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制目标和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为:
(一)严格税收执法,依法组织收入(40分)。达到严格税收执法、依法组织收入目标要求的,记满分40分。发生下列案件和行为的,按以下办法扣分,扣完为止。
1.未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按违法违章进行处理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表的,每次扣1分。
3.未按规定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的,每次扣1分。
4.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每次扣1.5分。
5.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每次扣1分。
6.延期申报未按规定核定预缴税款的,每次扣1.5分。
7.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每次扣2分;发生越权审批缓交税款行为,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扣2分;税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的扣4分;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扣6分。
8.未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的,每次扣1分。
9.未按规定对欠税进行公告的,每次扣1分。
10.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的,扣1分。
11.未按规定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公告的,扣1分。
12.未按规定发售发票的,每次扣1.5分。
13.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每次扣1.5分。
14.未按规定停供发票的,每次扣2分。
15.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每次扣2分。
16.未按规定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每次扣2分。
17.未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每次扣2分。
18.未按规定受理减免税申请的,每次扣1.5分;发生擅自减免税行为、违规审批减免税行为,涉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扣1.5分;涉税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扣2分;涉税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扣4分;涉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扣6分。
19.未按规定受理税前扣除申请的,每次扣1.5分;发生违规审批税前扣除行为,涉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扣1.5分;涉税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扣2分;涉税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扣4分;涉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扣6分。
20.未按规定受理政策性退税申请的,每次扣1分;发生违规审批政策性退税行为,涉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扣2分;涉税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扣4分;涉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扣6分。
21.未按规定受理出口退税申请的,每次扣1分;发生违规审批出口退税行为,涉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扣2分;涉税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扣4分;涉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扣6分。
2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重复认证的,每次扣1.5分。
23.未按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内设置或者修改金税卡时钟的,每次扣2分。
24.金税工程各系统纳税人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未及时、准确的,每次扣2分。
25.未按规定对金税工程各系统进行数据备份的,每次扣2.5分。
26.认证不符或者密文有误的发票未按规定及时扣留、传递的,每次扣2.5分。
27.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2.5分。
28.未按规定查办举报案件的,每次扣1分。
29.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每次扣1分。
30.未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的,每次扣1.5分。
31. 未按规定查证违法行为的,每次扣1.5分。
32.未按规定回复案件协查情况的,每次扣1.5分。
33.未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每次扣1分。
34.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的,每次扣1.5分。
35.未按规定移送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的,每次扣2.5分。
36.未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的,每次扣1.5分。
37.未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每次扣2分。
38.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每次扣2分。
39.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每次扣2分。
40.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每次扣1.5分
41.未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的,每次扣2分
42.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每次扣2分。
43.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每次扣1.5分。
44.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合法的,每次扣2分。
45.不按规定制定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每次扣2分。
46.存在延缓征收税款的,扣3分;有税不收的,扣5分。
47. 发生收“过头税”行为的,扣5分。
48. 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扣5分。
49. 年终未能完成市局下达的必保任务数,又存在延缓征收税款或有税不收的,扣7分。
(二)强化征收目标管理(20分)。达到强化目标管理目标要求的,记满分20分。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办法扣分,扣完为止。
1.达不到金税工程“五率”要求的,每率扣1分。
2.在信息齐全的情况下,达不到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核对通过率要求的,扣1分。
3.征管“六率”按自治区国税局考核办法进行分项考核评分,达不到优秀等级(90分以上)的要扣分。其中80至90分的,每率扣0.5分;80分以下的,每率扣1分。
4.达不到稽查“五率”考核目标要求的,每率扣1分。
(三)强化征管质量管理(20分)。达到强化质量管理目标要求的,记满分20分。达不到目标要求的,按以下办法扣分,扣完为止。
1.未按规定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规定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请)的有关事项(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等)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的,每次扣1分。
3.对纳税人申报(请)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核定事项进行审批未按规定的权限签字盖章的,每次扣1分。
4.未按规定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每次扣1分。
5.未按规定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每次扣1分。
6.未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录入纳税人相关信息的,每次扣1分。
7.未按规定使用税务文书的,每次扣1分。
8.税务文书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正确的,每次扣1分。
9.未按规定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的,每次扣1分。
(四)严格执法监督(20分)。达到严格执法监督目标要求的,记满分20分。达不到目标要求的,按以下办法扣分,扣完为止。
1.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或财政、审计检查中发现税务人员在税务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犯法行为的,每项扣1分。税务人员执法违法,相关单位未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的,扣1分。
2.在涉税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营私舞弊行为的,一次扣2分;有重大涉税案件不上报或不及时上报的,每案扣1分;发生重大涉税案件不查处的,每案扣2分。
3.发生税务干部参与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票证的,每次扣5分;发生税务人员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每案扣5分;不查处的取消第(四)项分数。
(五)以上考核内容,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局对各局的考核,具体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考核工作主要以税收执法检查的方式、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的方式进行,其中“金税工程四率”、“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核对通过率”、“征管六率”、“稽查五率”的考核数据,分别由流转税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征管科、市局稽查局提供。对考核发现的问题,按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扣分。
第六条 考核对象以各局为单位,每年一次汇总考核。
每年终前10天内,由各局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考评,写出考评报告,上报市局。市局抽调人员组成验收工作小组,结合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验收,按“考核内容与记分标准”汇总评定最后得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得分评定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不达95分的为良好;70分以上不达85分为合格;不达70分的为不合格。
本办法得分与市局《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挂钩,按《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南市国税发〔2006〕385号)相应扣减目标考核分。
第八条 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市局在全局进行通报。对获得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各局给予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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