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突发事件扩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和不良社会影响。
1.2 制定依据
1.2.1 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广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类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3.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3.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1.3.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5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公务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中心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水上搜救中心或当地政府实施应急现场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及时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指挥部及职责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是南宁市水上搜救工作的指挥机构和水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是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南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水上搜救的运行管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南宁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和处置ⅲ级以下水上突发事件,ⅱ级以上水上突发险情逐级上报并根据上级搜救中心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设指挥长一名、常务副指挥长一名、副指挥长若干名。指挥长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相应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南宁海事局局长、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南宁市交通局局长、南宁市公安局局长、南宁市水利局局长、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南宁警备区参谋长、武警南宁市支队参谋长以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
受指挥长的委托,指挥长指挥权限替代次序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南宁海事局局长、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水上搜救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水上搜救工作规章制度和编制本市水上搜救预算。
(2)负责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指定本市水上救助力量和协调市卫生局指定水上医疗救援机构。
(4)承担本市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和负责本市的搜救、防污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5)制订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与水上搜救演习,并配合上级水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此类工作。
(7)组织本市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2.1.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南宁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南宁海事局一名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南宁市安监局、南宁海事局、南宁市交通局、南宁市港航管理处、南宁市水利局相应业务部门一名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搜救中心办公室的工作程序。
(2)负责实施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值班工作。
(3)组织拟订水上搜救应急反应的演习方案和演习的相关准备工作。
(4)负责本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信息和技术信息的搜集和传递。
(5)负责筹备和承办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
(6)负责承办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建立南宁市水上搜救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用于研究、决议水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办公室负责召集召开局际联席会议,会议次数一年应不少于一次。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交通局、南宁市水利局、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外事办公室、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宁市旅游局、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南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南宁市侨务办公室、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南宁市气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南宁分局、南宁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海关、南宁海事局、广西保监局、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空军南宁指挥所、南宁吴圩国际机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职责:
(1)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水上搜救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并具体做好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组织管理。
(2)南宁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水上搜救物资保障协调有关工作。
(3)南宁市公安局: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根据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公安船艇参加水上搜救行动;负责重大搜救行动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秩序。
(4)南宁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5)南宁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搜救资金保障,负责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
(6)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对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如山崩、滑坡、泥石流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测可能因山崩、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负责协调水上搜救工作涉及到的相关工作。
(7)南宁市交通局:协助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和有关部门拟订南宁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行动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水上搜救资源运输的组织工作;根据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运输船舶参加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应急响应工作。
(8)南宁市水利局: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救助和技术支持;根据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防汛抢险船艇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9)南宁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对遇险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并为救援工作提供远程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执行医疗救助、转送和收治伤病员。协调对获救的伤病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10)南宁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协调获救和死亡、失踪外籍人员的善后工作。
(11)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协助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行动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和指挥,并提供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
(12)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督促有关部门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南宁市的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13)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现有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14)南宁市旅游局:负责协调处理涉水旅游安全事故。
(15)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协助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行动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16)南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协调获救台胞的安置和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胞的善后工作;协助新闻单位做好水上搜救的涉台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并具体做好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涉台新闻报道的政策把关工作。
(17)南宁市侨务办公室:负责协调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和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工作。
(18)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网络信息发布。
(19)南宁市气象局: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的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负责向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供气象服务信息、预警短信以及按照水上应急指挥部要求提供所需的气象信息。
(20)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南宁分局:对江河、水库的水文变化进行监测分析,预报有关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21)南宁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系统进行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置。
(22)南宁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为水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水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3)南宁海事局:负责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挥、协调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参加水上搜救;参与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24)广西保监局: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水上突发事件涉及保险的理赔服务工作,督促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准确进行查勘理赔。
(25)南宁警备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26)武警南宁市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有关部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27)空军南宁指挥所:负责组织所属有关部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28)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负责提供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为航空器参加救助行动提供便利,并提供航空运输保障和水上搜救的装备支持;参与航空器的水上搜救指挥和协调。
(2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协调水上搜救通信保障工作。
(30)县(区)人民政府:遇险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报告后,负责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2.1.4 应急专家咨询机构职责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其成员由航运、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的专家、教授组成。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南宁海事局负责筹建,其职责是:负责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技术保障;根据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参加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根据不同应急反应行动的需要,由相应专业的专家、教授组成专家评估组。
2.1.5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若干个应急工作组,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由执行指挥长指定组长及组成单位,并直接接受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协调指挥。其组成及任务为:
(1)信息处理组
南宁海事局负责险情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通报和发布航行通(警)告。承办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传达、记录和督查工作。
(2)专家评估组
负责对水上突发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评估水上应急行动效果,向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应急建议、救援方案。
(3)应急行动组
负责实施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污等工作。如搜寻救助单位和救助力量负责落水人员的搜寻与救助;医疗部门负责伤员的救治处置;公安、消防、安监、海事、环保等部门负责对船舶火灾或爆炸进行协调救助,对船舶污染作出应急反应;海事、公安、武警等单位负责搜救现场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维护等。
(4)新闻发布组
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网络信息发布。
(5)资源保障组
相关单位负责提供应急行动的交通、物资保障和各种搜救力量器材维修、补充和重新配备等工作;协助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和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索赔取证,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2.2 现场指挥(员)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员)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搜救中心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是:
(1)执行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搜救中心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2.3水上应急救助力量
2.3.1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3.2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2)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中心要求上报总结。
(4)参加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演习。
2.4水上突发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图1)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准备。
3.1 预警信息监测、分析与分级
3.1.1 预警信息监测
建立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南宁海事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水利局、南宁市气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南宁分局和相关机构等随时监测收集水上各方面的信息,包括:
(1)气象条件及水文,包括风力、雾、雨、温度、能见度、水流、水位情况等;
(2)通航环境,包括航道变迁、洪水、堤岸条件、地质灾害、交通流、交通密度、碍航物、交管措施等;
(3)船舶条件,包括船舶种类、结构、船龄、船舶设备状态等;
(4)人员素质,包括船员配备、载客数量、驾驶人员适任情况、保安因素等;
(5)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的信息和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
3.1.2 预警信息分析与分级
信息收集工作完成或进行当中适时进行信息定性和定量分析,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等气象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紧急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等气象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等造成内河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信息发布与报告
南宁海事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水利局、南宁市气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南宁分局和相关机构等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和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向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ⅳ级以上级别的风险信息。情况特别紧急或者特别重大时,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越级上报。
3.2.2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2.3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与处置
4.1 水上遇险信息的接收
4.1.1 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
南宁海事局水上搜救专用电话:4800055
4.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方式
(1)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2)目击者或知情者。
(3)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4.1.3 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4.1.4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水温、浪高等。
4.1.5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4.2 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
4.2.1 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4.2.1.1 遇险信息核实途径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判断遇险时间、位置等信息是否符合规律来综合判断遇险信息的真伪。
(5)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7)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8)其他途径。
4.2.1.2 初始评估
分析最初发现者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观察到的现场情况等信息,评估包括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以及救助请求;初步确定险情级别,并在地图上标绘出事故位置。
4.2.1.3 危险物质的探测
对水上突发事件及起因进行探测。包括(1)所涉及物质的类型及特性;(2)泄漏、反应、燃烧的数量;(3)密闭系统的状况;(4)控制系统的控制水平和转换、处理、中和的能力。
4.2.2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上报
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后应立即向所在地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2.2.1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
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搜救中心应立即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立即通报;当接到ⅱ级以上险情信息后,搜救中心在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可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2.2.2 信息报告表
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按《水上险情报告表》或《污染事故报告表》中内容登记、核实,并了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救助要求。
4.2.2.3 涉外人员与港澳台人员情况通报
如水上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向外事办、台办、侨办通报。
4.3 水上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见附图2)
4.4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流程图(见附图3)
5 应急响应行动
5.1 预案启动的条件与分级响应原则
一般险情(ⅳ级),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启动本搜救应急预案响应,广西海上搜救中心跟踪指导。
较大险情(ⅲ级)以上,报由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启动相应的预案响应;对风险评估可能会造成较大危害、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认为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或南宁市人民政府指定处理的水上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市级水上搜救中心、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水上突发事件,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
5.2 应急救援行动的优先原则
(1)遇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优先;
(2)防止突发事件扩展优先;
(3)保护环境优先。
5.3 搜救指挥机构的任务
最初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水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
在险情确认后,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部领导应视险情级别,到南宁海事局水上搜救值班室直接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6)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7)动用航空器实施救助的,及时通报空管部门。
(8)下达指令,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水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搜救中心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要明确将下述事项告知各种搜救力量:
①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②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③搜救区域及该区域的环境状况。
④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⑤通信联络方式与要求。
⑥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⑦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9)必要时,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响应,或请求其调派相邻市的船舶参加应急行动;应要求,派出力量参加相邻市的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10)险情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南宁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视情况,可建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11)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或建议上级调整应急行动方案;确定继续、中止、恢复或终止应急行动。
5.4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中心的指令,按搜救中心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搜救中心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现场险情的有关信息。
5.5 水上突发事件响应保证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政府和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作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支持保障。
5.6 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
(2)搜救中心应与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根据搜救中心与军事指挥机关共同制定的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3)参加救助的军队船舶、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7 通信方式
水上搜救中心在实施水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internet。
(2)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8 水上医疗援助
5.8.1 医疗援助的方式
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须提供:
(1)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知水上搜救中心。
5.8.2 医疗援助的实施
水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水上搜救中心逐级向上级请求支援。
5.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水上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水上搜救中心可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工作,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和药品等。
5.10.1 水上搜救中心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通报当地政府,由当地各级政府负责拟订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0.2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并做好安置工作。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5.11.2 社会动员时水上搜救中心的行动
(1)指定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2 救助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
5.12.1 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2.2 方式
由水上搜救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监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4)组织参与搜救行动指挥的工作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和评价。
5.12.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对现场进行监测、分析,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3 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水上搜救中心根据以下情况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1)应急行动已获成功,紧急情况不复存在。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污染物或其他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4)受气象、水文和现有搜救力量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应急反应行动无法继续。
5.14 新闻发布
5.14.1 新闻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新闻。
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14.2 新闻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
5.14.3新闻发布方式
新闻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5.15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附图4)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对获救人员的安置,以获救人员所在单位为主,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获救人员无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救助;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台办、侨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负责遣返。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对死亡人员的处置,以死亡人员所在单位为主,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协助;死亡人员无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台办、侨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民政部门协助。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保险
6.3.1 参加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和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年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涉及保险的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按保险合同约定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4现场清理
卫生、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水上现场污染物或危险物的收集、现场消除等工作。
6.5 赈灾和恢复
水上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总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水上突发事件危害情况和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等工作。
6.6归还与补偿
水上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办公室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的物资、船舶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6.7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7.1 搜救效果的调查评估
(1)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险情(ⅳ级)和较大险情(ⅲ级)的搜救效果调查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并送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审核;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对重大险情(ⅱ级)和特大险情(ⅰ级)的搜救效果进行调查。
(2)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7.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应急行动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对一般险情(ⅳ级)和较大险情(ⅲ级)的搜救工作进行总结;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对重大险情(ⅱ级)和特大险情(ⅰ级)的搜救工作进行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保障水上搜救中心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中心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搜救中心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水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指定应急力量
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可用于水上搜救的资源及分布情况,根据水上搜救实际需求,按《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程序指定相关单位或相关搜救单元为搜救力量,并建立《搜救力量指定档案》,《搜救力量指定档案》每12个月更新一次。
7.2.2 制定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可调用搜救力量布局图。
7.2.3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部门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水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水上搜救中心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4 医疗保障
水上搜救中心与当地具有水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5 治安保障
(1)水上搜救中心与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水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2.6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水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7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公众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水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水上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 培训
(1)水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习
为了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水上搜救中心应每两年举行一次水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练与演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
7.4 监督检查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启动本预案,由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或南宁市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碰撞、触碰、触礁、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 ,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预案编制、批准
(1)南宁海事局负责本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正文经征求有关部队和部门意见后,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及时报送广西海上搜救中心。
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每年度一月份将通信联络表发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和更新。
(2)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意见。
8.2.2 评审
(1)周期性评审和临时性评审
a.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对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b.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发现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
(2)评审方式方法
a.专家评审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专家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
b.应急行动人员评审
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相关人员和水上突发事件当事人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
(3)修订与更新
a.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b.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订。
c.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d.预案修订较大或经多次修改,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应更新预案,并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8.2.3 备案
本应急反应预案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在参加水上应急反应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8.3.2 军人或其他人员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3.3 对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或南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公务员法》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8.3.4 对积极参加水上搜救的船舶,由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或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8.3.5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水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6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中心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附图1水上突发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附图2水上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附图3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流程图
附图4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有关部门联系方式表(略)
2.应急体系咨询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略)
3.左江、右江、邕江、郁江沿江县、乡镇主要负责人联系表(略)
4.大王滩、屯六、仙湖、清平、大龙洞水库管理区主要负责人联系表(略)
5.指定搜救力量单位通讯录(略)
6.南宁市卫生、气象、电信单位通信录(略)
7.水上险情报告表(略)
8.油污染事故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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