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运作调度等管理工作要执行管委会文件的规定、批准的计划和决定的事项。建立和完善管委员会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每年召开管委会会议不少于四次,听取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和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集体领导决策制度
(一)成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监管小组
1、南宁住房公积金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的设置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进一步管理,健全住房资金风险防范机制,成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监管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房改办、管理中心、审计局领导担任;成员从市财政局、房改办、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察局抽派人员组成(文件另发)。
2、监管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管理中心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规定、预算执行等情况的监督;
(2)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正常回拨、购买国债及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银行专户间存款调度的决策及监督;
(3)动用住房公积金向银行以外机构购买国债的项目,由监管小组集体研究后,报经管委会审批;
(4)按通过招标条件选择、确定主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5)定期审查贷款呆坏帐情况、银行存款情况,对逾期公积金贷款呆坏帐处理、风险准备金的动用作出决策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南宁住房公积金监管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必须保证监管小组各成员到会(不能到会的要有书面意见)。由组长、副组长在认为需要决策事项时提议开会,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正副组长签字负责。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的草拟及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首府南宁房改办负责。
(二)成立南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小组(简称“审贷小组”),成员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察局、财政局、房改办、审计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贷款重大事项、大额贷款、疑难贷款由“审贷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县管理部贷款发放要实行有效的监管。
三、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严禁在非指定的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开户由中心统一授权管理,严禁自行开设帐户;
(三)住房公积金必须确保符合支取条件的广大干部职工的提取,并严格按照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住房;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
(四)对归集在专户的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兴办任何经济实体和其他违反规定的用途;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手续进行审核发放。因发放个人委托贷款、购买国债,而贷款委托银行公积金专户存量不足,需从其他银行公积金专户调度资金时,管理中心要按规定集体研究决定。
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财务开支、单位内部授权、银行专户间资金调度等具体管理办法、制度,必须报经管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实行“专管员—科长—中心领导”三级审批,需集体研究的实行集体研究决定;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实行审贷分离。
(三)财务开支在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基础上,实行“经办人员办理—财务科长审核—中心领导审批”和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管理,要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制度上严格把关,降低管理风险。
五、要加强对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管理和监督
(一)实行单位内部授权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实行内部授权管理。管理中心要制定内部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设置,严格按规定实行岗位授权管理,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分级授权,任何人不得越权。
(三)实行资金管理监、管分离制度,会计、出纳、稽核岗位分别设置。
(四)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监控管理,实时监控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运用动向;
(五)对县管理部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县管理部统一执行管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一)与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进行计算机联网,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1、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要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2、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要经财政部门审核;
3、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四)接受社会及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电话、网络查询,发放对帐单,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等形式接受监督。
(五)在不重复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管委会可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房改办等单位为联合检查组,对管理中心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2、是否按照规定审核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3、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4、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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