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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收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收缴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收缴工作意见


为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38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现就严格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收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让人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逾期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必须依法缴纳滞纳金。土地出让金逾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2005年1月1日后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缴纳滞纳金。对在2005年1月1日前已逾期的,滞纳金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

三、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收缴标准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执行。

四、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应在付清土地出让金后缴纳滞纳金。土地使用者应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有关票据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缴纳滞纳金,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核发《缴纳土地出让金滞纳金通知书》。在缴纳了滞纳金之后,市财政局方给予办理土地出让金结算手续,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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