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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规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项目
(一)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特别是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在本单位预算指标范围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二)工资性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列入财政统发的工资性支出,预算单位通过财政统发工资系统录入相关统发数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未列入财政统发的工资性支出(包括津补贴、奖金工资、临时工工资等),预算单位申报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由财政支付到相关代理银行的预算单位工资专户,再由代理银行转存入个人账户。
(三)会议费、接待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市直预算单位在本市内发生的会议费、接待费支出,在预算指标范围内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人员支出预算中单位应缴相关机构的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具体包括: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障金、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预算以及应缴交费用的项目、金额,在相关机构规定应缴期限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
(五)根据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其他可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必须办理财政直接支付。
二、预算单位按照不同资金来源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事项
(一)用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支出预算的财政直接支付项目。
1.已列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申报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2.未列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预算单位填报《贵港市本级预算内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市财政局支付资金后出具入账通知书给预算单位入账。
(二)用预算外资金安排支出预算的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在预算外资金支出未列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之前,用款单位填报《贵港市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市财政局支付资金后出具入账通知书给单位入账。
(三)财政以暂付资金方式拨付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用款单位填报《贵港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用款计划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
(四)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除社会保障缴费等缴费项目以外,其他支出项目的单笔业务起点金额为1000元,低于起点定额的业务由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财政下达额度后由预算单位转账支付或零星现金支付。
三、管理和监督
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要明确支付类型,在“计划说明”中要细化项目资金用途。对资金用途表述不清楚,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在审核用款计划时给予退回;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用款计划要给予取消并追减预算指标。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内容字数: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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