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负责立法工作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把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南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研和起草,确保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按时完成。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2009年工作总体部署,2009年立法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项目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安全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为重点,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据此,南宁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
(一)为加强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请审议《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起草,2009年4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为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确保城市桥梁这一重要设施的完好、安全和通畅,提请审议《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草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2009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三)为构建绿色南宁,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提请审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起草,2009年7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拟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8件):
(一)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制定《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起草,2009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为规范基础测绘管理,提高基础测绘成果应用,制定《南宁市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起草,2009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三)为进一步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修改《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2009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四)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为市民创造良好生活环境,修改《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2009年7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五)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南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起草,2009年7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六)为使民族语言文字更好地为首府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和繁荣发展,突显首府民族文化内涵,制定《南宁市壮汉两种文字社会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起草,2009年8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七)为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步发展,制定《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2009年9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八)为进一步完善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处理程序和办案经费管理,促进公正执法,修改《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起草,2009年9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三、立法调研项目(17件)
(一)地方性法规7件:
1、《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调研。
2、《南宁市人民调解条例》,由市司法局负责调研。
3、《南宁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由市交通局负责调研。
4、《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研。
5、《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修订)》,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研。
6、《南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由市爱卫办负责调研。
7、《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由市农业局负责调研。
(二)政府规章10件:
1、《南宁市建设领域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调研。
2、《南宁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调研。
3、《南宁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调研。
4、《南宁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研。
5、《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调研。
6、《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调研。
7、《南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研。
8、《南宁市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局、市法制办负责调研。
9、《南宁市征信活动管理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调研。
10、《南宁市行业中介组织促进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法制办负责调研。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列入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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