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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理顺税收分析、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 税源监控 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南市国税发〔2007〕239号)的要求,结合南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本办法中考核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协调配合、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本考核办法考核范围为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含市局各业务科室、稽查局),具体考核“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程序规范性和实效性;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协调处理争议问题或事件及其执行情况。


三、考核组织和管理


(一)考核组织及要求。


1.市局“四位一体”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联动办),具体负责全市局“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考核工作,市局法规科配合市局联动办做好“四位一体”进展情况的考核工作,市局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信息互通,配合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四位一体”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3.各县局应按照要求,指定一个业务职能部门为考核管理机构,负责考核“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在本单位的具体推行、实施情况。


(二) 考核管理。


1.市局将“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工作绩效和管理能力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将考核结果并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2.“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的考核,主要是通过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和市局下达的《“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任务单》督办情况来完成。特殊情况的,市局联动办可以从“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选派人员组成督导考核小组进行督促检查。


凡未按“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相关规定履职或完成联席会议布置事项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由市局联动办将目标扣分情况提交市局目标办公室,直接计扣责任单位当月目标分。


上述情况,如市局已下达《“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任务单》的,可不采用通报计扣目标分形式,而以该文书的规定时间和事项进行督办考核为准,由市局办公室,直接计扣责任单位当月目标分。


3.各县局应按照市局联动办工作要求,开展本局各单位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并计列目标考核扣分。


四、具体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考核管理机构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市局联动办的季度工作要求,开展本单位“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三)未按照方案或市局联动办通知的规定要求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四位一体”互动联席会议或协调会议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四)未按方案或“四位一体”相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组织开展宏观税负或税收收入分析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五)未按照方案或“四位一体”相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且无正当理由,依本部门职责发布、传送和反馈分析项目、预警清单、任务类信息、表单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六)未按照方案或“四位一体”相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且无正当理由,开展、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七)日常税源监控发现或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偷、骗税行为且达到移送标准,应移送税务稽查部门查处而未移送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八)日常税源监控发现或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偷、骗税行为且达到移送标准,税务稽查部门无正当理由拒收的,经市局“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九)市局下达的《“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任务单》,相关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并反馈结果且无正当理由的,直接扣当月目标分1分。


五、其他


(一)各县局可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局的具体操作制度。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2007年10月9日制发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 纳税评估  税源监控 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7〕367号)同时废止。

内容字数: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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