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2月29日召开的来宾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宾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1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失业保险业务实行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统一管理制度。
二、工作内容
(一)调整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市、区)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县(市、区)原有的历年滚存基金结余上交市级管理,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部上缴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县(市、区)统一按市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办法征缴失业保险费。
三、具体措施
(一)统一筹集失业保险基金
1.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职工个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为2%,个人缴费率为1%。
2.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每年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和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分解下达。
3.对欠费的追缴。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欠费的清核工作,督促欠费单位制定清欠计划。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历年欠费中的单位欠费,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清欠计划,列入政府财政支出,从2009年1月1日起,五年内清偿完毕。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政府财政支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统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1.统一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方式。
(1)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审核本辖区内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
(2)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建立监督机制,审核资料必须完备。具体审批程序及要求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失业保险申领发放行为的通知》执行。
2.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方式。
(1)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和印鉴每月按规定到属地管理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签领手续,当月20日后可到指定代发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和享受期限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实行。
(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每月20日前报送下一个月拨款申请及基金划转申报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拨款申请及基金划转申报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核拨。市财政局收到用款计划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必须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完善支付手续。
(三)统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
1.基金帐户管理
(1)撤销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留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原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与支出户的管理与实行市级统筹前相同。
(2)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月末必须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一次性全额划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基金财务管理
(1)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汇总,再报市政府批准。
(2)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基金财务管理,重视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统一使用上级规定的财务管理软件,对基金进行会计电算化核算。
(3)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日常会计事务处理,按时编制会计月报表,执行按月对帐制度。
3.基金调剂管理
完成目标任务(含清偿完当年欠费追缴计划)且从2009年起各级政府已将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列入政府财政支出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统筹调剂补助50%,不足部分由缺口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如果统筹基金不足以调剂补助市、县(市、区)50%的基金缺口,其差额部分由缺口的市、县(市、区)财政承担。未完成目标任务(含当年清偿欠费追缴计划)或从2009年起各级政府未将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列入政府财政支出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市级不予统筹调剂,缺口资金全部由缺口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4.基金的移交管理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转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对于市、县(市、区)在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挤占挪用的基金尚未回收的,仍由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
(四)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保险费征收、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流程实行全市统一。
(五)统一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失业保险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失业保险业务工作、财务工作、信息工作、相关部门的内容控制及监督检查五个方面。
四、工作要求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市、县(市、区)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落实失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欠费追缴以及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等各项工作。
(三)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失业工作机制,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建立预防失业预测分析、预警报告工作制度,健全失业调控监控网络,严格控制登记失业率。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按照不相容业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规范基金会计基础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五)市、县(市、区)要成立独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机构的人员编制,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加大对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以适应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数据集中、规范管理的需要。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系统信息化建设及维护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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