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局系统各基层报账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91号)及《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64号)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集中核算是指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内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只设财务报账员,实行预领周转金,凭原始单据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报账,由上级主管预算单位进行统一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的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一开户,统一核算、分户设账原则;
(二)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
(三)规范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的原则;
(四)严格预算的执行,强化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范围是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市局稽查局、各城区稽查局(以下简称各稽查局)等单位。
第四条 市局财务管理科具体负责各稽查局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市局财务管理科应配备专职(兼职)人员经办所属各稽查局的报账业务。
第五条 市局财务管理科财务人员集中核算职责:
(一)按财务管理体制管理要求,将各稽查局可支配使用资金的额度核定到位并定期通报收支结余状况;
(二)负责对各稽查局各项收入、支出、结余款、现金、银行存款等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各稽查局支出凭证的审核、结报;
(四)负责对各稽查局的财务核算即在网络财务管理软件上进行经费收支明细预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条 各稽查局财务报账员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局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
(二)具体经办周转金的领用保管;
(三)负责办理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支出的报账业务,负责原始凭证的分类、整理、粘贴;
(四)负责结算凭证的预审、汇总、报支;
(五)负责运用现行财务管理单机版登记本部门的出纳现金、银行存款账,按月编制上报市局统一格式的收支报表。
第七条 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周转金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等方面。
第八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预算管理。
各稽查局每年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稽查局的预算,结合经费管理办法,审核批准各稽查局的经费预算。预算收支实行收支统管,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预算必须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搞赤字预算。
第九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收入管理。
各稽查局的来源渠道必须正当,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集中管理,各类现金收入应在2天内全部上缴市局。不得另设银行账户、过渡户;不得滞留或截留、坐支收入经费;更不得设置“小金库”或公款私存。各稽查局取得的地方财政补助经费(包括奖励资金)遵循“谁取得,谁使用”的原则,由市局财务管理科进行分账核算。
第十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支出管理。
(一)结报的单据必须是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凭证项目必须齐全,符合各项财务管理要求,要严格执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报销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支出凭证的审批手续、报销凭证应有经办人及报账单位审批领导签字。
(二)严格审批权限。各稽查局各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支付(现金)每次(项)在3000元以内(不含3000元)的,可由本单位财务报账员审核,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可直接凭单据报账。对非日常公用支出及项目支出类开支且超过审批权限的一律通过预算请款程序在事前申请,报市局审批后执行。不得越权审批支付或化整为零。凡列入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目录的购置、劳务均由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稽查局财务报账员应按照市局有关报账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报账原始凭证进行预审,核实凭证内容、张数、金额。
(三)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大额支出款项应通过银行结算,不得坐支现金或超范围使用现金。
第十一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周转金管理。
各稽查局应指定财务报账员专门负责周转金的领用、保管和报结,设置保险柜保管周转金,临时人员及其他非正式职工不得经办周转金管理事项。
市局根据各稽查局的日常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开支规模核定周转金额度。周转金额度的核定一般一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核增、核减周转金的,由各稽查提出申请经市局局务会议审议批准进行调整,原则上周转金核定额度不超过10000元。
各稽查局的周转金原则上每周报账2次,当周开支较大的可特事特办,多次报账。每次报账结束后再补足原核定的周转备用金额。备用金年底应一次性结清。
第十二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
市局财务管理科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64号)的要求,将各稽查局的收入和支出并入市局机关账套进行统一核算,并且要按单位分别设立明细账进行辅助核算,具体登记各稽查局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作为结账、对账的依据。
各稽查局的财务报账员应建立财务收支备查帐簿,按照国税系统经费支出科目详细记录本单位的经费收支情况及周转金的领用、结存情况,作为与市局财务结账、对账的依据。
第十三条 集中核算单位报帐凭证的技术性要求。
(一)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报销管理制度》的规定分类分科目归集粘贴原始凭证,填制费用报销单据。
(二)报帐前,报帐人员必须先对粘贴填制好的费用报销单据,根据明细科目填制报帐单位科目汇总单并将其附在已经归好类别的单据上。
(三)报帐时,报帐人员须再根据该次的报帐总金额汇总制作一张体现所有经济事项的科目汇总单据,以便于核算会计审核对帐。
(四)报帐后,统一在市局财务科使用单机版财务管理软件登记出纳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四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局财务管理科应严格审核集中核算单位的各项开支,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项目不予报销,发现违规支出应及时向市局领导报告。
各稽查局凡发生其他收入未集中到市局管理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财务管理科负责监督和落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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