃圾及弃土引发的扬尘污染。5.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查处。6.制定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覆盖的管理规定。(五)市公安局1.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违章行为进行查处。2.配合市城市管理局检查车辆是否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六)市国土资源局对已取得开发建设项目的裸露用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落实建设单位必须对场地的裸露地面采取覆盖或简易绿化等防治扬尘措施。(七)市经委组织对煤炭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在煤炭经营单位销售煤时不提供同一批次的煤的硫分含量证明的行为。(八)市工商局组织对市区快速环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民用蜂窝煤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规定销售含硫量高于1%的民用蜂窝煤的行为。(九)市质监局组织对市区快速环道范围内生产、加工民用蜂窝煤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含硫量高于1%的民用蜂窝煤的生产企业。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落实责任,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各责任单位要按本方案的要求主动开展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跟踪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三)强化宣传,搞好动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为了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舆论媒体,结合我市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年”和“服务企业年”,从不同角度、层面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本部门的职能,加强现场监管,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五)按时报送信息、总结。各成员单位于每月6日前要将上月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统一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属各事业单位: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是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要求于2009年12月15日前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由于我市承担交通、安全饮水、移民新村等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任务重,涉及广,时间紧,请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精心组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项工作任务。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南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南宁市是广西移民人数最多的城市,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和历史、自然等客观因素影响,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比较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为如期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2009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的目标要求,尽快改变我市已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落后面貌,全面完成我市承担的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紧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效地改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的落后面貌,从根本上解决移民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治久安,为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南宁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二、建设目标从解决水库移民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通过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逐步解决水库移民行路难、饮水难、用电难等问题,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建设内容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划安排交通、饮水、移民新村3大类240个项目,总投资5600万元,其中中央专项2400万元、部门专项1600万元、其它资金1600万元。具体内容:(一)新建或改建道路179条321.47公里、码头5处,投资4320万元。(二)建设移民新村21个,投资578万元。(三)修建安全饮水工程40个,投资662万元。(四)其它项目,投资40万元。四、时间安排结合水库移民工作的实际,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分3个阶段推进。(一)项目前期阶段。2009年7-8月底前,按程序完成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审批等工作。(二)项目实施阶段。2009年8月至12月15日。9月15日前所有项目要开工建设。(三)项目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底。五、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库移民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库移民局、市扶贫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市指挥部重点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项目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项目协调组设在市发改委,资金协调组设在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开发区要相应成立指挥部和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安排和组织协调本地区、本单位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各项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指挥部要重点抓好项目组织实施。(二)统一规划,分项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就具体建设项目与各县区进行衔接,抓紧制定部门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逐项落实。(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实施建设工程,做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市发改委要做好项目协调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下达、管理工作;市水库移民局要做好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时反馈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水利局、市扶贫办等部门要制定各自承担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验收办法,积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技术服务、检查指导和组织项目验收;各级国土、建设、税务、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用地、税费、环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门要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四)县(区)为基础,规范管理。以各县区、开发区为基本建设责任单位,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层层落实项目计划建设任务,将任务落实到各县区、开发区,以各县区、开发区为单位进行建设。同时根据各县区、开发区项目建设计划,将补助资金指标分配到县区、开发区,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项目管理规定严格使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有关行业部门规范要求,开展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没有设计文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实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施工,对项目建设中大批量的物资采购,要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完成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尽快交付使用。(五)多方筹资,专款专用。本次实施的项目全部由国家投资,不安排县区、乡镇进行资金配套。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解决本地区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业务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认真做好群众工作,切实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要及时下达项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资金专户,保证财政性资金封闭运行。要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凡违规挪用和截留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编写简报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作的成功经验。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重大决策,宣传工作成绩、工作进展和工作经验,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的先进事迹,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七)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各县区要于每月25日将工程进展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联系电话:3131822)。对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作扎实、作风深入、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拖拉、弄虚作假,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下年度的水库移民建设项目进行适当调减。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广西体育节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广西体育节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广西体育节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9年起,每年举办一届“广西体育节”。现将《2009广西体育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2009广西体育节工作方案我国自1995年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来,至今已经开展了十多年的全民健身活动。200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为庆祝首个全民健身日,纪念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重振广西体育雄风,丰富社会体育活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共建和谐新广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定于2009年8月8日至9月28日在全区范围内举办2009广西体育节。一、活动主题和宗旨响应国务院号召,以“人人参与、人人健康、人人快乐”为主题,在8月上旬至9月下旬组织开展广西全民健身活动,打造“广西体育节”品牌,重振广西体育雄风,丰富广西社会体育活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共建和谐新广西。二、举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广电局、旅游局和各市人民政府承办,各市体育局协办。三、活动内容(一)行动广西1.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展示活动;2.万村农民篮球大赛;3.十个万人健身活动;4.百万市民健身走;5.千万中小学生广播操评比;6.“拔群杯”篮球赛;7.“真龙杯”羽毛球俱乐部争霸赛;8.五省区城市体育舞蹈邀请赛暨第五届广西体育舞蹈锦标赛。(二)转动广西1.体育大篷车,巡游全区14个市;2.“运动广西”体育表演;3.体育摄影展、书籍展、用品展、邮票展;4.体育科普讲座;5.体彩流动点;6.国民体质监测车。(三)情动广西1.万场体育主题电影;2.全民健身讲座;3.中外体育影视作品歌曲音乐会。(四)游动广西1.环北部湾自行车公路赛;2.汽车跨国集结赛;3.自行车边境游;4.汽车自驾游;5.山水徒步游。四、工作时间安排(一)6月底前。1.活动前期筹备工作;2.领导嘉宾的邀请;3.启动宣传方案。(二)7月1.各项工作、各活动内容全面实施;2.广告宣传;3.召开新闻发布会及各专题报导。(三)8月1日—8月7日1.重点检查开幕式、体育大篷车的准备情况;2.召开各市新闻发布会,媒体滚动宣传;3.检查领导嘉宾邀请落实情况;4.检查各种票证发放情况;5.开幕式预演。(四)8月8日—9月28日1.组织实施开幕式及各项活动;2.开展各项宣传活动;3.拍摄活动专题片,汇编活动画册、资料;4.撰写活动总结、调研报告、主题论文。五、组织机构(一)组委会成员名单主任:李康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冼祖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容小宁自治区体育局局长高枫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阳建国自治区广电局局长陈建军自治区旅游局局长成员:岑汉康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杨伟嘉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苏新生自治区广电局巡视员芮宏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李国忠南宁市副市长甘霖柳州市副市长陈丽华桂林市副市长谢红星梧州市副市长杨志远北海市副市长朱海燕防城港市副市长徐贵钦州市副市长李鸣贵港市副市长刘向群玉林市副市长王健百色市副市长刘雪萍贺州市副市长黎丽河池市副市长曾艳来宾市副市长冯学军崇左市副市长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岑汉康同志兼任。组委会内设机构及人员名单由组委会另文印发。(二)组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1.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广西体育节”的相关活动,协调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各市体育部门开展“广西体育节”的各项活动;落实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2.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开展“千万中小学生广播操比赛”活动,对各市选送的比赛资料进行评定。3.自治区广电局组织万场体育主题电影在全区农村放映。4.自治区旅游局指导、协助组织开展“汽车自驾游”、“自行车边境游”、“山水徒步游”等活动。5.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完成本市活动中的相关工作。为丰富活动内容和形式,各市除协助自治区开展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可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09广西体育节”是我区2009年体育工作的一项重大活动,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组织好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上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扎实工作,确保高水平、高质量完成活动的组织工作。(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牵头部门要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全力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各工作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市要尽早启动准备工作,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三)加强协调,定期督查。此次活动筹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部门要按照组委会的安排,确保各项筹备工作及时有效推进,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定期督查,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七、活动宣传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其他各种媒体,对活动盛况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八、经费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属于自治区本级负担的活动经费由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在2009年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属于各地负担的活动经费由各级政府筹措解决。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总体活动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总体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2009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总体活动方案为弘扬中华美食文化,促进南宁市餐饮业的发展,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南宁市人民政府定于2009年10月举办“2009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活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活动名称:2009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二、活动时间:2009年10月17日—25日,共计9天。三、活动地点:主会场:南宁青秀山东南亚美食城;分会场:西乡塘区民生广场亲水平台。四、组织机构:主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南宁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局、南宁市文化局、青秀区政府、西乡塘区政府、南宁市餐饮行业协会、中标的广告策划公司五、机构设置为了加强“2009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局、市文化局、青秀区政府、西乡塘区政府、南宁市餐饮行业协会、中标的广告策划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的“2009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委会主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招商组、安全保卫组、食品安全组、交通组、文艺宣传组等工作机构,负责活动综合协调、招商招展、展览展销、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宣传策划等方面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承办单位抽调。六、活动内容:(一)美食节活动开幕式时间:2009年10月17日上午地点:南宁青秀山东南亚美食城内容:举行2009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活动开幕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青秀区政府、中标的广告策划公司。(二)名菜名店评选时间:2009年7月—10月地点:南宁市100家酒楼、餐馆内容:根据酒楼及餐馆菜系特色,分组进行评选,从7月份起,在参与评选的小组内每个星期评选一个名菜和名店,参加月评,最后参加总决赛,授予奖牌。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和活动现场演示,展示本土餐饮魅力,从而达到调动市民外出消费,促进本市餐饮业发展的效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南宁市餐饮行业协会、中标的广告策划公司(三)中国—东盟现代餐饮原辅料(农副产品)展、名菜、名点展和美食一条街(节)(1)时间:2009年10月17日—25日地点:南宁青秀山东南亚美食城内容:紧紧围绕“展现特色·拉动内需”,现场展销全国各地美食制品和东盟国家美食制品,广西民族地方特色美食制品、餐饮书籍、各地农副土特产,通过展销的形式全方位地进行推介、宣传,激发现场消费,拉动内需,形成消费链,共设置标准展位300个。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青秀区政府、南宁市餐饮行业协会、中标的广告策划公司。(2)时间:2009年10月17日—25日地点:西乡塘区民生广场亲水平台内容:民间美食小吃展示。集中展示民间特色美食小吃,将特色烧烤和现制美食引进美食节,共设置标准展位100个。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西乡塘区政府。(四)美食论坛时间:2009年10月18日—19日地点:南宁青秀山东南亚美食城内容:挖掘、展示、提升广西及南宁特色美食,探求特色美食在我市发展之道。以美食论坛为平台,为我市新开发的楼盘商铺引进美食经营商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南宁市餐饮行业协会、中标的广告策划公司。七、职责分工(一)市商务局负责2009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各项活动的督促、统筹、协调,协调指导中标的广告策划公司开展工作。(二)市公安局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交通疏导指挥工作。(三)食品安全和医疗保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市卫生局负责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医疗保障等工作;活动期间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四)市交通局负责活动期间增加公交线路和临时公交车辆站点等工作。(五)市安监局负责活动筹备期间和活动举办期间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活动场地工程建设安全等)。(六)市文化局负责协调、组织、指导活动期间文艺演出工作的实施。(七)市旅游局负责协调、组织、指导活动期间广西区内观光旅游工作的实施。(八)市财政局负责活动资金的统筹安排,监督资金的使用等工作。(九)青秀区政府、西乡塘区政府负责2009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活动期间辖区内美食节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十)南宁市餐饮行业协会负责参与和支持名菜名店评选、民间美食小吃展示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我市有关企业参加美食节活动。(十一)中标的广告策划公司负责美食节的总体策划、整体宣传,并负责以下各类活动的实施和承担相应费用,包括:场地布置与搭建、美食节主会场开幕式、美食节各类展览展销、名菜名店评选、美食论坛、主会场活动的交通疏导、现场管理、保洁保安、用水用电等。八、运作模式本次活动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实行包干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公司承办2009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九、经费预算2009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经费预算另行上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南宁市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意义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诚信南宁”建设,把南宁建设成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有力举措。根据《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中“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8〕52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南发〔2006〕2号)的有关精神,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政府采购中引入信用管理机制,以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状况的监管,更有效的规避政府采购风险,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部门在工作中积极引入信用管理机制,还具有带头使用信用产品,促进我市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推动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深远意义。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核心,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信用监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政府采购的监管提供更有力手段,进一步保障公共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使用效益。(二)基本原则我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应在“总体协调、联合征信、分类建档、相互开放、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下,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协调和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全面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部分的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联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并分类建立供应商的信用档案,在部门之间相互开放使用;按照信用管理专业要求,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级标准;在试点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将评级工作深化和推开,进而夯实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工作的基础,为政府采购工作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三)总体目标到2012年,基本建成全市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互通;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更加完善,其交易行为更符合政府采购信用监管的要求,做到守信经营,依法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完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有法可依;建立起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综合信用评价的市场化初步形成。政府采购风险得到有效规避,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明显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三、实施步骤及主要工作(一)启动阶段(2009—2010年)搭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的制度框架。1.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数据库。(1)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资源分类目录(包括机构信息类别和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类别);(2)制定信用信息采集、传递和汇总整理的操作程序与管理办法;(3)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及管理办法;(4)建设和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数据库;(5)建立以社会监管为目的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制定配套管理办法。2.确定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数据内部共享的办法。(二)试行及逐步推开阶段(2011年)选择政府采购中投标主体较多的一项或数项采购项目,进行供应商的信用评级工作试点,并逐步将中介组织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纳入管理。1.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等级评定办法。(1)通过模拟测试,逐步形成完整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评级模型;(2)通过对供应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试点工作,制定适合本市实际、相对统一、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与评审方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交经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进行的信用评估,作为我市政府采购部门对供应商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2.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依据供应商的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对供应商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动态的分类管理。通过信用等级加减分等方法,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作为评标的重要参考依据。(1)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办法和招标、评标的信用等级加减分制度;(2)在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中引入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大力推行在工程招投标、设计施工和质量保修等阶段中的保证担保制度,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允许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减轻高信用等级企业的经济负担;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规避政府采购风险。(三)全面铺开和提升监管阶段(2012年)总结试行阶段信用评级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这两项制度,并在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全面引入信用管理机制。大力引导政府采购供应商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机制,使企业从内部管理入手,通过信用管理,自觉防范失信违约行为,提高企业诚信度,改善政府采购信用环境。1.在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全面引入供应商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广泛推广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信用产品的应用,努力营造“守信褒扬,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建立健全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3.引导政府采购供应商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机制。(1)引导政府采购供应商建立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完善信用制度,加强信用建设,构筑企业微观信用基础;(2)鼓励政府采购供应商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四、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全面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部分的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推进职责,建立和维护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信用档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中房建、市政工程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负责政府投资工程交易活动、中标后合同管理及竣工结算备案登记等方面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和维护政府投资工程评标专家及工程类项目供应商信用档案、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相应信用信息的采集目录;牵头并商市财政、发展和改革、政府集中采购等部门共同制定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招标、评标的信用等级加减分等分类管理制度。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按现行分工由相应部门负责。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档案、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制定信用信息的采集目录;制定供应商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招标、评标的信用等级加减分等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采购人应当及时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信用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专业指导及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进行指导,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数据内部共享、供应商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制定进行指导,对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进行督促检查,对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市政府采购中的信用等级评定活动进行监管。本市其他行政系统的政府投资项目,也应逐步推行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指挥小组,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和分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相对应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指挥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法制办、信息办、信用办、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等单位组成,指挥小组决定、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设立专职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政府采购涉及的各业务和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的信用管理岗位并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我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专业人员和专业管理技术缺乏的问题,也可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三)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专业研发1.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应通过举办信用知识讲座、培训以及经验交流等形式,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信用体系建设知识。2.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宣传。对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信用管理知识的培训,宣传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确立守信经营的理念。3.开展理论与应用研究。鼓励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与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相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鼓励信用评级的数学模型、专业标准等信用管理核心技术的开发。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推进“香港街”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根据“香港街”项目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推进“香港街”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黄润斌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高新市建委主任胡晶波青秀区区长成员:黄定坚市建委副主任杨如军市国土局副局长莫桂清市规划局副局长张振宇市房产局副局长施日全市教育局副局长颜孔刚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甘诚青秀区副区长张怀钦市拆迁办主任黄政聪市旧改办副主任兰海东市国土局交易中心副主任何滔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香港街”项目建设的日常协调推进工作由市建委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青秀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成员单位给予支持、配合。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政府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2007年10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南宁市人民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07〕289号),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标准以及信息报告的原则、责任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程序、报告时限要求、报告渠道、责任追究等;2008年6月又下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开通突发公共事件专用邮箱的通知》(南府办〔2008〕138号),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通过南宁市电子政务内网,使用专用邮箱报送;2009年4月下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南府发〔2009〕45号)中对值守应急、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规范要求,对规范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总体情况是好的,为及时妥善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县(区)、市直部门在某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仍没能很好地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精神和有关要求,不同程度存在重视不够、渠道不畅通、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责任不明确、工作不扎实等问题,给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造成被动。为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能及时、准确报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利于政府准确掌握和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信息报送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县(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负总责,并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妥善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明确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健全应急值班工作制度,做好值班安排,充实值班人员,进一步强化领导带班制度,特别是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期间或特殊、敏感时期,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要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信息能够全面、及时、准确报送。二、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要从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机制入手,通过组织深入学习南府办〔2007〕289号、〔2008〕138号和南府发〔2009〕45号等相关文件,加强信息报送人员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的有关要求,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分析研判、报告处置、跟踪反馈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薄弱环节,认真分析总结,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单位实际,制订本县(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应对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从加强管理入手,进一步理顺好工作机制。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好信息报送主体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责任主体,负有监管、防范应对职责的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及时向市应急办报送有关信息。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区应急办)及市直各负有监管、防范应对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有情必报”的原则,在收到(或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后,有关责任人员要初步核实情况,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并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属于较大(iii级)及以上级别的事件,或较复杂、敏感的事件,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县(区)应急办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考核,对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出现漏报、迟报、瞒报、误报等问题的,或报告内容不完整、工作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信息报送工作影响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细化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工作(一)坚持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具体主要由市应急办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按照南府办〔2007〕289号、〔2008〕138号所规定的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程序、报告时限要求、报告渠道统一报送到市应急办。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统一报送到市人民政府值班室(电话:5533393、5535868,传真:5532636);正常上班时间,续报信息和事件处置总结报告统一报送到市应急办应急管理协调科(电话:5552321、5678323),下班时间、节假日期间,仍统一报送到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不得多头报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也要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二)突发事件信息实行核实研判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市、县(区)应急办、市直有关部门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对事件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研判,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对事件级别作出初步判定,并及时按照相关程序报告。市应急办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应急办领导报告,同时负责传达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并跟踪落实。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应急办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后上报。(三)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可能演化发展的突发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对达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在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应急办领导报告的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达到较大突发事件标准的,根据事件分类,依照职责分工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应急办领导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对未达到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标准,但有可能进一步演化发展的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负责跟踪监控,随时掌握动态,督促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四)要拓宽信息来源并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加强本县(区)、本部门以及监管的行业系统值班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信息收集报送主渠道的作用。同时,要创新信息收集方式,建立公开、开放的信息报告渠道和平台,通过网络查询、聘请基层信息员、建立社会公众报告和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不断拓宽信息来源渠道,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能够及时有效收集。采取切实措施,健全本部门内部信息管理机制,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确保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能及时了解掌握信息。同时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不仅要建立起本系统行政业务上的纵向信息收集报送机制,而且要建立起部门、单位间横向的信息通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尤其还要加强与同级党委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可能出现的县(区)党委、政府对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不对称问题,确保与同级党委及其相关部门的信息及时互通。(五)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内容、方式、途径。要按照预测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初始信息、应急处置信息、处置评估报告各自不同的要素完善报告内容。初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接报时间(24小时制,下同)、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xx市县、xx部门或单位名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报告格式附后)。信息报告分初报、续报、终报。在按规定及时报告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后,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区应急办)、参与处置的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人员及时与现场指挥部联系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事故),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市(县)xxx(事件)续报一、续报二……”或“xx部门xxx(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素要求,形成终报。在初报、续报阶段,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报告,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再补文字报告。对每件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处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善始善终,有初报,也要有续报和终报。信息上报时,必须经本单位主要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口径统一。报送形式应以打印文字稿形式报送,同时通过南宁突发公共事件专用邮箱(南府办〔2008〕138号文中有此项要求和操作说明)上报电子文档,并电话告之予以确认。涉密信息按照有关保密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五、进一步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处置程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急办遇有紧急重大情况时,要按照迅速、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跟踪调度情况,主动协调处置。(一)规范任务受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第一个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人作为信息报告处置的责任人,应立即向县区应急办领导(或本部门领导)报告,并按其意见向其他相关领导报告。县区应急办领导或市直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进行分析研判,落实做好先期协调处置工作,属于较大及以上级别的事件或复杂、敏感事件,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初步核实后,要立即向分管市人民政府领导、市应急办领导、分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报告,并根据有关领导指示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或影响较大的其他突发事件或比较复杂、敏感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情况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并向同级党委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调处置的责任人,对领导针对事件作出的批示和指示,要准确记录接到批示或指示的时间和内容(电话指示的,必要时要将电话记录内容向领导复述),重要事项要向有关领导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向其他有关领导、应急办负责同志报告领导批示或指示内容及反馈情况。凡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的情况,应由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签发。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书面报告情况的,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应急办领导签发。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二)抓好协调落实。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级应急办要主动与在现场指挥的领导同志或领导随行人员及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办保持联系,及时传达各级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及时跟踪核实事件进展情况,将最新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事发现场如提出援助请求(物资、装备、人力、资金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应急办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如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援助准备工作。政府领导如提出召开紧急会议或要去事发地指挥处置工作时,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排。(三)善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要依据值班记录或备忘录整理事件大事记。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原件)等文件,要整理归档、立卷保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办在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不得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和网络上处理涉密工作。附件: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表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一)鼓励各类企业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2010年7月1日前,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接收南宁市生源2009届高校毕业生的,双方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后,由财政根据属地原则,按每接收一名高校毕业生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如企业在合同期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退回财政补贴资金。(二)安排专门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聘用;国有企业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事业单位每年要安排一定增人指标专门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基层就业。参加中央、自治区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专门项目,被选拔招募到城乡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可采取组织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二、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南宁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由财政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县(区)、开发区要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的聚集效应,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三、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六)加强政府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的人员、场地和经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经费要列入市(县)本级财政预算。(七)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和推荐工作。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信息查询等服务,择业期内免费保管毕业生人事档案。实现全市毕业生就业网络互联、资源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全面快捷的就业信息和政策信息服务。(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送岗位进校园等方式,免费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九)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职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十)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自2009年起,用3年时间建立20家以上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确保900名以上南宁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的见习活动,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进入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市财政按每名高校毕业生每月6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给予见习单位培训费补贴100元、给予毕业生生活补贴500元),并为毕业生购买住院及意外伤害保险100元。(十一)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免费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为其提供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创业指导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五、实施未就业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帮扶计划(十二)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服务工作。毕业离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南宁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提供三次以上就业推荐服务。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帮扶。(十三)实行费用减免和生活救助。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考试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十四)采取切实可行的就业帮扶措施。对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只要毕业生不挑不拣,政府将采取一对一职业指导、重点推荐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确保其实现就业。六、加强组织领导,为高校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十五)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考核体系。要建立以人才人事服务和管理为主体,劳动保障、户籍管理和工商财税等相统一的综合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一门式”便捷服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被骗取的补贴,并追究法律责任。(十六)切实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措施,共同推进工作开展。南宁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于2009年至2011年连续3年,每年年底对各县(区)、各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十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创业成功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稳定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环境。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南宁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5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9〕57号)和《南宁市2008-2009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南办发[2008]114号),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食品安全工作全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把维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这一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放在突出位置,不断增强大局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坚持集中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二、工作目标从2009年5月开始,用两年左右时间,通过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使全市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食品源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全市食品市场秩序更加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自律意识得到强化;学校及其周边的食品摊点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和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管得到规范;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属地管理和各相关部门分段负责的原则,确定整顿目标如下:(一)市、县(区)、乡(镇)政府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100%,乡(镇)政府与行政村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95%以上;全市各乡(镇)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95%以上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联系点,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二)全市蔬菜基地、市场平均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95%;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以上。(三)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7%以上,乡(镇)达到94%以上。(四)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90%以上。(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种植、养殖基地清查率达到100%;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达到100%。(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索证制度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率100%。(八)餐饮业继续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量化实施率≥95%;推行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行政村达到95%以上。(九)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效许可证持有率100%;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持有率100%。(十)全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三、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各县(区)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四、整顿任务及牵头单位(一)全市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1、加强督促指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领导。确保全市整顿工作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对于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将由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继续加大案件和事故查处力度,保持整顿工作的高压态势。对于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重拳打击,严厉处罚,决不姑息迁就。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还将在各监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的基础上,再向社会公布专门举报电话号码,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案件和事故处置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应对能力,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3、着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要认真研究目前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从制度上、机制上尽快出台措施,消灭监管空白和死角。整顿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尽快形成制度。对于实际工作需要而现实缺失的制度,要加快制定步伐。4、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和食品安全基础建设。要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能力,制订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通过系统性监测,努力将系统性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各监管部门提高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加大对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投入力度,加强执法队伍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5、继续组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牵头部门:市卫生局(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全面开展农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查处非法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检测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1、加大检查力度,增加监测频次。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上市农产品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2、完善监管制度,规范认证行为。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账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3、推进综合执法,打击违法行为。全面加强农业执法,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渔政监督、植物检疫执法力度,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予以曝光。4、加强指导服务,提倡科学监管。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的相关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牵头部门:种植业为市农业局,养殖业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三)食品生产环节1、突出重点,加强监管。一是重点整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超过标准范围、限量使用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着力解决非法使用添加物质的突出问题,并全面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的备案许可制度。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未列入gb2760标准的添加剂、加工助剂和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的相关规定,提供安全性评估报告,依法查处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过期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乳制品、食糖、饮料、桶装饮用水、白酒、米粉等高风险和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行业和产品监督力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查计划,重点开展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督抽查,督促食品企业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三是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采取打扶结合的方法,积极引入qs市场准入机制;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控制,完善质量承诺,严格控制销售范围;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予以取缔。通过整治,使食品企业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2、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核、检验工作的管理,坚持准入标准,严格审查条件,并强化对生产许可证获证食品企业的后续监管。3、构建以准入、追溯、召回、退出制度为核心的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思路,改革和完善生产许可、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监督抽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以及质量追溯、巡查、回访、年度报告、黑名单等十项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牵头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进出口食品安全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进出口食品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加强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监管,建立健全进口商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食品流通环节1、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执法检查。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和旅游景点、经营企业、重大活动区域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的监管力度,依法重点抓好粮、油、肉、蔬菜、酱油、食醋、禽蛋制品、饮料、糕点、酒类、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边销茶及儿童食品等的监管,完善食品准入制度,保障食品质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商店、小食杂店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病死毒死畜禽肉制品、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2、采取有效措施,净化城乡市场。加强对城乡食品经营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城乡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把好食品流通准入关。强化对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追查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城乡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的创建工作,提高农家店经营食品的连锁配送比例,促进城乡食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健康发展。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餐饮消费环节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景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肉制品、盒饭、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1、加强专项监督检查,严把食品原料来源关。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不按要求进行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行为,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许可证审查和发证工作,上岗食品从业人员100%持有健康证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继续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餐饮单位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餐饮单位尤其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监管,将许可制度与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信誉度评价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强化餐饮服务企业的自律意识。3、加强农村餐饮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发生。针对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农村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和小餐馆,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七)家畜屠宰环节严厉打击私屠窝点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病害猪肉和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建立质量追溯体系,落实定点屠宰规定。加强对家畜定点屠宰的管理,严格家畜定点屠宰操作规程,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畜定点屠宰加工场(点)。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八)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行为。1、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开展广告整治。严把保健食品广告主体关、品种关、内容关、审批程序关,加大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2、加强监督检查,打击假冒伪劣。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和销售索证索票情况,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依法查处。3、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监督。引导有关媒体依法规范发布广告,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曝光力度。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整顿步骤本次整顿工作历时两年,主要安排如下:(一)2009年的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5月-8月)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要明确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并做出周密安排部署;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安排,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分解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任务。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于8月30日前,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2.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8月-11月)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按照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自工作任务,抓好各项整顿工作落实。并将整顿情况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3.第三阶段:阶段性总结(12月份)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二)2010年的整顿工作:在总结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现整顿工作目标。六、整顿措施(一)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将责任延伸到生产经营一线。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二)加强检验检测,整合检验资源。各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增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目标清楚,方向明确,效果明显。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完善运行机制。在现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从制定规则、监督实施、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四方面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丰富综合监督内容,创新综合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完善综合监督机制。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四)加快制度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诚信建设制度、警示惩戒制度、举报处理及奖励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议事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制度,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有实在的内容,协调事项有规范的程序,落实责任有严格的措施,评价考核有明确的标准。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从制定规则、监督实施、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四方面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丰富综合监督内容,创新综合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完善综合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规范食品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有所提高,特别是对假劣食品的防御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并充分利用南宁市食品安全信息网平台,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七、工作要求(一)提高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认识。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部署,是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继续坚持食品安全监管“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保障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必要经费。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牵头责任,负责制定相应专项整顿方案,保证整顿措施、人员到位,确保专项整顿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相关配合部门要密切配合牵头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下属机构认真开展整顿工作。(四)发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整顿。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同时,整顿工作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五)加强督查评估,确保整顿效果。各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根据整顿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确保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百高速公路南宁辖区内沿线村镇城乡风貌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百高速公路南宁辖区内沿线村镇城乡风貌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南百高速公路南宁辖区内沿线村镇城乡风貌改造工作方案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西城乡风貌改造的若干意见》(桂发〔2009〕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62号)的要求,我市将以南百高速公路南宁辖区内沿线村镇城乡风貌改造作为试点,启动全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为做好南百高速公路南宁辖区内沿线村镇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抢抓机遇,统筹城乡发展,以改造“竹筒房”为重点,以南百高速公路南宁辖区内沿线村镇城乡风貌改造(以下简称沿线风貌改造)为试点和突破口,全面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着力提高城乡规划设计水平,着力形成城乡建设特色,着力提升城乡建设品位,着力建立城乡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快形成民族和地方特色凸显的壮乡建设风格,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南宁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二、基本原则沿线风貌改造应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科学规划,改善民生;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示范带动,分类指导;经济适用,突出特色;创新体制,市场引导”的原则开展工作。三、主要工作目标实施沿线风貌改造,就是要通过以改造沿线可视范围内乡镇村屯的“竹筒房”为重点,结合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环境综合整治,使改造后的乡镇村屯建筑物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彰显,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民居整洁舒适、配套宜居,现代化宜居城乡建设初见成效,同时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风貌改造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工作机制。四、主要工作任务(一)对沿线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的乡镇、村屯和零散民居及单位房屋的外立面进行“穿衣戴帽式”改造(其中可视外立面全部进行改造)。对其中建筑内部构造具备调整改造条件的,还可采取局部改造的方式,以改善通风、采光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居住功能。(二)对沿线两侧在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可视的乡镇、村屯,其房屋较集中且杂乱、影响景观较大而确需整治的,亦需进行可视外立面改造。(三)在沿线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按西乡塘区和隆安县所辖范围,各选取一定数量条件较为成熟的村屯,实施综合整治型改造,即在进行上述外立面改造的同时,同步进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农村村屯内道路、绿化、饮水、垃圾收集、沼气池、村委办公场所、卫生室、文化室、村民活动场所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并规范户外设施。按照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初步确定的工作任务,在西乡塘区选择13个村屯作为综合整治型改造,其中5个应作为综合整治示范型改造;在隆安县辖区内选择24个村屯作为综合整治型改造,其中8个应作为综合整治示范型改造。具体详见附表一。五、改造(整治)方式根据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各乡镇、村屯及民居的实际情况,采取分门别类,“一村(屯)一策”(分散民居“一屋一策”)的办法,科学合理地选择和确定改造(整治)模式。(一)对于已列入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改造工作计划的51个村屯,分别按其已确认的改造方式实施,其中综合整治示范型13个,其它(部分)综合整治型24个,房屋立面改造型14个,具体详见附表一。(二)除上述村屯外,其它村屯和零散民居可根据实际选取如下改造方式(可多种方式结合):1.可视外立面改造;2.可视外立面改造+建筑局部构造改造;3.村屯前或公路旁植树绿化;4.靠近高速公路旁的村屯设置隔音防噪声挡板;5.美化装饰及清理规范户外设施;6.拆除重建;7.拆除(对非居住、非生产经营的临时搭建房或危旧房)。六、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一)成立南宁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南宁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信息化办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详见《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南办发〔2009〕87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5个协调小组:1.办公室,由市建委负责。职责:负责全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日常协调;协调做好城乡风貌改造中的舆论宣传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方案和目标责任;组织做好对各县区制定的城乡风貌改造方案、范围和标准初审和上报;统筹协调补助资金,跟踪检查各县区项目开展情况;组织做好具体项目竣工验收;与自治区对口单位联络涉及城乡风貌改造的相关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2.用地协调组,由市国土局负责。职责:负责指导开展城乡风貌改造工作中涉及旧宅基地恢复农田和新址占地等有关土地审批工作,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土地管理问题。3.规划协调组,由市规划局负责。职责:负责指导开展城乡风貌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规划和设计审批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改造建设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城乡风貌改造设计和施工方案图集;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4.建设协调组,由市建委、市房产局负责。职责:指导、督查城乡风貌改造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和指导各县区建设部门对城乡风貌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对城乡风貌改造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各县区建设部门开展城乡风貌改造工程验收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工作;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5.资金协调组,由市财政局负责。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城乡风貌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办法,明确改造资金的配套比例以及市、县财政的承担比例,筹措和拨付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6.督查审计组,由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职责:负责城乡风貌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违规使用城乡风貌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城乡风貌改造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二)建立市四家班子领导成员挂钩联系乡镇或村屯的工作制度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建立四家班子领导成员挂钩联系乡镇或村屯的工作制度,以加强组织协调领导。每一位领导成员挂钩联系1个村屯,检查指导协调“包村包屯”的县、城区和单位、企业开展工作。(三)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风貌改造工程实施工作,承担城乡风貌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组织编制和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区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参与组织竣工验收。要采取县区领导“包乡镇”、“包村屯”的方式,由县区领导成员每人挂钩联系1个乡镇或的1个村屯沿线风貌改造工作。(四)采取单位、企业“包村包屯”的方式,由市直单位会同市直国有企业,与指定的村、屯“二对一”挂钩,支持、配合县、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直接参与组织实施的责任。具体分工详见附表二。七、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8月上旬—9月上旬)1.整体调查摸底。由市建委、市规划局会同隆安县、西乡塘区、青秀区、兴宁区、邕宁区、良庆区、江南区、经开区对沿线可视乡镇、村屯及民居状况进行摸底,拍摄照片资料,汇总编册。2.分类并初步确定改造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摸底情况进行分类,根据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各村屯的实际情况,实际情况,按“一村(屯、屋)一策”方法,初步确定改造方式。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县、区负责,市直部门和企业“包村包屯”机制,将改造任务逐村逐屯分解落实。4.召开动员布置大会,签订目标责任状。5.由市规划局、市建委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改造设计标准(指导方案),验收标准。6.由县、区会同市直相关单位、企业,进村进屯宣传政策,并做好群众筹资意向调查。7.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市建委根据群众筹资意向调查结果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明确财政补助比例和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比例,报市政府审定实施。由市、县两级财政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同时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相关县、城区向自治区申请补助资金。(二)编制村屯改造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阶段(2009年9月上旬—9月下旬)各责任县、区及包村单位、企业组织力量进村、屯现场踏勘,详细落实改造类型、内容和数量,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并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做好有关村屯的改造建设规划设计和单体、立面设计。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求具体到对道路、绿化、排水、文化室、卫生室、村民活动场所等各项村镇基础设施的布局安排,对每栋需要改造的建筑进行施工图设计,绘制效果图、编制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规划成果要求达到有三图一书(现状图、规划设计图、基础设施配套图、说明书),要简明易懂。规划设计要按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各改造点的经费预算经相关县、区政府汇总初审后,统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按法定程序审批。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积极向村民宣传发动,征求村民意见,引导群众支持参与。(三)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2009年9月下旬—11月下旬)按“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落实好施工队伍,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先行完成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群众积极性较高的村屯改造建设。要重点确保13个整治示范型村屯的改造建设,以此作为城乡风貌改造典型村屯,组织其他乡镇、村屯的人员和群众进行参观、学习,以促进全面铺开项目建设。做好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有关建设手续办理和项目建设的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四)验收阶段(2009年12月上旬—12月中旬)项目完成建设后,市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城乡风貌改造的目标考核体系和相关制度,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市一级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请进行自治区一级验收。(五)考核总结阶段(2009年12月下旬)完成项目验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通过总结,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城乡风貌改造提供经验。八、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目标考核体系,把沿线风貌改造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确保改造工作落实到位。把沿线风貌改造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年度业绩考核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由市人民政府与负责实施改造工作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企业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实行行政问责,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各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与有关村屯进行结对帮扶,利用政府部门资源加快推进改造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社区(街道)、村屯党支部等基层组织、干部和驻村新农村指导员参与到沿线风貌改造工作中,要制定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报道城乡风貌改造典型经验和做法;县区人民政府要发挥乡镇、社区(街道)、村党支部等基层组织、干部作用,宣传发动群众,使其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城乡风貌改造的浓厚氛围。(三)明确投资比例,落实建设资金城乡风貌改造涉及的资金量较大,必须保证资金的落实到位,要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整合资源,广开门路筹措资金。除积极落实自治区的补助资金外,要根据自治区的相关要求,结合群众筹资意向调查结果,明确相关补助经费中的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比例。市、县区两级财政要把实施改造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有大局意识、全局观念,统筹整合有关资金,支持城乡风貌改造;行单位、企业对口帮扶;鼓励企业资助、社会捐助、个人捐赠等。(四)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过程监督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设立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建立项目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汇报和信息报送制度、资金划拨管理制度、建设督查制度、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成效,积极协调和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五)加强对口联系,做好项目对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将联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的对接工作,争取自治区对口部门更大的支持,协调推进项目建设。九、其他(一)南百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及有关单位的厂房、宿舍等建构筑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督促其自行进行城乡风貌整治,费用原则上由该工矿企业、单位自行解决。(二)建城区范围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仍按已有的“城乡清洁工程”、“穿衣戴帽工程”工作方案、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进行,不列入本城乡风貌改造方案及工作范围。(三)对主要建筑材料实行政府采购市建委、市财政局、市采购办要组织做好沿线风貌改造主要建筑材料政府采购工作。对沿线风貌改造中涉及村屯房屋改造、道路硬化、篮球场、卫生室、图书室、排水沟、垃圾堆放点等项目建设所需钢材、水泥、涂料等主要建筑材料,统一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建材质量。附件:1、南百高速公路南宁辖区内沿线村镇城乡风貌改造工程村屯改造类型汇总表2、南百高速公路南宁辖区内沿线村镇城乡风貌改造工程任务分解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县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统计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认识市情市力、监测和指导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的发挥统计工作在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区基层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是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抓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在研究经济社会工作、制定发展计划和目标责任制时,要注意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要实实在在关心、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统计工作给予充分保障,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统计在决策管理中的信息、咨询、监督等作用,使统计数据真实、全面地反映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和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二、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网络,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科学、完善的基层统计工作网络,是统计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层统计工作网络的建设,增强基层统计工作力量,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一)统计机构编制实行专编专用。有编制尚未进满人员的县区统计局及县、区统计局直属的社会经济调查队,必须按有关进人程序和规定尽快办理进人手续,在专业、学历、年龄上按统计工作要求提出相应的准入资格,选调高层次的统计人才,在编制内配足配强统计人员。(二)非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不能占用统计机构的编制,己占用统计机构编制的,2009年底前必须退出,把编制还给县、区统计部门使用。(三)各县、区和开发区必须在街道办事处设置2~3名专职统计助理岗位,负责辖区范围内一、二、三产业的综合统计工作,解决街道办事处无专职统计人员的问题,提高统计基层数据质量。(四)各县、区和开发区可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通过向社会统一招录的方式,为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聘用2~4名统计工作人员、为每个社区聘用1~2名统计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统计工作。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聘用统计工作人员费用由各县、区和开发区财政自行解决。(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县、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六)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和工作需要,设置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要为统计干部队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统计部门创造条件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改变统计人员变动频繁的状况,保持基层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三、加强统计业务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各级统计部门必须按照“快、精、准”的要求,增强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统计智力优势、专业优势、资源优势,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和中心工作,大力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努力提升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一)注重创新,增强统计能力。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统计改革的新路子,创新统计观念、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和统计手段,提高对形势的分析判断能力,使统计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服务领导决策的需要,在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领域实现统计工作的价值。(二)加强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统计业务素质。要针对目前县区、乡镇、基层统计人员工作能力较低的实际,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我市基层统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为搞好基层统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坚持持证上岗,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工作高效的统计队伍。(三)加强统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快由传统的统计管理模式向现代统计管理模式转变,不断完善统计工作方法,完善各项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业务工作流程,规范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统计保障。(四)加强统计调查,拓宽统计工作领域。各级统计部门要发挥统计调查工作优势,积极拓展统计工作的空间和服务领域,把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作为统计调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一、二、三产业发展、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等方面的统计调查,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五)加强县区、乡镇统计业务工作和基础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加强统计调查对象的工作检查,保证县区、乡镇、基层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开展,保证全市各项统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四、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和备案。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都有依法向本行政区域统计部门提供本系统、本单位、本户统计资料及有关业务核算资料、行政记录资料的义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模范遵守和宣传《统计法》,做好“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不干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利;二是坚持不干预统计数据,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三是坚持依法行政,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坚决反对和制止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不积极配合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调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虚报、瞒报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领导的责任,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统计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统计部门要始终把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作为统计工作的核心,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加强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统计普法和执法检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加强诚信统计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讲真话,报实数,坚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完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科学、准确。五、统筹安排,确保统计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安排,落实必需的统计工作经费,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条件保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及时帮助统计部门解决实际困难,保证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周期性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其他增加的临时专项调查经费也应予以追加。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开展日常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各县、区和开发区财政要列入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鉴于部分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市长副组长:分管副市长成员: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市监察局局长市编办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主任市经委主任市教育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人事局局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建委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市房产局局长市园林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文化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人口计划委主任市审计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广电局局长市体育局局长市统计局局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法制办主任市信访局局长市国资委主任市扶贫办主任南宁日报社社长市总工会副主席团市委书记市妇联主席市残联理事长市工商联主席市国税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市工商局长武鸣县县长横县县长宾阳县县长上林县县长马山县县长隆安县县长兴宁区区长江南区区长青秀区区长西乡塘区区长邕宁区区长良庆区区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经开区管委会主任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兼任。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深刻汲取“5.12”四川汶川特大破坏性地震经验教训,全面了解和督促检查全区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定于2009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检查。为做好我市迎检各项准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09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迎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圆满完成迎检准备工作,决定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负责对我市防震减灾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检查组由此次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重点工作内容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组成。二、重点检查和督查内容以及责任单位按照自治区通知精神,此次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的重点检查和督查内容是:在全面检查我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市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防震发[2009]1号)布置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2008年下半年以来,各县(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按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应急体系建设、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建设、地震次生灾害源排查处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防震减灾工作等6个方面的内容。按照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责分工,现将重点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新的《防震减灾法》正式执行,其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通知》(中震发[2009]37号)精神,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工检查:1.各地坚持依法防震减灾,加强行政执法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法制办、地震局)2.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市、县地震局、建委)3.依法健全地震应急响应机制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法制办、地震局)4.学习宣传《防震减灾法》的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地震局)(二)新建、改(扩)建工程按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依据《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7年第9号政府令,2004年6月29日修订),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工检查:1.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情况。(责任单位:市地震局)。2.市、县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作等)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情况。(责任单位:市地震局)。3.设计单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的情况。(责任单位:市建委)4.中、小学校校舍实行抗震措施进行抗震加固的情况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建委、地震局)(三)地震应急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工检查:1.各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细化方案的修订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2.全市依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3.全市地震应急自愿者队伍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4.全市重要目标(学校、医院、通信枢纽、大型商场、金库等)地震应急准备情况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卫生局、邮政局、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公司南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广西公司南宁分公司、商务局)5.全市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以及应急物资采购及储备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4]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9号)和《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07]202号),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工检查:1.各县、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规划及其方案的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2.全市执行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配套政策的情况。(责任单位:市地震局、民政局)3.各县、区结合因灾新建、移民新建、新农村建设、危旧校舍改造、文化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连片木板房改造等开展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委、民政局、文化局)4.各县、区防震减灾示范村(户)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委)5.各县、区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施工培训情况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委)(五)地震次生灾害源排查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06]72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发[2005]115号),对以下情况进行分工检查:1.全市对可能由地震引发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的单位排查处置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环保局)2.全市对可能由地震引发崩塌、陷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源的排查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3.全市对辖区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源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指导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民政局、地震局等)4.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情况等。(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六)防震减灾各项工作除检查以上五项外,还将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1.市、县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2.市、县(区)“三网一员”(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防震减灾助理员)组建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3.县级以上城市危房调查与震害预测开展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4.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网络建设及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三、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从2009年8月19日开始,至2009年9月上旬结束。采取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和市防震减灾检查组实地检查两种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9日至9月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针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于9月4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4881565,电子邮箱:nnsdzj@126.com,交换箱:95号)(二)市级实地检查阶段8月22日至9月3日,市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组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赴各县(区)、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行程安排及参加人员另行通知。实地检查完成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检查和督查情况汇总,于2009年9月7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市政府将于9月9日前将书面材料报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自治区级实地检查阶段各县(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完成自查工作后,应针对不足之处,抓紧时间制定工作整改方案,对短期内可以改进的工作,要及时加以整改;对受时间限制,短期内不能完成的工作,要制定出时间计划表,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对有困难暂时或依靠现有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寻求帮助,积极解决。各县(区)、各单位应对照检查内容,于2009年9月4日前进一步完善迎检档案整理,做好迎接自治区防震减灾检查组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未尽事宜,请与市地震局联系。联系人:庞小立;联系电话:4852489、13507718158。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突发事件扩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和不良社会影响。1.2制定依据1.2.1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广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类分级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1.3.1特大险情信息(ⅰ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5)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1.3.2重大险情信息(ⅱ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4)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1.3.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500总吨以上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4)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1.3.4一般险情信息(ⅳ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1.5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政府领导: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公务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中心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分级管理: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水上搜救中心或当地政府实施应急现场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及时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1.1指挥部及职责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是南宁市水上搜救工作的指挥机构和水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是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南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水上搜救的运行管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南宁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和处置ⅲ级以下水上突发事件,ⅱ级以上水上突发险情逐级上报并根据上级搜救中心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设指挥长一名、常务副指挥长一名、副指挥长若干名。指挥长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相应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南宁海事局局长、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南宁市交通局局长、南宁市公安局局长、南宁市水利局局长、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南宁警备区参谋长、武警南宁市支队参谋长以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受指挥长的委托,指挥长指挥权限替代次序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南宁海事局局长、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1)贯彻水上搜救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水上搜救工作规章制度和编制本市水上搜救预算。(2)负责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3)按照《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指定本市水上救助力量和协调市卫生局指定水上医疗救援机构。(4)承担本市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和负责本市的搜救、防污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5)制订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6)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与水上搜救演习,并配合上级水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此类工作。(7)组织本市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2.1.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南宁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南宁海事局一名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南宁市安监局、南宁海事局、南宁市交通局、南宁市港航管理处、南宁市水利局相应业务部门一名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搜救中心办公室的工作程序。(2)负责实施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值班工作。(3)组织拟订水上搜救应急反应的演习方案和演习的相关准备工作。(4)负责本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信息和技术信息的搜集和传递。(5)负责筹备和承办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6)负责承办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2.1.3成员单位及职责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建立南宁市水上搜救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用于研究、决议水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办公室负责召集召开局际联席会议,会议次数一年应不少于一次。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交通局、南宁市水利局、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外事办公室、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宁市旅游局、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南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南宁市侨务办公室、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南宁市气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南宁分局、南宁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海关、南宁海事局、广西保监局、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空军南宁指挥所、南宁吴圩国际机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成员单位职责:(1)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水上搜救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并具体做好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组织管理。(2)南宁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水上搜救物资保障协调有关工作。(3)南宁市公安局: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根据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公安船艇参加水上搜救行动;负责重大搜救行动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秩序。(4)南宁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5)南宁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搜救资金保障,负责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6)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对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如山崩、滑坡、泥石流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测可能因山崩、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负责协调水上搜救工作涉及到的相关工作。(7)南宁市交通局:协助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和有关部门拟订南宁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行动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水上搜救资源运输的组织工作;根据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运输船舶参加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应急响应工作。(8)南宁市水利局: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救助和技术支持;根据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防汛抢险船艇参加水上搜救行动。(9)南宁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对遇险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并为救援工作提供远程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执行医疗救助、转送和收治伤病员。协调对获救的伤病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10)南宁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协调获救和死亡、失踪外籍人员的善后工作。(11)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协助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行动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和指挥,并提供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12)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督促有关部门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南宁市的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13)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现有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14)南宁市旅游局:负责协调处理涉水旅游安全事故。(15)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协助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行动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行动。(16)南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协调获救台胞的安置和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胞的善后工作;协助新闻单位做好水上搜救的涉台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并具体做好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涉台新闻报道的政策把关工作。(17)南宁市侨务办公室:负责协调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和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工作。(18)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网络信息发布。(19)南宁市气象局: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的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负责向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供气象服务信息、预警短信以及按照水上应急指挥部要求提供所需的气象信息。(20)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南宁分局:对江河、水库的水文变化进行监测分析,预报有关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21)南宁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系统进行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置。(22)南宁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为水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水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23)南宁海事局:负责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挥、协调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参加水上搜救;参与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24)广西保监局: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水上突发事件涉及保险的理赔服务工作,督促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准确进行查勘理赔。(25)南宁警备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26)武警南宁市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有关部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27)空军南宁指挥所:负责组织所属有关部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28)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负责提供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为航空器参加救助行动提供便利,并提供航空运输保障和水上搜救的装备支持;参与航空器的水上搜救指挥和协调。(2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协调水上搜救通信保障工作。(30)县(区)人民政府:遇险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报告后,负责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2.1.4应急专家咨询机构职责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其成员由航运、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的专家、教授组成。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南宁海事局负责筹建,其职责是:负责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技术保障;根据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参加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根据不同应急反应行动的需要,由相应专业的专家、教授组成专家评估组。2.1.5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若干个应急工作组,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由执行指挥长指定组长及组成单位,并直接接受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协调指挥。其组成及任务为:(1)信息处理组南宁海事局负责险情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通报和发布航行通(警)告。承办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传达、记录和督查工作。(2)专家评估组负责对水上突发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评估水上应急行动效果,向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应急建议、救援方案。(3)应急行动组负责实施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污等工作。如搜寻救助单位和救助力量负责落水人员的搜寻与救助;医疗部门负责伤员的救治处置;公安、消防、安监、海事、环保等部门负责对船舶火灾或爆炸进行协调救助,对船舶污染作出应急反应;海事、公安、武警等单位负责搜救现场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维护等。(4)新闻发布组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网络信息发布。(5)资源保障组相关单位负责提供应急行动的交通、物资保障和各种搜救力量器材维修、补充和重新配备等工作;协助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和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索赔取证,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2.2现场指挥(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员)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搜救中心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是:(1)执行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3)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搜救中心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或终止行动的建议。2.3水上应急救助力量2.3.1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2.3.2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1)服从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2)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3)水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中心要求上报总结。(4)参加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演习。2.4水上突发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图1)3预警和预防机制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准备。3.1预警信息监测、分析与分级3.1.1预警信息监测建立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南宁海事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水利局、南宁市气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南宁分局和相关机构等随时监测收集水上各方面的信息,包括:(1)气象条件及水文,包括风力、雾、雨、温度、能见度、水流、水位情况等;(2)通航环境,包括航道变迁、洪水、堤岸条件、地质灾害、交通流、交通密度、碍航物、交管措施等;(3)船舶条件,包括船舶种类、结构、船龄、船舶设备状态等;(4)人员素质,包括船员配备、载客数量、驾驶人员适任情况、保安因素等;(5)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的信息和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3.1.2预警信息分析与分级信息收集工作完成或进行当中适时进行信息定性和定量分析,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a.热带气旋等气象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d.洪水期水位达到紧急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a.热带气旋等气象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d.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a.热带气旋等造成内河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d.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a.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3.2预警预防行动3.2.1预警信息发布与报告南宁海事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水利局、南宁市气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南宁分局和相关机构等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和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向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ⅳ级以上级别的风险信息。情况特别紧急或者特别重大时,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越级上报。3.2.2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3.2.3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3.3预警支持系统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4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与处置4.1水上遇险信息的接收4.1.1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南宁海事局水上搜救专用电话:48000554.1.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方式(1)民用和军用航空器。(2)目击者或知情者。(3)其他接获报警部门。4.1.3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遇险状况。(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4.1.4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水温、浪高等。4.1.5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4.2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4.2.1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4.2.1.1遇险信息核实途径(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4)通过判断遇险时间、位置等信息是否符合规律来综合判断遇险信息的真伪。(5)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7)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核实。(8)其他途径。4.2.1.2初始评估分析最初发现者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观察到的现场情况等信息,评估包括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以及救助请求;初步确定险情级别,并在地图上标绘出事故位置。4.2.1.3危险物质的探测对水上突发事件及起因进行探测。包括(1)所涉及物质的类型及特性;(2)泄漏、反应、燃烧的数量;(3)密闭系统的状况;(4)控制系统的控制水平和转换、处理、中和的能力。4.2.2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上报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后应立即向所在地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4.2.2.1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搜救中心应立即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立即通报;当接到ⅱ级以上险情信息后,搜救中心在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可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4.2.2.2信息报告表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按《水上险情报告表》或《污染事故报告表》中内容登记、核实,并了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救助要求。4.2.2.3涉外人员与港澳台人员情况通报如水上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向外事办、台办、侨办通报。4.3水上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见附图2)4.4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流程图(见附图3)5应急响应行动5.1预案启动的条件与分级响应原则一般险情(ⅳ级),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启动本搜救应急预案响应,广西海上搜救中心跟踪指导。较大险情(ⅲ级)以上,报由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启动相应的预案响应;对风险评估可能会造成较大危害、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认为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或南宁市人民政府指定处理的水上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市级水上搜救中心、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水上突发事件,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5.2应急救援行动的优先原则(1)遇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优先;(2)防止突发事件扩展优先;(3)保护环境优先。5.3搜救指挥机构的任务最初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水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在险情确认后,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部领导应视险情级别,到南宁海事局水上搜救值班室直接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3)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5)指定现场指挥。(6)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7)动用航空器实施救助的,及时通报空管部门。(8)下达指令,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水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搜救中心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要明确将下述事项告知各种搜救力量:①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②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③搜救区域及该区域的环境状况。④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⑤通信联络方式与要求。⑥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⑦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9)必要时,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响应,或请求其调派相邻市的船舶参加应急行动;应要求,派出力量参加相邻市的水上搜救应急行动。(10)险情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南宁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视情况,可建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11)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或建议上级调整应急行动方案;确定继续、中止、恢复或终止应急行动。5.4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中心的指令,按搜救中心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搜救中心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现场险情的有关信息。5.5水上突发事件响应保证措施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政府和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3)作出维护治安的安排。(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支持保障。5.6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1)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2)搜救中心应与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根据搜救中心与军事指挥机关共同制定的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3)参加救助的军队船舶、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5.7通信方式水上搜救中心在实施水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1)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internet。(2)其他一切可用手段。5.8水上医疗援助5.8.1医疗援助的方式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须提供:(1)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3)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知水上搜救中心。5.8.2医疗援助的实施水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水上搜救中心逐级向上级请求支援。5.9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水上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水上搜救中心可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5.10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工作,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和药品等。5.10.1水上搜救中心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通报当地政府,由当地各级政府负责拟订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做好安置工作。5.10.2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并做好安置工作。5.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11.1社会动员(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5.11.2社会动员时水上搜救中心的行动(1)指定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5.12救助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5.12.1目的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5.12.2方式由水上搜救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监测、分析。(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4)组织参与搜救行动指挥的工作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和评价。5.12.3内容(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2)对现场进行监测、分析,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4)评价措施的有效性。(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5.13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水上搜救中心根据以下情况宣布应急行动结束。(1)应急行动已获成功,紧急情况不复存在。(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3)污染物或其他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4)受气象、水文和现有搜救力量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应急反应行动无法继续。5.14新闻发布5.14.1新闻发布原则(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新闻。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报道。(2)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5.14.2新闻发布内容(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5)善后处理情况。(6)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5.14.3新闻发布方式新闻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5.15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附图4)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理6.1.1伤员的处置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6.1.2获救人员的处置对获救人员的安置,以获救人员所在单位为主,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获救人员无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救助;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台办、侨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负责遣返。6.1.3死亡人员的处置对死亡人员的处置,以死亡人员所在单位为主,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协助;死亡人员无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台办、侨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民政部门协助。6.2社会救助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6.3保险6.3.1参加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和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年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3.2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涉及保险的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按保险合同约定开展查勘理赔工作。6.4现场清理卫生、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水上现场污染物或危险物的收集、现场消除等工作。6.5赈灾和恢复水上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总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水上突发事件危害情况和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等工作。6.6归还与补偿水上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办公室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的物资、船舶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6.7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6.7.1搜救效果的调查评估(1)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险情(ⅳ级)和较大险情(ⅲ级)的搜救效果调查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并送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审核;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对重大险情(ⅱ级)和特大险情(ⅰ级)的搜救效果进行调查。(2)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6.7.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应急行动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对一般险情(ⅳ级)和较大险情(ⅲ级)的搜救工作进行总结;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对重大险情(ⅱ级)和特大险情(ⅰ级)的搜救工作进行总结。7应急保障7.1通信与信息保障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保障水上搜救中心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中心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搜救中心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水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7.2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7.2.1指定应急力量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可用于水上搜救的资源及分布情况,根据水上搜救实际需求,按《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程序指定相关单位或相关搜救单元为搜救力量,并建立《搜救力量指定档案》,《搜救力量指定档案》每12个月更新一次。7.2.2制定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可调用搜救力量布局图。7.2.3交通运输保障(1)交通部门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2)水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3)水上搜救中心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7.2.4医疗保障水上搜救中心与当地具有水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7.2.5治安保障(1)水上搜救中心与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水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7.2.6资金保障(1)应急资金保障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2)水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7.2.7社会动员保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水上应急救援行动。7.3宣传、培训与演习7.3.1公众信息交流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公众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1)水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2)水上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7.3.2培训(1)水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2)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7.3.3演习为了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水上搜救中心应每两年举行一次水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练与演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7.4监督检查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启动本预案,由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或南宁市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碰撞、触碰、触礁、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管理与更新8.2.1预案编制、批准(1)南宁海事局负责本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正文经征求有关部队和部门意见后,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及时报送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每年度一月份将通信联络表发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和更新。(2)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意见。8.2.2评审(1)周期性评审和临时性评审a.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对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b.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发现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2)评审方式方法a.专家评审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专家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b.应急行动人员评审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相关人员和水上突发事件当事人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3)修订与更新a.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b.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订。c.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发有关单位和部门。d.预案修订较大或经多次修改,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应更新预案,并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8.2.3备案本应急反应预案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备案。8.3奖励与责任追究8.3.1在参加水上应急反应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8.3.2军人或其他人员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8.3.3对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或南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公务员法》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8.3.4对积极参加水上搜救的船舶,由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或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8.3.5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水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6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中心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4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8.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附图1水上突发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附图2水上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附图3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流程图附图4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有关部门联系方式表(略)2.应急体系咨询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略)3.左江、右江、邕江、郁江沿江县、乡镇主要负责人联系表(略)4.大王滩、屯六、仙湖、清平、大龙洞水库管理区主要负责人联系表(略)5.指定搜救力量单位通讯录(略)6.南宁市卫生、气象、电信单位通信录(略)7.水上险情报告表(略)8.油污染事故报告表(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1号)的要求,我市将以马山、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为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为突破口,启动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为全面铺开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经验。为做好马山、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改造目标和范围2009年优先对我市马山、隆安两个试点县3490户农村危房实施改造(见附表1),于2009年底完成试点一期工程建设,启动试点二期、三期工程建设,力争在2009年至2011年的3年内,解决我市农村部分贫困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二、改造的基本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应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公平、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适当集中、节约用地;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开展工作。三、改造内容和改造要求(一)改造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的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其他困难户;二是按照建设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和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这两个试行标准,经评定划为一级(d级)、二级(c级)危房的农房。(二)改造的形式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三)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四)改造村屯规划和设计一是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要编制村庄规划,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内容,并尽可能直观,让群众看得懂。二是采用标准图集或做好农房设计。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五)村庄危房改造要求一是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即要尊重群众意见,又要与旅游发展、城镇建设、村庄整治等有关工作结合起来,改造后的农房结构和建筑风格要与周围环境协调,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二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三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避免大拆大建。四是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五是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行政村集中修建五保户供养点。四、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一)成立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农业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建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扶贫办和各县、区政府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设在市建委,由市建委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从各单位抽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为:1、市建委: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指导、督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和指导各县建设部门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指导各县建设部门开展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2、市监察局: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纪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3、市发改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协调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审批办理。4、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5、市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的筹措,研究提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建议,统筹、审核、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旧宅基地恢复农田和新址占地等有关土地审批工作。7、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村屯规划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对于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村庄,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村庄规划。8、市房产局:负责指导农村危房鉴定和房屋产权登记办理。9、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水利、人饮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10、交通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道路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11、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12、市林业局:负责协调危房改造项目配套建设沼气池的资金补助。13、市金融办:协调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群众建房小额贷款。14、市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中实施集中建设的未通路的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15、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民委、市地税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和支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二)各县政府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各相关县政府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危改办),由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人员,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要采取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屯”、乡镇干部“包户”的方式,由县四家班子领导成员每人挂钩联系1个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乡镇与包户干部、行政村村干签订责任状,与危房改造户签订协议。(三)采取单位、企业“包村包屯”的方式,由市直单位、国有企业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与指定的村、屯挂钩,支持、配合县、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直接参与组织实施的责任。具体任务分工见附表2。五、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一)前期工作准备(2009年9月上旬—10月上旬)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前期初步调查摸底的情况结合自治区下达的工作任务,按县、乡镇政府负责,市直部门和企业“包村包屯”机制,将改造任务逐村逐屯分解落实。2、召开专门会议,签订目标责任状。3、项目申报县政府会同各责任单位对责任村屯的危房改造户进行详细的调查,做好危房等级鉴定,复核补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拍照立档,确认或调整补助对象,把工作任务分解到户,工作责任落实到人。4、确定补助标准马山、隆安两县危改办根据一期工程需改造的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具体补助标准,上报市危改办审查同意,上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审批后实施。各县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5、落实市、县补助资金市财政和县财政按照改造任务和自治区对市、县配套资金的要求,落实改造资金,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自治区、市、县的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6、市规划局、市建委指导县政府对需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的村屯编制村庄规划(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2009年9月下旬—12月上旬)按“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先行从积极性较高的危房改造户中,结合自治区下发的《关系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图集》选择建设一批示范工程,组织其他乡镇、村屯的人员和危房改造户进行参观、学习,全面铺开项目建设,并做好相关村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做好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有关建设手续办理和项目建设的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在实施一期工程建设的同时,各县政府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做好二期工程项目项目申报,争取年底能够启动前期相关工作。(三)验收阶段(2009年12月上旬—12月中旬)项目建设完成后,市危改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考核体系和相关政策,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市一级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请进行自治区一级验收。(四)考核总结阶段(2009年12月下旬)完成项目验收后,由市危改办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通过总结,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农村危房改造提供经验。六、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一)投资估算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5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万元。一期工程2009年7月~2009年12月,实施改造3490户,需要投资约1.047亿元。(二)资金筹措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我市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平均每户补助10000元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按照0.8:0.2的比例配套,即按4000元、1000元给予平均每户补助5000元,投入补助资金1745万元,其中,市财政筹措1396万元,马山、隆安两县财政分别筹措250万元、99万元。其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危房改造户自筹和投工投劳解决。(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危改办。4、审批:县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四)补助资金的使用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七、项目申报和审批(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1、程序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城区)逐级审核申报,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2、乡镇报县(城区)危改办申报材料(1)建房对象申请;(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表3);(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表4);(6)县(城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3、县(城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2)试点村屯规划;(3)县(城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4、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申报材料(1)城市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2)县(城区)危改办申报的相关资料和图纸。(3)市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1、程序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城区)危改办初审,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1)建房对象申请;(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4)县(城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3、县(城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3)县(城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4、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材料。市危改办同时需将市、县两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方案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八、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相关县政府及市直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目标考核体系,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确保改造工作落实到位。把农村危房改造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年度业绩考核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由市政府与负责实施改造工作的县政府和市直单位、企业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实行行政问责,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各责任县政府和责任单位要与有关村屯进行结对帮扶,利用政府部门资源加快推进改造工作。县政府要组织社区(街道)、村屯党支部等基层组织、干部和驻村新农村指导员参与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要制定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二)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央、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中央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使危改户群众树立“自己的事自己办”的意识,把“要我改造危房”转化为“我要改造危房”的自觉行动,积极配合危房改造工作。各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根据本地农村特困户住房困难状况和自建能力,广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把帮扶责任落实到单位,充分调动地方基层单位各方面人力、物力,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三)整合部门资源,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支持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整合部门资源优势,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支持。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简化危房改造相关手续的审批和办理,给予简化手续,开通绿色通道,其他相关部门要对开展危房改造的村屯在道路、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如:林业部门根据困难群众的需求配套安排沼气池修建给予资金补助;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减免有关报建费用,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公路部门加快通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等。(四)完善工作制度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设立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台帐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汇报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资金划拨管理制度、建设督查制度、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成效,积极协调和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五)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危房改造资金到位一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危房改造前期调查工作,积极向国家和自治区争取改造资金;另一方面,市财政和县财政要采取有力措施,多渠道筹措好配套资金,并将危房改造资金落实到户;此外,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确保危房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六)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资金使用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县对危房改造资金落实、具体工作推进、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八)、对主要建筑材料实行政府采购市建委、市财政局、市采购办要组织有关县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主要建筑材料政府采购工作。对农村危房改造中所需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具备政府集中采购要求和条件的,以县或者乡镇为单位,统一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建材质量。附件:1、2009年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项目投资计划表2、2009年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任务分解表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项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项目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项目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加快推进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采取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引导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一、组织机构成立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安置房项目的有关政策、计划及重大事项,负责安置房项目推进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市长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成员:市监察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国土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市房产局局长市园林局局长市物价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市法制办主任兴宁区区长江南区区长青秀区区长西乡塘区区长邕宁区区长良庆区区长市建委分管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全程负责安置房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兼任,具体成员从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二、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试点项目建设方式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建设采取“建设—移交”的方式实施:即市政府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面向社会选定投资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相关投资建设合同,并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政府按合同接收项目,支付款项;项目接收后,由市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销售。(一)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的内容(即项目接收的范围)包括:项目的住宅、配套商业设施、非商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地下停车库及其它市政府要求纳入项目建设的部分。(二)回购价款项目回购价款原则上由投资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综合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三部分组成。投资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综合成本由前期费用(包括工程勘察、建筑规划与设计、前期报建和前期工程费等)、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等)、红线外由投资单位承担的市政工程费用、财务费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需交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构成。管理费用和利润两项合计按开发建设综合成本的7%计取。(三)回购价款支付年限项目的回购价款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四年内,市政府按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每年等额支付给投资建设单位。三、主要工作内容(一)征地拆迁和用地划拨、出让城区政府按征地拆迁包干的模式,负责完成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国土局负责将试点项目用地依照国家用地程序划拨到市房产局名下或以“招拍挂”形式出让。(二)确定投资建设单位,签订投资建设合同市建委负责编制《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试点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竞争性谈判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建委组织市各相关部门成立试点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选择投资建设单位评审工作组,通过竞争性谈判评选出投资建设单位。由市政府委托市建委与选定投资建设单位签订投资建设框架协议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并与市财政局共同与投资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回购协议。(三)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工作,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相关费用纳入其开发建设综合成本。(四)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由市建委组织移交投资建设单位。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完成项目的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施工许可等工作。项目建设各项手续由各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尽快办理到投资建设单位名下。(五)施工组织及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建设单位按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并按期竣工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投资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协调,并组织做好项目变更的签证、投资认定和监控等工作。(六)验收和接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建委、城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的规定负责质保期内的有关费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投资建设单位须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将项目移交市房产局;质保期内的整改工作由市房产局督促投资建设单位负责。(七)投资审计项目完成验收签字确认后,由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在三个月内组织完成项目投资审计工作,并对建设项目出具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根据审计报告确认的额度按合同分批拨付回购价款。(八)销售和管理市房产局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按《拆迁安置房销售办法》组织制订安置房销售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销售并办理有关证件。安置房售房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城区政府、市财政、市房产局、审计等部门参照拆迁补偿价、本市同等地段经济适用房销售价并结合项目建设成本综合研究后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九)物业管理在完成整个项目移交前,物业管理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交付使用后四年内由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做好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四年后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的商业用房销售由市房产局制定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销售所得资金应用于补贴安置房物业管理、维修费用的政府支出部分,市财政局应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四、各方职责(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确定拆迁项目工程量变更签证工作,跟踪审核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二)市建委作为项目推进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项目工程招投标、相关报建手续,做好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做好项目接收等工作。(三)城区政府负责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配合做好建设过程中相关管理和拆迁安置房的销售工作。(四)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办理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手续。(五)市规划局负责办理项目的规划定点手续,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及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六)市国土局负责审核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提供相关地籍资料,指导城区政府开展征地拆迁等工作,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七)市房产局负责做好安置房销售和项目物业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八)市物价局负责做好安置房售房价的确定工作。(九)市园林局负责提出项目内绿化指标和种植要求,监督、指导项目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十)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具体项目工程预算,确认和拨付项目接收资金,并组织对企业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十一)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跟踪审计。(十二)市法制办负责项目建设形成的合同、协议等文书的审查工作。(十三)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十四)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销售工作全过程进行监察。严格查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管理和销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十五)投资建设单位负责组建项目公司,进行项目投融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和项目移交,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并在法定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五、工作要求(一)建立项目建设工作的例会制度。由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审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各相关部门应开设项目建设审批的“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各项手续的办理速度,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各城区政府成立相应工作组,指定一名城区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四)项目招投标活动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五)投资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投入项目的资金要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六)对投资建设单位的开发建设综合成本,应采取过程跟踪审计或费用包干与过程跟踪审计兼顾的方式实施控制,两种方式的控制要求要在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分别予以明确。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第八届运动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委同意,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4月举办南宁市第八届运动会。现将南宁市第八届运动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团、报名、训练、参赛等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在南宁市第八届运动会上取得最佳成绩。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南宁市第八届运动会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进一步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推动全市体育工作持续发展,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为迎接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和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做好准备,经市委同意,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举办南宁市第八届运动会。为使运动会顺利进行,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主办、承办、协办单位(一)主办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二)承办单位:南宁市体育局、南宁市体育总会(三)协办单位: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直机关工委二、运动会时间、地点2010年4月在广西体育中心、南宁市体育场及各县区的体育场馆举行。其中开幕式在2010年4月16日(星期五)举行,闭幕式在2010年4月30日(星期五)举行。三、竞赛组别及项目(共16个大项目)序项目组别年龄规定1篮球公开组、县区青少年甲组、县区青少年乙组、学校青少年甲组、学校青少年乙组、县区小学组老年组:男子1940—1950年12月30日出生;女子1940—1955年12月30日出生;公开组:男子195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子1955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青少年甲组:1991—1993年出生;青少年乙组:1994—1996年出生;小学组: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2五人制足球公开组、学校青少年乙组、县区小学组3羽毛球公开组、县区青少年甲组、县区青少年乙组、学校青少年甲组、学校少年乙组4乒乓球公开组、县区青少年甲组、县区青少年乙组、学校青少年甲组、学校青少年乙组、县区小学组、老年组5气排球公开组、老年组6拔河公开组7健美操、啦啦操公开组、学校青少年乙组、县区小学组8围棋公开组9象棋公开组10网球公开组11自行车公开组12轮滑公开组13田径县区青少年甲组、县区青少年乙组、学校青少年甲组、学校青少年乙组、县区小学组14游泳县区青少年甲组、县区青少年乙组、学校青少年甲组、学校青少年乙组、县区小学组15武术套路县区青少年乙组、县区小学组、老年组16举重县区青少年甲组、县区青少年乙组、县区青少年丙组、县区青少年丁组青少年甲组:1993—1994年出生;青少年乙组:1995—1996出生;青少年丙组:1997年1月1日—12月31日出生青少年丁组:1998年1月1日—12月31日出生四、参加单位(一)公开组、青少年组、小学组: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市各局、企(事)业单位、学校、俱乐部均可派出一个代表团(队)参加。(二)老年组:由各县、城区老年人体育协会,晨练站组队参加。五、参加办法(一)公开组:县、城区(开发区)、市属各局(含二层单位)、企(事)业、学校、体育俱乐部各大项目均可以报1队参加。(二)县区青少年组、县区小学组:各县、城区组成代表团,各大项目均可选派1个队参加。(三)学校青少年组:各县、城区代表团各大项目均可选派2所学校参加。(四)老年组:由县、城区老年人体育协会,晨练站报名参加。六、成立南宁市第八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名誉主任:车荣福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黄方方市长主任:李国忠副市长执行主任:邓卫民市政府副秘书长井穗军市体育局局长执行副主任:宋君辉市体育局副局长委员:张耀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马招云市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陆兴南市体育局常务副局长李宁市财政局副局长苏其富市公安局副局长潘永钟市教育局副局长刘正华市城管局副局长杨晓钊市卫生局副局长唐志伟市广电局副局长梁桦中市体育局副局长徐惠军市体育局副局长莫树森市体育局副局长陈国任市总工会副调研员杨雪敏市妇联副主席梁莉团市委副书记王国志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小龙武鸣县副县长何家军横县副县长张昭平宾阳县副县长覃祯威上林县副县长苏黔玲马山县副县长廖永新隆安县副县长谢于碧兴宁区副区长张树辉江南区副区长岳凤军青秀区副区长梁英浩西乡塘区副区长韦茵邕宁区副区长吴晓良庆区副区长莫桃芝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郝喜和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黄景善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鼎三市体育局调研员谭道德市体育局副调研员吴家德市体育局副调研员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竞赛部、宣传招商部、大型活动部、后勤保卫部、场地器材部、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七、组织机构负责人和主要工作职责(一)办公室主任:陆兴南(兼)李宁(兼)职责:根据组委会要求安排有关工作会议;审定各部门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部工作;负责编制大会总体组织方案,配合政府下发比赛通知、组织方案、竞赛规程;拟定大会会徽、开幕式和闭幕式活动方案报组委会领导批准后实施;审定并下发各种文件、通知;审定总秩序册、总成绩册;负责邀请并落实出席组委会、大型活动的领导、嘉宾;负责主席台领导座位安排和领导接待工作;负责落实大会经费、审核各项经费支出;负责组委会工作车辆的安排;负责制作奖杯、锦旗、奖牌、奖状,邀请颁奖领导和嘉宾;负责撰写大会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财政局(二)竞赛部部长:宋君辉(兼)职责:负责草拟上报组织方案、竞赛规程;负责组建单项竞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开展各项目竞赛组织、招标工作;接收代表团、单项报名表,编印总秩序册、总成绩册、单项秩序册、单项成绩册,做好代表团及运动队人数统计,向各处室通报,分发竞赛资料;负责抽调各项目裁判员,做好裁判员报到及培训工作;负责提供裁判员用品、服装、比赛器材及工作用饮料;负责组织召开各项目技术会议:配合场地器材部做好比赛场地的选定和布置、器材准备;负责提供网络竞赛资料及做好现场成绩公布;负责向办公室提供获奖名单(数量),配合办公室组织各单项领奖队伍。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三)宣传招商部部长:张耀民(兼)谭道德(兼)刘正华(兼)职责:负责制定运动会总体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活动会场和赛场及周边的宣传布置;负责会徽的设计及报批;安排整个活动的宣传报道、电视转播(直播),撰写新闻通稿;做好照片、录像资料的收集、上报;负责裁判员、工作人员证件印制和发放。负责草拟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比办法,报组委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办公室提供奖品制作数量。负责大会招商和广告宣传工作,办理户外广告悬挂相关手续;落实物品到位及发放。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城管局(四)大型活动部部长:莫树森(兼)潘永钟(兼)梁莉(兼)职责:负责运动会开、闭幕式组织方案策划,报批及组织实施;负责聘请大型活动的广播员、主持人,选定各类活动(含各单项颁奖)的背景音乐及播放;拟定各项活动解说词、安全需知;负责开、闭幕式观众组织;组织种类活动的礼仪小姐;组织颁奖活动。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团市委(五)后勤保卫部部长:苏其富(兼)王鼎三(兼)杨晓钊(兼)职责:负责做好六县、六城区(开发区)运动队、代表团的食宿安排;负责拟定大型活动、比赛场地、运动员驻地的安全方案、报批,做好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工作;负责大型活动、比赛现场的医疗救护、食品卫生防疫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六)场地器材部部长:徐惠军(兼)职责:负责大型活动、各单项比赛场地的落实;负责比赛场地所需配置的器材、裁判用品到位;负责大型活动主席台及各比赛场地使用的桌椅、太阳伞的布置;负责大型活动、比赛现场音响、电源的安装及保证使用;负责提供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饮用水及分发。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七)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梁桦中(兼)马招云(兼)潘永钟(兼)陈国任(兼)杨雪敏(兼)职责:做好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并制作代表团、运动队证件;负责配合仲裁委员会监督各项目比赛违章违纪行为,大会期间受理代表团(队)提出资格方面的申诉。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老体协、市妇联八、工作流程(一)7—8月拟订各单项比赛规程(二)9月份下发比赛通知,启动招商工作;(三)10—11月拟定开幕式、闭幕式方案,经费预算报政府审批;(四)12月落实比赛器材、承办比赛招标;(五)2010年2月1日—10日第一次报名时间;(六)2010年3月20日前是第二次报名时间;(七)4月16日开幕式(八)4月10日—4月29日比赛、单项颁奖;(九)4月30日闭幕式。附件:南宁市第八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2011年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市2010—2011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2010—2011年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目录及标准》中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批量采购项目是指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五、集中采购目录中属通用的、零星的、经常性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用品、会议、印刷、小额工程、汽车和汽车的加油、保险、维修以及工程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勘察等项目可分别进行协议供货采购或定点采购。六、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七、本《目录及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附件:2010—2011年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了加强对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项目的组织领导,加快项目推进,将五象新区建设成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的重要总部基地,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宁市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组长:黄方方市长副组长:刘长林常务副市长周家斌副市长肖志钢市长助理、市北部湾办(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主任(指挥长)成员:阮兆丰市政府秘书长黄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润斌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永超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黄汉锋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北部湾办(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主任(常务副指挥长)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刘雄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陈世平市经委主任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谭玫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高新市建委主任封宁市规划管理局局长陈竑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周异助市商务局局长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范卫东市法制办主任钱健市信息办主任李伟时市招商局局长刘晓鸣市绩效考评办主任黄宁邕宁区政府区长孙志强良庆区政府区长谭良良建宁水务集团公司董事长揣小勇南宁供电局局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南宁市五象新区总部基地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负责制定新区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总部基地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及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北部湾办公室(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肖志钢(兼)办公室副主任:黄汉锋(兼)梁明志市北部湾办(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副主任(副指挥长)劳以卫市北部湾办(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副主任(副指挥长)办公室下设八个工作组。(一)、规划编制工作组组长:封宁(兼)副组长:冯路市规划局副局长梁明志市北部湾办(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副主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规划局、市湾办等单位组成。职责:负责制定五象新区总部基地规划方案(二)、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孙志强(兼)副组长:朱沫良庆区政府副区长劳以卫市北部湾办(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副主任(副指挥长)郎勇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成员:由良庆区政府、市湾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组成。职责:负责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三)、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组组长:高新(兼)副组长:梁鸿市建委副主任张锋市北部湾办(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副主任(副指挥长)杨敏市发改委副主任赖丙贵市国土局副局长冯路市规划局副局长苏拥军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孙晓彦市信息办副主任邹晖南宁供电局副局长徐斌元建宁水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成员:由市建委、市湾办、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信息办、南宁供电局、建宁水务集团公司等单位组成。职责:负责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项目用地“三通一平”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作。(四)、项目招商工作组组长:李伟时(兼)副组长:何文才市招商局副局长梁明志市北部湾办(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副主任(副指挥长)王川市经委副主任蔡东阳市商务局副局长成员:由市湾办、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招商局等单位组成。职责:负责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项目的招商具体工作。(五)、项目用地出让工作组组长:谭玫瑰(兼)副组长:赖丙贵市国土局副局长劳以卫市北部湾办(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副主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湾办、市国土局、市土地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职责:负责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项目用地出让的相关工作。(六)、建设资金筹措工作组组长:刘志烈(兼)副组长:李宁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由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职责:负责整合财政资源,提出市本级安排出资用于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方案、管理和拨付,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协调金融部门与项目建设的相关问题;核拨办公室工作经费。(七)、监督工作组组长:王艳珍(兼)副组长:卢志勇市监察局副局长魏喜进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卢绍宁市审计局副局长刘建中市绩效考评办副主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局、市绩效考评办等单位组成。职责:负责全程监督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项目建设。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单位:《南宁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南宁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桂政办发〔2008〕184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南府办〔2009〕134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8〕12号)精神,进一步降低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水平,切实减少公共机构办公经费,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建设节约型机关,全面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本计划。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突出抓好节电、节水、节气、节油为重点,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在构建节约型社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广大机关干部职工树立节俭意识,自觉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本着“科学规范、切合实际、突出重点、量化指标、目标管理、经济合理、有效节能”的原则,按照系统节能的总体思路,贯彻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并举的方针,坚持做到“宣传发动与狠抓落实相结合,领导带头与群众参与相结合,日常节约与源头控制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监督约束与经济激励相结合,量力而行与尽力而为相结合,开展节能与保证运转相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规划相结合”,以较少的资金投入,最低的能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各级公共机构的资源节约意识显著增强,资源浪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高效节能设施和资源节能技术广泛使用,政府节能采购、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明显进展,创建一批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逐步建立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目标考核体系及有关制度和规范进一步健全。“十一五”后两年,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以2008年为基数,2009年度用电、水、气、油消耗降低5%以上;2010年实现总体水平降低20%以上的目标。四、重点项目和实施步骤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性的工程,用能范围广,节能管理跨度大,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把节能工作重点放在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一)抓好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和监测主要内容:通过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体系,监测公共机构建筑能耗状况等途径,构建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和用能管理网络平台,督促各公共机构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和节能量化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方法步骤:2009年上半年,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公共机构能耗报表软件,建立能耗统计季度报告制度;2009年下半年起至2010年底,开展公共机构建筑的能耗监测和能耗统计、计量工作检查,定期汇总分析能耗统计报表,分析能耗统计指标。通过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管体系,做好对能耗数据的采集、监测、诊断和分析,基本实现能耗监测、统计网络化。责任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发改委、财政、建设和统计部门配合。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1.计量仪表节能改造主要内容: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强制性标准,各级公共机构于2010年底前分批完成更换各类老旧、失灵计量仪表(包括水表、电表等),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和监测创造条件。方法步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开展改造工作。2009年下半年开始,各级公共机构开展老旧、失灵计量仪器自查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政府采购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措施,分批完成计量仪表的更新改造任务。2010年12月底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责任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财政、质监部门配合。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2.办公照明设备节能改造主要内容:2009年底前,将全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使用的低效照明产品,逐步更换成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实现照明节电10%以上。方法步骤:2009年,公共机构的办公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抓住国家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契机,做好本单位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经委、财政部门配合。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3.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主要内容:通过系统诊断及节能综合效益分析,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更换节能的空调产品,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对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维护保养,提高空调运行效率。2010年底前,各级公共机构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能耗降低20%以上。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试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中推广改造经验,逐步展开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2010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责任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财政、建设、质监部门配合。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及重点耗能单位。4.综合电效节能改造主要内容:通过对公共机构办公区用电设备和电力分配系统进行诊断分析,采取新技术措施,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节省电能并对供电线路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改造。“十一五”期间,各级公共机构用电系统整体能耗降低20%以上。方法步骤:2009年上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综合电效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节能改造试点。2010年起,在全市公共机构中逐步推广试点经验。2010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责任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财政、建设、质监和供电部门配合。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及部分重点耗能单位。5.用水器具节能改造主要内容:从2009年上半年起,清查重点用水公共机构,对其进行水平衡测试、整合及诊断分析,进行用水设备改造。各级公共机构要对办公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分批进行更换,节水率达到20%以上。方法步骤:2009年上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用水器具节能改造试点。2009年下半年,在全市公共机构中推广示范经验,开展用水器具节能改造。2010年上半年,全市公共机构基本完成改造任务。2010年下半年,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责任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财政、建设、质监和供水部门配合。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及部分重点耗能单位。6.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主要内容:逐步改造各级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外墙、天面隔热层和门窗,采用新型保温隔热墙体、天面材料、保温隔热玻璃和外遮阳设施材料等。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诊断和分析,选择代表性建筑作为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试点。2010年,逐步运用新型节能材料与技术对外墙、屋面及门窗进行改造,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责任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建设、质监部门配合。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三)抓好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规模控制及节能管理主要内容: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按照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控制新建项目,特别是新增用地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各级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对公共机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从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到验收全过程严格进行节能监督管理,积极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确保项目满足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标准。责任单位: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的集中办公区和各使用单位。(四)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采购主要内容:进一步贯彻落实节能和绿色用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节能产品采购范围,在政府采购中确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机制,发挥政府节能采购的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方法步骤:根据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采购。从2009年下半年起,各县(区)级财政预算单位全面启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规划,构建全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网络平台。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评估和业务培训工作,使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得到全面实施。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牵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五)抓好公共机构公务用车节能管理1.加强公务车辆定编管理主要内容:严格按标准分级核定公共机构公务车辆编制数目,逐步压缩公务车辆配置规模,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和低排放节能车辆。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各级公共机构公务车辆普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全市公共机构公务车辆定编管理。2010年下半年,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牵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配合。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2.完善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和维修管理主要内容:制定和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和维修管理办法,通过强化管理,降低油耗和维修费用,实现公务用车油料消耗和维修费用各减少20%以上的目标。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建立完善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公务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2010年下半年,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3.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主要内容:各级公共机构要在建立健全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实施公务车辆动态管理,科学合理调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重点监督落实节假日车辆封存,大力倡导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责任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车辆定编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配合。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六)抓好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主要内容:各级公共机构要完善日常节能管理办法,实施分级计量和统计。建立空调节能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加强空调控温的督促检查;各级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提倡高层建筑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减少电梯使用,同时加紧改造、更换老旧电梯、特别是耗能高的电梯,选用节能性电梯;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推广可再生能源路灯;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中水回收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方法步骤:2009年,各级公共机构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节约能源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空调、电梯、照明、节水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并严格实施。2010年起,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比。责任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七)抓好办公设备和用品的节能管理主要内容:采购低耗能办公设备和环保节能办公用品,加强办公用品和文印耗材的管理,积极推行网络办公和无纸化办公,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和循环利用。减少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责任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五、实施举措和保障机制(一)完善管理体系,落实节能计划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主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快推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的建立。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各系统组织《计划》的实施,掌握进展情况,为上级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要完善节能联络员制度,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进一步量化、细化,积极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加强对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协调机制成立南宁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分管机关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法制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相应设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三)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节能示范机关评定标准,开展评比、授牌活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选择1至2个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作为样板,普及推广。各县(区)、开发区也相应确立一批节能示范单位,以点带面,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四)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各级政府应安排节能专项经费,支持本级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结合节能示范工程,探索节能投资多元化路子,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保障体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支持节能企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技术推广等优惠政策。(五)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活动,做好节能培训工作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发挥各级政府的表率作用,加强宣传能源科普知识和节能降耗对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推广先进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提供能源节约的具体办法。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知识竞赛、节能体验、图版巡展、争当节能标兵等形式开展节能专题宣传活动,将学习宣传《节约能源法》和《条例》等节能政策法规作为本单位节能宣传的重点;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众关心、参与公共机构节能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培养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节约和减少能源浪费变成自觉行动。各级公共机构对负责节能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进行节能培训,提高现有设备运行管理水平和节能实际操作能力。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各系统主管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结合实际对所属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分期、分专业、分系统地进行业务培训。六、能源审计和监督考核(一)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能源审计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加强对公共机构执行能源消费定额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对单位用能设施运行效率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承担能源审计的专业机构由各级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规范程序认定。各公共机构要根据审计结果,积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必要措施。(二)建立节能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对能源消耗较高的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审计部门结合绩效审计工作进行能耗情况审计。公共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能源审计和节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合理用能的,或者超定额耗能、造成损失浪费的,应要求其做出说明,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通报。(三)建立健全能耗公示制度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分析工作的基础上,将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不定期地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机制根据节能主要目标和要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分别下达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指标,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定期检查与考评。各级公共机构要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明确节能责任,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考核考评制度。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纪委、发改委、财政、建设、人事、统计等部门每年定期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公共机构各单位节能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视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南宁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9〕60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9〕10号)的精神,积极稳妥全面推进南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到位、林权有主、林农得利、林业增益,森林生态功效增强。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目标,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减轻税费,惠及林农,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作出贡献。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南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理清权属,理顺关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二)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依法取得的林权、权利和权益要予以维护;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中出现的林权争议依法妥善处理;对林业“三定”以来,违反政策法规或不尊重群众意愿,擅自处理和发包集体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要予以纠正;对林业“三定”后乱侵滥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集体林地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协调处理。禁止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或小集团、个人借改革之机,盗用改革之名对集体林地打乱重来,巧取强夺;坚决制止、严厉查处在改革进程中发生的盗伐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的行为和活动,保障改革在稳定有序中推进。(三)坚持民主参与。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政府组织推动、部门协作服务、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社会力量参与”的改革工作思路,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科学决策,保障改革方案、改革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业务操作和改革结果公开,实行公平分权,公正处分利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有关各方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主权利,确保广大农民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参与、民主决策提出和选定正当、合理、合法的改革路径。(四)坚持科学指导。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掌握本辖区林业“三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状况,客观分析评估当前林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现状,全面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地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县区、乡镇、行政村的具体改革方案不搞一刀切,确保改革使当地森林发挥生态功能作用,农户享权并得到实惠。同时,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既坚定不移地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又充分尊重农村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意愿选择;既要防止工作马虎粗糙,片面追求进度,搞强制命令,又要防止“虎头蛇尾”,留下后遗症和稳定隐患。三、改革范围本次改革的范围是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为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林木,涉及全市12个县区1300多万亩。此外,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纳入改革范围;林业“三定”时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林地并进行依法登记发证,后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且尚未恢复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另行处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范围内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要进一步明晰权属关系,确认林地、森林经营方向,理顺经营管理关系(如实行委托经营管等),确保经营管理方式延续不变,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利和权益。而南宁市人民政府、原南宁市郊区人民政府、原邕宁县人民政府原核发的山界林权证涉及的林地林木林权改革,依现行政区域管辖由各县区组织实施。四、目标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4年时间,通过确权登记和核发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进一步完善农村林地承包政策,明确山林经营主体和收益主体,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通过改革,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户户有权,人人获益,农村集体公共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促进农村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五、总体安排根据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安排如下:(一)自治区先行试点县武鸣县。武鸣县作为2007年自治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县,集体林地面积196万亩,要在2009年底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二)自治区扩大试点县宾阳县。宾阳县作为2009年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5个扩大试点县(区)之一,林改面积125.78万亩,其中:2009年要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65%,即81.76万亩,2010年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三)其它县区。2009年要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的30%,2010年要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70%,2011年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六、方法步骤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以县区为基本单位,分5个阶段组织实施:(一)第一阶段:动员组织阶段1.成立机构。各地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门抽调人员,分成若干个组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合协调、政策法规、督查指导、宣传培训、资金管理、信息档案、纠纷调处等方面工作。2.制定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报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经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备案。3.宣传发动。市县乡三级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安排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召开干部会、党员会、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等方式,采取发放“告知书”、“明白卡”、“公开信”等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了解和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努力营造改革氛围。4.组织培训。市县乡三级要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骨干培训,使所有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目的和要求,熟悉改革的程序和步骤,掌握改革的政策和方法,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重点对直接参与和指导改革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操作规程在内的系统培训,使他们懂政策、能指导、会操作,确保改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5.摸底调查。各地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依法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林木的总体数量和属于自留山、责任(承包)山,已流转经营的林地、林木等情况及现有集体山林的历史沿革、权属结构和经营管理状况,摸底调查结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公共场所张榜公示7天。6、制定村组承包方案。各村组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二)第二阶段:外业实施阶段1.实地勘界。由乡镇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组织村组干部、技术人员和相关林权权利人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绘制详细的林地权属界线图和宗地图,标明林地位置,确定林地四至边界和面积,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公示。公示期7天。2.调处纠纷。对林权争议及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及时进行调解处理;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争议未解决前,维持现状,暂不发证,待纠纷调处解决后再确权发证,防止以山林纠纷为由乱砍滥伐森林和因林权纠纷引发新的社会矛盾。3.签约备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按照林权改革方案将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地或林木,重新签订或补充完善经营合同,落实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并以乡镇和村组为单位造册登记,形成完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三)第三阶段:发证建档阶段1.审核录入。林地和林木产权明晰之后,乡镇政府要对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章同意后报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证。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文字信息和数据输入计算机。林业主管部门将录入有关内容和以村为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宗地图制成公示表。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或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地所有权,其他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示,公示期为30天。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书。发放林权证时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核发新林权证后,原有的林权证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收回注销。3.建立档案。各地林改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档发〔2007〕36号)的要求,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四)第四阶段:综合配套阶段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改革质量的前提下,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可以逐步推进配套改革。1.探索森林经营管理新模式。逐步改革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通过指导农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不断提高农民经营森林的质量和林地产出效益,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2.逐步建立林业市场体系。抓好林业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林业信息联网,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林业综合行政服务;建立和完善林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强化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健全调解仲裁机构;放活商品木材和林副特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增强林业发展动力。3.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林农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引导广大林农兴办各种类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走联合发展之路,实现区域化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4.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逐步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等纳入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五)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全面自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工作以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写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逐级上报市和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检查验收。在各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照自治区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量化考评和检查验收。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写出验收申请报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市验收结果进行核查。3.总结表彰。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要求,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环节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对不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七、完善机制为把改革任务落实到实处,抓到细处,按照自治区“全区动员,县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运行机制,在全市范围内自上而下建立起职责明确、效能突出的工作推进机制。(一)建立分级负责的领导机制。1.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审核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各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导各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配合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抽样复查工作。2.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审核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组织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工作,组织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培训,直接参与和指导各乡镇、村组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群众信访接待、林权纠纷调处、林业案件查处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验收等工作。3.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配合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工作,审核各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落实干部包村责任制,派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驻村开展工作,全程参与指导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并配合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和检查验收工作。(二)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协调机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主动参与改革,全力支持改革。林业部门负责林改方案审定、操作规范和业务培训、政策法律咨询、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等;发展改革、财政管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集体林改和林地资源开发、生态公益林保护等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人事部门要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政法、调处部门要抓好山林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调处,维护好社会稳定;档案部门负责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档案管理服务指导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林权档案接收入馆;金融保险机构负责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资产投保试点工作,向林农提供小额贷款和保险业务支持;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负责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法律、政策和各地在改革中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等,加大林改宣传力度,营造改革舆论氛围;民政、国土、农业、法制等部门要负责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形成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动力;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三)建立自上而下的督导检查机制。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和督导检查的同时,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任组长,组成12个督导组,分包全市12个县区,并具体联系该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乡镇,对改革工作实行全程督导检查。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配合自治区、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督导组工作的同时,也要成立督导组,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社会各阶层、人民团体依法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督查指导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定期督查指导在每季度中期进行,不定期督查指导则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时进行。重点督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全面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态,及时发现和反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当地及时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确权发证业务指导,督查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质量。(四)建立运转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及时向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改革进展情况和信息。阶段性工作基本完成后,要逐级上报详细的工作汇报。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逐级报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编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信息简报。各县区也要办好工作简报,同时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办法,推动改革工作。八、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是国家对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又是全面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林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和森林生态效益发挥,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增强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部署、部门加强指导、县乡村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层层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做好具体的指导和服务。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与干部考核任用、绩效考核、部门测评等挂钩,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位推进。(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地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认真加以落实。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逐级签订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将改革任务分解到村、到山头、到地块。林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宣传、政法、发改、财政、编制、调处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三)精心组织,落实人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技术性、社会性和业务综合性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骨干队伍。各级林改机构应由政治思想过硬、综合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人员组成。同时,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跟踪和过错追究制度。(四)做好配套,保障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补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每亩共补助3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根据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每亩再补助1元,各县区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每亩配套1元。中央、自治区、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直接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勘界确权、山林纠纷调处、信息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开支。中央、自治区实行包干到县区的办法,由县区统筹安排使用;市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进度安排。县区林业部门要按照规定用途统筹使用资金,努力降低改革成本。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五)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改革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禁止违规操作。要加强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走形式、走过场,确保改革质量。(六)加强调处,维护稳定。要高度重视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改革第一线,及时发现并努力解决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组内矛盾不出组、村内矛盾不出村、乡内矛盾不出乡,县内矛盾不出县,边界接邻矛盾由上一级协调解决。各级信访和业务部门要认真组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处,尽一切可能减少和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七)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把防止乱砍滥伐、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对木材继续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加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采挖利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加大林区专业防火队伍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借改革之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治安,保护生态环境。(八)加强监督,严肃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加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的监察。严防因工作方法、措施不当或处理问题不及时激化甚至扩大矛盾,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综合保税区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为了确保南宁保税物流中心今年年底前封关运行,加快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向综合保税区过渡,实现高效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宁综合保税区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组长:黄方方市长副组长:刘长林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周家斌副市长肖志钢市长助理、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成员:黄汉锋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郑进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陈世平市经济委员会主任高新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谭玫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封宁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农冰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周异助市商务局局长范卫东市法制办公室主任钱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李伟时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孙志强市良庆区政府区长梁明志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劳以卫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锋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及时协调解决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建设及封关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及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肖志钢(兼)办公室副主任:黄汉锋(兼)梁明志(兼)劳以卫(兼)张锋(兼)办公室下设综合管理组、经济发展组、建设管理组和投资促进组四个工作组,人员分别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招商促进局、良庆区政府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并聘用10名工作人员。(一)综合管理组组长:黄汉锋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北部湾办、良庆区政府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及3名外聘工作人员组成职责:1.负责争取建设资金,保障日常工作经费;2.负责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及配置;3.负责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4.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及财务等工作;5.负责有关决议、决定等的催办、督办;6.负责联络协调、行政后勤和来宾接待工作。(二)经济发展组组长:劳以卫成员:由市发改委、经委、法制办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及3名外聘工作人员组成职责:1.研究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管理体制及运营模式;2.负责协调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工商等职能部门在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有关审批管理业务;3.制订、发布和组织实施保税物流中心(综合物流园区)的有关管理规定及相关运作制度,并负责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业务运作的规范管理及指导工作;4.负责区域内进出口指标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综合材料工作。(三)建设管理组组长:张锋成员:由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商务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及2名外聘工作人员组成职责:1.负责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发展、建设规划的编制,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2.负责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内的入驻企业设立、变更、撤销及进出口许可证、国货复进口,保税料件内销等单证的审核和转报;3.负责管理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四)投资促进组组长:梁明志成员:由市招商局、信息办、环保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及2名外聘工作人员组成职责:1.负责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的对外宣传工作;2.负责招商引资及投融资的相关工作;3.负责外事联络工作;4.负责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的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三、工作要求及保障(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南宁市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建设及管理工作,及时按要求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市北部湾办每年的财政预算,外聘人员的工资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专项工作经费及建设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核拨。二〇〇九年十月六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南宁市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工作方案乙型病毒性肝炎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的一种传染性疾病,是国家法定的乙类传染病。临床表现为黄疸、乏力、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等症状,部分可发展为肝硬化或肝癌,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我市从2003年起实施给适龄儿童免费接种乙肝疫苗以来,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已经从10%下降到1%以下,取得了显著效果。按照国务院和卫生部的统一部署及自治区的统筹安排,我市需用三年时间对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的未免疫儿童免费补种乙肝疫苗,以进一步降低该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为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如期完成补种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项目目标、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对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的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补种,进一步降低该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二、组织机构为加强乙肝疫苗补种工作领导,成立南宁市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国忠副市长副组长:邓卫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汤晓斌市卫生局局长夏建军市教育局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成员由市教育局、卫生局、食药局、广电局、南宁日报社、流动人口办、及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杨晓钊兼任,成员由卫生、教育等部门抽调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乙肝疫苗补种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障投入。为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是落实国家医改方案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的一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对儿童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卫生部、及自治区关于开展乙肝疫苗补种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建立专项工作组织,制定补种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力合作,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投入补种工作。市、县、区(开发区)财政要落实乙肝疫苗补种的人员培训、宣传发动、摸底调查、实施接种、资料印刷、督导考核等工作经费,确保乙肝疫苗补种工作顺利进行。(二)明确职责、落实分工。1.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抓好本次乙肝疫苗补种的组织工作。协调卫生、教育、财政、宣传等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把组织、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村委干部,主动与卫生、教育部门配合,采取逐屯、逐户、逐人摸底调查补种对象,督促家长带儿童进行补种。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肝疫苗补种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各级疾控中心负责乙肝疫苗补种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疫苗、注射器的领取分发和宣传资料的印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接种单位)采取定点接种和临时设置接种点等形式为目标儿童补种疫苗,指导并协助管辖范围中、小学校做好接种对象的宣传、摸底登记造册工作。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1名专人负责所管辖的中、小学校组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等工作。各中、小学校具体做好本校内的组织、宣传发动,指定1名负责人对本校补种对象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向接种单位提供补种儿童人数,发放调查表,按照接种单位补种工作安排,给补种儿童发放接种告知书,协助接种单位做好临时接种现场的准备,督促学生按时、有序到指定的地点接种。校外补种对象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摸底调查人员挨门逐户调查,向应补种儿童发放接种告知书。4.各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安排乙肝疫苗补种项目工作专项经费,为开展乙肝疫苗补种提供经费保障。5.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在乙肝疫苗补种工作期间,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对乙肝疫苗补种工作给予支持。广播电视局要组织电台、电视台制定宣传计划,免费宣传乙肝疫苗补种工作的意义、接种对象、接种时间、地点等;卫生、教育、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要利用通知单、通告、标语、黑板报、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乙肝疫苗补种知识的宣传和广泛的社会动员,使广大家长了解乙肝的危害性和防治知识,主动带孩子接种乙肝疫苗。6.食品药监部门负责对疫苗流通进行监督、保证疫苗质量。四、实施步骤(一)组织发动、培训阶段(2009年9月10日—9月20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乙肝疫苗补种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机构,精心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疫苗补种工作。卫生、教育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部门要做好补种前的组织发动工作,开展乙肝疫苗补种宣传,完成登记查验负责人员、接种技术人员的培训。疾控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地段医院、卫生院、学校及乡、村级人员的培训。(二)目标儿童摸底阶段(2009年9月25日前)。各中、小学校在9月20日前把漏种儿童数报所辖的接种单位;各接种单位汇总后在9月23日前上报辖区疾控中心,各县、区疾控中心在9月25日前将摸底结果汇总上报至市疾控中心。(三)目标儿童的补种阶段(2009年10月—2011年10月)。按补种工作时间安排,在补种前发给漏种儿童接种告知书,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由各接种单位实施接种。(四)接种率和免疫效果评估考核、检查阶段(2010年3月、2010年12月、2011年12月)。各县区政府组织卫生、教育等部门开展乙肝疫苗补种工作督促检查。卫生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以县、区为单位,对乙肝疫苗补种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补种率未达到要求的,要查找原因,开展查漏补种,提高接种率。市疾控中心在各县、区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儿童进行乙肝抗体水平监测,评估免疫效果。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实效在乙肝疫苗补种期间,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教育等部门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宣传发动、摸底登记等准备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工作不力,补种任务完成不好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目标人群乙肝疫苗补种率达到要求,圆满完成乙肝疫苗补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