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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2005年是我市抓住重要战略机遇,继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第十个五年计划目标的重要一年。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对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5年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5年各项工作任务和总体要求,围绕当好东道主、服务“南博会”,努力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的目标,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现就做好2005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全面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立足实践、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继续加强推进“136”工程项目建设,构筑国际性现代城市框架方面的立法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等方面的立法。今年政府立法的重点是,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建设,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打造“平安南宁”,服务“南博会”,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等方面,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权利,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遵从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确保政府立法的科学性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生命,政府立法的制度建设应当着眼于制度、机制的创新,重在为解决问题创制规则、确立机制和提供方法,反映和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中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关系。立法工作要适应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必须把保障改革、发展和稳定实践迫切所需要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对不合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规定、办法,要彻底改革,力求在体制、机制、制度上不断有所创新。二是要妥善处理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价值取向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运行机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对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重在加强事后监督。三是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和严密的程序,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四是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关注和扶持。五是惩罚与引导的关系。通过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加大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和执法成本。鼓励、引导市场主体之间以契约等形式来自我规范和控制,切实改变片面强调法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的鼓励、评价和引导功能的现象。

三、总结规律,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大力拓宽政府立法的民主性,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过程中,要在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基础上,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要认真总结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经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程序、机构和方法。建立立法听证制度、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切实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立法的质量。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发挥网络媒体的优势,对所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全部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建立对公众意见征集、采纳情况的说明制度,积极探索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的跟踪反馈机制。通过立法决策的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保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法规修订草案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联系与沟通,主动、及时汇报工作。

四、统筹考虑政府立法的“立、改、废”的关系探索建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在认真研究制定新的立法项目的同时,实施部门应当定期对施行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告立法机关;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清理现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尤其清理有关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订或者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改革进程不相适应甚至阻碍发展和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

五、加强领导,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政府立法工作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起草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必须把立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具体办的责任制度,确保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切实做好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审查等工作。市法制办公室要对列入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各部门注意将学识深厚、业务精湛的优秀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加强立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政府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内容字数: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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