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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1号)的要求,我市将以马山、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为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为突破口,启动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为全面铺开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经验。为做好马山、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造目标和范围


2009年优先对我市马山、隆安两个试点县3490户农村危房实施改造(见附表1),于2009年底完成试点一期工程建设,启动试点二期、三期工程建设,力争在2009年至2011年的3年内,解决我市农村部分贫困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改造的基本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应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公平、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适当集中、节约用地;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改造内容和改造要求


(一)改造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的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其他困难户;二是按照建设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和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这两个试行标准,经评定划为一级(d级)、二级(c级)危房的农房。


(二)改造的形式


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四)改造村屯规划和设计


一是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要编制村庄规划,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内容,并尽可能直观,让群众看得懂。二是采用标准图集或做好农房设计。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五)村庄危房改造要求


一是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即要尊重群众意见,又要与旅游发展、城镇建设、村庄整治等有关工作结合起来,改造后的农房结构和建筑风格要与周围环境协调,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二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三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避免大拆大建。四是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五是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行政村集中修建五保户供养点。


四、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农业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建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扶贫办和各县、区政府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设在市建委,由市建委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从各单位抽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为:


1、市建委: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指导、督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和指导各县建设部门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指导各县建设部门开展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市监察局: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纪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市发改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协调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审批办理。


4、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的筹措,研究提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建议,统筹、审核、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旧宅基地恢复农田和新址占地等有关土地审批工作。


7、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村屯规划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对于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村庄,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村庄规划。


8、市房产局:负责指导农村危房鉴定和房屋产权登记办理。


9、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水利、人饮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10、交通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道路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11、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12、市林业局:负责协调危房改造项目配套建设沼气池的资金补助。


13、市金融办:协调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群众建房小额贷款。


14、市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中实施集中建设的未通路的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15、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民委、市地税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和支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二)各县政府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

各相关县政府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危改办),由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人员,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


要采取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屯”、乡镇干部“包户”的方式,由县四家班子领导成员每人挂钩联系1个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乡镇与包户干部、行政村村干签订责任状,与危房改造户签订协议。


(三)采取单位、企业“包村包屯”的方式,由市直单位、国有企业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与指定的村、屯挂钩,支持、配合县、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直接参与组织实施的责任。


具体任务分工见附表2。


五、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工作准备(2009年9月上旬—10月上旬)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前期初步调查摸底的情况结合自治区下达的工作任务,按县、乡镇政府负责,市直部门和企业“包村包屯”机制,将改造任务逐村逐屯分解落实。


2、召开专门会议,签订目标责任状。


3、项目申报


县政府会同各责任单位对责任村屯的危房改造户进行详细的调查,做好危房等级鉴定,复核补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拍照立档,确认或调整补助对象,把工作任务分解到户,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4、确定补助标准


马山、隆安两县危改办根据一期工程需改造的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具体补助标准,上报市危改办审查同意,上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审批后实施。


各县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


5、落实市、县补助资金


市财政和县财政按照改造任务和自治区对市、县配套资金的要求,落实改造资金,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自治区、市、县的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


6、市规划局、市建委指导县政府对需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的村屯编制村庄规划


(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2009年9月下旬—12月上旬)


按“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先行从积极性较高的危房改造户中,结合自治区下发的《关系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图集》选择建设一批示范工程,组织其他乡镇、村屯的人员和危房改造户进行参观、学习,全面铺开项目建设,并做好相关村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做好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有关建设手续办理和项目建设的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在实施一期工程建设的同时,各县政府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做好二期工程项目项目申报,争取年底能够启动前期相关工作。


(三)验收阶段(2009年12月上旬—12月中旬)


项目建设完成后,市危改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考核体系和相关政策,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市一级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请进行自治区一级验收。


(四)考核总结阶段(2009年12月下旬)


完成项目验收后,由市危改办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通过总结,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农村危房改造提供经验。


六、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5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万元。一期工程2009年7月~2009年12月,实施改造3490户,需要投资约1.047亿元。

(二)资金筹措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我市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平均每户补助10000元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按照0.8:0.2的比例配套,即按4000元、1000元给予平均每户补助5000元,投入补助资金1745万元,其中,市财政筹措1396万元,马山、隆安两县财政分别筹措250万元、99万元。其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危房改造户自筹和投工投劳解决。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危改办。


4、审批:县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七、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城区)逐级审核申报,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城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表3);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表4);


(6)县(城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城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城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城市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县(城区)危改办申报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3)市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城区)危改办初审,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城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城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县(城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材料。


市危改办同时需将市、县两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方案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相关县政府及市直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目标考核体系,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确保改造工作落实到位。把农村危房改造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年度业绩考核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由市政府与负责实施改造工作的县政府和市直单位、企业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实行行政问责,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各责任县政府和责任单位要与有关村屯进行结对帮扶,利用政府部门资源加快推进改造工作。县政府要组织社区(街道)、村屯党支部等基层组织、干部和驻村新农村指导员参与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要制定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大宣传动员力度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央、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中央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使危改户群众树立“自己的事自己办”的意识,把“要我改造危房”转化为“我要改造危房”的自觉行动,积极配合危房改造工作。


各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根据本地农村特困户住房困难状况和自建能力,广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把帮扶责任落实到单位,充分调动地方基层单位各方面人力、物力,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
 
(三)整合部门资源,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支持


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整合部门资源优势,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支持。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简化危房改造相关手续的审批和办理,给予简化手续,开通绿色通道,其他相关部门要对开展危房改造的村屯在道路、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如:林业部门根据困难群众的需求配套安排沼气池修建给予资金补助;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减免有关报建费用,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公路部门加快通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等。


(四)完善工作制度


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设立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台帐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汇报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资金划拨管理制度、建设督查制度、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成效,积极协调和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危房改造资金到位


一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危房改造前期调查工作,积极向国家和自治区争取改造资金;另一方面,市财政和县财政要采取有力措施,多渠道筹措好配套资金,并将危房改造资金落实到户;此外,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确保危房改造资金落实到位。


(六)加强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资金使用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县对危房改造资金落实、具体工作推进、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


(八)、对主要建筑材料实行政府采购


市建委、市财政局、市采购办要组织有关县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主要建筑材料政府采购工作。对农村危房改造中所需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具备政府集中采购要求和条件的,以县或者乡镇为单位,统一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建材质量。


附件:1、2009年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项目投资计划表

2、2009年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任务分解表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

内容字数: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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