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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南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确保完成南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考核指标


(一)考核对象


“十一五”期间承担自治区、南宁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和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工程的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自治区、南宁市级各企业。


(二)考核指标


本办法实施主要污染物考核指标,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以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自治区、南宁市各级企业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为基础,结合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查和评定。


(二)企业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工程和减排措施完成进度情况


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市环保部门监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评定。


(三)总量减排工作机制建立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


依据是否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是否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形成各部门联动的减排工作机构,是否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等方面进行评定。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上年度本辖区或本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编写自查报告报市环境保护局,并抄送南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城区、开发区减排工作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评报告并于4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通告。


(二)对承担年度重点减排工程项目企业减排目标责任评价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城区、开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年底企业将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所辖区环境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城区、开发区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重点减排企业的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考核意见并于3月底前上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组成评估考核组,通过重点抽查、部门联审对企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评估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考核结果认定


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级:通过和未通过。


(一)考核结果通过认定标准


在国家、自治区年度考核核查前,凡年度减排工程措施已落实,完成了自治区、南宁市年度重点减排工程项目以及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自治区、南宁市级各企业可被认定为通过年度考核。


(二)考核结果未通过认定标准


在国家、自治区公布减排结果后,凡年度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未完成自治区、南宁市年度重点减排工程项目以及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自治区、南宁市级各企业可被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三)考核结果按实际情况认定标准


在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总体通过自治区核查的前提下,考核工作组可根据考核对象总体任务完成的情况确定是否通过年度考核。


五、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依据中组部印发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通过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未通过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环保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取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当年一切评先、评优、奖励资格。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部门在考核结果通告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报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减排办公室。


(二)对按时完成年度自治区、南宁市重点减排项目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3万元,奖励对象为企业主要领导和负责减排工作的有关人员。


对未能按时完成年度自治区、南宁市重点减排项目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评价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写出检讨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减排办公室。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评优、奖励资格;不得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节能减排优惠政策,对重点减排项目企业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城区、开发区等部门,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直接追究地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线、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为原料的纸厂等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2、对列入自治区和南宁市结构调整目录的无有效治理设施、严重污染环境的木薯淀粉厂、酒精厂、砖厂不进行关停淘汰的及市区内不按照《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淘汰的燃煤锅炉的;
 
3、对主要污染物减排行动中瞒报、虚报、谎报以及关停后企业反弹严重,被现场核查发现或受到国家和自治区曝光的地区。


(五)对未通过年度考核和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追究,按环保问责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字数:3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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