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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赋予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职责,完成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南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使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工作实际,制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国税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单位(包括行政科室、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的职责
 
第四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第一副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第五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工作。第一副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第一副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局长出外学习、考察期间,由第一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外学习、考察,其分管工作应当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三、会议制度
 
第九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种类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市国税系统部门领导会议和全局性专业会议。
第十条  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一)会议任务。
1.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党委、南宁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决定和部署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重要工作;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协调各单位的工作;讨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要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2.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党委、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指示;讨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拟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全市国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有关部门、下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分析税收工作形势,互通情况,研究措施。
3.局领导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二)会议组织。
1.参加人员。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专题会议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列席或者旁听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2.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拟定。
3.会议通知。会议议题、时间和参加人员确定后,会议主持部门需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通知单》,并在会议召开前1天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小范围会议,如讨论征管办法、学习、培训等,在同办公室落实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后,由各部门自行通知。
会议通知采取4种方式:电话通知、纸质通知、公文处理系统内的公告栏通知、局域网站通告栏通知(https://87.20.16.60)。从2003年6月1日起,会议通知及局内有关工作通告均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内的公告栏、局域网站通告栏通知,原则上不再电话通知或印发纸质通知。若全科室人员因公外出需报办公室备案,以免误事。
对本局工作影响较大,涉及全局性的会议,主持会议的部门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安排人员负责摄影、摄像或录音工作。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各会议室、礼堂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使用。各部门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前,应及时将会议计划、与会人员、会议要求等通知办公室文秘组,由办公室文秘组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登记册》明确会议地点,再由主持会议部门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通知单》,呈分管局领导签阅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并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4.会议准备。(1)局内各单位需要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应当先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然后送办公室登记综合后,报请会议主持人确定;提交局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批确定。(2)列为会议讨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写出简明扼要的讨论材料提前2天送办公室,会议召开前1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3)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会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一般不超过30分钟,其他发言人一般不超过10分钟。(4)会议中需使用投影设备的,必须在填写会议通知单时明确告知,并自行准备好有关电子文档。
5.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或者会议主持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整理。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纪要应按会议统一决定的意见整理,并在次日整理完毕,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应送有关科室负责人会签)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对拟定文件或有关规定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的会议,原则上由主持会议的部门指定本部门人员负责记录,办公室不再安排记录人员;办公室未安排专人作记录的会议,则由主持会议的部门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议结束后将会议记录交办公室存档。
(三)会议纪律。
1.必须由指定成员参加会议,指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由他人代替出席或增加列席人员的,要事先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并通知办公室。
2.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各会议室均设置会议签到簿,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签到。会议开始后5分钟,由会议主持人收回签到簿,如实登记会议到勤情况,并签署姓名。参加会议者除特殊情况或者经批准外,不准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出入会场,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关闭手机、bp机,不得开小会,看书看报。
3.参加会议者按通知要求着装,共同维护会场纪律。
4.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一条  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市国税系统部门领导会议。
(一)全市国税工作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党委、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全市国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安排在年初和年中,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全市国税系统部门领导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
(二)会议组织。
1.会议计划。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召开前,由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和全区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南宁市国税系统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提出会议计划(会议方案);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全市国税系统部门领导会议召开前,由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要求提出会议计划,经局长审议后执行。
2.会议筹备。会议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要求,由办公室和各有关科室开展调研,起草会议文件。召开全市国税工作会议要成立会务组,由局长指定组长、副组长以及成员部门,并召开会务组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布置会议准备工作任务。
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各部门分工:
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的协调组织工作。具体负责起草全局年度税收工作总结及年度工作计划、会议议程、上级领导讲话稿等材料;做好会议通知、邀请领导、联系新闻单位、摄影摄像、录音等工作。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选址、会场布置、安排会议人员就餐、会议用车、有关人员住宿等工作。
人事教育科负责统计各部门参加会议人数、安排与会人员座位、会议签到、考核会场纪律等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表彰项目、奖牌及光荣榜制作、统计领奖人员、安排领奖事宜、安排礼仪人员等工作。根据局长办公会议要求,主办文艺演出。
其他机关科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要求,负责其他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并协助会务组做好会议组织工作。
3.会议善后工作。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办公室要与相关科室配合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全局性专业会议。
(一)审批程序。
1.提出计划。全局性专业会议,如征管工作会议、稽查工作会议、税政工作会议等,必须由相应科室提前10天提出会议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全局性专业会议一般每年只能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确需多次召开的,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召开。
2.执行许可证制度。会议主办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会议计划于会议召开前1周填制《会议许可证》,报局长和主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二)财务规定。局内各单位凭《会议许可证》,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报销会议有关费用,无《会议许可证》或报销项目超过会议许可范围,办公室均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科级干部必须经分管的局领导批准,其中,科室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  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应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现有会议场所召开,确有必要使用外单位会议场所的,必须经局长批准,不得在豪华宾馆和高级饭店开会。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得在会议期间或前后组织公款旅游活动;会期超过1天,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县局参加会议人员的就餐、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市局食堂就餐,在指定宾馆住宿。
 
四、公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局内各单位办文和各分局、县局报送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公文必须按《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0〕194号)、《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公文处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办发〔1999〕45号)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有关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使用由中软公司开发的odps公文处理系统,通过网络传输、审阅、签发非密级公文;尚未使用该公文处理系统的单位2003年7月1日前要正式使用。待全局公文网络开通后,全局公文均通过odps公文处理系统处理(法律文书、印发给企业的公文除外)。
第十八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科室不得正式对外行文。局内各单位和各分局、县局报送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第十九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办人应当在“领导批示”栏内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员输入姓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输入姓名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通告、人事任免,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上报的会签文,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的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其它局领导签发;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局领导分工签发,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文件,分管的局领导审阅后送局长签发。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局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领导签发;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南宁国税信息》、《南宁国税调研》);局内各单位须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经分管的局领导签批、签发后制发。
第二十二条  在公文处理系统中签发公文时,最后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选定发或不发,并输入签字密码。
第二十三条  经局领导同意,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非密级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制发的涉及纳税人有关经营情况的公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保密,未经局领导批准,除相关的纳税人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文原件或复印件。
外单位来我局调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或查阅资料时,必须先审验其介绍信、个人证件,再转法规科审核。法规科领导审核后,认为确需相关部门协助的,可在介绍信上签署意见,再由办公室登记、盖章后转相关部门;法规科领导审核后无法决定的,由分管局领导决定;分管局领导无法决定的,由市局局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分局、县局报送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公文(包括对上级领导有批示的人民来信的反馈),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类请示、报告,应当直接报送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原则上不报送局领导个人。
局内各单位以正式公文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报送有关材料时,主送单位只能是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得直接报送相关处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下发的文件,凡文号为“便函”的黑头文件均属非正式文件,机关各科室不得转发;各科室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向下级机关相关部门和其他机关有关部门发便函,用于商洽一般事务性(除会议、培训、检查和征订书通知以外)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除税收政策内容外)问题。便函不具有一般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得使用红色的发文机关标识,文头中也不得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和“文件”字样,可在落款处标明“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科(局)”。
第二十五条  凡公文内容涉及税制、征管政策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有关科室初核、会签后,须送政策法规科审核会签;会签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政策法规科或者有关单位会签的,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二十六条  局内各单位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一般不得把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上交局领导;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的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者裁定;上述公文凡涉及2个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一般应当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当由局长决定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单位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的局领导报告;此类公文的签发按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公文的督查督办。送局领导批示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查催办,一般公文定期督查催办。对有时间限制的公文,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间限制的公文,承办部门必须自收文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九条  切实精简文件和简报。各类信息简报(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简报》外)统一由办公室编发。办公室主任有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对各部门拟文进行修改,对不符合公文要求的文件可以退回拟文单位重拟。
第三十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经局领导或由局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如外出考察学习取得的音像、文字材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交由本部门人员整理后,于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10日内交办公室归档。
 
    五、保密、安全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保卫、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  非本局人员进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楼需出示证件并接受保卫人员检查,来访人员须经被访人员同意后登记进入。本局人员不得将外单位人员随意带入办公大楼内;车证统一管理,车辆按规定停放,大宗物件搬出办公楼要经科室领导签字并经机关服务中心审批同意;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办公楼。
第三十四条  各类密级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下班前应存入保险柜。密件收发应当由专人负责,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密码电报不得复制、抄录,确需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严禁密电明复和密电、明电混用;严禁密电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
第三十六条  绝密文件不得复印或通过传真机传输,确需复印的,经局领导同意,报经制发机关批准并按绝密文件管理;机密、秘密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禁止出国人员携带绝密件出境。其他涉密文件如需带出,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已连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局域网的设备同时访问因特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介质(包括软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介质应及时按规定渠道销毁,媒体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六、内事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上级国税机关到下级国税机关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要尽量减少陪同、陪餐人员。
第三十九条  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联系,服务中心接待。各分局、县局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应先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时间、地点,县局需要住宿、用餐的,由机关服务中心做好安排。
第四十条  为保证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分局、县局组织的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也不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出国学习、考察,需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领导批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出国学习、考察,一般一年内不多于1次,因工作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第四十二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参加南宁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由办公室提出统一安排意见报局领导审定,简要情况由办公室编入《工作纪事》。局内各单位接到涉及局领导参加活动的通知,均应提前转办公室统一安排。
办公室根据局内、外有关活动的通知,逐一落实参加活动的局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人员人数,与机关服务中心联系安排好车辆、司机后,及时通知参加活动人员上车地点和时间。
 
七、总结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局内各单位必须在年终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各分局、县局必须按月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报告税收工作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和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派出得力干部轮流担任值班员,负责通讯联络,及时接转电话和文电,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政情畅通。
(一)需报送的涉及税务部门和影响税收工作的重大紧急情况有:火灾、水灾、地震等重大灾情、疫情;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市等重大事件以及暴力抗税案件;爆炸、抢劫、失窃、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各种涉税重大案件;重大车辆、人员伤亡事故;其他影响税收工作和南宁市国税系统稳定的情况。如因侦破案件需要,可提高报送密级。
(二)报告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办公室(综合股)是主管部门。紧急重大情况,由各分局、县局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报告;遇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可在向有关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值班人员;由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报送程序:紧急重大事件发生后,各分(县)局综合股(办公室)尽快用书面材料报送(或传真)到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值班室);办公室(值班室)随时记录汇总并及时报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
 
八、出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局长离桂出差、出国、休假,办公室要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其他局领导离桂出差、出国、休假应当经局长批准,并将情况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
第四十六条  局内各单位负责人离邕出差或者休假,应履行审批手续,填写《科室领导干部出差(休假)审批表》,经分管的局领导批准。其中,各单位一把手离邕出差或者休假,要经局长批准,并送人教科备案。一般工作人员离邕出差或者休假按有关规定报批。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职工休假必须严格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休假审批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出差(包括会议、培训、检查、调研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飞机,凭《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出差乘机审批表》规定的路线报销路费,到审批表所列地点以外地方的路费不予报销。
 
九、宣传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新闻单位来我局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凡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的采访或约稿,局内各单位要积极办理。
第四十九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局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办公室协调。
第五十条  局内各单位需要宣传报道的税收工作情况,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局内各单位需要向新闻界公布的重大新闻,应提前1周将公布内容(主要是新闻内容、背景材料等)送办公室,经局领导审核后,择机由局领导或指定专人统一对外发布。税制改革方案、税收政策调整、税收收入、涉税大案要案等重要信息,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指定专人向社会发布,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任何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涉税信息。
第五十一条  凡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发后,方可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责自负。未经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或署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名称发表。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以学术报告、理论研究名义对外披露未正式发布的涉税信息。
第五十二条  局内各单位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等,下同),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办公室协调并报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全市国税系统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
第五十三条  局内各单位向新闻媒体发表的综合宣传报道材料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在宣传报道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引用数据的逻辑性,文字表述的准确性,防止泄露密级数据;局内各单位、个人向新闻媒体发表宣传报道文章必须经单位领导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在报道中严重失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个人,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实施办法》扣减目标分,并酌情扣发相应单位、个人信息宣传保证金。
 
十、检查和评比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各科室组织的专业检查及评比应遵循计划管理,提高效益,减轻基层和纳税人负担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检查工作组织程序
(一)计划提出。各有关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检查计划,各项检查计划报办公室审核综合,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检查计划的,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依据经批准的检查计划于实施检查前2周填制《检查许可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通知制发。经局领导审批后,以“南市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检查通知,下级国税机关凭此通知接待或参加检查,局内其他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第五十六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的各种评比表彰项目,除保留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以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可以将评比改为检查考核,用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但不评名次,不授予先进、优秀等称号,不进行精神和物质等表彰奖励,并逐步将单项考核并入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中。
第五十七条  对局内各科室未经审批擅自组织的检查、评比表彰项目,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并作相应处理。
 
十一、培训工作制度
 
第五十八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切实减轻税务基层单位的负担。
第五十九条  培训工作组织程序。
(一)计划提出。局内各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向培训中心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追加培训计划的,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执行审批。培训中心根据批准的培训计划填制《培训许可证》,报主管培训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三)通知制发。经审批后,以“南市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培训通知,下级国税机关凭此通知参加培训,其他局内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第六十条  坚决杜绝经营性收费办班。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培训一律不许以各种名义收费(包括资料费、培训费、强化费等)。计划内培训要按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计划以及局领导批准的《培训许可证》执行;计划外培训,由办公室与主办科室协商经费来源。原则上取消各科室对基层税务人员举办的收费培训班;严禁企业和社团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或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科室名义办收费、盈利性的培训班。
第六十一条  未经审批擅自组织的培训,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并作出相应处理。
 
※十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经费管理必须本着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效益的原则。财务管理实行财权、事权分开,以利相互监督制约。
第六十三条  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会计账务处理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操作程序。
第六十四条  坚持钱、账分管制度。会计、出纳岗位不得一人兼任,钱、账必须两人分管,实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制度。
第六十五条  坚持银行印鉴分管制度。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必须由会计、出纳或指定人员分别妥善保管。支付款项时,由出纳员根据经领导审批后的经费开支请示单、借据,填开支票,并加盖自己保管的印章后,交指定保管印鉴的人,复核、登记、盖章。
第六十六条  坚持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当地银行核定的限额内,每日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金额与库存现金相符。
第六十七条  大额支出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起点:1千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六十八条  干部职工出差或外出办事要借款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适量支借。无特殊原因,返回后,或事后限7天内报销结清。对差旅费的审核要求根据《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自治区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南国税发〔1996〕31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一)在区内及区外一般地区出差的,住宿按40元/天,伙食费补贴15元/天。对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特区出差的,住宿按60元/天,伙食费补贴20元/天。住宿费必须要有住宿的发票,超过规定的不能报销,节余可补足给个人,无住宿发票的,则不予住宿补贴。
(二)外出参加会议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及伙食费,不能享受补贴,来回途中可享受伙食费补贴。
(三)外出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按《转发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国家职工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桂税发〔1994〕185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差回来后,到办公室财务室填写旅差费报销表,经办公室财务审核后,报部门领导、办公室领导或局领导审批,再到办公室财务办理结算、开支手续。
第六十九条  实行开支预算请示制度。需要开支经费的单位和部门,首先作出预算计划,填写《南宁市国税局经费预算、开支请示》,写明事由,经办人签名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再根据经费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计财科、分管局领导、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后,到办公室财务室办理开支手续。需转账的,须提供详细准确的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直接打印在预算表内。
基建管理及核算直接与计财科结算,报批预、结算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坚持会计与出纳的对账制度。出纳每旬与会计结报收付原始凭证,会计、出纳所登记的现金、银行存款账必须每月核对相符,发现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纠正。
第七十一条  坚持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所有的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归档,年度终了由会计收集所有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调节表等)及时归档,出纳员不得保管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散失和遗失,会计人员调离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三方签字。
第七十二条  坚持稽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按权限逐级审批,做到层层把关,充分发挥内部牵制、相互制约监督作用。对财务收支及制度执行情况不定期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任何领导不得按个人意愿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抵制领导的错误行为,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十三、机关日常办公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日常办公用品领用。
(一)领用计划。每季度末由各科室将下季度办公用品领用计划,报物业管理处,由物业管理处按经费标准、发放范围初步审核、汇总后报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后制定下季度日常办公用品购买计划。机关干部每季度办公用品计划原则为15元/人,无特殊原因,不得超计划领用。
(二)办公用品采购。根据市局大宗物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定点采购,由服务中心负责。办公用品采购由服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提出采购预算,交办公室审核后转局领导审批,由服务中心具体办理,办公室转账付款进行结算。零星少量办公用品每月结算一次。各科室、中心凡需购买大宗物品的,由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申请,交服务中心提出采购预算,交办公室及计财科审核后转市局领导审批,由服务中心具体办理,办公室转账付款结算。
(三)领用程序。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公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3〕88号)执行。
第七十五条  日常零星维修。
(一)零星维修流程。需维修的部门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基建维修请示》,经本部门领导核实,交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审核后,由基建组制定预算,按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维修。
(二)结算办法。
1.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机关服务中心作出预算,交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进行施工,维修费用在办公室结算;50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综合性维修或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的项目直接由机关服务中心作预算,单项维修由需要维修的部门提出申请,再由机关服务中心作出预算,经办公室审核后再行施工,在办公室结算;凡维修所用材料单价在10元以上的必须取得发票。
2.零星劳务性开支由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凭合法单据开支,并按月汇总在办公室结算。零星劳务性开支原则上不得高于30元/人/日。
第七十六条  日常接待。
(一)接待工作实行许可审批制度。根据市局大宗物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接待标准按市局接待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各科室、中心接到接待通知后,应及时填制接待审批表交机关服务中心,经办公室审核,市局领导审定后由服务中心负责安排具体接待事宜,由办公室进行结算。临时性接待,机关服务中心也要及时通知办公室,采取事前批准,事后确认的方式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三)需预订车票的部门,由申请部门或个人提前5天填写《预订车票报告单》,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
第七十七条  车辆管理。
(一)用车安排。已配备车辆的部门原则上在市内用车不再安排,如确需在市内用车的,须提前半天以上申请;离开市区长途用车的,须提前1天以上申请。申请派车一律需填写《用车通知单》,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二)车辆维修维护。机关机动车辆维修、维护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根据市局大宗物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维修费用实行维修项目预算审批制度。机关服务中心对需要维修的车辆作出维修费用预算,交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安排到指定维修厂维修。机关服务中心应按车定期归集维修费用并列出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转账结算。
第七十八条  资料印刷。
印刷数量低于500张的日常资料印刷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文印室印刷。印刷数量高于500张的,根据市局大宗物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定点印刷,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凡需印刷资料的部门要提出印刷计划,交服务中心于1周内作出印刷预算,办公室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后交指定厂印刷,印刷费用由办公室结账。
第七十九条  水电管理。
住户及公共部分水电费管理问题。住户水电费由服务中心根据各位舍长、小区物业管理处抄报的水电使用数计算应缴水电费,交由计财科按月在工资内扣缴。公共部分水电费由服务中心根据水电部门的缴款通知作出缴款预算,交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转帐付款。非本局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如遗属、辞职人员、外来租赁人员)现金缴纳水电费的收取,由服务中心负责。
 
  十四、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十一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原下发的文件,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注:文中※号部分内容市局已重新制发相应文件,并按新文件执行。
 
附件1: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通知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主持部门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加人数

 

与会领导

 

会议内容

 

会议要求

 

会议记录

 

是否安排摄影、摄像

 

拍摄人

 

会场布置要求

条幅内容

 

 

领导批示

 

办公室意见

 

机关服务
中心意见

 


附件2: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全局性工作会议许可证
 
编号: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会议地点

 

会议时间

 

参加人员

 

会议费标准

 

会议经费预算

 

主办单位领导签名

 

机关服务中心意见

 

办公室意见

 

局领导意见

 

盖   章

 


附件3: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出差乘机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出差人姓名

 

出差事由

 

出差地点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乘坐交通工具



科室领导意见

 

主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意见

 

局长审批意见

 
 
 
 


注:出差人员报销机票时必须出示本审批表。
附件4:
 
会议(检查、培训)计划及实施审批程序
 
各单位每年年底提出会议(检查、培训)计划→分管局领导审批→办公室汇总会议计划和内部各项检查计划(稽查局汇总纳税人检查计划、法规科汇总执法检查计划、培训中心汇总培训计划)→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主办单位填报《会议(检查、培训)许可证》→局领导审批→下发会议(检查、培训)通知→承办单位凭《会议(检查、培训)许可证》接待→主办单位凭《会议(检查、培训)许可证》报销
 
 
附件5: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检查许可证
    编号: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主办单位

 

实施时间

 

实施地点

 

参加人员

 

经费预算

 

主办单位领导签名

 

稽查局(法规科、办公室)
意见

 

局领导意见

 

盖   章

 
 
 
 


附件6: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培训许可证
 
编号: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主办单位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对象、人数

 

授课老师

 

培训费预算

 

对参加人员的收费
项目、金额

 

主办单位领导签名

 

培训中心意见

 

局领导意见

 

盖 章

 
 
 


附件7: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基建维修请示
 
编号: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地址

 

维修内容

 

维修预算

 

基建组
意  见

 

机关服务
中心意见

 

办公室
意  见

 

计财科
意  见

 

分管局
领导意见

 

局领导
意  见

 
 
 
 


附件8: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预订车票报告单
 
  年 月 日























部门

 

事由

 

领导
批示

预订票时  间

订票类别
(火车/
飞机)

车次

座别

到达站

 

 

 

 

 

 


说明:1.预定火车票须提前5天填单;
2.预定飞机票须提前2天填单。
 
附件9: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用车通知单
 



































用车
单位

 

用车
时间

 

用车
人数

 

上车
时间

 

上车
地点

 

目的地

 

联 系 人

 

用车事由及注意事项

 
 
 
 
 
 
 
 
 
 
 

机关服务中心领导意见

 


附件10: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低值易耗品领用单
 
  领用人:   年 月 日












































领用单位

物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大写)

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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