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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税收工作顺利开展和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金、资产的流失。 
第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市局财务管理科是机关财务管理部门,对各类资金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并具体负责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配备思想觉悟高和业务系质强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并保持相对稳定。 
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五条 对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财务制度实行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年度行政经费预、决算、职工福利计划、行政运行费、项目经费缺口的解决,机关其他收入资金的筹集,使用计划、使用方向、重大项目资金支付等。
重大财务制度是指对机关财务管理产生全局性、整体性影响或局部性重大影响的财务制度。如与局机关财务管理相关的各种规定、办法、实施方案。 
第六条 预算管理。 
(一)局机关各科室须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按照财务管理科提供的表格及编报要求填报年度部门预算计划送局财务管理科汇总审核。市局财务管理科应将上级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及时通知相关科室。 
(二)各科室要强化预算约束,并严格执行上级批复的预算。因特殊原因对预算批复的项目及数据确需调整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指局机关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上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他收入的取得与形成要合规合法。 
(二)各项资金收入必须由财务管理科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统一核算。 
第八条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机关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 
(二)各类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开支标准、范围、进度要符合有关规定。大宗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降低支出费用。 
(三)严格开支预算请款审批手续。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8〕124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支付审批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8〕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项开支均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应的科目列支,不得转列其他项目;每项支出都必须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的原始凭证。支出报账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报销管理制度(试行)》(南市国税发〔2008〕123号)执行。 
第九条 资产管理。 
(一)资产是指我局机关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二)资产的分类管理。 
1.现金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保管、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实行钱、账分管,按有关规定处理长、短款。 
2.银行账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79号)的规定开立、使用、审验银行账户,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银行账户不能出租、出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存取款项。实行银行印鉴分管制度。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必须由会计、出纳或指定人员分别妥善保管。 
3.有价证券管理:购买有价证券只能用机关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能使用预算资金;只能购买国库券,不能购买其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应视为货币资金,实行账、券分管,定期盘点清查,保证账券相符。 
4.对往来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出差或办事等借款,应在工作任务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结账手续。连续出差不能按时报账而需要再借款的,须由所在部门领导署明原因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续借。遇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预付报账制单位(部门)的备用金,年终时必须全部结算收回。不得将应当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 
5.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8号)的规定执行,合理配置、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 
6.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机关占有、使用的各类型国有资产。各职能部门要按程序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依法及时确认对资产的所有权。 
7.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机关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十条 对财务状况及预算执行结果实行报告制度。市局财务管理科要及时编制机关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要进行财务分析,对年内发生的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比较、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下一年的预算编制的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国税函〔1999〕4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有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归档。年度终了由会计收集所有会计资料及时归档。出纳不得保管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散失和遗失。会计人员调离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三方签字。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照《南宁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南市国税发〔2007〕200号)规定的内容、时限、方式公开有关财务事项。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实施内部审计、进行财务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财务职责追究制度,发挥内部牵制,相互制约作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任何领导不得按个人意愿指使、强令、授意财会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抵制领导的错误行为,并有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有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要立即制止纠正错误,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调离财务岗位,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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