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接收自治区、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企业:
《接收自治区、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接收自治区、南宁市国有企业办 中小学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6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4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企业办中小学校的移交接收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营造企业改革和教育改革双赢的局面。
二、接收范围
南宁市区内自治区和南宁市国有企业举办的中小学校。
三、接收原则
(一)企业自愿原则。以办学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结合我市学校的规划布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采取何种接收形式。
(二)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和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分离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移交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高(完)中由市教育局管理。
(三)总体规划原则。自治区和南宁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后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以便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四)分步实施原则。对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慎重的态度,采取分离和接收同步实施,统筹安排,平稳过渡,做到既减轻企业负担,又确保学校有发展空间,移交过程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力争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610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42号)。
五、接收事项
(一)资产接收
1、学校现使用的资产(包括学校用地、用房、仪器、教学设备设施、车辆等)整体无偿划拨地方政府管理。由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中小学校领导小组确定移交学校基准日,移交学校的企业要做好资产清查和财务管理工作,尤其要对基准日学校资产认真做好清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核实并提供上两年的办学经费情况。在移交时,企业应列财产清单,并与接收的地方政府共同确认。
2、企业对学校使用的土地要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虽已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涉及宗地分割情形的,要依法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专门申领学校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移交时与接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移交学校土地产权状况。
3、学校移交前的债权、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由原办学企业承担。
(二)人员接收
1、编制核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移交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数。人员接收要与资产接收同步进行,专任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照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2、退休教师的接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其他人员。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专任教师及富余的非教学人员、在编不在岗的教学(教辅)人员,由企业负责安置,不再移交地方政府。
4、社会保障。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教职工,其有关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办理。
5、学校人员接收后,学校领导成员的任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
(三)经费安排
企业办学校移交给地方政府后,原企业继续承担学校三年的办学经费。办学经费以上年学校正常开支经费数额为基数,由企业在签订协议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拨到市财政国库,三年过渡期内按现行比例返还的教育费附加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中小学。接收自治区企业办中小学校的经费,按现行体制由自治区财政调整我市财政支出基数解决。
六、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成立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的有关工作,与企业商谈交接的事宜,决定接收的内容。
领导小组组长:封家骧 市委副书记
郑军健 副市长
王道树 副市长
副组长:卫自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夏建军 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施日全 市教育局副局长
彭 越 市国资委副主任
周异助 市发改委副主任
秦赣江 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振生 市编委办副主任
赵红明 市人事局副局长
马筱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赖丙贵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朱 沫 市规划局副局长
周志波 市房产局局长
黄令玲 市审计局副局长
郝喜和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秦文彦 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各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夏建军(兼)
副主任:施日全(兼)
办公室成员由市教育局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
接收工作设人事、财产、房地产三个接收工作组。人事组由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相关城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财产组由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相关城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房地产组由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相关城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各移交学校的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学校移交的具体工作。
(二)接收工作的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办学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南宁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移交学校的申请。
2、核实学校情况。企业根据工作安排提供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的土地、房产、经费、人员等各种有关的档案材料。接收工作组分组做好接收的各项工作。各工作组摸清学校的土地、房产、经费、人员等事宜。做好学校资产清查,房产、土地核查、产权变更登记,财务审计、人员审核等准备工作并造册登记。
3、协商移交事宜。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企业提出申请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有关企业协商移交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市接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4、签订移交协议。经接收工作组与企业移交学校工作组协商达成一致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市教育局代表市政府签订移交协议书。
5、办理移交手续。按协议(1)办理人员接收;(2)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有关部门要对接收企业办中小学校所涉及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收费实行优惠);(3)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4)办理其他资产清点移交手续。(5)办理三年过渡经费的划拨移交手续。
(三)工作要求:
1、企业办学校的分离接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工作,确保分离接收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平稳过渡。
2、根据有关要求,举办有中小学校的国有企业应积极提出分离申请,我市在2006年完成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2007年起,市人民政府不再受理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
七、接收时间安排
(一)2005年上半年:南宁市罗文园艺场职工子弟学校
南宁市运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子弟学校(含职高)
南宁市文华学校
南宁市柳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子弟学校
广西国营高峰林场学校
(二)2005年下半年:南宁市茅桥联办小学
广西一建公司河南职工子弟学校
广西一建公司河北职工子弟学校
广西二建公司职工子弟学校
广西第一安装公司职工子弟小学
广西民印厂职工子弟学校
广西有色地质中学
广西国营九曲湾农场中学
广西国营九曲湾农场小学
(三)2006年上半年:广西银雪公司南宁面粉厂职工子弟小学
南宁市北湖实业公司子弟学校
南宁市红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子弟学校
南宁市石埠奶场子弟小学
南宁制糖造纸厂子弟小学
(四)2006年下半年:其他申请移交企业办学校
关于企业办学校的分离接收工作未尽事宜,另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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