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项目建设年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扎实有效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加快推进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现将《南宁市“项目建设年”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南宁市“项目建设年”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为扎实有效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更好地调动各方力量投入到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及国家、自治区、市重大项目和“118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中,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成立“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检查工作。
指 挥 长:黄方方 市长
副指挥长:刘长林 常务副市长
周家斌 副市长
肖志钢 市长助理、市北部湾办主任
(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成 员:阮兆丰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黄善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1180”办副主任
黄润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大光 市人民政府调研员
王艳珍 市监察局局长
刘 雄 市发改委主任
刘志烈 市财政局局长
谭玫瑰 市国土局局长
高 新 市建委主任
封 宁 市规划局局长
陈 竑 市城管局局长
冯炳浩 市房产局局长
朱林玉 市审计局局长
李宝臣 市信访局局长
韦志鹏 市林业局局长
苏绍荣 市民政局局长
覃宾生 市司法局局长
董秀银 市劳动局局长
周元卫 市国税局局长
赵汉臣 市地税局局长
李永干 市工商局局长
冯小舫 市维稳办主任
范卫东 市法制办主任
刘为民 兴宁区区长
黄建宁 江南区区长
廖伟福 西乡塘区区长
黄 宁 邕宁区区长
孙志强 良庆区区长
胡晶波 青秀区委副书记
熊可范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晓东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胡书文 南宁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
李 斌 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主任
赖丙贵 市国土局副局长
廖洪涛 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志辉 市委督查室主任
蔡亦南 市绩效考评办副主任
李呈业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廖 勇 市征地办主任
张怀钦 市拆管办主任
张 爽 市旧改办主任
曾建雄 市人民政府调处办主任
指挥部下设征地拆迁工作总协调组(以下简称总协调组),负责指挥部与“1180办”等各有关领导小组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提出意见、办法提交指挥部决策;受指挥部的授权,决策、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组 长:周家斌 副市长
副 组 长:黄润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王艳珍 市监察局局长
刘志烈 市财政局局长
谭玫瑰 市国土局局长
高 新 市建委主任
封 宁 市规划局局长
冯炳浩 市房产局局长
朱林玉 市审计局局长
(二)总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和预算编制审核小组、资金调配审核小组、违法建筑处理小组、督查审计监察小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小组、评估管理小组、现场征地动迁小组7个专项工作组。
1、办公室(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
由市建委主任高新、市国土局副局长赖丙贵担任主任,市征地办主任廖勇、市拆管办主任张怀钦担任副主任,成员从市财政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审计局、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绩效考评办、市征地办、市拆管办等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落实指挥部和总协调组布置的各项工作;协调各组之间的工作;组织召开工作例会,有针对性研究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意见和政策,对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落实;核实各城区(开发区)责任状年终完成情况。
2、预算编制审核小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
职责:负责组织审核各城区(开发区)报送的项目征地拆迁包干费用预算方案、城市房屋拆迁经费使用方案;负责协调解决预算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公正合理地出具审核意见和审核报告,并向总协调组、指挥部提交;组织预算审定工作的开展和预算审核审定中相关事项的协调。
3、资金调配审核小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
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市财政投资项目、市政府储备项目、城区(开发区)自筹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项目的征地拆迁包干费用、城市房屋拆迁费用;对各城区(开发区)递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按照协议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资金到位;及时向总协调组、指挥部汇报资金筹措和资金调配中的重大事项。
4、违法建筑处理小组(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以及项目所在城区或开发区)
职责:负责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存在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组织调查、认定和拆除工作;研究、协调、处理拆除违法建筑中的各类问题。
5、督查审计监察小组(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职责:负责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对征地拆迁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违规使用征地拆迁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6、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小组(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调处办)
职责:负责对与项目有关的和历年积累下来的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三大”纠纷问题进行清理处理,组织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逐个提出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评估管理小组(牵头单位:市房产局)
职责:负责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组织考核公布拆迁评估机构的备选名单;对市政项目的拆迁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定;组织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产局等相关单位定期研究、公布南宁市房屋市场交易价格。
8、现场征地动迁小组(牵头单位:各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
职责:负责制定征地动迁工作方案,落实动迁人员、组织实施现场动迁,强力推进动迁工作,按时完成拆迁任务。
(三)各城区(开发区)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分别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按时完成各自辖区范围内统筹推进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
1、各城区(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任工作组组长,分管副书记、副区长、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2、各城区(开发区)分别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强有力的征地拆迁工作组,包干负责本辖区的征地拆迁具体工作。
二、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
(一)总体思路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创新征地拆迁模式,完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助、社会保障和安置房建设等各项制度,充分调动和激发征地拆迁各方的积极性,集中力量,以非常的办法、非常的措施,开展2009年征地拆迁“大会战”,掀起征地拆迁工作的新高潮,为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重大工程项目、“118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地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1、完成2009年以前已获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征地的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完成2009年以前发布拆迁公告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
2、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3、市区范围内“118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工作任务
1、力争今年全年完成征地面积约2200.72公顷,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拆迁面积按调查情况确定。
2、力争今年全年完成房屋拆迁8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2009年以前发布拆迁公告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项目任务表见附件3、4。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职责:负责落实完成《南宁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责任状》(以下简称《征地责任状》)、《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责任状》(以下简称《房拆责任状》)任务,包括:签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费使用协议书并按进度及时申请用款;组织做好征地拆迁各类文书送达及送达回证工作;对被征地拆迁单位、村民、城市居民和相关权利人进行思想动员;就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和解释,组织开展征地拆迁情况调查、确认;清点、丈量、核实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数量、面积并计算补偿金额;组织确定拆迁评估机构和各项听证会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拆除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组织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协商、签订或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费和落实安置、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组织拆迁许可和裁决的初审,依法实施行政强拆,做好征地拆迁诉讼、复议案件的证据收集、整理、保存并配合应诉等工作,及时向市征地办、市拆管办移交相关征地拆迁资料;处理征地拆迁信访、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
(二)市“1180”办公室职责: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对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及相关职能部门上报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协调,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部和总协调组研究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调处办职责:对征地拆迁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三大纠纷”问题,负责召集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调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部和总协调组研究决定。
(四)市发改委职责:负责及时批复涉及征地拆迁项目的立项、核准和备案文件,协调指导项目前期工作。
(五)市国土局职责:负责集体土地和参照集体土地实施征地的项目的征地指导工作;作为包干协议一方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和相应职责;按职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查处等。
(六)市财政局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核拨包干经费等相关费用。
(七)市规划局职责:负责征地拆迁项目及其补偿安置用地所涉及的规划工作;按职责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的行为。
(八)市建委职责:负责组织各城区(开发区)的安置小区建设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房屋拆迁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裁决工作;按职责及时查处违反建筑法等规定的行为;及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制定完善拆迁政策,申请强拆和处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诉讼和应诉工作。
(九)市房产局职责:负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负责审核市政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提供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资料;配合城区(开发区)确认房屋产权性质、用途、面积等情况。
(十)市劳动局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一)市林业局职责:负责审核确认征(拨)林地的种类、数量和权属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调处办开展林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和林木砍伐手续等。
(十二)市民政局职责: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中低保对象和特困群体的救助工作。
(十三)市公安局职责:负责“农转非”户籍管理工作;加大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市审计局职责:负责对项目征地拆迁包干费用、房屋拆迁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五)市监察局职责:负责对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市司法局职责:组织开展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需的公证、相应证据的保全和提存等工作。
(十七)市绩效考评办职责:负责制订征地拆迁专项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和办法;督促检查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目标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十八)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职责:负责对指挥部及总协调组决定的事项进行跟踪督查。
(十九)市城管局职责:负责查处清理经营户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强拆的有关工作。
(二十)市信访局、市维稳办:负责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和维稳工作。
(二十一)市法制办职责:负责做好政策的组织修改;做好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二十二)市工商局职责:负责提供征地拆迁范围内经营户的工商手续资料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三)市税务部门职责:负责提供拆迁范围内经营户的税务完税情况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四)市征地办职责:负责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编制包干预算方案;参加审核征地包干费预算;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开展征地工作。
(二十五)市拆管办职责:负责做好拆迁许可、政策制定、裁决、申请强拆、行政复议、诉讼和应诉工作,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和拆迁人员培训、现场指导、组织拆迁评估鉴定等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拆迁费用,指导城区(开发区)和业主开展申请裁决、强拆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十六)项目业主职责:负责申请办理项目用地的立项、规划、用地和使用林地许可等手续;负责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相关费用的筹集、落实;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转付到市财政专户;及时申办拆迁许可和许可延期;协助征地拆迁工作组开展土地和房屋补偿的认定、补偿协议报批等工作;配合做好补偿款的支付和被征地拆迁人的安置工作;组织实施管线迁移及其补偿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拆迁补偿的签订工作和申请裁决、强拆的有关准备工作;向征地拆迁工作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十七)农业、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参与、支持、配合征地拆迁有关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为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制定工作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2009年4月):工作准备。
1、召开动员会并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落实人员到位。
2、市人民政府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
3、市国土局分别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市建委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费使用协议书》。
4、各城区(开发区)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2009年4月到12月):工作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征地拆迁“大会战”。
1、至2009年6月底前,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分别确定的工作任务的30%以上。
2、至2009年8月底前,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分别确定的工作任务的60%以上。
3、至2009年10月底前,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分别确定的工作任务的80%以上。
4、至2009年底,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确定的全部工作任务。
(三)第三阶段(2010年1月):总结验收。
开展征地拆迁项目检查验收工作,进行市级表彰和奖励。
五、工作措施
(一)市国土局分别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实行“征地拆迁包干制”,原则是“包任务、包经费、包完成任务时间”。
(二)市建委分别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费使用协议书》,实行城市房屋拆迁费用城区(开发区)工作经费包干制、补偿安置费保障制。项目拆迁费由拆迁补偿安置费、拆迁工作经费组成。拆迁工作经费包括前期调查费、动迁劳务费、房屋评估及技术鉴定费、听证会费、办公费、房屋拆除费、强拆(含拆除违法建筑)费、信访处理费、用于补偿费调整的不可预见费等费用。
1、凡属财政投资项目,所需的拆迁工作经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包干统筹按规定使用,超支自补,节余的可在本辖区内的项目中调剂使用。补偿安置费最终按照政策补偿标准结算。
2、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前期调查摸底工作,编制项目拆迁费用的预算提交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预算后,在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综合协调组组织财政等部门进行确认。
3、拆迁费用预算经确认后,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向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拆迁资金专户划拨项目拆迁费用。
4项目拆迁费采用分期拨付方式。市财政部门在项目拆迁公告发布前,先拨付50%的拆迁工作经费和20%的补偿安置费。其余费用按进度拨付。
5、城区应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合理进行补偿,补偿安置款应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拆迁费用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三)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程序及费用标准依据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征地拆迁包干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加大清理违章建筑力度。城建项目计划下达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协调规划、国土部门由其作为执法主体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违法占地进行查处,并具体负责组织拆除;对无证房屋的情况要抓紧进行调查,掌握其基本情况,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事实要及时予以认定;对确定为违法建设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规划、国土部门实施拆除。
(五)加强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做好拆迁评估业务的指导工作,建立拆迁评估业务机构名单公布制,定期公布在我市从事拆迁评估业务机构的名称、资质、诚信度、技术力量等情况。
对财政投资项目的,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财政投资项目拆迁评估机构备选名单制。在公布的拆迁评估业务机构名单中按一定的条件、标准选取愿意参与政投资项目拆迁评估的机构建立名单并定期公示;未入选名单的拆迁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参与财政投资项目拆迁评估的报名。具体的条件和标准及备选名单退出办法由评估管理组制定。
2、完善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3、评估管理组根据行业收费标准和拆迁工作特性,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评估及鉴定费用标准。
4、加快拆迁初评审定。评估机构要按程序及时提出拆迁评估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及时报评估管理组审定。评估管理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评估机构应按评估管理组的意见执行,不执行的,取消其备选名单资格。
(六)部门配合,通力做好拆迁工作
1、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设立“绿色通道”,在不减少规定程序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2、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场协调服务工作机制,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拆迁项目现场协调和推进会,同时定期召开各城区(开发区)拆迁办工作例会,及时掌握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踪调查摸底工作,以确认应补偿面积和被拆迁房屋的性质。
4、市规划、国土部门加大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认定和查处工作。
(七)对按时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确定的全部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并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嘉奖;对未能按时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确定的全部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奖惩标准依据《南宁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本项工作列入2009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与各单位2009年度绩效考评挂钩。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服从指挥部和总协调组的指挥,切实把征地拆迁工作作为本辖区的主要工作,抽调本辖区精干力量专职负责,按具体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2009年底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二)共同配合,全力支持,形成合力。
各有关单位(部门)和项目业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设立“绿色通道”,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支持、配合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信息畅通。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要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报总协调组、指挥部,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到征地一线了解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协助解决问题。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到问题发现得早,解决得快。
(三)深入调查,加强宣传。
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详细掌握有关情况,切实做好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使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支持、理解、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四)依法征地拆迁,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按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相关权利人的补偿。
(五)讲究工作方法,确保社会稳定。
实施征地拆迁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同时,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把稳定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要定期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采取措施进行化解,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动态,避免群众因合法权益受损而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六)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事。
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要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抽调人员无故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甚至追究行政责任。抽调人员所在单位未经工作组领导同意,擅自召回抽调人员的,要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行为。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造成国家、集体和被征地拆迁农民、居民损失的,要按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2000—2008年南宁市各城区已获批准项目任务表
2、已发征地预公告正在报批的项目任务表
3、2009年第一批城建项目(1180项目)城市房屋拆迁任务分解表
4、历年项目(含旧改)城市房屋拆迁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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