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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南宁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桂政
办发〔2009〕60号)和《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南发〔2009〕10号)的精神,积极稳妥全面推进南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到位、林权有主、林农得利、林业增益,森林生态功效增强。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目标,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减轻税费,惠及林农,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南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理清权属,理顺关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


(二)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依法取得的林权、权利和权益要予以维护;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中出现的林权争议依法妥善处理;对林业“三定”以来,违反政策法规或不尊重群众意愿,擅自处理和发包集体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要予以纠正;对林业“三定”后乱侵滥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集体林地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协调处理。禁止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或小集团、个人借改革之机,盗用改革之名对集体林地打乱重来,巧取强夺;坚决制止、严厉查处在改革进程中发生的盗伐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的行为和活动,保障改革在稳定有序中推进。


(三)坚持民主参与。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政府组织推动、部门协作服务、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社会力量参与”的改革工作思路,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科学决策,保障改革方案、改革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业务操作和改革结果公开,实行公平分权,公正处分利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有关各方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主权利,确保广大农民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参与、民主决策提出和选定正当、合理、合法的改革路径。


  (四)坚持科学指导。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掌握本辖区林业“三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状况,客观分析评估当前林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现状,全面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地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县区、乡镇、行政村的具体改革方案不搞一刀切,确保改革使当地森林发挥生态功能作用,农户享权并得到实惠。同时,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既坚定不移地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又充分尊重农村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意愿选择;既要防止工作马虎粗糙,片面追求进度,搞强制命令,又要防止“虎头蛇尾”,留下后遗症和稳定隐患。


三、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的范围是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为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林木,涉及全市12个县区1300多万亩。


此外,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纳入改革范围;林业“三定”时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林地并进行依法登记发证,后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且尚未恢复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另行处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范围内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要进一步明晰权属关系,确认林地、森林经营方向,理顺经营管理关系(如实行委托经营管等),确保经营管理方式延续不变,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利和权益。而南宁市人民政府、原南宁市郊区人民政府、原邕宁县人民政府原核发的山界林权证涉及的林地林木林权改革,依现行政区域管辖由各县区组织实施。


四、目标任务


从2009年开始,用4年时间,通过确权登记和核发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进一步完善农村林地承包政策,明确山林经营主体和收益主体,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通过改革,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户户有权,人人获益,农村集体公共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促进农村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五、总体安排


根据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治区先行试点县武鸣县。武鸣县作为2007年自治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县,集体林地面积196万亩,要在2009年底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


(二)自治区扩大试点县宾阳县。宾阳县作为2009年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5个扩大试点县(区)之一,林改面积125.78万亩,其中:2009年要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65%,即81.76万亩,2010年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 


(三)其它县区。2009年要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的30%,2010年要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70%,2011年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


六、方法步骤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以县区为基本单位,分5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动员组织阶段


1.成立机构。各地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门抽调人员,分成若干个组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合协调、政策法规、督查指导、宣传培训、资金管理、信息档案、纠纷调处等方面工作。


2.制定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报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经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备案。


 3.宣传发动。市县乡三级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安排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召开干部会、党员会、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等方式,采取发放“告知书”、“明白卡”、“公开信”等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了解和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努力营造改革氛围。


4.组织培训。市县乡三级要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骨干培训,使所有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目的和要求,熟悉改革的程序和步骤,掌握改革的政策和方法,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重点对直接参与和指导改革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操作规程在内的系统培训,使他们懂政策、能指导、会操作,确保改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5.摸底调查。各地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依法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林木的总体数量和属于自留山、责任(承包)山,已流转经营的林地、林木等情况及现有集体山林的历史沿革、权属结构和经营管理状况,摸底调查结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公共场所张榜公示7天。


6、制定村组承包方案。各村组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第二阶段:外业实施阶段


1.实地勘界。由乡镇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组织村组干部、技术人员和相关林权权利人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绘制详细的林地权属界线图和宗地图,标明林地位置,确定林地四至边界和面积,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公示。公示期7天。


2.调处纠纷。对林权争议及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及时进行调解处理;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争议未解决前,维持现状,暂不发证,待纠纷调处解决后再确权发证,防止以山林纠纷为由乱砍滥伐森林和因林权纠纷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3.签约备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按照林权改革方案将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地或林木,重新签订或补充完善经营合同,落实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并以乡镇和村组为单位造册登记,形成完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


(三)第三阶段:发证建档阶段


1.审核录入。林地和林木产权明晰之后,乡镇政府要对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章同意后报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证。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文字信息和数据输入计算机。林业主管部门将录入有关内容和以村为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宗地图制成公示表。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或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地所有权,其他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示,公示期为30天。


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书。发放林权证时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核发新林权证后,原有的林权证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收回注销。


3.建立档案。各地林改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档发〔2007〕36 号)的要求,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


(四)第四阶段:综合配套阶段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改革质量的前提下,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可以逐步推进配套改革。


1.探索森林经营管理新模式。逐步改革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通过指导农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不断提高农民经营森林的质量和林地产出效益,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2.逐步建立林业市场体系。抓好林业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林业信息联网,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林业综合行政服务;建立和完善林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强化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健全调解仲裁机构;放活商品木材和林副特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增强林业发展动力。


3.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林农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引导广大林农兴办各种类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走联合发展之路,实现区域化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4.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逐步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等纳入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


(五)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1.全面自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工作以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写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逐级上报市和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检查验收。在各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照自治区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量化考评和检查验收。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写出验收申请报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市验收结果进行核查。


3.总结表彰。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要求,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环节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对不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


七、完善机制


为把改革任务落实到实处,抓到细处,按照自治区“全区动员,县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运行机制,在全市范围内自上而下建立起职责明确、效能突出的工作推进机制。


(一)建立分级负责的领导机制。


 1.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审核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各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导各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配合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抽样复查工作。


2.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审核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组织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工作,组织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培训,直接参与和指导各乡镇、村组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群众信访接待、林权纠纷调处、林业案件查处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验收等工作。


3.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配合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工作,审核各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落实干部包村责任制,派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驻村开展工作,全程参与指导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并配合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和检查验收工作。


(二)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协调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主动参与改革,全力支持改革。林业部门负责林改方案审定、操作规范和业务培训、政策法律咨询、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等;发展改革、财政管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集体林改和林地资源开发、生态公益林保护等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人事部门要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政法、调处部门要抓好山林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调处,维护好社会稳定;档案部门负责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档案管理服务指导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林权档案接收入馆;金融保险机构负责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资产投保试点工作,向林农提供小额贷款和保险业务支持;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负责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法律、政策和各地在改革中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等,加大林改宣传力度,营造改革舆论氛围;民政、国土、农业、法制等部门要负责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形成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动力;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三)建立自上而下的督导检查机制。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和督导检查的同时,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任组长,组成12个督导组,分包全市12个县区,并具体联系该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乡镇,对改革工作实行全程督导检查。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配合自治区、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督导组工作的同时,也要成立督导组,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社会各阶层、人民团体依法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


督查指导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定期督查指导在每季度中期进行,不定期督查指导则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时进行。重点督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全面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态,及时发现和反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当地及时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确权发证业务指导,督查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质量。


(四)建立运转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及时向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改革进展情况和信息。阶段性工作基本完成后,要逐级上报详细的工作汇报。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逐级报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编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信息简报。各县区也要办好工作简报,同时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办法,推动改革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是国家对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又是全面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林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和森林生态效益发挥,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增强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部署、部门加强指导、县乡村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层层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做好具体的指导和服务。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与干部考核任用、绩效考核、部门测评等挂钩
,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位推进。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地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认真加以落实。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逐级签订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将改革任务分解到村、到山头、到地块。林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宣传、政法、发改、财政、编制、调处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三)精心组织,落实人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技术性、社会性和业务综合性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骨干队伍。各级林改机构应由政治思想过硬、综合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人员组成。同时,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跟踪和过错追究制度。


(四)做好配套,保障经费。在中央和自治区补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每亩共补助3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根据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每亩再补助1元,各县区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每亩配套1元。中央、自治区、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直接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勘界确权、山林纠纷调处、信息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开支。中央、自治区实行包干到县区的办法,由县区统筹安排使用;市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进度安排。县区林业部门要按照规定用途统筹使用资金,努力降低改革成本。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改革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禁止违规操作。要加强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走形式、走过场,确保改革质量。


(六)加强调处,维护稳定。要高度重视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改革第一线,及时发现并努力解决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组内矛盾不出组、村内矛盾不出村、乡内矛盾不出乡,县内矛盾不出县,边界接邻矛盾由上一级协调解决。各级信访和业务部门要认真组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处,尽一切可能减少和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七)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把防止乱砍滥伐、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对木材继续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加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采挖利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加大林区专业防火队伍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借改革之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治安,保护生态环境。


(八)加强监督,严肃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加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的监察。严防因工作方法、措施不当或处理问题不及时激化甚至扩大矛盾,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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