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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廉政预警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反腐败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廉政预警工作的意见》,特制定预警报告、预警动态分析、预警提醒三位一体的廉政预警制度。
第二条  建立廉政预警制度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税收工作中心,通过规范预警信息来源,整合并强化廉政动态分析,及时提醒告知,提高防范腐败的预警能力,达到防范在先、关口前移,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的目的,不断促进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科学、规范、廉洁运行,为全面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廉政预警工作的主要任务:预警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税务系统“三个贯穿于”的方针,结合工作实际,依托信息化手段,突出“两权”运行的监督,通过实施科学预警 ,及时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通过构建预警信息网络,确立预警指标体系,强化预警信息采集、分析评估与结果运用,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倾向性行为开展预防和警示,对存在轻微问题的苗头性行为进行控制和纠正,对突发的大要案件做出快速反应和处置。
第四条  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坚持主动、全面、保障有效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预警报告制度
 
第五条  预警报告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督察、明查暗访等途径,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反映。
第六条  预警报告的目的和任务。为拓宽预警信息来源,通过相关途径及时发现不同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相关措施,不断完善机制和制度。
第七条  报告的内容。在税收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运行和检查监督过程中,凡出现和发现违反税收政策法规、廉政制度、工作纪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均要按照规定报告,尤其是在下列方面,有不按政策法规办理的行为,均要报告:
(一)在税款征收环节的纳税申报管理、税收核定、税款解缴、欠税清理的方面。
(二)在税源管理环节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停(歇)业、注销户、延期缴纳税款、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评估、核定税款等方面。
(三)在税务稽查环节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等方面。
(四)在行政处罚环节的行政处罚权限、程序、执行标准及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
(五)在人事管理上的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用人工作条例》,特别是人员招录调配、干部考察考核、选拔用人、奖惩方面。
(六)在财务管理上的经费收支、经费审批、财务审计等方面。
(七)在事务管理上的票证印制、大宗物品采购、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等方面。
(八)在基础工程管理上的立项审批、招投标、资金来源及使用。
(九)廉政制度和工作纪律方面,包括《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广西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十项禁令》以及其他廉政规定。
第八条  报告的方式。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其他事项按照下列程序与时间进行报告:
(一)程序。按下管一级自下而上的原则,区(县)局办公室(监察室)向市监察室报告;报告人员按工作职责专人负责。
(二)时间要求。每月终后5天内电话报告,每季终后5天内书面报告。
第九条  报告纪律及责任追究。
(一)内容实事求是,报告要有专门的报告表格和纪录本存档。
(二)发现违纪苗头要按时间、地点、情节、人员详细报告,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三)遵守保密制度,事件涉及相关人员,在没查清楚事实真相之前,不得对外宣扬。
(四)对危机事实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报告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预警动态分析制度
 
第十条  预警动态分析是将收集的预警信息报告进行梳理归类,以税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程为依据,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调查分析,找出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的建议的活动。
第十一条  通过对获取的信息筛选、梳理和分析、归纳出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预警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预警指标体系的设立应以“两权”监督为重点、以税收执法责任制及其他管理工作规程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有所选择和侧重,便于收集、分析和对比、判断。预警信息来源主要有:
(一)在税收执法权方面,对重大涉税行政审批、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重要税收政策的制定及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信息 。
(二)在行政管理权方面 ,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大额经费开支、基建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
(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从群众来信来访、案件查处、执法监察、专题调研、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等工作中了解和掌握带有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的动态信息 。
(四)外部信息。
1.当地党政、人大、政协 ,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提供相关预警信息 ;
2.新闻媒体、行风评议、特邀监察员和社会调查等工作中听取意见和建议获取相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信访举报情况。
(二)案件查处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四)“两权”监督制约运行情况。
(五)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分析要求。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工作规程为依据,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进行整理分析,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形成分析报告, 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五条  分析的主要方法。预警分析主要是采取综合分析方法进行,具体要求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动态分析制度(试行)》(南市国税发〔2006〕239号)执行。
第十六条 分析的处理办法。具体要求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动态分析制度(试行)》(南市国税发〔2006〕239号)执行。
 
第四章  预警提醒制度
 
第十七条  预警提醒是纪检监察部门针对群众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渠道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运用提醒谈话、发询问函等形式,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采取组织提问,个人回答,双向交流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和提醒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
第十八条  预警提醒立足于强化各级组织对国税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是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集中体现,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细化和延伸,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预警提醒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依靠群众、注重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条  预警提醒的对象是全系统的干部职工,重点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预警提醒:
(一)发现有违反税收政策法规、廉政制度、工作纪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问题的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三)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干部职工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部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八)纳税业户管辖范围内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九)其他需要预警提醒的。
第二十二条  预警提醒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预警提醒施行的方式。
(一)对全国税务系统范围内已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例,通过文件通报或廉政网站“案例警示”专栏进行警示教育提醒。
(二)对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采取发提醒书、询问函、电话提醒和告诫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三)对群众举报及社会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采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纠正的问题,提出注意的要求。信访约谈和提醒谈话,须2人以上组织进行,并填写《预警提醒登记表》。
(四)对预警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纪检监察部门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推动预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预警工作的领导,并从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是预警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党办、人教、法规、财务、征管、稽查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实现预警信息共享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预警工作各项具体任务和要求,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预警工作要求,认真做好预警信息采集、分析报告等具体相关工作,确保预警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预警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预警工作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7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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