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市长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现将《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市长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市长审批制度
一、市本级年度预算总盘审批
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编报,“一上”,由各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管理办法编报部门预算建议数,预算建议数应包括本部门所有收支情况,并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一下”,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建议数后报市本级预算编制审核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审定,财政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预算下达预算“一下”控制数;“二上”,各部门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二上”数据(如需调整须报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预算“二上”数据汇编部门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二下”,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批复各部门的预算,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总盘按程序随部门预算编报审批。
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市财政局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变动,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调整、变动涉及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批准)。
二、预算切块专项发展资金审批
市本级财政支出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之外安排的各项专项发展资金,包括:旅游专项资金、招商专项资金、立法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业扶持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干部教育专项资金、对外宣传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化专项资金、“两会一节”专项资金、城乡清洁工程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及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等,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符合使用专项发展资金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市政府(办公厅)将单位申请报告转交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初审后,经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经市长批准后,项目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按审批方案组织实施。
(二)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案审批前需动用该项资金的,由符合使用该项资金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分管副市长初审后,经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三)审批后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案在执行中如有调整、变动,由项目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分管副市长初审后,由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三、基本建设资金审批(预算内)
列入市发改委批复的基建计划项目的立项单位按要求向市发改委申请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安排方案,报市政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审批后执行。审批后的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方案在执行中如有调整,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分管副市长初审后,经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四、小汽车专项资金审批
原则上部门预算不安排车辆购置经费,统一在专项预算中安排购车经费,需购置车辆的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交财政部门汇总、核对(车辆定编数、实有数、车辆状况等指标),每半年进行汇总一次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交财政部门执行。
五、预备费支出审批
根据《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对于市本级预算执行中不可遇见的增支因素,符合预备费使用范围的,由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经费申请,经市长审批同意后可从预备费中动支安排。
六、预算追加资金审批
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因增加工作任务等原因需要追加经费的(除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切块专项资金外),申请经费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申请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直接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转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协助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七、城市建设资金审批
(一)按市政府工作布署,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建委、规划局、财政局、国土局、园林局、城管局等部门(以下简称“编制小组”)共同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同时由市财政局牵头,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安排计划,报市长批准后送编制小组汇总编制全市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后下发全市执行。
(二)对已列入年度城建投资计划且资金已到位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用款,市财政局按照资金计划和项目进度审核、拨款。
(三)对已列入年度城建投资计划但资金未按进度到位和项目变更投资额(含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和标准调整、征地拆迁、红线调整等)占年度投资计划10%以上(含10%),由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建委等部门提出项目资金调整计划报市政府,超预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批,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长审批。
(四)对未列入年度城建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编制小组提出意见,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后,由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但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长审批。
八、“菜篮子”资金审批
年初,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菜篮子”工程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下达执行。市财政局按投资计划及项目进度审核、拨款。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投资计划。
九、以上预算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政府信用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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