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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南宁市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意义


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诚信南宁”建设,把南宁建设成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有力举措。根据《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中“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8〕52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南发〔2006〕2号)的有关精神,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政府采购中引入信用管理机制,以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状况的监管,更有效的规避政府采购风险,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部门在工作中积极引入信用管理机制,还具有带头使用信用产品,促进我市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推动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深远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核心,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信用监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政府采购的监管提供更有力手段,进一步保障公共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我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应在“总体协调、联合征信、分类建档、相互开放、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下,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协调和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全面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部分的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联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并分类建立供应商的信用档案,在部门之间相互开放使用;按照信用管理专业要求,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级标准;在试点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将评级工作深化和推开,进而夯实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工作的基础,为政府采购工作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总体目标


到2012年,基本建成全市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互通;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更加完善,其交易行为更符合政府采购信用监管的要求,做到守信经营,依法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完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有法可依;建立起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综合信用评价的市场化初步形成。政府采购风险得到有效规避,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明显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


三、实施步骤及主要工作


(一)启动阶段(2009—2010年)


搭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的制度框架。


1.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数据库。


(1)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资源分类目录(包括机构信息类别和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类别);


(2)制定信用信息采集、传递和汇总整理的操作程序与管理办法;


(3)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及管理办法;


(4)建设和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数据库;


(5)建立以社会监管为目的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2.确定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数据内部共享的办法。


(二)试行及逐步推开阶段(2011年)


选择政府采购中投标主体较多的一项或数项采购项目,进行供应商的信用评级工作试点,并逐步将中介组织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纳入管理。


1.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1)通过模拟测试,逐步形成完整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评级模型;


(2)通过对供应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试点工作,制定适合本市实际、相对统一、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与评审方法。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交经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进行的信用评估,作为我市政府采购部门对供应商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


2.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


依据供应商的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对供应商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动态的分类管理。通过信用等级加减分等方法,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作为评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1)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办法和招标、评标的信用等级加减分制度;


(2)在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中引入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大力推行在工程招投标、设计施工和质量保修等阶段中的保证担保制度,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允许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减轻高信用等级企业的经济负担;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规避政府采购风险。


(三)全面铺开和提升监管阶段(2012年)


总结试行阶段信用评级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这两项制度,并在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全面引入信用管理机制。大力引导政府采购供应商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机制,使企业从内部管理入手,通过信用管理,自觉防范失信违约行为,提高企业诚信度,改善政府采购信用环境。


1.在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全面引入供应商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广泛推广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信用产品的应用,努力营造“守信褒扬,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建立健全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3.引导政府采购供应商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机制。


(1)引导政府采购供应商建立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完善信用制度,加强信用建设,构筑企业微观信用基础;


(2)鼓励政府采购供应商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四、部门职责


市财政部门全面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部分的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推进职责,建立和维护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信用档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中房建、市政工程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负责政府投资工程交易活动、中标后合同管理及竣工结算备案登记等方面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和维护政府投资工程评标专家及工程类项目供应商信用档案、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相应信用信息的采集目录;牵头并商市财政、发展和改革、政府集中采购等部门共同制定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招标、评标的信用等级加减分等分类管理制度。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按现行分工由相应部门负责。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档案、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制定信用信息的采集目录;制定供应商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招标、评标的信用等级加减分等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采购人应当及时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信用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专业指导及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进行指导,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数据内部共享、供应商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制定进行指导,对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进行督促检查,对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市政府采购中的信用等级评定活动进行监管。


本市其他行政系统的政府投资项目,也应逐步推行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指挥小组,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和分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相对应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指挥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法制办、信息办、信用办、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等单位组成,指挥小组决定、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设立专职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


政府采购涉及的各业务和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的信用管理岗位并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


我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专业人员和专业管理技术缺乏的问题,也可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


(三)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专业研发


1.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应通过举办信用知识讲座、培训以及经验交流等形式,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信用体系建设知识。


2.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宣传。对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信用管理知识的培训,宣传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确立守信经营的理念。


3.开展理论与应用研究。鼓励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与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相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鼓励信用评级的数学模型、专业标准等信用管理核心技术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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