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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宁市国税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教师的管理,选拔和储备一批优秀的兼职教师,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实现培训教师资源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库由系统内兼职教师和系统外教师(外聘教师)两部分组成。其中兼职教师来源于全市国税系统的业务骨干;外聘教师来源于在相关院校有一定资历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本办法适用国税系统内兼职教师。
第三条 师资库教师的选拔和管理,坚持公开择优、动态管理、训用结合的原则,通过推荐、考核、优中选优的方式,在系统内外选拔、聘请;根据培训需求和教师的表现不定期对师资库进行调整,确保入选教师的质量。
第四条 入选教师专业分为税收业务类、财务会计类、信息技术类、相关法律类、思想政治类、综合管理类。


第二章 师资库教师选拔条件与方式


第五条 选拔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税系统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二)业务能力强。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精通某个或几个税收业务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能深入税收工作实际收集最新资料,善于总结实践经验,探索、研究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能将解决问题的办法应用到教学实践中。 
(三)教学水平较高。热爱公务员培训工作,掌握一定的现代培训理论与方法,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好的普通话水平;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有效提升参训者的知识水平和实践工作技能;授课内容新颖丰富,实际教学能力、水平和学员评价较高,效果较好。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特殊岗位技能的学历可放宽)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培训教学工作;需从事税收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选拔方式
各单位(部门)负责入选教师的推荐工作。入选教师的考核、评估、认定由市局人事教育科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入选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据实填写《南宁市市国税系统教育培训师资库教师申请表》(附件),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根据有关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逐级上报。 
(三)市局人事教育科组织专家组通过试讲或跟班听课的方式对初选人进行考核、评估。 
(四)市局对考核、评估通过的兼职教师进行资格认定后入选师资库,并按年度颁发聘书。


第三章 师资库教师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市局成立南宁市国税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局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资深教师、特邀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教师的选拔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局人事教育科建立师资库电子信息档案,记载入选教师的基本情况、业务专长、培训课程等信息,发布在市局教育培训平台上。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入选教师电子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 各基层局拥有对入选教师的聘用权。市局人事教育科具有聘用师资库教师的优先权。 
第十条 入选教师接受各级国税机关或施教机构聘请进行授课的,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方便,若二者发生矛盾,由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市局人事教育科不定期对入选教师的讲课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作为对入选教师考核的依据。市局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日常评估和专项调查,每年对师资库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入选教师选聘、续聘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师资库教师职责与待遇


第十二条 教师职责 
(一)遵守市局有关入选教师管理各项规定,努力完成市局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培训授课任务,保证培训效果。 
(二)根据培训需求,独立承担或联合开发市局确定的培训项目。入选教师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将调研结果应用到教学实践中。 
(三)入选教师应积极参与本培训项目的需求调查与分析、培训课程设计与实施、教学效果考核与评估、培训教材编写、培训教学与研讨等工作。 
(四)入选教师要按照市局的要求,定期上报受聘讲课情况。 
第十三条 教师待遇 
(一)入选兼职教师的可以优先参加市局或上级局组织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班和专题报告会。 
(二)兼职教师可独立完成市局培训项目的设计与组织实施,可通过竞争担任市局施教机构培训项目负责人,可应邀承担市局培训项目授课任务,可承担各基层局的培训项目和授课。 
(三)兼职教师一般按上课实际课时(1个课时为45分钟)计发讲课酬金(不含专题报告),由施教机构或主办单位按讲课酬金标准支付。 
(四)系统内兼职教师课酬支付标准:市局领导120元/课时;副调研员100元/课时;科级领导80元/课时;其他人员60元/课时。 
(五)师资库教师讲课期间其食宿和往返交通费,由聘请讲课的施教机构或主办单位负责。教师的工资福利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六)入选师资库的兼职教师可以优先作为其任职、晋升、评先评优和考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教师的授课与评估及续聘与解聘事宜


第十四条 授课与评估 
(一)各级施教机构和承担市局培训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将入选教师承担的相关培训项目的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授课时间,于培训前20天告知授课人,并于培训前1周约定授课人。 
(二)承担市局培训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培训需要和兼职教师的学科专长,约请兼职教师承担相应的授课任务,兼职教师全年累计授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0课时。 
(三)入选教师每次授课后,由施教机构(主办单位)据实填写《南宁市国税系统师资库教师授课记录册》(教师个人保管)和《南宁市国税系统师资库教师教学评估表》,于培训结束后1周内,将教学评估表报送市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第十五条 续聘与解聘 
(一)入选教师在聘任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可在下一个聘期内续聘: 
1.履行职责,按时授课,无违约情况发生; 
2.遵章守纪,严于律已,无违纪情况发生; 
3.专业能力强,授课水平高,经评估满意度达到80%以上; 
4.综合素质高,完成任务好,综合评估达良好以上。 
(二)入选教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不履行教师职责,责任心不强,有违约违纪行为的; 
2.专业能力和授课水平得不到认可,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 
3.因个人原因,在聘期内,无培训项目负责人约请授课,授课时间 
4.工作发生变动,不宜承担培训工作的; 
5.因其他问题,需予以解聘的。 
师资库教师的年度综合评估考核,于每年的1月底前结束。兼职教师续聘,由个人申报,经所在部门同意,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局教育培训教师管理领导小组。师资库教师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定于每年3月底前结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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