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南宁国税系统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为了做好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成立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局领导、监察室领导、财务管理科领导、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和信息中心领导组成。
第五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由财务管理科内设政府采购小组,组长由财务科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监察室人员、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和信息中心的人员组成,全面主管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小组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南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南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九条 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实施办法另外行文制定。
第十三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
(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主要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 ”(http://www.ctaxnews.com.cn/swcg)的信息、在线交易和管理。
(二)授权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采购小组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四条 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南宁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一)南宁国税系统在汇总本系统预算“二上”后,根据预算“二上”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组。
(二)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自接到自治区国税局下达的预算后,及时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南宁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评审专家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南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八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顺序产生:
(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无法抽取产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九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小组根据规定的权限对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八)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广西区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监察室应当按照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广西区国家税务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宁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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